缆索吊机及其安装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缆索吊机及其安装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69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721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27464.2
申请日:2016-05-16
复审请求人: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潇潇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任亮平
国际分类号:E01D21/00,E01D19/16,E01D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27464.2,名称为“缆索吊机及其安装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5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377279Y,2000年5月10日)与对比文件2(CN101224856A,2008年7月23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5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幅、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1段、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7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缆索吊机,用于斜拉桥桥梁施工,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组两端分别固定在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的承重索、支托所述承重索的索鞍,以及由所述承重索支承以用于起吊钢桁梁节段的起重和牵引系统;
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包括沿所述承重索布置的起重索、悬挂在所述承重索上的跑车和与所述起重索的一端相连的固定在所述第一固定面的起升卷扬机;所述锚固系统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二固定面的与所述起重索的另一端相固定的起重索地锚;
该缆索吊机还包括由所述承重索从所述索鞍处延伸至所述第一固定面或第二固定面的背索、同时套设在所述承重索、起重索和牵引索上的分索器和用于悬挂所述分索器的定位索;
所述分索器能够沿所述定位索滑动,所述定位索仅承受自重和所述分索器的重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锚固系统包括用于将所述承重索的两端分别固定在所述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的承重索地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承重索地锚为预应力岩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分别为所述斜拉桥的两岸地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承重索至少设置两组,每组所述承重索由多根钢丝绳组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索鞍布置于所述斜拉桥的索塔的上横梁外伸悬臂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还包括一对分别连接在所述跑车两侧的沿所述承重索布置的牵引索和固定在所述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的分别与所述一对 牵引索的末端连接的牵引卷扬机。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每组所述承重索上布置有两台所述跑车,所述跑车之间用钢索相连。
9. 一种缆索吊机的安装方法,安装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所述缆索吊机的起重和牵引系统包括卷扬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在已有的斜拉桥的结构上安装所述索鞍;
(2)安装所述卷扬机;
(3)根据所述索鞍的位置安装与调整所述承重索;
(4)在所述承重索上安装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的其他部分;
其中起重索的安装与调整包括:
先将吊点置于跑车附近,再利用钢丝绳带动起重索从左岸承重索地锚经左岸索鞍、地面上跑车吊点的滑车组、右岸索鞍、右岸承重索地锚转向滑车,进入右岸起重索卷扬机内,同时将左岸起重索死头捆于承重索地锚千斤头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已有的斜拉桥的结构为索塔。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其他部分包括起重索、牵引索、跑车和吊点,其安装包括如下步骤:先布置与调整所述起重索和牵引索;后安装跑车和设定吊点的位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5),对所述缆索吊进行调试,其步骤如下:
(1)在所述跑车空载的情况下进行试运行;
(2)对所述跑车的荷载进行逐级加载并且试运行;
(3)在设计荷载的情况下对所述跑车进行试运行;
(4)上述步骤的试运行情况正常时,所述缆索吊机调试完毕。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在使用桥梁类型、承重索支承方式、索塔是否是桥梁本身所有以及具体的受力情况的区别。”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缆索吊机,用于斜拉桥桥梁施工,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组两端分别固定在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的承重索、支托所述承重索的索鞍,以及由所述承重索支承以用于起吊钢桁梁节段的起重和牵引系统;还包括所述承重索从所述索鞍处延伸至所述第一固定面或第二固定面的背索;所述承重索直接由斜拉桥自身的索塔支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锚固系统,所述锚固系统包括用于将所述承重索的两端分别固定在所述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的承重索地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承重索地锚为预应力岩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分别为所述斜拉桥的两岸地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承重索至少设置两组,每组所述承重索由多根钢丝绳组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索鞍布置于所述斜拉桥的索塔的上横梁外伸悬臂处。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包括沿所述承重索布置的起重索、悬挂在所述承重索上的跑车和与所述起重索的一端相连的固定在所述第一固定面的起升卷扬机;所述锚固系统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二固定面的与所述起重索的另一端相固定的起重索地锚。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还包括一对分别连接在所述跑车两侧的沿所述承重索布置的牵引索和固定在所述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的分别与所述一对牵引索的末端连接的牵引卷扬机。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每组所述承重索上布置有两台所述跑车,所述跑车之间用钢索相连。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同时套设在所述承重索、起重索和牵引索上的分索器和用于悬挂所述分索器的定位索。
11. 一种缆索吊机的安装方法,安装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所述缆索吊机的起重和牵引系统包括卷扬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在已有的斜拉桥的结构上安装所述索鞍;
(2)安装所述卷扬机;
(3)根据所述索鞍的位置安装与调整所述承重索;
(4)在所述承重索上安装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的其他部分。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已有的斜拉桥的结构为索塔。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其他部分包括起重索、牵引索、跑车和吊点,其安装包括如下步骤:先布置与调整所述起重索和牵引索;后安装跑车和设定吊点的位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5),对所述缆索吊进行调试,其步骤如下:
(1)在所述跑车空载的情况下进行试运行;
(2)对所述跑车的荷载进行逐级加载并且试运行;
(3)在设计荷载的情况下对所述跑车进行试运行;
(4)上述步骤的试运行情况正常时,所述缆索吊机调试完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6 月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包括“悬拼安装多节段拱肋的拱桥”和“悬拼安装多节段主梁的斜拉桥”两个技术方案,本通知书采用的是关于“悬拼安装多节段主梁的斜拉桥”的技术方案,即一种可以在不设任何横向缆风的状态下能悬拼安装斜拉桥的多节段主梁的缆索吊机。该缆索吊机由吊运机构1和锚扣机构2组成,吊运机构1包括吊具6、滑车7、牵引索8、起吊索9、起吊牵引机(该五个构件构成的整体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起重和牵引系统)、锚碇3、索塔4、主缆索5;结合图1能够得知,吊具6、滑车7(相当于本申请的跑车)、牵引索8、起吊索9、起吊牵引机构成的整体结构由主缆索5支承,且该整体结构用于起吊主梁节段,锚碇3设置为两个,主缆索5(相当于本申请的承重索)的两端(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分别固定在该两个锚碇3上;且说明书第1页第4段记载了“调节主缆索高程起拉力平衡作用的锚碇”,再结合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主缆索5包括从塔顶到两端端面的背索段,即主缆索5从所述塔顶处延伸至所述第一固定面或第二固定面的背索。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是描述的拱桥的布置形式,锚塔用于支撑节段拱肋,锚塔上设置的索塔支承主缆索,而拱桥确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用于支撑拱圈的锚塔是其施工时的另设的,但对于斜拉桥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出,在“斜拉桥”技术方案中,主缆索是可以通过设置于斜拉桥本身主塔上的索塔结构获得支撑,即主缆索间接设置在斜拉桥本身主塔上。2、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还包括位于塔顶支托承重索的索鞍,起吊的梁具体为钢桁梁;B、承重索直接由斜拉索自身的索塔支承(而非对比文件1中的间接由斜拉索自身的索塔支承)。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其作用在于便于承重索的支托和转向。而起吊的梁具体为钢桁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程需求所采取的常规选择。此外,索鞍是设置在桥梁主塔上用于支托承重索和便于承重索转向的常规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支托主缆索5的索鞍(相关部分可参见《桥梁工程》,王丽荣、盛可鉴、丁剑霆主编,高等院校土木工程专业系列教材,2005年9月30日,第299-300页第7节“塔架及索鞍”及图5-2-26):塔架上设置索鞍,为放置主索、起重索、扣索等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其作用在于简化结构、提高施工速度、节约成本。而对比文件1在施工时,同样会面临结构复杂、施工速度慢、施工成本高的技术问题,在桥梁施工中将用于承载吊机的承重索直接支承在桥梁本身的索塔结构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如:《大跨度管道悬索跨越设计与施工》,詹胜文、王卫国主编,石油工业出版社,2013年12月第1版,第206-208页第2节“总体施工方案”。其中的主缆索由悬索桥本身的主塔结构支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主缆索直接由斜拉索自身的索塔支承。”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7 月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使用桥梁类型、地锚的类型和设置、承重索支承方式、索塔是否是桥梁本身所有以及具体的受力情况的区别,权利要求1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和显著的进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缆索吊机,用于斜拉桥桥梁施工,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组两端分别固定在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的承重索、支托所述承重索的索鞍,以及由所述承重索支承以用于起吊钢桁梁节段的起重和牵引系统;还包括所述承重索从所述索鞍处延伸至所述第一固定面或第二固定面的背索;所述承重索直接由斜拉桥自身的索塔支承;还包括锚固系统,所述锚固系统包括用于将所述承重索的两端分别固定在所述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的承重索地锚;所述承重索地锚为预应力岩锚;所述索鞍布置于所述斜拉桥的索塔的上横梁外伸悬臂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分别为所述斜拉桥的两岸地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承重索至少设置两组,每组所述承重索由多根钢丝绳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包括沿所述承重索布置的起重索、悬挂在所述承重索上的跑车和与所述起重索的一端相连的固定在所述第一固定面的起升卷扬机;所述锚固系统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二固定面的与所述起重索的另一端相固定的起重索地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还包括一对分别连接在所述跑车两侧的沿所述承重索布置的牵引索和固定在所述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的分别与所述一对牵引索的末端连接的牵引卷扬机。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每组所述承重索上布置有两台所述跑车,所述跑车之间用钢索相连。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同时套设在所述承重索、起重索和牵引索上的分索器和用于悬挂所述分索器的定位索。
8. 一种缆索吊机的安装方法,安装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缆索吊机,所述缆索吊机的起重和牵引系统包括卷扬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在已有的斜拉桥的结构上安装所述索鞍;
(2)安装所述卷扬机;
(3)根据所述索鞍的位置安装与调整所述承重索;
(4)在所述承重索上安装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的其他部分。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已有的斜拉桥的结构为索塔。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其他部分包括起重索、牵引索、跑车和吊点,其安装包括如下步骤:先布置与调整所述起重索和牵引索;后安装跑车和设定吊点的位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5),对所述缆索吊进行调试,其步骤如下:
(1)在所述跑车空载的情况下进行试运行;
(2)对所述跑车的荷载进行逐级加载并且试运行;
(3)在设计荷载的情况下对所述跑车进行试运行;
(4)上述步骤的试运行情况正常时,所述缆索吊机调试完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2019年7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6年5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缆索吊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式缆索吊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1段及图1):该缆索吊机可以在不设任何横向缆风的状态下能悬拼安装斜拉桥的多节段主梁;该缆索吊机由吊运机构1和锚扣机构2组成,吊运机构1包括吊具6、滑车7、牵引索8、起吊索9、起吊牵引机(该五个构件构成的整体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起重和牵引系统)、锚碇3、索塔4、主缆索5;结合图1能够得知,吊具6、滑车7、牵引索8、起吊索9、起吊牵引机构成的整体结构由主缆索5支承,且该整体结构用于起吊主梁节段,锚碇3设置为两个,主缆索5(相当于本申请的承重索)的两端(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分别固定在该两个锚碇3上, 该主缆索5包括从塔顶到两端端面的背索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A、还包括位于塔顶支托承重索的索鞍,索鞍布置于所述斜拉桥的索塔的上横梁外伸悬臂处,起吊的梁具体为钢桁梁;B、承重索直接由斜拉索自身的索塔支承(而非对比文件1中的间接由斜拉索自身的索塔支承);C、还包括锚固系统,所述锚固系统包括用于将所述承重索的两端分别固定在所述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的承重索地锚,承重索地锚为预应力岩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其作用在于便于承重索的支托和转向。为获得更好的结构性能,该索鞍的布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其目的所采取的常规设置选择。而起吊的梁具体为钢桁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程需求所采取的常规选择。此外,索鞍是设置在桥梁主塔上用于支托承重索和便于承重索转向的常规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索鞍用于支撑缆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其作用在于简化结构、提高施工速度、节约成本。而对比文件1在施工时,同样会面临结构复杂、施工速度慢、施工成本高的技术问题,在桥梁施工中将用于承载吊机的承重索直接支承在桥梁本身的索塔结构上是本领域易于想到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主缆索直接由斜拉索自身的索塔支承。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1段及图1)两个锚碇3,主缆索5的两端(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分别固定在该两个锚碇3上。在此基础上,地锚是本领域常见的锚碇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锚碇具体设置为地锚。为了获得更好的锚固效果。而预应力岩锚是本领域常见的地锚种类之一。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运用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分别为所述斜拉桥的两岸地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1段及图1)主缆索5的两端(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分别固定在两个锚碇3上,该两个锚碇3分别位于桥梁两岸。至于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均为地面,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承重索的组数和组成形式,而该承重索的组数和组成形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考虑承重的稳定性所采取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包括沿所述承重索布置的起重索、悬挂在所述承重索上的跑车和与所述起重索的一端相连的固定在所述第一固定面的起升卷扬机;所述锚固系统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二固定面的与所述起重索的另一端相固定的起重索地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1段及图1)包括吊具6、滑车7(相当于本申请的滑车)、牵引索8、起吊索9(相当于本申请的起重索)、起吊牵引机,结合图1能够确定,该滑车7悬挂在主缆索5上。在此基础上,由于起吊索通过地锚固定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起吊索9沿主缆索5布置,使起吊牵引机固定在主缆索5的一端面并使起吊牵引机与起吊索9一端相连,并在主缆索5的另一端面处设置与起吊索9的另一端相固定的起吊索地锚。至于起吊牵引机具体设置为起升卷扬机,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还包括一对分别连接在所述跑车两侧的沿所述承重索布置的牵引索和固定在所述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的分别与所述一对牵引索的末端连接的牵引卷扬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1段及图1)包括吊具6、滑车7、牵引索8、起吊索9、起吊牵引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控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起吊牵引机分为起吊机和牵引机,且不难想到将牵引索8设置为一对且分别连接在滑车7两侧且沿主缆索5布置,将牵引机固定在主缆索5两端且分别与所述一对牵引索8的末端连接,将起吊机固定在主缆索5的一端面并使起吊机与起吊索9一端相连。至于牵引机具体设置为牵引卷扬机,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每组所述承重索上布置有两台所述跑车,所述跑车之间用钢索相连”,其作用在于使跑车运行更为稳定,使吊装施工更为安全。而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其目的所采取的常规设置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同时套设在所述承重索、起重索和牵引索上的分索器和用于悬挂所述分索器的定位索”。分索器及其定位索,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构件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各个缆索之间相互干扰,容易想到设置同时套设在所述承重索、起重索和牵引索上的分索器和用于悬挂所述分索器的定位索。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缆索吊机的安装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式缆索吊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1段及图1):该缆索吊机可以在不设任何横向缆风的状态下能悬拼安装斜拉桥的多节段主梁;该缆索吊机由吊运机构1和锚扣机构2组成,吊运机构1包括吊具6、滑车7、牵引索8、起吊索9、起吊牵引机(该五个构件构成的整体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起重和牵引系统)、锚碇3、索塔4、主缆索5;结合图1能够得知,吊具6、滑车7、牵引索8、起吊索9、起吊牵引机构成的整体结构由主缆索5支承,且该整体结构用于起吊主梁节段,锚碇3设置为两个,主缆索5(相当于本申请的承重索)的两端(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分别固定在该两个锚碇3上。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A、还包括支托承重索的索鞍,索鞍布置于所述斜拉桥的索塔的上横梁外伸悬臂处,起吊的梁具体为钢桁梁,起吊牵引机具体为卷扬机; B、还包括锚固系统,所述锚固系统包括用于将所述承重索的两端分别固定在所述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的承重索地锚,承重索地锚为预应力岩锚;C、具体的安装步骤(1)-(4);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便于承重索的支托和转向,更好地提供牵引动力。而索鞍是设置在桥梁主塔上用于支托承重索和便于承重索转向的常规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斜拉桥的结构上设置支托主缆索5的索鞍。该索鞍的布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其目的所采取的常规设置选择。至于起吊的梁具体为钢桁梁,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程需求所采取的常规选择。此外,卷扬机是常见的起吊牵引机种类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起吊牵引机设置为卷扬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1段及图1)两个锚碇3,主缆索5的两端(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分别固定在该两个锚碇3上。在此基础上,地锚是本领域常见的锚碇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锚碇具体设置为地锚。为了获得更好的锚固效果。而预应力岩锚是本领域常见的地锚种类之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获得更好的施工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大跨重载缆索吊机的安装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5段至第2页第4段、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4页第2段及图1-8):包括如下步骤:鞍座(即本申请的索鞍)及塔顶转向安装;挂设主索3-1(即本申请的承重索),主索空索索力及垂度精确调整;牵引索3-4、承重索3-3上扣索塔架1,安装天车、分索器,将跑车3-2移至跨中(牵引索、承重索、跑车相当于本申请的起重和牵引系统的其他部分),调整主索3-1和通风缆6-1、后缆风6-2,结合图1-8能够确定,牵引索、承重索、跑车均安装在主索上。其作用同样在于获得更好的施工效果。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并将其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至于承重索具体根据索鞍的位置安装和调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设置选择;此外,安装所述卷扬机的施工步骤和顺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9-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从属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已有的斜拉桥的结构为索塔”,而其作用在于获得更好的结构性能。而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其目的所采取的常规设置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0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起重和牵引系统其他部分包括起重索、牵引索、跑车和吊点,其安装包括如下步骤:先布置与调整所述起重索和牵引索;后安装跑车和设定吊点的位置”,其作用在于获得更好的施工效果。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吊具6、滑车7、牵引索8、起吊索9、起吊牵引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5段至第2页第4段、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4页第2段及图1-8):牵引索3-4、承重索3-3(即本申请的起重索)上扣索塔架1,安装天车、分索器,将跑车3-2移至跨中(牵引索、承重索、跑车相当于本申请的起重和牵引系统的其他部分)。其作用同样在于获得更好的施工效果。至于布置起重索和牵引索时还对其进行调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技术手段;此外,起重和牵引系统其他部分还包括吊点,设定吊点的位置位于布置与调整所述起重索和牵引索施工步骤之后,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1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限定了还包括步骤(5),并对步骤(5)具体步骤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安装好缆索吊机后、在运行之前对其进行调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该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中对于缆索吊进行调试的具体步骤,则是本领域的常规调试步骤,并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承重索直接由斜拉索自身的索塔支承(而非对比文件1中的间接由斜拉索自身的索塔支承)。”这样的结构设置的作用在于简化结构、提高施工速度、节约成本。而对比文件1在施工时,同样会面临结构复杂、施工速度慢、施工成本高的技术问题,在桥梁施工中将用于承载吊机的承重索直接支承在桥梁本身的索塔结构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如:《大跨度管道悬索跨越设计与施工》,詹胜文、王卫国主编,石油工业出版社,2013年12月第1版,第206-208页第2节“总体施工方案”。其中的主缆索由悬索桥本身的主塔结构支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主缆索直接由斜拉索自身的索塔支承。
2、对于“地锚设置为预应力岩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1段及图1)两个锚碇3,主缆索5的两端(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固定面和第二固定面)分别固定在该两个锚碇3上。在此基础上,地锚是本领域常见的锚碇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锚碇具体设置为地锚。为了获得更好的锚固效果,预应力岩锚是本领域常见的地锚种类之一。同时,对于“索鞍布置于所述斜拉桥的索塔的上横梁外伸悬臂处”,无论是对比文件1的设置位置还是本申请的设置位置,其目的均是通过锚结构使得索塔尽可能承受压力,避免承受水平拉力,从而获得更好的结构受力性能,其位置的不同仅仅根据工程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置。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 月2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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