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41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751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25874.X
申请日:2016-09-14
复审请求人:赵润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雅平
合议组组长:王丽
参审员:段诚
国际分类号:E04B2/74;C04B2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25874.X,名称为“一种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申请人为赵润峰,申请日为2016年9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769182U,公告日为2014年8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5908896A,公开日为2016年8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包括: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包括:由钢板预制挤压成型的面板,和由两块所述面板镜像拼接形成的内腔体,其中,
所述面板,垂直于其长度方向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相配合的凸部和凹部,将两块所述面板镜像拼接,相对应的两个凸部形成凸棱,相对应的两个凹部形成凹槽,且所述凸棱的外轮廓和所述凹槽的内轮廓相匹配;
所述内腔体中填充有芯体,所述芯体由轻质防火材料、凝胶材料,和添加剂按照预设比例混合而成;具体的,所述芯体由水泥,玻化微珠或珍珠岩,聚乙烯醇及润滑剂,防火阻燃剂,和粉煤灰按照预设比例预制而成;
所述轻质防火材料为玻化微珠或珍珠岩,和粉煤灰;所述凝胶材料为水泥、聚乙烯醇及润滑剂;所述添加剂为防火阻燃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为彩钢板、镀锌钢板、或不锈钢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火阻燃剂包括:有机阻燃剂、无机阻燃剂,卤系阻燃剂、和非卤阻燃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泥、粉煤灰、玻化微珠或珍珠岩、聚乙烯醇及润滑剂、防火阻燃剂的预设比例为30-55:12-20:20-48:6-8:2-3。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其特征在于,平行于所述面板的长度方向,还设置有平底v型结构的压腰部。
6. 一种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将钢板通过剪裁设备和成型设备进行预制剪裁、挤压,获得面板,使所述面板垂直于其长度方向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相配合的凸部和凹部;
步骤2,将两块所述面板通过连接设备进行镜像拼接,使其内部形成内腔体,且使相对应的两个凸部形成凸棱,相对应的两个凹部形成凹槽,且所 述凸棱的外轮廓和所述凹槽的内轮廓相匹配,获得第一隔墙板;
步骤3,将所述第一隔墙板通过整型设备进行整型,获得第二隔墙板;
步骤4,通过灌装设备向所述内腔体中填充由轻质防火材料、凝胶材料,和添加剂按照预设比例混合而成的芯体材料,浇筑成型后获得第三隔墙板;所述轻质防火材料为玻化微珠或珍珠岩,和粉煤灰;所述凝胶材料为水泥、聚乙烯醇及润滑剂;所述添加剂为防火阻燃剂;
步骤5,将所述第三隔墙板通过输送设备输送至养护设备,进行养护,获得隔墙板成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芯体材料由水泥、粉煤灰、玻化微珠或珍珠岩、聚乙烯醇及润滑剂、和防火阻燃剂按照预设比例为30-55:12-20:20-48:6-8:2-3混合而成。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在平行于所述面板的长度方向,设置平底v型结构的压腰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两个标准单元面板形成的本体具有功能部分“凸棱”和“凹槽”以及“内腔体”实现快速安装,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上述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只有凸部或凹部;2)、对比文件1、2均未给出镜像拼接的技术内容,镜像要求单元板的特征一致,对比文件2中咬合边突出于凹槽的底部,固定在咬合边上,因而无法做成镜像;3)、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中先加工好模具,将彩钢放入模具两侧,本申请不需要模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3月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指出:1)对比文件2中,由图5、6可以看出,夹芯板两端的凸条4就相当于凸棱,凹槽状5就相当于凹槽,矩形空腔体就是内腔体,可见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的“凸棱”和“凹槽”以及“内腔体”都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2)对比文件1中图2的横截面显示上面板和下面板为对称设置,生产时也是将彩钢放入模具两侧,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具有空腔体的夹芯板,本领域出于加工成本及整个构件拼装的考虑,多采用对称的半个构件对称镜像拼接而成,如果不采用对称拼接的方案,一是造成构件非标化,整个构件无法快速拼接;二是需要加工两个不同的半构件,这样就会多用一套模具或多用一条生产线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对比文件2中的咬合边是为了用固定钉固定,直接通过凹凸拼接也可以不设置咬合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因此,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采用镜像拼接形成具有空腔的构件是很容易想到的。
3)对比文件2说明书最后一页公开了:填充发泡水泥时,金属矩形腔体水平(微倾)叠放;填充轻质混凝土时,竖向排列(代替现行生产轻质发泡混凝土板的模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修改的主要方式为: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压腰部可均匀设置多个”加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6中,并删除权利要求5和8。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面板由钢板一次挤压成型,工序简单,凹槽和棱凸的配合精准度好,对比文件2由金属薄板辊压成矩形墙体后由咬合边咬合形成固定的矩形墙体;对比文件1中设计的凸部和凹部也是最常见的由去除材料的方式实现的,上、下板材只是两片平板,没有特殊的结构设计,对比文件1、2均未给出技术启示;2)、区别特征2为设置有向所述内腔体凹陷的平底V型结构的压腰部,加强了面板的韧性、强度、提高其耐用度,加固了芯材和面板的组合,对芯材有支撑。对比文件2中金属薄板辊压出的长条板筋可与芯材凝固胶结,但由于该板筋上留有空洞,容易渗水,不能用于外墙,不能给出技术启示;3)、本申请在水泥和粉煤灰混合形成的砂浆中加入玻化微珠或珍珠岩,玻化微珠由于表面玻化形成一定的颗粒强度,可提高砂浆的易流动性和自抗强度,而对比文件1、2中均未提及玻化微珠或珍珠岩及各种物质的配比。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包括: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包括:由钢板预制挤压成型的面板,和由两块所述面板镜像拼接形成的内腔体,其中,
所述面板,垂直于其长度方向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相配合的凸部和凹部,将两块所述面板镜像拼接,相对应的两个凸部形成凸棱,相对应的两个凹部形成凹槽,且所述凸棱的外轮廓和所述凹槽的内轮廓相匹配;在平行于所述面板的长度方向,还设置有向所述内腔体凹陷的平底v型结构的压腰部,所述压腰部可均匀设置多个;
所述内腔体中填充有芯体,所述芯体由轻质防火材料、凝胶材料,和添加剂按照预设比例混合而成;具体的,所述芯体由水泥,玻化微珠或珍珠岩,聚乙烯醇及润滑剂,防火阻燃剂,和粉煤灰按照预设比例预制而成;
所述轻质防火材料为玻化微珠或珍珠岩,和粉煤灰;所述凝胶材料为水泥、聚乙烯醇及润滑剂;所述添加剂为防火阻燃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为彩钢板、镀锌钢板、或不锈钢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火阻燃剂包括:有机阻燃剂、无机阻燃剂,卤系阻燃剂、和非卤阻燃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泥、粉煤灰、玻化微珠或珍珠岩、聚乙烯醇及润滑剂、防火阻燃剂的预设比例为30-55:12-20:20-48:6-8:2-3。
5. 一种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将钢板通过剪裁设备和成型设备进行预制剪裁、挤压,获得面板,使所述面板垂直于其长度方向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相配合的凸部和凹部;在平行于所述面板的长度方向,还设置有向所述内腔体凹陷的平底v型结构的压腰部。
步骤2,将两块所述面板通过连接设备进行镜像拼接,使其内部形成内 腔体,且使相对应的两个凸部形成凸棱,相对应的两个凹部形成凹槽,且所述凸棱的外轮廓和所述凹槽的内轮廓相匹配,获得第一隔墙板;
步骤3,将所述第一隔墙板通过整型设备进行整型,获得第二隔墙板;
步骤4,通过灌装设备向所述内腔体中填充由轻质防火材料、凝胶材料,和添加剂按照预设比例混合而成的芯体材料,浇筑成型后获得第三隔墙板;所述轻质防火材料为玻化微珠或珍珠岩,和粉煤灰;所述凝胶材料为水泥、聚乙烯醇及润滑剂;所述添加剂为防火阻燃剂;
步骤5,将所述第三隔墙板通过输送设备输送至养护设备,进行养护,获得隔墙板成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芯体材料由水泥、粉煤灰、玻化微珠或珍珠岩、聚乙烯醇及润滑剂、和防火阻燃剂按照预设比例为30-55:12-20:20-48:6-8:2-3混合而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快速安装轻质隔墙板,对比文件1(CN203769182U)公开了一种复合泡沫水泥夹芯彩钢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0022-0030段及图1-6):该复合泡沫水泥夹芯彩钢板包括本体,本体包括上板材2,下板材3(相当于面板)和芯材(相当于芯体),芯材为水泥(胶凝材料)、粉煤灰(轻质防火材料)、稳泡剂、早强剂(添加剂)和水发泡成的发泡水泥保温板4,本体呈矩形,本体的至少一侧设置有凸台5,上述上板材2和下板材3均为彩钢瓦,彩钢加工成型方便(即公开了:钢板预制成型的面板),先加工好模具,将彩钢放入模具两侧,即将两块面板对面设置,形成相对的面板,向模具内浇筑事先调制好的复合泡沫水泥原材(即按照事先预设比例预制而成),待泡沫水泥原料达到一定强度后,取下模具,成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由钢板预制挤压成型面板,面板垂直于其长度方向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相配合的凸部和凹部,将两块所述面板镜像拼接形成的内腔体,相对应的两个凸部形成凸棱,相对应的两个凹部形成凹槽,且所述凸棱的外轮廓和所述凹槽的内轮廓相匹配,在平行于所述面板的长度方向,还设置有向所述内腔体凹陷的平底v型结构的压腰部,所述压腰部可均匀设置多个;
2)轻质防火材料为玻化微珠或珍珠岩,胶凝材料还有聚乙烯醇及润滑剂,添加剂为防火阻燃剂。
基于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方便面板之间插接、提高结构的强度及便于芯材填充不挤出。
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5908896A)公开了一种彩钢发泡水泥夹芯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3]段及图5-6):利用金属薄板压型技术,将金属薄板辊压成所需墙材形状的矩型空腔体(即内腔体),矩型空腔体用咬合方式连接,矩型长边为面板和底板,矩型短边一边为凸条状(即凸棱),一边为凹槽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块面板拼接成内腔体,面板拼接后形成相互配合的凸棱和凹槽,且作用相同,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方便板间接续拼接,容易想到在面板的两侧形成凸棱和凹槽,为方便芯材填充加工,防止发泡材料溢出,在对比文件2形成空腔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对比文件1中两个相对的面板的各自的两侧设置凸部和凹部,从而使得相对应的两个凸部形成凸棱,相对应的两个凹部形成凹槽,镜像拼接形成空腔;金属彩钢板领域,设置肋或压腰部,利用弯折部位的抗折能力增强的特性,提高彩钢板的承载力以及对填充物料的支撑力,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平行于所述面板的长度方向,还设置有向内腔体凹陷的平底v型结构的压腰部,并根据需求均匀设置多个压腰部;
对区别技术特征2),玻化微珠或珍珠岩都是常规的轻集料,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粉煤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添加一种或几种现有技术中常规轻集料与粉煤灰混合;聚乙烯醇是水泥砂浆中常用的一种粘结剂,是为了增加芯材的强度所采用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润滑剂及阻燃剂也是常规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功能可以合理选用相应的添加剂。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形成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下板材为彩钢板。镀锌钢板或不锈钢板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彩钢板替换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描述的都是常规的阻燃剂类型,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描述了组分的配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些组分都是防火板的常规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最佳配比。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轻质隔墙板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CN105908896A)公开了一种彩钢发泡水泥夹芯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3]段及图5-6):利用金属薄板压型技术,将金属薄板辊压成所需墙材形状的矩型空腔体,矩型空腔体用咬合方式连接,矩型长边为面板和底板,面板和底板在滾型时滾冲压出长条状金属板筋,长条状金属板筋向腔内伸展,矩型短边一边为凸条状,一边为凹槽状(分别相当于凸棱和凹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内容可以得到其生产工艺包括:裁剪金属薄板;辊压;咬合成空腔体;浇注芯体;养护。
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面板垂直于其长度方向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相配合的凸部和凹部;内腔体由面板镜像拼接而成,在平行于所述面板的长度方向,还设置有向所述内腔体凹陷的平底v型结构的压腰部;
2)还包括整型步骤;
3)芯体材料由轻质防火材料、凝胶材料,和添加剂按照预设比例混合而成,轻质防火材料为玻化微珠或珍珠岩,和粉煤灰;所述凝胶材料为水泥、聚乙烯醇及润滑剂;所述添加剂为防火阻燃剂。
对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方便加工,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两个面板采用镜像拼接的方式形成内腔体,当采用镜像拼接时,很容易想到将面板垂直于其长度方向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相配合的凸部和凹部;金属彩钢板领域,设置肋或压腰部,利用弯折部位的抗折能力增强的特性,提高彩钢板的承载力以及对填充物料的支撑力,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平行于所述面板的长度方向,还设置有向内腔体凹陷的平底v型结构的压腰部;
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的整型步骤是压型板加工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CN203769182U)公开了一种复合泡沫水泥夹芯彩钢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22]-[0030]段):该复合泡沫水泥夹芯彩钢板包括本体,本体包括上板材2、下板材3和芯材,芯材为水泥(胶凝材料)、粉煤灰(轻质防火材料)、稳泡剂、早强剂(添加剂)和水发泡成的发泡水泥保温板4,且作用相同,给出了技术启示。在所属技术领域,玻化微珠或珍珠岩都是常规的轻集料,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粉煤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添加一种或几种现有技术中常规轻集料与粉煤灰混合;聚乙烯醇是水泥砂浆中常用的一种粘结剂,是为了增加芯材的强度所采用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润滑剂及阻燃剂也是常规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功能可以合理选用相应的添加剂。由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芯体材料的组分配比,由上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分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中描述的组分,而具体的配比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彩钢发泡水泥夹芯板,利用金属薄板压型技术,将金属薄板辊压成所需墙材形状的矩型空腔体(即内腔体),矩型空腔体用咬合方式连接,矩型长边为面板和底板,矩型短边一边为凸条状(即凸棱),一边为凹槽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块面板拼接成内腔体,面板拼接后形成相互配合的凸棱和凹槽,且作用相同,给出了技术启示。在金属彩钢板加工领域,根据彩钢板的长款形状和压辊机械的规格,对彩钢板一次挤压成型或分片挤压,这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2)、金属彩钢板领域,设置肋或压腰部,利用弯折部位的抗折能力增强的特性,提高彩钢板的承载力以及对填充物料的支撑力,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预期;3)、玻化微珠由于表面玻化形成一定的颗粒强度,可提高砂浆的易流动性和自抗强度,其与珍珠岩均是本领域常规的轻集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的选用,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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