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转轮、底盘装置和机器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36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590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82163.9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丽敏
合议组组长:成红
参审员:宋庆华
国际分类号:B60B19/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了其中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客观上给出了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82163.9,名称为“转轮、底盘装置和机器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3257138A1,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5415969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对比文件3:CN201633467U,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转轮,包括轮主体(10),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轮还包括:
多个滚轮(20),所述多个滚轮(20)沿所述轮主体(10)的周向相间隔地安装在所述轮主体(10)的外周壁上,所述滚轮(20)的滚轮本体(21)相对于所述轮主体(10)可转动地设置;
隔离件(40),所述轮主体(10)具有用于支撑所述滚轮(20)的支撑部(11),所述隔离件(40)设置在所述滚轮本体(21)的端面与所述支撑部(11)之间以使所述滚轮本体(21)与所述支撑部(11)相间隔;
其中,所述滚轮(20)的旋转轴线与所述轮主体(10)的旋转轴线垂直,多个所述滚轮(20)的外周壁均突出于所述轮主体(10)的外周壁;
所述支撑部(11)为多个,多个所述支撑部(11)沿所述轮主体(10)的周向布置,
所述滚轮(20)设置在相邻的两个所述支撑部(11)之间;
所述滚轮(20)包括滚轴(22),所述滚轮本体(21)可转动地在安装在所述滚轴(22)上,所述滚轴(22)可拆卸地穿设在所述支撑部(11)上;
所述隔离件(40)为管体,所述隔离件(40)套设在所述滚轴(22)上;
所述隔离件(40)的端面(41)与垂直于所述隔离件(40)轴线的截面之间具有贴合夹角;所述隔离件(40)的沿其轴线的截面为锥形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滚轮本体(21)的母线为圆弧形,多个所述滚轮本体(21)的外周壁形成圆形支撑轮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滚轮(20)还包括支撑轴承(23),所述支撑轴承(23)设置在所述滚轮本体(21)的内壁上,所述滚轮本体(21)通过所述支撑轴承(23)安装在所述滚轴(22)上;所述隔离件(40)的一端与所述支撑轴承(23)的内圈体抵接,所述隔离件(40)的另一端与所述支撑部(11)抵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滚轴(22)为直杆,所述滚轴(22)为多个,各个所述滚轴(22)均架设在相邻的两个所述支撑部(11)上,各所述滚轴(22)上均设置有一个所述滚轮本体(21)。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轮包括轮芯座(30),所述轮芯座(30)包括转轴部(31)和设置在所述转轴部(31)上的法兰部(32),所述轮芯座(30)通过所述法兰部(32)与所述轮主体(10)连接。
6. 一种底盘装置,包括底盘板和安装在所述底盘板上的转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轮为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转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底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板上设置有多个所述转轮,多个所述转轮沿所述底盘板的周向相间隔地布置在所述底盘板上。
8. 一种机器人,包括底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装置为权利要求6或7中所述的底盘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滚轮本体可转动地在安装在滚轴上;(2)还包括隔离件,隔离件设置在滚轮本体的端面与支撑部之间以使滚轮本体与支撑部相间隔;隔离件为管体,隔离件套设在滚轴上;隔离件的端面与垂直于隔离件轴线的截面之间具有贴合夹角,隔离件的沿其轴线的截面为锥形面。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大部分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为了使隔离件适应滚轮与支撑部之间的间隙形状以保证滚轮的顺畅滚动,而使隔离件的端面与垂直于隔离件轴线的截面之间具有贴合夹角,并使隔离件的沿其轴线的截面为锥形面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故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底盘装置,在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转轮均不具备创造性、其余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故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机器人,在“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底盘装置”不具备创造性、其余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涉及特征“所述隔离件(40)的端面(41)与垂直于所述隔离件(40)轴线的截面之间具有贴合夹角;所述隔离件(40)的沿其轴线的截面为锥形面”,该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体理由如下:1)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段(即第28段)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机器人的底盘装置的运动灵活性较差的问题;而隔离件40使滚轮本体21与支撑部11相间隔仅是隔离件40的直接作用,而作为转轮的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一部分的隔离件40在转轮运动过程中必然能够起到提高滚轮滚动的灵活性的作用;2)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衬套的设置避免支撑套12发生轴向位移,其明确指出了衬套的作用为限位,并未引申为“提高了滚轮滚动的灵活性”,故对比文件2中的衬套与本申请的隔离件40的功能并不相同,且对比文件2中的衬套与本申请的隔离件40的结构并不相同;3)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中虽然公开了支撑部的侧面与滚轮本体的端面存在平行与不平行的两种情况,其中支撑部的侧面与滚轮本体的端面在不平行的状态下形成楔形间隙,但是对比文件1-3中均未公开有关隔离件的信息,也没有公开有关需要设置隔离件以提高了滚轮滚动的灵活性的需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的相应记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要达到的“提高了滚轮滚动的灵活性”的技术效果是转轮整体技术方案来实现的,并非是由“隔离件”单独实现的。而根据“隔离件40设置在滚轮本体21的端面与支撑部11之间以使滚轮本体21与支撑部11相间隔”的描述,可以确定隔离件在本申请中起到的是隔离的作用;2)对比文件2中虽然衬套的直接作用为限位,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衬套设置在支撑部和滚轮本体之间,必然可以起到使滚轮本体和支撑部相间隔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衬套和本申请中的隔离件的设置位置和功能实质上是相同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形状;3)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在对比文件1的滚轮本体和支撑部之间设置隔离件时,考虑到对比文件1中相邻两个支撑部之间形成V字形空间,而滚轮本体的两个端面是相平行的,这就使得滚轮本体端面与支撑部之间的间隙也是V字形的,基于此,将隔离件设置成与上述间隙相适应的V字形状以保证隔离件与支撑部和滚轮本体端面的贴合,即,隔离件的端面与垂直于隔离件轴线的截面之间具有贴合夹角,隔离件的沿其轴线的截面为锥形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做出的简单形状变换,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做到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以及权利要求6-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阐述的主要理由,合议组还指出:关于复审请求理由1)和2),关于隔离件的作用,在本申请说明书第6段和第28段均有如下相应描述:“隔离件设置在滚轮本体的端面与支撑部之间以使滚轮本体与支撑部相间隔”;相应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披露的技术方案中衬套的设置位置和设置方式(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0段,附图3-4)可知,其中衬套14同样也是为了使滚轮本体与支撑部相间隔目的而设置的。此外,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在滚轮12的端面与支撑部110、111之间设置的垫片15也是作为使滚轮与支撑部相间隔的间隔件而设置的。而将可以绕滚轴转动的滚轮本体与轮主体的支撑部相隔离,则必然能够避免滚轮在滚动时与支撑部发生碰撞,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滚轮滚动灵活性的作用。由此,对比文件2披露的技术方案中的衬套、对比文件3披露的技术方案中的垫片与本申请的隔离件在设置位置以及客观上所能够起到的作用方面实质是相同的。关于复审请求理由3),在本申请所涉及的转轮的技术领域中,使其上的滚轮滚动更加灵活是本领域的普适性技术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在面对如何使滚轮滚动更加灵活的技术问题时,能够从对比文件2披露的技术方案中得到如下相应的技术教导:即将滚轮本体设置为与滚轴可相对转动的方式以使滚轮相对于轮主体的转动更为灵活,相应地,为了避免滚轮在滚动时与支撑部发生碰撞影响滚轮滚动的顺畅性在滚轮本体的端面与支撑部之间设置隔离件以使滚轮本体与支撑部相间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 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隔离件(40)的沿其轴线的截面为锥形面”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首先,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中均未给出如何设置隔离件40的具体结构的信息,也没有给出将隔离件40的沿其轴线的截面设置为锥形面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隔离件40的沿其轴线的截面设置为锥形面的技术动机;其次,滚轮与支撑部之间的间隙形状以及具体应用场合有多种情况,而为了更好的间隔滚轮本体与支撑部也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获得,且“为了更好地间隔滚轮本体与支撑部”与“将隔离件40的沿其轴线的截面设置为锥形面”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根据具体需要、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便可显而易见想到并实现上述技术特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阶段并未提交任何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转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转轮1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35段,附图1-7),包括:
多个滚轮13和转轮11的主体部(下称转轮主体,即安装在轮轴12上并形成用于支撑滚轮13的主体部分),
多个滚轮13沿转轮主体的周向相间隔地安装在转轮主体的外周壁上;
滚轮13的滚轮本体相对于转轮主体可转动地设置;
转轮主体具有用于支撑滚轮13的支撑部14,
滚轮13的旋转轴线与转轮主体的旋转轴线垂直,多个滚轮13的外周壁均突出于转轮主体的外周壁;
支撑部14为多个,多个支撑部14沿转轮主体的周向布置,滚轮13设置在相邻的两个支撑部14之间;
滚轮13包括滚轴131,滚轴131可拆卸地穿设在支撑部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滚轮本体可转动地在安装在滚轴上;
(2)还包括隔离件,隔离件设置在滚轮本体的端面与支撑部之间以使滚轮本体与支撑部相间隔;隔离件为管体,隔离件套设在滚轴上;隔离件的端面与垂直于隔离件轴线的截面之间具有贴合夹角,隔离件的沿其轴线的截面为锥形面。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质上提供了一种滚轮本体与滚轴可相对转动的设置方式,然而使滚轮本体可转动地安装在滚轴上的这种设置方式也已经被现有技术相应地公开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向轮,其中可转动设置在端盖3上的从动轮1(相当于本申请的滚轮)包括支撑轴11、支撑套12和橡胶套13(可以将橡胶套13粘在支撑套上,二者共同构成本申请的滚轮本体),支撑套12的内径较支撑轴11外径略大,可以相对于支撑轴11发生相互转动,也即滚轮本体可转动地安装在支撑轴11上,支撑轴11可拆卸地穿设在支撑部上(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8-23段,附图1-6)。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与相应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滚轮本体与滚轴可相对转动的设置方式来实现使滚轮相对于轮主体的转动更为灵活的目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滚轮和支撑部接触以保证滚轮的滚动顺畅。对比文件2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从动轮1包括衬套14(相当于本申请的隔离件),衬套14套设在支撑轴11(相当于本申请的滚轴)上;轮毂2(相当于本申请的轮主体)具有支撑从动轮1的支撑部;衬套14 的一侧卡进轮毂2中,另一侧卡住设置于在支撑套12内部两侧的轴承15的内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衬套14为管体,衬套14设置在从动轮本体的端面与支撑部之间,此处衬套14的设置实际也起到了使滚轮本体与支撑部相间隔,进而保证从动轮1的滚动顺畅的作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滚轮本体与滚轴可相对转动的设置方式下,面对如何避免滚轮和支撑部接触以保证滚轮滚动顺畅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想到在滚轮本体的端面与支撑部之间设置相应的套设在滚轴上、呈管体的隔离件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至于隔离件的形状,为了更好地间隔滚轮本体与支撑部,一般会考虑尽量使隔离件与滚轮本体的端面和支撑部的端面相贴合,由此根据滚轮与支撑部之间的间隙形状以及具体应用场合将隔离件限定为 “隔离件的端面与垂直于隔离件轴线的截面之间具有贴合夹角,隔离件的沿其轴线的截面为锥形面”(例如适应楔形间隙的应用场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仅需根据具体需要、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显而易见想到并实现的技术内容,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根据具体需要而作出的关于隔离件形状的这一改变与其他形状相比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教导,仅需结合所属领域内的常规技术手段,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显而易见地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5
从属权利要求2用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相应地公开了:滚轮本体的母线为圆弧形,多个滚轮本体的外周壁形成圆形支撑轮廓(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用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特征:从动轮1还包括轴承15(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撑轴承),轴承15设置在支撑套12(属于从动轮本体的一部分)的内壁上,支撑套12体通过轴承15安装在支撑轴11上;衬套14的一端与轴承15的内圈体抵接,衬套14的另一端与支撑部抵接(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0段,附图3-4)。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起到的作用都是减小滚轮的滚动摩擦以及实现避免转轮与支撑部接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用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支撑轴11为直杆,支撑轴11为多个,各个支撑轴11均架设在相邻的两个支撑部上,各支撑轴11上均设置有一个滚轮本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4)。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起到的作用都是实现滚轮的全方位移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用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全向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轮芯座30,轮芯座30包括转轴部和设置在转轴部上的法兰部,轮芯座30通过法兰部与轮盘(即本申请的轮主体)连接(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7-26段,附图1-3)。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起到的作用都是实现轮主体与驱动轴的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相应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6-7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底盘装置,其包括底盘板和安装在所述底盘板上的转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轮为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转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转轮(参见同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转轮安装在底盘板上,从而形成一种包括底盘板和安装在底盘板上的转轮的底盘装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转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相应的底盘装置,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用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为了保证底盘装置的平稳运转,而使底盘板上设置有多个转轮,多个转轮沿底盘板的周向相间隔地布置在底盘板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机器人,其包括底盘装置,所述底盘装置为权利要求6或7中所述的底盘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转轮(参见同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转轮应用于机器人底盘装置上,从而形成一种包括底盘装置的机器人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底盘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隔离件(40)的沿其轴线的截面为锥形面”,该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首先,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中均未给出如何设置隔离件40的具体结构的信息,也没有给出将隔离件40的沿其轴线的截面设置为锥形面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隔离件40的沿其轴线的截面设置为锥形面的技术动机;其次,滚轮与支撑部之间的间隙形状以及具体应用场合有多种情况,而为了更好的间隔滚轮本体与支撑部也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获得,且“为了更好地间隔滚轮本体与支撑部”与“将隔离件40的沿其轴线的截面设置为锥形面”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根据具体需要、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便可显而易见想到并实现上述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有如下意见:
在复审意见中,始终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隔离件(40)的沿其轴线的截面为锥形面”作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来描述。然而,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有区别并不代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本申请所涉及的转轮的技术领域中,使其上的滚轮滚动更加灵活是本领域的普适性技术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在面对如何使滚轮滚动更加灵活的技术问题时,能够从对比文件2披露的技术方案中得到如下相应的技术教导:即将滚轮本体设置为与滚轴可相对转动的方式以使滚轮相对于轮主体的转动更为灵活,相应地,为了避免滚轮在滚动时与支撑部发生碰撞影响滚轮滚动的顺畅性在滚轮本体的端面与支撑部之间设置隔离件以使滚轮本体与支撑部相间隔。
而为了更好地保证隔离效果,考虑尽量使隔离件与滚轮本体的端面和支撑部的端面相贴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技术实践的认知范畴。至于隔离件的形状,对其形状的限定最终是以“实现与支撑部的端面最大程度的贴合”(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描述的)以保证隔离效果(进而进一步保证滚轮滚动的灵活性)为目的。由此,使“所述隔离件(40)的沿其轴线的截面为锥形面”仅是为了适应在滚轮本体的端面与支撑部之间具有类似间隙形状的应用场合而进行的限定。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为了更好的间隔滚轮本体与支撑部也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获得”,然而使二者的形状保持一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实现这一目的最为常用的技术手段之一。
正如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滚轮与支撑部之间的间隙形状以及具体应用场合有多种情况,比如:在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中就公开了支撑部的侧面与滚轮本体的端面存在平行与不平行的两种情况,其中支撑部的侧面与滚轮本体的端面在不平行的状态下形成楔形间隙。当普通的管状隔离件的形状不能很好的适应支撑部的侧面与滚轮本体的端面存在其他形状的间隙的应用场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存在对隔离件的形状进行适应性改变的改进动机。而为了使隔离件与滚轮本体的端面和支撑部的端面相贴合,使隔离件的形状与滚轮本体端面与支撑部之间的间隙形状相适应,比如将隔离件限定为 “隔离件的端面与垂直于隔离件轴线的截面之间具有贴合夹角,隔离件的沿其轴线的截面为锥形面”以适应具有相应形状的楔形间隙的应用场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仅需根据具体需要、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显而易见想到并实现的技术内容,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隔离件形状的这一改变不能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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