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内燃机燃油供应设备的喷射器以及燃油供应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24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43630
优先权日:2012-03-22
申请(专利)号:201310093846.X
申请日:2013-03-22
复审请求人:曼恩能源方案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薇
合议组组长:于晓唤
参审员:田丹
国际分类号:F02M4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整体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93846.X,名称为“用于内燃机燃油供应设备的喷射器以及燃油供应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曼柴油机和涡轮机欧洲股份公司,后变更为曼恩能源方案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3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22日,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3页);2017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24段(即第1-4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内燃机的燃油供应设备即用于大型柴油内燃机或船用柴油内燃机的共轨燃油供应设备的喷射器,带有喷嘴体(2)、保持体(3)和蓄存体(4),其中,喷嘴体(2)作用在保持体(3)的第一侧上且用于把燃油喷射到内燃机的气缸中,其中,蓄存体(4)作用在保持体(3)的第二侧上且用于提供特定于喷射器的燃油蓄存体积,其特征在于,保持体(3)和蓄存体(4)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射器,其特征在于,保持体(3)和蓄存体(4)通过摩擦焊接而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喷射器,其特征在于,保持体(3)和蓄存体(4)通过旋转摩擦焊接而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喷射器,其特征在于,保持体(3)和喷嘴体(2)可松开地相互连接。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喷射器,其特征在于,保持体(3)和喷嘴体(2)通过螺钉相互连接。
6.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喷射器,其特征在于,燃油供应设备的用于从压力蓄存系统把燃油引向喷射器的高压燃油管路(5)在形成顶部进料喷射器的情况下作用在蓄存体(4)上。
7.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喷射器,其特征在于,燃油供应设备的用于从压力蓄存系统把燃油引向喷射器的高压燃油管路(5)在形成侧向进料喷射器的情况下作用在保持体(3)上。
8. 一种燃油供应设备,即大型柴油内燃机或船用柴油内燃机的共轨燃油供应设备,带有低压区域,且带有包括至少一个高压泵的泵机构,以便把燃油从燃油供应设备的低压区域输送到其高压区域中,其中,在高压区域中,在泵机构与气缸之间给配设的喷射器设置有压力蓄存系统,该压力蓄存系统具有至少一个蓄存单元且持久地处于高压下,其中,压力蓄存系统通过至少一个也持久地处于高压下的高压燃油管路与泵机构连接,其中,压力蓄存系统通过根据喷射节拍有时处于高压下的高压燃油管路与喷射器连接,其特征在于,喷射器(1、1′)按照权利要求1-7中的任一项来构造。”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AT509877A4,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5日;
对比文件3:JP2003-506624A,公开日为2003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4:JP2009-501863A,公开日为2009年01月22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与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8的区别主要在于:保持体和蓄存体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摩擦焊接的材料配合的连接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取代保持体和蓄存体之间螺纹连接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内燃机的燃油供应设备”。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征“用于大型柴油内燃机或船用柴油内燃机的共轨燃油供应设备”和“保持体和蓄存体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应当作为整体予以考虑。后一特征旨在减少在大型柴油内燃机或船用柴油内燃机的情况下由于燃油供应设备的喷射器与其压力蓄存系统之间的相对大的空间间隔而引起的压力损失;2)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用于大型柴油内燃机或船用柴油内燃机的共轨燃油供应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只会想到普通柴油机而不会想到用于大型柴油机;3)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保持体和蓄存体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摩擦焊接连接发生在蓄压体1和分配体2之间,而这两者均位于喷射器上游,不属于喷射器的部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保持体(3)和蓄存体(4)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密封和减少构件的问题而是不压力损失问题;2)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明确公开了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共轨系统中的压力波动问题,而众所周知共轨系统是柴油机系统,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的应用是柴油内燃机的共轨燃油供应设备,至于“大型”或者“船用”柴油机是本领域的常规柴油机类型。3)对比文件3公开了共轨内燃机中压力蓄存体1和分配器2,3中采用摩擦焊接,且能起到和本申请相同的密封性好,连接部件少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共轨内燃机的高压燃料传输系统中的压力蓄存体的连接中使用摩擦焊接方式进行连接的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与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8的区别主要在于:保持体和蓄存体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摩擦焊接的材料配合的连接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取代保持体和蓄存体之间螺纹连接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根据说明书,“保持体(3)和蓄存体(4)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这一特征并不是旨在减少大型柴油机喷射器与蓄存系统相对较大空间引起的压力损失;2)对比文件2公开的具有蓄存体结构的喷射器可以或主要涉及大型柴油机;3)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共轨内燃机的高压燃料传输系统中的压力蓄存体的连接中使用摩擦焊接方式进行连接的启示,基于该启示能够想到在蓄存体和保持体之间的连接。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2 月1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具体为: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独立权利要求8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的主题。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对比文件3中摩擦焊接连接发生在喷射器上游的高压燃料储存器中,即压力蓄存系统中,而非发生在喷射器本身中,因此,未公开“保持体和蓄存体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也不存在将其转移到喷射器的教导;2)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燃料供应设备或压力蓄存系统。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11 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与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8的区别主要在于:1)保持体和蓄存体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2)用于大型柴油机或船用柴油机的燃油供应设备;3)共轨系统的结构。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摩擦焊接的材料配合的连接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取代保持体和蓄存体之间螺纹连接的技术启示,区别2)和3)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共轨中蓄存体的摩擦焊接连接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喷射器内蓄存体的连接中,这是易于实现且效果可以预期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2)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喷射器用于柴油机共轨系统,虽没有明确说明共轨系统的具体结构,但其均属于共轨系统中的常规结构,如教科书《内燃机学》第2版所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保持体和蓄存体之间的连接进一步限定成不可松开,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大型柴油内燃机或船用柴油内燃机的共轨燃油供应设备,带有低压区域,且带有包括至少一个高压泵的泵机构,以便把燃油从燃油供应设备的低压区域输送到其高压区域中,其中,在高压区域中,在泵机构与气缸之间给配设的喷射器设置有压力蓄存系统,该压力蓄存系统具有至少一个蓄存单元且持久地处于高压下,其中,压力蓄存系统通过至少一个也持久地处于高压下的高压燃油管路与泵机构连接,其中,压力蓄存系统通过根据喷射节拍有时处于高压下的高压燃油管路与喷射器连接,其特征在于,每一个喷射器(1、1′)都带有喷嘴体(2)、保持体(3)和蓄存体(4),其中,喷嘴体(2)作用在保持体(3)的第一侧上且用于把燃油喷射到内燃机的气缸中,其中,蓄存体(4)作用在保持体(3)的第二侧上且用于提供特定于喷射器的燃油蓄存体积,其中,保持体(3)和蓄存体(4)材料配合地并由此不可松开地相互连接,并且其中,保持体(3)和喷嘴体(2)可松开地相互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轨燃油供应设备,其特征在于,保持体(3)和蓄存体(4)通过摩擦焊接而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共轨燃油供应设备,其特征在于,保持体(3)和蓄存体(4)通过旋转摩擦焊接而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轨燃油供应设备,其特征在于,保持体(3)和喷嘴体(2)通过螺钉相互连接。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共轨燃油供应设备,其特征在于,燃油供应设备的用于从压力蓄存系统把燃油引向喷射器的高压燃油管路(5)在形成顶部进料喷射器的情况下作用在蓄存体(4)上。
6.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共轨燃油供应设备,其特征在于,燃油供应设备的用于从压力蓄存系统把燃油引向喷射器的高压燃油管路(5)在形成侧向进料喷射器的情况下作用在保持体(3)上。”
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保持体和蓄存体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旨在减少在大型柴油内燃机或船用柴油内燃机的情况下由于燃油供应设备的喷射器与其压力蓄存系统之间的相对大的空间间隔而引起的压力损失,对比文件2并未涉及在大型活船用柴油内燃机才会出现的压力损失问题;2)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讲对比文件3发生在燃料储存器重点饿摩擦焊接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保持体和蓄存体之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3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7年09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整体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大型柴油内燃机或船用柴油内燃机的共轨燃油供应设备,对比文件2(AT509877A4)公开了一种用于将燃料喷射到内燃机的燃烧室中的喷射器,其用于柴油机共轨系统,因此构成共轨燃油供应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2段,附图1):喷射器带有喷嘴体7、保持体5和蓄存体6,其中,喷嘴体7作用在保持体5的第一侧上且用于把燃油喷射到内燃机的气缸中,其中,蓄存体22作用在保持体5的第二侧上且用于提供特定于喷射器的燃油蓄存体积,保持体5和蓄存体6螺纹配合地相互连接,保持体5和喷嘴体7通过两者之间的螺纹可松开地相互连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保持体和蓄存体材料配合地并由此不可松开地相互连接;2)用于大型柴油机或船用柴油机的燃油供应设备;3)包括低压区域,将燃油从低压区域输送到高压区域的高压泵机构,高压区域中,具有设置在高压泵机构与气缸之间的压力蓄存系统,其压力蓄存单元持续处于高压,并通过高压燃油管路与高压泵机构和喷射器连接,高压燃油管路根据喷射节拍有时处于高压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密封地连接保持体和蓄存体并降低成本。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JP2003-506624A)公开了一种用于共轨燃油发动机的燃油分配器的高压机构的喷射器的蓄存体的分流装置,其涉及高压共轨燃油供应设备的喷射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3):分配体结构2和3与蓄存体1之间通过摩擦焊接的材料配合的方式不可松开地相互连接,都是用于采用材料配合的连接方式不仅消除了未密封的可能性,同时简化结构以降低成本;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摩擦焊接的材料配合的连接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取代螺纹连接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其用于大型柴油机或船用柴油机,但柴油机的技术在各类柴油机中都具有通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将某项柴油机技术应用于各类型柴油机的能力,而大型柴油机和船用柴油机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柴油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常规的大型柴油机和船用柴油机上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所提及,现有技术中为了减小大型柴油机压力损失而采用的手段是喷射器中设置蓄存体,可以推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具有蓄存体结构的喷射器主要涉及大型柴油机或船用柴油机。
对于区别特征3),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说明,但其均属于共轨系统中的常规结构,如教科书《内燃机学》第2版(主编:周龙保,2005年01月,第151-153页)所示,其高低压环境也是本领域所熟知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3):采用摩擦焊接的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方式;而在摩擦焊接领域中,摩擦焊接的待焊接件为圆柱、或杆类的相互连接,最常用的即为旋转摩擦焊接,进而在面对将上述连接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保持体和蓄存体的连接问题时,将二者通过旋转摩擦焊接而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2段,附图1):保持体5和喷嘴体7通过两者之间的螺纹(即本申请的螺钉)可松开的相互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和6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2段,附图1):燃油供应设备的用于从压力蓄存系统把燃油引向喷射器的高压燃油管路8在形成顶部进料喷射器的情况下作用在蓄存体6上;而对于高压燃油管路形成为侧向进料喷射器的布置方式,对比文件4(JP2009-501863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附图5):高压燃油管路70形成为侧向进料喷射器的布置方式,且都是用于喷射器油道的常规布置。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保持体和蓄存体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旨在减少在大型柴油内燃机或船用柴油内燃机的情况下由于燃油供应设备的喷射器与其压力蓄存系统之间的相对大的空间间隔而引起的压力损失,对比文件2并未涉及在大型活船用柴油内燃机才会出现的压力损失问题;2)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发生在燃料储存器中的摩擦焊接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保持体和蓄存体之间。
对此,合议组意见如下:
1)首先,正如首次复审通知书中的意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所提及,现有技术中为了减小大型柴油机压力损失而采用的手段是在喷射器中设置蓄存体,说明书第[0005]、[0022]段提到“保持体(3)和蓄存体(4)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所要解决的实际上如何减少安装时的单一部件的数量,以及消除潜在的未密封部位,可见,根据原始申请文件,“保持体(3)和蓄存体(4)材料配合地相互连接”这一特征并非旨在减少大型柴油机喷射器与蓄存系统相对较大空间引起的压力损失,复审请求人对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原始说明书记载存在偏差,此点不能成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其次,实际上,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明确公开了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共轨系统中的压力波动问题,共轨系统必然指的是柴油机系统,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其专门用于大型柴油机或船用柴油机,由于柴油机的技术在各类柴油机中都具有通用性,可见其技术方案可以应用于本领域中的各类型柴油机,而大型柴油机和船用柴油机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柴油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具体用于常规的大型柴油机和船用柴油机上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另外,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所提及,现有技术中为了减小大型柴油机压力损失而采用的手段是喷射器中设置蓄存体,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公开的具有蓄存体结构的喷射器可以或主要涉及大型柴油机。况且,压力损失问题普遍存在于柴油机中,只要具有共轨系统,就会面对压力损失问题,这并非大型柴油机或船用柴油机特定面对的问题。
2)首先,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共轨内燃机中压力蓄存体1和分配器2,3中采用摩擦焊接,且能起到和本申请相同的密封性好、连接部件少的作用,好的密封性自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压力损失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共轨内燃机的高压燃料传输系统中的压力蓄存体的连接中使用摩擦焊接方式进行连接的启示,即在具有压力蓄存体的结构中均可应用该连接方式;本申请涉及喷射器内部蓄存体和保持体之间的连接,与对比文件3一样均涉及共轨系统中的压力蓄存结构(两者均属于共轨系统中的常规位置),在面对喷射器内部的蓄存体连接问题时,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共轨中蓄存体的摩擦焊接连接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喷射器内蓄存体的连接中,而不会因为位置的些许差异(两者属于常规位置)和连接对象(均为常规连接对象)的不同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基于这样的技术启示来改变蓄存体和保持体之间的连接方式,也不会因此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实现这种连接方式的改变,恰恰相反,基于对比文件3的上述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2做出的改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也是容易实现的,且带来的技术效果完全可以预期。
其次,在基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简单应用摩擦焊接的连接方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在保持体和蓄存体的连接和保持体和喷嘴体的连接中的一个或两个中应用,这样的选择可根据实际应用的情况和需要做出,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0 月1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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