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室内长方形循环水养殖池自动清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22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666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47906.2
申请日:2015-07-27
复审请求人:上海市水产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韦晓磊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张凯乐
国际分类号:A01K6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余部分能够从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中获得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47906.2,名称为“一种室内长方形循环水养殖池自动清污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市水产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0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TW 191318,公开日为1992年09月21日;
对比文件1:CN 2888866Y,公告日为2007年04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室内长方形循环水养殖池自动清污方法,其特征是养殖池底向出水一侧倾斜,倾斜度不小于2%;在池底最低位安装排污管及阀门,在养殖池出水端距离池边50cm处安装一挡板;挡板的上边与养殖池等高,左右两边与养殖池壁契合固定,底部与池底留一缝隙;在养殖池内有养殖生物一侧,挡板下端和池底处安装一斜拦网,阻拦养殖生物,防止其卡在挡板下的缝隙内;养殖池后部建造锥形集污池,集污池底安装排污管及阀门;循环水系统开启后,循环水流经挡板下缝隙时,流径截面积减小,水流速度加快,快速的水流产生吸力,在养殖池底部形成潜流,养殖池底部的沉积物随潜流被吸入挡板后侧,进入挡板后侧的大型沉积物沉淀在排污管周边且通过排污阀门排出,小型沉积物随水流进入养殖池后的锥形集污池,在锥形集污池沉淀集中后,通过排污阀门排出养殖系统,完成养殖池的自动清污。”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是:(1)本申请的挡板具体设置在养殖池出水端距离池边50cm处,挡板底部与池底留一缝隙,在养殖池内有养殖生物一侧,挡板下端和池底处安装一斜拦网,阻拦养殖生物,防止其卡在挡板下的缝隙内;(2)本申请的养殖池后部还建造有锥形集污池,集污池底安装排污管及阀门,小型沉积物会随水流进入养殖池后的锥形集污池,在锥形集污池沉淀集中后,通过排污阀门排出养殖系统。但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养殖池后设置集污池处理小型沉积物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潜流自动清污的构思;(2)采用闸板形成缝隙排出污物、利用拦网防止养殖生物卡在缝隙内,实现沉积物的清除和养殖同时进行,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申请人所述的“本申请中的斜拦网的设置是发明人通过反复实验确定的,其既能减少养殖生物的被动吸附,同时在养殖生物被水流冲到斜拦网上时,斜拦网的斜面能够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防止水体对养殖生物的冲击过大而造成严重损伤”未记载在本申请的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由原申请文件得出,因而不予考虑;(3)由对比文件1附图1可知,在水体的流动中,至少会有部分小型的沉积物随水流进入生物滤池中,而为了排出沉积物,设置阀门和排污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为了便于沉积物的富集,集污池设置为锥形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4)根据对比文件3和公知证据文件(《大鲵实用养殖技术》,陈云祥,第29页,金盾出版社,2009年12月)记载可知,相较于采用全池吸污的方式,采用潜流自动清污的方式能够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申请人所述的“本申请中安装的排污管、排污管,在通过这两个排污管排出沉积物时,申请人是用容器收集沉积物的,并不是直接排入自然水域” 未记载在本申请的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由原申请文件得出,因而不予考虑。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并随复审请求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斜拦网的方向为从挡板缝隙上部坡向养殖池底端方向”。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的隔板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挡板,本申请中的挡板底部与池底留一缝隙,该缝隙的宽度与养殖池左右两端宽度一致,明显大于对比文件3中通道的宽度,能够顺利排污,对比文件3中通道宽度以外区域的大型沉积物不能顺利排出;(2)本申请设置有斜拦网并且斜拦网为从斜板向养殖池方向的坡度,可以有效的将养殖生物与挡板隔开,防止养殖生物受到伤害或者妨碍排污;(3)本申请中还公开了在养殖池后部建造锥形集污池,而对比文件1中在养殖池后设置的是生物滤池,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的排污途径不同,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更加简单有效、成本低廉。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室内长方形循环水养殖池自动清污方法,其特征是养殖池底向出水一侧倾斜,倾斜度不小于2%;在池底最低位安装排污管及阀门,在养殖池出水端距离池边50cm处安装一挡板;挡板的上边与养殖池等高,左右两边与养殖池壁契合固定,底部与池底留一缝隙;在养殖池内有养殖生物一侧,挡板下端和池底处安装一斜拦网,阻拦养殖生物,防止其卡在挡板下的缝隙内;养殖池后部建造锥形集污池,集污池底安装排污管及阀门;循环水系统开启后,循环水流经挡板下缝隙时,流径截面积减小,水流速度加快,快速的水流产生吸力,在养殖池底部形成潜流,养殖池底部的沉积物随潜流被吸入挡板后侧,进入挡板后侧的大型沉积物沉淀在排污管周边且通过排污阀门排出,小型沉积物随水流进入养殖池后的锥形集污池,在锥形集污池沉淀集中后,通过排污阀门排出养殖系统,完成养殖池的自动清污;所述斜拦网的方向为从挡板缝隙上部坡向养殖池底端方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同意恢复权利,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中并未记载通道宽度以外区域的大型沉积物不能顺利排出,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基础上,为了便于将池底的沉积物完全排净,增大缝隙的宽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障碍;(2)通过挡板形成缝隙排污时,利用拦网防止养殖生物卡在缝隙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而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斜拦网从斜板向养殖池方向的坡度,该方向的坡度可以有效的将养殖生物与档板隔开,在水流吸引力较大的底端,该斜拦网距离档板距离最远,而在有水流吸引力较小的较上位置处,该斜拦网距离档板距离较近,可以有效的使得养殖生物受到水流的影响,防止养殖生物受到伤害或者妨碍排污”并未在原申请文件中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根据原申请文件得出,因而不予考虑;(3)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知,在水体的流动中,至少会有部分小型的沉积物随水流进入生物滤池中,在此基础上,为了排出池中的沉积物,在池底设置阀门和排污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障碍;而为了便于沉积物向池底排污口富集,集污池设置为锥形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可归纳为:(1)本申请的养殖池是室内长方形养殖池,挡板具体设置在养殖池出水端距离池边50cm处,挡板底部与池底留一缝隙;在养殖池内有养殖生物一侧,挡板下端和池底处安装一斜拦网,阻拦养殖生物,防止其卡在挡板下的缝隙内,斜拦网的方向为从挡板缝隙上部坡向养殖池底端方向;(2)本申请的养殖池后部还建造有锥形集污池,集污池底安装排污管及阀门,小型沉积物会随水流进入养殖池后的锥形集污池,在锥形集污池沉淀集中后,通过排污阀门排出养殖系统。但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在养殖池后部设置集污池以去除循环水流中的不溶于水的污物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对比文件3中,隔板的功能与本申请中挡板的功能相同,其能够相当于挡板;虽然通道的宽度不同于本申请中缝隙的宽度,但是为了提高排污效率、改善排污效果,而在挡板底部与池底留一缝隙代替对比文件3中的隔板底部一侧设有通道以增大排水通道宽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2)设置拦网以防养殖生物卡在挡板下的缝隙内,以及具体设置斜拦网并使斜拦网的方向为从挡板缝隙上部坡向养殖池底端方向以有效的防止养殖生物受到伤害或者妨碍排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3)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在养殖池后部设置集污池以去除循环水流中的不溶于水的污物的技术启示;同时,采用沉淀的方式处理水中的沉积物是本领域常规的污水处理方法;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能够低成本、简便处理循环水流中的小型沉积物,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养殖池后部建造锥形集污池,在集污池底安装排污管及阀门,小型沉积物随水流进入养殖池后的锥形集污池,在锥形集污池沉淀集中后,通过排污阀门排出养殖系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隔板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挡板。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挡板的上边与养殖池等高,左右两边与养殖池壁契合固定,底部与池底留一缝隙,显然该缝隙的宽度与养殖池左右两端宽度一致,在养殖池底任一位置的大型沉积物均可以被吸入挡板后侧,进而顺利排出;而对比文件3中过滤系统池与鱼池之间通过一个通道连接,该通道的通道宽度明显小于养殖池左右的宽度,排除沉积物时,该通道宽度以外的区域的大型沉积物不能顺利排出;(2)本申请设置有斜拦网可以有效的阻拦养殖生物,防止其卡在挡板下的缝隙内,并且斜拦网为从斜板向养殖池方向的坡度,可以减少养殖生物受到水流的影响,防止养殖生物受到伤害或者妨碍排污且保证水流速度不受影响;(3)本申请中还公开了在养殖池后部建造锥形集污池,可以有效的清除水中的小型沉积物。对比文件1中在养殖池后设置的是生物滤池,作用是将养殖水中的水体在养殖池内部进行净化后,再次进入循环系统;本申请用于排污的技术特征为:养殖池后部建造锥形集污池,集污池底部安装排污管及阀门,在净化后只需静置待沉积物沉淀后打开阀门即可。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排污方式不同、具体设置的排污装置也不同,相较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更加简单有效、成本低廉。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TW191318 公开日为:1992年09月21日;
对比文件1:CN2888866Y 公告日为:2007年04月18日;
并引用如下公知证据文件:
公知证据1:《冷水性鱼类养殖学》,范兆廷等,第66页,中国农业出版社,公开日:2008年11月30日;
公知证据2:《大鲵实用养殖技术》,陈云祥,第29页,金盾出版社,公开日:2009年12月31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室内长方形循环水养殖池自动清污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去除鱼池排泄残留物装置结构,涉及一种循环水养殖池自动清污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第15-24行,第3页第1-20行,说明书摘要,图1-3):养殖池底1向出水一侧倾斜,倾斜度为5度至10度(落在本申请倾斜度不小于2%的范围内);在池底最低位安装具有排出口22的排污管(参见图1-3)及排水开关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阀门),在鱼池和过滤系统2之间设置有隔板,隔板的上边与养殖池等高,左右两边与养殖池壁契合固定,底部一侧与池底留一通道21,循环水系统开启后,循环水流经隔板下通道时,流径截面积减小,水流速度加快,快速的水流产生吸力,在养殖池底部形成潜流,养殖池底部的沉积物随潜流被吸入隔板后侧,进入隔板后侧的大型沉积物沉淀在排污管周边且通过排水开关4排出,小型沉积物随水流进入养殖池后的滤水器62,经滤水器62过滤后,完成养殖池的自动清污。由于水流在通过隔板下方的通道时,同样流径截面积减小,水流速度加快,快速的水流产生吸力,在养殖池底部形成潜流,将池底的污物排出,因此该隔板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挡板。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可归纳为:(1)本申请的养殖池是室内长方形养殖池,挡板具体设置在养殖池出水端距离池边50cm处,挡板底部与池底留一缝隙;在养殖池内有养殖生物一侧,挡板下端和池底处安装一斜拦网,阻拦养殖生物,防止其卡在挡板下的缝隙内,斜拦网的方向为从挡板缝隙上部坡向养殖池底端方向;(2)本申请的养殖池后部还建造有锥形集污池,集污池底安装排污管及阀门,小型沉积物会随水流进入养殖池后的锥形集污池,在锥形集污池沉淀集中后,通过排污阀门排出养殖系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排污效率、改善排污效果,如何防止养殖生物受到伤害或者妨碍排污,如何低成本、简便处理循环水流中的小型沉积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根据实际养殖需要,养殖池为室内长方形养殖池,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就养殖池形状和修建位置所作的常规选择。其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挡板在养殖池中的安装位置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定;并且养殖池排水口的大小依鱼池大小而定,排水口尽可能宽一些,便于残饵、粪便的排出(参见公知证据1),即,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排污效率、改善排污效果,而增大排水通道的宽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挡板具体设置在养殖池出水端距离池边50cm处,属于本领域根据需要就挡板的具体安装位置所作常规选择;通过在挡板底部与池底留一缝隙代替对比文件3中的隔板底部一侧设有通道以增大排水通道宽度从而提高排污效率、改善排污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同时,为了防止养殖生物卡在缝隙内,在有水流经过的缝隙上设置拦网,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证据1和公知证据2),因此,为了防止养殖生物卡在挡板下的缝隙内,在养殖池内有养殖生物一侧,挡板下端和池底处安装一拦网,阻拦养殖生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具体设置斜拦网,并使斜拦网的方向为从挡板缝隙上部坡向养殖池底端方向,从而在水流吸引力较大的底端,使斜拦网距离挡板距离最远,在水流吸引力较小的较上位置处,斜拦网距离档板距离较近,从而可以减少养殖生物受到水流的影响,有效地防止养殖生物受到伤害或者妨碍排污且保证水流速度不受影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滤水器62将水滤清(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页第15-16行);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再循环水产养殖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8-22行、第3页第1-11行,图1-3):将养殖池1的底部做成自进水部向溢流部倾斜,养殖池1的下游设拦鱼栅5,底部配设排水口11,生物滤池2的底部做成自集水槽部向进水部倾斜,由说明书附图图1可知:当提水装置10启动时,循环水流向低处流动,经溢水口6和进水口7后进入生物滤池,不溶于水的有机物随水流进入生物滤池2,由于该生物滤池能够去除随水流进入的不溶于水的污物,因此,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集污池。由于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为:通过在养殖池后部设置集污池以去除循环水流中的不溶于水的污物,即其给出了技术启示。同时,由于采用沉淀的方式处理水中的沉积物是本领域常规的污水处理方法。因此,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低成本、简便处理循环水流中的小型沉积物的问题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养殖池后部建造集污池,使随水流进入的小型沉积物在该集污池中进行沉淀集中;并且通过排污管及阀门将沉积的沉积物排出,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排出手段,因此,在集污池底安装排污管及阀门从而将集污池中沉积的小型沉积物通过排污阀门排出养殖系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将集污池设置为锥形以利于排污,属于本领域就该集污池的形状所作的常规选择。综上,在养殖池后部建造锥形集污池,在集污池底安装排污管及阀门,小型沉积物随水流进入养殖池后的锥形集污池,在锥形集污池沉淀集中后,通过排污阀门排出养殖系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相关答复
合议组意见如下:
(1)首先,在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隔板的上边与养殖池等高,左右两边与养殖池壁契合固定,底部一侧与池底留一通道,通过设置隔板并在隔板下设置有通道,当循环水系统开启后,水流从该通道通过,同样流径截面积减小,水流速度加快,快速的水流产生吸力,在养殖池底部形成潜流,养殖池底部的沉积物随潜流被吸入隔板后侧,即该隔板的功能与本申请中挡板的功能相同,其能够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挡板。
其次,虽然该通道的宽度小于本申请中的缝隙宽度,但是由于在公知证据1中记载了:养殖池排水口的大小依鱼池大小而定,尽可能宽一些,以便于残饵、粪便的排出,即,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排污效率、改善排污效果,而增大排水通道的宽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在挡板底部与池底留一缝隙代替对比文件3中的隔板底部一侧设有通道以增大排水通道宽度从而提高排污效率、改善排污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2)由于为了防止养殖生物卡在缝隙内,在有水流经过的缝隙上设置拦网,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证据1和公知证据2),因此,为了防止养殖生物卡在挡板下的缝隙内,在养殖池内有养殖生物一侧,挡板下端和池底处安装一拦网,阻拦养殖生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具体设置斜拦网,并使斜拦网的方向为从挡板缝隙上部坡向养殖池底端方向,从而在水流吸引力较大的底端,使斜拦网距离挡板距离最远,在水流吸引力较小的较上位置处,斜拦网距离档板距离较近,从而可以减少养殖生物受到水流的影响,有效地防止养殖生物受到伤害或者妨碍排污且保证水流速度不受影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3)虽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排污方式不同、具体设置的排污装置也不同,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由于该生物滤池能够去除随水流进入的不溶于水的污物,因此,其功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集污池,并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在养殖池后部设置集污池以去除循环水流中的不溶于水的污物的技术启示。同时,采用沉淀的方式处理水中的沉积物是本领域常规的污水处理方法;因此,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低成本、简便处理循环水流中的小型沉积物的问题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养殖池后部建造集污池,将小型沉积物在集污池进行沉淀集中;并且通过排污管及阀门将沉积物排出,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将集污池设置为锥形以利于排污,属于本领域就该集污池的形状所作的常规选择。综上,在养殖池后部建造锥形集污池,在集污池底安装排污管及阀门,小型沉积物随水流进入养殖池后的锥形集污池,在锥形集污池沉淀集中后,通过排污阀门排出养殖系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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