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调整LED灯投射光角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19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945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80000.4
申请日:2014-04-30
复审请求人:东莞雅士电子有限公司 星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婉约
合议组组长:朱宇澄
参审员:杨艳
国际分类号:F21V14/06;F21V5/04;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他对比文件以及该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80000.4,名称为“调整LED灯投射光角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申请人为东莞雅士电子有限公司、星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5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354939Y,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03266514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06日;
对比文件4:CN200986149Y,公告日为2007年12月05日;
对比文件5:CN203311143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7日;
对比文件6:CN203500869U,公告日为2014年03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调整LED灯投射光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在LED灯内的出光方向设置透镜组(4);
在LED灯的灯杯(1)与灯罩(3)之间设置一调焦机构(5),两者通过调焦机构(5)连接在一起;
通过调焦机构(5)调整灯罩(3)与灯杯(1)的相对位置,至需要的光亮度所对应的投射角,通过上述透镜组(4)射出;
所述调焦机构(5)的制作方法为:灯杯(1)的外表面加工若干个卡槽(51),卡槽(51)沿着灯杯(1)的高度方向对称加工,在灯罩(3)内表面加工卡钩(52),卡钩(52)可与任一对卡槽(51)相卡扣配合,变换卡钩(52)与卡槽(51)的组合方式即可实现调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调整LED灯投射光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组(4)由第一聚光镜(41)以及菲涅尔透镜(42)与第二聚光镜(43)的组合机构组成,第一聚光镜(41)设于灯杯(1)内,菲涅尔透镜(42)与第二聚光镜(41)的组合机构设于灯罩(3)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调整LED灯投射光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组(4)由第一聚光镜(41)以及菲涅尔透镜(42)组合而成,透镜组(4)设于灯罩(3)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调整LED灯投射光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组(4)由一聚光镜组合以及一菲涅尔透镜(42)组成,所述聚光镜组合设于灯杯(1)内,菲涅尔透镜(42)设于灯罩(3)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调整LED灯投射光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组(4)由第一聚光镜(41)第二聚光镜(43)组成,第一聚光镜(41)设于灯杯(1)内,第二聚光镜(43)设于灯罩(3)内。”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调焦机构的制作方法为:灯杯的外表面加工若干个卡槽,卡槽沿着灯杯的高度方向对称加工,在灯罩内表面加工卡钩,卡钩可与任一对卡槽相卡扣配合,变换卡钩与卡槽的组合方式即可实现调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其他说明中还指出:(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4-6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东莞雅士电子有限公司、星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次修改基于原始权利要求书,将原始权利要求1-10合并成一个权利要求,同时根据说明书相应部分在该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关于如何实现不同角度的调焦的具体调整方法的技术特征以及“聚光镜组合包括第一聚光镜和第二聚光镜”,此外删除了原始权利要求11。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调整LED灯投射光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在LED灯内的出光方向设置透镜组(4);
在LED灯的灯杯(1)与灯罩(3)之间设置一调焦机构(5),两者通过调焦机构(5)连接在一起;
通过调焦机构(5)调整灯罩(3)与灯杯(1)的相对位置,至需要的光亮度所对应的投射角,通过上述透镜组(4)射出;
在灯杯(1)的外表面加工若干个卡槽(51),卡槽(51)沿着灯杯(1)的高度方向对称加工,在灯罩(3)内表面加工卡钩(52),卡钩(52)与任一对卡槽(51)相卡扣配合,变换卡钩(52)与卡槽(51)的组合方式实现调焦;在调焦时,手握灯罩(3),将灯罩(3)上下调动,当卡钩(52)卡合于最下方的卡槽(51)内时,出设角度为60°;当卡钩(52)卡扣于最上方的卡槽(51)内时,出设角度为8°;在中间卡槽(51)时,对应于8°到60°之间的角度;
或在灯杯(1)外表面加工一对对称的滑槽(53),在灯罩(3)内表面加工一对对称的凸起部(54),滑槽(53)沿着灯杯(1)高度方向倾斜,凸起部(54)与滑槽(53)相互嵌套配合,凸起部(54)在滑槽(53)内的运动轨迹,实现调焦;在调焦时,手握并旋转灯罩(3),凸起部(54)在滑槽(53)中沿灯杯(1)或灯罩(3)的高度方向运动,凸起部(54)嵌套于滑槽(53)的最下方时,出设角度为60°;当凸起部(54)嵌套于滑槽(53)的最上方时,出设角度为8°;在滑槽(53)中间时,对应于8°到60°之间的角度;
或在灯杯(1)外表面加工一沿其高度方向旋转的螺旋卡槽(55),在灯罩(3)的内表面加工一与螺旋卡槽(55)方向一致的凸轮(56),凸轮(56)与螺旋卡槽(55)的任一段卡槽相互配合,凸轮(56)在螺旋卡槽(55)中旋转轨迹实现调焦;在调焦时,用手转动灯罩(3),凸轮(56)在螺旋卡槽(55)中运动,凸轮(56)嵌套于最下方的一圈螺旋卡槽(55)中时,出设角度为 60°;当凸轮(56)嵌套于最上方的一圈螺旋卡槽(55)中时,出设角度为8°;凸轮(56)嵌套于螺旋卡槽(55)中间时,对应于8°到60°之间的角度;调节时,根据出设光角度需要将凸轮(56)卡在螺旋卡槽(55)的相应位置;
透镜组(4)由第一聚光镜(41)以及菲涅尔透镜(42)与第二聚光镜(43)的组合机构组成,第一聚光镜(41)设于灯杯上,菲涅尔透镜(42)与第二聚光镜(43)的组合机构设于灯罩(3)内,光线先经第一聚光镜(41)投射,再经上述组合机构投射,达到提高光亮度的效果;
或透镜组由一聚光镜组合以及一菲涅尔透镜(42)组成,聚光镜组合包括第一聚光镜(41)和第二聚光镜(43),聚光镜组合设于灯杯(1)内,菲涅尔透镜(42)设于灯罩(3)内;
或透镜组(4)由第一聚光镜(41)以及菲涅尔透镜(42)组合而成,透镜组(4)设于灯罩(3)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通过设置三种不同调焦结构实现角度变焦,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多种结构实现角度变焦;(2)对比文件2是机械制造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一种可调整夹角的活动扳手,对结构应用的要求很低,而本申请属于电子技术领域,对结构应用的要求很高,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相比,两者技术领域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同,且能够应用于机械制造领域的设备未必能够直接应用到电子技术领域中;(3)对比文件6中设置菲涅尔透镜的作用是减小透镜的体积、使之重量更轻,而本申请将第一聚光透镜、菲涅尔透镜与第二聚光透镜组合使用,其作用是提高光亮度的效果,对比文件6与本申请相比,除了具有相同的一个菲涅尔透镜之外,其具体组合实际的方式、设置的位置以及能够产生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调焦机构的具体结构不同,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限定了三种并列选择的调焦机构的结构形式:a.在灯杯的外表面加工若干个卡槽,卡槽沿着灯杯的高度方向对称加工,在灯罩内表面加工卡钩,卡钩与任一对卡槽相卡扣配合,变换卡钩与卡槽的组合方式实现调焦;当卡钩卡合于最下方的卡槽内时,出设角度为60°;当卡钩卡扣于最上方的卡槽内时,出设角度为8°;在中间卡槽时,对应于8°到60°之间的角度;b.或在灯杯外表面加工一对对称的滑槽,在灯罩内表面加工一对对称的凸起部,滑槽沿着灯杯高度方向倾斜,凸起部与滑槽相互嵌套配合,凸起部在滑槽内的运动轨迹,实现调焦;在调焦时,旋转灯罩,凸起部在滑槽中沿灯杯或灯罩的高度方向运动,凸起部嵌套于滑槽的最下方时,出设角度为60°;当凸起部嵌套于滑槽的最上方时,出设角度为8°;在滑槽中间时,对应于8°到60°之间的角度;c.或在灯杯外表面加工一沿其高度方向旋转的螺旋卡槽,在灯罩的内表面加工一与螺旋卡槽方向一致的凸轮,凸轮与螺旋卡槽的任一段卡槽相互配合,凸轮在螺旋卡槽中旋转轨迹实现调焦;凸轮在螺旋卡槽中运动,凸轮嵌套于最下方的一圈螺旋卡槽中时,出设角度为 60°;当凸轮嵌套于最上方的一圈螺旋卡槽中时,出设角度为8°;凸轮嵌套于螺旋卡槽中间时,对应于8°到60°之间的角度;调节时,根据出设光角度需要将凸轮卡在螺旋卡槽的相应位置;(2)权利要求1出光方向设置透镜组;权利要求1限定了三种并列选择的透镜组组合形式:a.透镜组由第一聚光镜以及菲涅尔透镜与第二聚光镜的组合机构组成,第一聚光镜设于灯杯上,菲涅尔透镜与第二聚光镜的组合机构设于灯罩内,光线先经第一聚光镜投射,再经上述组合机构投射,达到提高光亮度的效果;b.或透镜组由一聚光镜组合以及一菲涅尔透镜组成,聚光镜组合包括第一聚光镜和第二聚光镜,聚光镜组合设于灯杯内,菲涅尔透镜设于灯罩内;c.或透镜组由第一聚光镜以及菲涅尔透镜组合而成,透镜组设于灯罩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通过设置三种不同调焦结构实现角度变焦,但这三种调焦结构在权利要求1中是并列选择的关系,并不是指它们能够同时应用到LED灯中而可以随时择一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角度变焦。在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具体调焦机构的基础上,本申请中三种不同的调焦结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调节两个部件的相对位置。(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相比,虽然两者的技术领域不同,所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卡钩与卡槽的组合方式来调整两个部件(前夹脚2和后夹脚3)的相对位置。在对比文件6公开了需要调整灯泡主体2与镜筒5相对位置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卡钩与卡槽的组合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6中灯泡主体2与镜筒5相对位置的调整。(3)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为了提高出光亮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6的灯泡主体2的出光部位也设置聚光镜组合。此外,在灯具领域,为实现更佳的聚光效果,从而提高出光亮度,使用透镜组代替单个透镜,或者当对出光亮度的需求不高时,选择使用单个透镜聚光,这些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因复审请求人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本案的审理结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递交了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恢复权利;同时递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6中的聚焦透镜调焦机构由三部分组成:灯泡主体、镜筒及之间的螺纹,本申请中的调焦结构为灯杯与灯罩之间的连接机构,是不包括灯杯和灯罩的,因此对比文件6中聚焦透镜调焦结构与本申请中的调焦机构的组成是不同的。(2)对比文件2中凸缘和凹槽的配合是用来防止拧螺丝时夹脚的晃动,而非调整前夹脚和后夹脚的相对位置,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卡钩和卡槽的组合方式的启示。(3)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具有创造能力,如何对卡钩和卡槽进行配合获得不同的出光角度,不能因为其技术手段简单就判定其是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对创造性的评价应当建立在能否从对比文件中得到启示的基础上。(4)本申请给出了三种不同透镜组的设置方式,对比文件6与本申请相比,除了具有相同的一个菲涅尔透镜之外,其具体组合实际的方式、设置的位置以及能够产生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6日同意恢复权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他对比文件以及该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调整LED灯投射光角的方法。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可调光角度的灯泡及可调光角度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2段、附图1、3-4),其包括:灯头1以及与灯头1连接的灯泡主体2;灯泡主体2内设有LED发光元件3;灯泡主体2的外形不受附图限制,例如可制成杯体形状,灯泡主体2呈杯体形状的灯泡,在业内也称为“灯杯”;在灯泡主体2的出光部位设有聚焦透镜调焦机构;聚焦透镜调焦机构由灯泡主体2和与灯泡主体螺纹连接的镜筒5构成,聚焦透镜6安装在镜筒5内,LED发光元件3发出的光经聚焦透镜6射出;通过转动镜筒5,使灯泡主体2与镜筒5发生相对位移,可调节聚焦透镜6的焦点与LED发光元件3之间的距离,从而改变整个灯泡的光角度;聚焦透镜6采用菲涅尔透镜,除此之外,也可采用普通凸透镜;在镜筒5的外侧端面连接有透明或半透明的装饰罩7;除了螺纹连接外,镜筒5与灯泡主体2还可采用滑动连接结构;镜筒5是内螺纹,灯泡主体2是外螺纹。
将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可以得知:对比文件6 中的灯泡主体2呈杯体形状,也称为“灯杯”,对应本申请中的灯杯;对比文件6中的镜筒5的外侧端面连接有透明或半透明的装饰罩7,镜筒5和装饰罩7的组合对应本申请中的灯罩;对比文件6中的聚焦透镜调焦机构设在灯泡主体2的出光部位,通过转动镜筒5,使灯泡主体2与镜筒5发生相对位移,可调节聚焦透镜6的焦点与LED发光元件3之间的距离,从而改变整个灯泡的光角度,因此聚焦透镜调焦机构对应本申请中的调焦机构,其设置在LED灯的灯杯和灯罩之间,灯杯和灯罩通过调焦机构连接在一起,调整灯罩和灯杯的相对位置,至需要的光亮度所对应的投射角。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6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调焦机构的具体结构不同,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限定了三种并列选择的调焦机构的结构形式:a.在灯杯的外表面加工若干个卡槽,卡槽沿着灯杯的高度方向对称加工,在灯罩内表面加工卡钩,卡钩与任一对卡槽相卡扣配合,变换卡钩与卡槽的组合方式实现调焦;当卡钩卡合于最下方的卡槽内时,出设角度为60°;当卡钩卡扣于最上方的卡槽内时,出设角度为8°;在中间卡槽时,对应于8°到60°之间的角度;b.或在灯杯外表面加工一对对称的滑槽,在灯罩内表面加工一对对称的凸起部,滑槽沿着灯杯高度方向倾斜,凸起部与滑槽相互嵌套配合,凸起部在滑槽内的运动轨迹,实现调焦;在调焦时,旋转灯罩,凸起部在滑槽中沿灯杯或灯罩的高度方向运动,凸起部嵌套于滑槽的最下方时,出设角度为60°;当凸起部嵌套于滑槽的最上方时,出设角度为8°;在滑槽中间时,对应于8°到60°之间的角度;c.或在灯杯外表面加工一沿其高度方向旋转的螺旋卡槽,在灯罩的内表面加工一与螺旋卡槽方向一致的凸轮,凸轮与螺旋卡槽的任一段卡槽相互配合,凸轮在螺旋卡槽中旋转轨迹实现调焦;凸轮在螺旋卡槽中运动,凸轮嵌套于最下方的一圈螺旋卡槽中时,出设角度为 60°;当凸轮嵌套于最上方的一圈螺旋卡槽中时,出设角度为8°;凸轮嵌套于螺旋卡槽中间时,对应于8°到60°之间的角度;调节时,根据出设光角度需要将凸轮卡在螺旋卡槽的相应位置;(2)权利要求1出光方向设置透镜组;权利要求1限定了三种并列选择的透镜组组合形式:a.透镜组由第一聚光镜以及菲涅尔透镜与第二聚光镜的组合机构组成,第一聚光镜设于灯杯上,菲涅尔透镜与第二聚光镜的组合机构设于灯罩内,光线先经第一聚光镜投射,再经上述组合机构投射,达到提高光亮度的效果;b.或透镜组由一聚光镜组合以及一菲涅尔透镜组成,聚光镜组合包括第一聚光镜和第二聚光镜,聚光镜组合设于灯杯内,菲涅尔透镜设于灯罩内;c.或透镜组由第一聚光镜以及菲涅尔透镜组合而成,透镜组设于灯罩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方便地调节两个部件的相对位置;(2)提高出光亮度。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中卡钩与卡槽的组合方式实现调焦的调焦机构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可调整夹脚的活动扳手(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附图1、3),其包括:手柄1、扳手体5、前夹脚2和后夹脚3;在扳手体5上开有调整滑槽6,后夹脚3在上半部分顶端具有可嵌合于调整滑槽6的方形滑块4并可通过滑块4在调整滑槽6中移动,滑块4侧面设有调整杆9;调整杆9末端的突出物12可以与手柄1上表面的各突出物11配合;使用时,前夹脚2的夹持面啮合在螺帽上,推动调整杆9以移动滑块4,使后夹脚3的夹持面也啮合在螺帽上;这时调整杆9末端的突出物12与手柄1上表面的各突出物11的配合将阻止后夹脚向后的滑动。对比文件2中,调整杆9末端的突出物12对应本申请中的卡钩,手柄1上表面的各突出物11之间的凹槽对应本申请中的卡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卡钩与卡槽的组合方式来调整两个部件(前夹脚2和后夹脚3)的相对位置。在对比文件6公开了需要调整灯泡主体2与镜筒5相对位置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卡钩与卡槽的组合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6中灯泡主体2和镜筒5相对位置的调整,具体而言,在灯泡主体2外表面加工若干个卡槽,卡槽沿灯泡主体2的高度方向对称加工,在镜筒5内表面加工卡钩,用于调整灯泡主体2与镜筒5的相对位置。对比文件2中的活动扳手在使用时,推动调整杆9以移动后夹脚3,推动调整杆9意味着手握调整杆,以变换调整杆9末端的突出物12(即卡钩)与手柄上表面的各突出物11之间的凹槽(即卡槽)的配合方式。因此对应地,在对比文件6需要“通过转动镜筒5,使灯泡主体2与镜筒5发生相对位移,可调节聚焦透镜6的焦点与LED发光元件3之间的距离,从而改变整个灯泡的光角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手握镜筒5,将卡钩与不同的卡槽配合,从而将镜筒5上下调动。至于卡钩与灯泡主体2上具体某一高度处的卡槽配合,从而获得不同的出光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的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中其他两种形式的调焦机构b.通过一对对称滑槽和一对对称凸起的组合方式实现调焦、c.通过螺旋卡槽和凸轮的组合方式实现调焦,对比文件6公开了需要调整灯泡主体2与镜筒5相对位置,且通过螺纹连接或滑动连接来实现这种位置调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选择本领域常用的具体滑动连接方式来实现其调整相对位置的目的。一对对称滑槽和一对对称凸起的组合方式、螺旋卡槽和凸轮的组合方式均是本领域乃至日常生活领域为方便地调节两个部件的相对位置而常规采用的两种滑动连接方式,常应用于需要可调整长度的可伸缩杆、套筒中,例如笔杆的伸缩、吸尘器手持杆的伸缩等,因此这两种滑动连接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6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至于凸起嵌套于滑槽的不同位置、凸轮嵌套于旋转卡槽的不同位置,从而获得不同的出光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的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透镜组b,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冷光巡视灯具(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第3页第1段、附图1-3),其包括:光源2、第一至第三透镜3、4、5、套管6、外壳7;第一透镜3固设于透镜座32上,能将冷光检视灯具产生的光源加强聚集;套管6为外具一段档部61的直管,套管6的裆部61下缘具螺合部63;该套管6的内侧底部具卡部62,供第二透镜4与透镜座32卡设定位,使第一透镜 3与第二透镜4能保持固定的距离;外壳7为内侧具一环凸缘71的围管,该凸缘71内侧为螺环部72,与套管6的螺合部63螺合;外壳7的下方设有固定环75,该固定环 75内置设第三透镜5;如此的组合结构,能通过启动光源 2,使光线经第一、第二透镜3、4产生聚光调整,再转动外壳7,使第三透镜5 与第二透镜4产生不同距离位置,进而照射光达到聚光/散光的目的。对比文件4中的套管6套设在光源2的外侧,对应本申请中的灯杯;对比文件4中的外壳7套设在套管6外侧并与其螺合,外壳7对应本申请中的灯罩;对比文件4中的第一透镜 3与第二透镜4固设在套管6内,对应本申请中的聚光镜组合设于灯杯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灯具的灯杯内设置聚光镜组合、在灯罩内设置聚光镜,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透镜组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提高出光亮度。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6的灯泡主体2的出光部位也设置聚光镜组合。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透镜组a,在灯具领域,为实现更佳的聚光效果,从而提高出光亮度,使用透镜组代替单个透镜,或者当对出光亮度的需求不高时,选择使用单个透镜聚光,这些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根据实际出光亮度需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聚光镜和菲涅尔透镜的组合构成透镜组安装在镜筒5(即灯罩)内,在灯泡主体2(即灯杯)的出光部位设置单个聚光镜,而不是像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那样在灯杯内设置聚光镜组合。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透镜组c,在灯具领域,为实现更佳的聚光效果,从而提高出光亮度,使用透镜组代替单个透镜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6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出光亮度需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聚光镜和菲涅尔透镜的组合构成透镜组安装在镜筒5(即灯罩)内。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6在灯泡主体2内表面以及镜筒5外表面形成相互适配的螺纹,进而通过转动镜筒5,使灯泡主体2与镜筒5发生相对位移,实现调焦。而本申请在灯杯外表面和灯罩内表面形成相互适配的连接结构,进而通过将灯罩上下移动,实现调焦。可见,二者实现调焦的结构实质上相同,对比文件6中的螺纹结构或本申请中的连接结构均不能独立于灯杯、灯罩存在,至于调焦机构仅定义为连接结构,或者定义为承载连接结构的灯杯和灯罩,仅仅是表述上的不同,其结构实质上是相同的。
(2)对比文件2中调整滑槽的凸缘14与滑块4上的凹槽配合,可以防止拧螺丝时夹角的晃动。而调整杆9末端的突出物12可以与手柄1上表面的各突出物11配合。其中突出物12对应本申请中的卡钩,手柄1上表面的各突出物11之间的凹槽对应本申请中的卡槽。使用时,前夹脚2的夹持面啮合在螺帽上,推动调整杆9以移动滑块4,使后夹脚3的夹持面也啮合在螺帽上。这时调整杆9末端的突出物12与手柄1上表面的各突出物11的配合将阻止后夹脚向后的滑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6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卡钩与卡槽的组合方式来调整两个部件(前夹脚2和后夹脚3)的相对位置。
(3)对比文件6需要“通过转动镜筒5,使灯泡主体2与镜筒5发生相对位移,可调节聚焦透镜6的焦点与LED发光元件3之间的距离,从而改变整个灯泡的光角度”(参见说明书第22段),而对比文件2中的活动扳手在使用时,推动调整杆9以移动后夹脚3,推动调整杆9意味着手握调整杆,以变换调整杆9末端的突出物12(即卡钩)与手柄上表面的各突出物11之间的凹槽(即卡槽)的配合方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卡钩与卡槽的组合方式来调整两个部件的相对位置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卡钩与卡槽的组合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6中灯泡主体2和镜筒5相对位置的调整,从而改变整个灯泡的光角度。
(4)相对于对比文件6,可以确定多组不同透镜组设置在本申请中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出光亮度。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灯具的灯杯内设置聚光镜组合、在灯罩内设置聚光镜,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透镜组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提高出光亮度。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为了提高出光亮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6的灯泡主体2的出光部位也设置聚光镜组合。此外,在灯具领域,为实现更佳的聚光效果,从而提高出光亮度,使用透镜组代替单个透镜,或者当对出光亮度的需求不高时,选择使用单个透镜聚光,这些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聚光镜和菲涅尔透镜的组合构成透镜组安装在镜筒5(即灯罩)内,在灯泡主体2(即灯杯)的出光部位设置单个聚光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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