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地理教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18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638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38967.5
申请日:2016-03-13
复审请求人:马同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琼
合议组组长:杜江峰
参审员:刘雪
国际分类号:G09B2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8967.5,名称为“一种地理教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马同金。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204332U,公告日为2015年03月11日。
驳回决定中还引用了如下三篇参考文件:
参考文件1:CN1385819A,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8日;
参考文件2:CN2775780Y,公告日为2006年04月26日;
参考文件3:CN202067426U,公告日为2011年12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2018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2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地理教具,它是由底座、支撑杆、地球仪、圆盘、太阳球五个零件构成,其特征是:在一个锥形底座(1)上有一树丫形支撑杆(2),支撑杆(2)上支撑一圆盘(4),以上所述的圆盘,在其圆周上面印有一圆环线 ,在圆环线旁印有“地球公转轨道线”的文字,在圆环线的最左端的斜孔旁印有“冬至”的文字,在其它23个斜孔旁按逆时针顺序,分别印有“小寒”、“大寒”、“立春”、“雨水”、“惊蛰”、“春分”、“清明”、“谷雨”、“立夏”、“芒种”、“夏至”、“小暑”、“大暑”、“立秋”、“寒露”、“霜降”、“立冬”、“小雪”、“大雪”的文字,在圆盘的中部面上印有“地球公转轨道面”的文字,在圆盘面的适当位置印有“地球在公转轨道上自转与公转,总是始终保持着地球轴与地球公转轨道面呈23°26′的夹角,也就是始终“斜着身子”在地球公转轨道线上公转与自转”等与之相关知识的文字;在圆盘(4)的圆周边缘上每隔15°角有一个斜孔(4.1),每个斜孔(4.1)的轴心线(4.1.1)都相互平行,且都与圆盘(4)的平面呈23°26′的夹角,斜孔(4)上插有一个两端带轴的地球仪(3),圆盘(4)中心有一圆孔(4.2),圆孔(4.2)上有一太阳球(5),太阳球(5)由上下两个半球壳组成,太阳球(5)下半球壳固定在圆孔(4.2)内,上半球壳与圆盘(4)同轴心且可以转动,上半球壳内横置有微型手电筒(5.1),手电筒(5.1)的开关在上半球壳的顶上,以上所述的太阳球,在其上半球壳面上印有“太阳”的文字。”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地理教具,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锥形底座上设有树丫形支撑杆,支撑杆上支撑圆盘,太阳球由上下半球壳组成,下半球固定在圆孔,上半球壳与圆盘同轴心且可以转动,上半球壳内横置微型手电筒,手电筒开关在上半球壳的顶上;(2)圆盘圆周边缘每隔15°角有一斜孔,斜孔的轴心线相互平行,都与圆盘的平面呈23°26′的夹角;(3)圆盘上印制的图形和文字。其中区别(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马同金(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零件数目比对比文件1少,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构简单、零件少、成本低;(2)本申请的支撑部件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的圆盘的圆周边缘上每隔15°角就有一个与圆盘平面呈23°26′夹角的斜孔,且斜孔轴心线都互相平行;本申请的圆盘上表面印有地理相关知识的文字;本申请的太阳球表面写“太阳”文字,由上下两壳构成,太阳球的下半球壳固定在圆盘圆孔内,上半球壳与圆盘同轴心且可以转动,上半球壳内横置有微型手电筒。这些都与对比文件1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1,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地理教具,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底座是锥形,且上有一树丫形支撑圆盘的支撑杆;太阳球由上下两个半球壳组成,太阳球下半球壳固定在圆孔内,上半球壳与圆盘同轴心且可以转动,上半球壳内横置有微型手电筒,手电筒的开关在上半球壳的顶上,以上所述的太阳球,在其上半球壳面上印有“太阳”的文字;(2)在圆盘的圆周边缘上每隔15°角有一个斜孔,每个斜孔的轴心线都相互平行,且都与圆盘的平面呈23°26′的夹角,斜孔上插有地球仪;(3)圆盘在其圆周上面印有一圆环线 ,在圆环线旁印有“地球公转轨道线”的文字,在圆环线的最左端的斜孔旁印有“冬至”的文字,在其它23个斜孔旁按逆时针顺序,分别印有“小寒”、“大寒”、“立春”、“雨水”、“惊蛰”、“春分”、“清明”、“谷雨”、“立夏”、“芒种”、“夏至”、“小暑”、“大暑”、“立秋”、“寒露”、“霜降”、“立冬”、“小雪”、“大雪”的文字,在圆盘的中部面上印有“地球公转轨道面”的文字,在圆盘面的适当位置印有“地球在公转轨道上自转与公转,总是始终保持着地球轴与地球公转轨道面呈23°26′的夹角,也就是始终“斜着身子”在地球公转轨道线上公转与自转”等与之相关知识的文字。其中区别(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带孔节气盘和红色聚光灯的结构与本申请的圆盘和太阳球不同,因此不能等同;(2)特征“将底座设置为锥形,且上设置树丫形支撑杆”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在地理教具技术领域中,现有技术中没有“圆盘上均匀设置24个倾斜角为23°26′的斜孔供插入地球仪”的记载,因此该特征不容易想到;(4)复审通知书中没有证据证明特征“在节气盘上的具体文字和图案”是地理教具领域内的现有技术,因此该特征不是公知常识;(5)对比文件1属于审查指南中给出的现有技术未给出启示的三种情形,因此对比件1没有给出启示,并且合议组只针对区别技术特征的(1)、(2)和(3)分别进行了创造性评述而没有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进行评价,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申请日2016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2018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2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地理教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地球运动示教仪,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9段、附图1):带孔圆台形底座15,全塑地球仪1,如图1所示,圆形的带孔节气盘14,模拟太阳的红色聚光灯21,带孔圆台形底座15支撑带孔节气盘14,带孔圆台形底座15中心有一圆孔,圆孔上装有红色聚光灯21;全塑地球仪1的两端带有地轴6,如图1所示,全塑地球仪1倾斜地设在带孔斜筒的圆台形底座3上;
永磁同步电机13通过套合在电机轴上的齿轮1(16)驱动齿轮2(17)连同设有立轴的有孔横杆(18)转动,带动装置有全塑地球仪1的设有带孔斜筒的圆台形底座3转动,使全塑地球仪1绕设在内丝灯口上的红色聚光灯21转动,作为地球的公转;
永磁直流齿轮减速电机2转动驱动套合在电机轴上的带丝连轴器4与地轴6紧固连接的全塑地球仪1同步转动,作为地球的自转;
从而该永磁同步地球运动示教仪,不但能形象直观地演示地球的自转和昼夜更替现象,并能通过红色聚光灯21在全塑地球仪1上的投影形象直观地演示地球在绕太阳公转过程中,太阳直射点在南北回归线间往返移动现象,演示说明昼夜更替与四季变化的规律性和四季变化的形成原因。
经分析可知,带孔节气盘14相当于本申请的圆盘, 红色聚光灯相当于本申请的太阳球,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底座是锥形,且上有一树丫形支撑圆盘的支撑杆;太阳球由上下两个半球壳组成,太阳球下半球壳固定在圆孔内,上半球壳与圆盘同轴心且可以转动,上半球壳内横置有微型手电筒,手电筒的开关在上半球壳的顶上,以上所述的太阳球,在其上半球壳面上印有“太阳”的文字;
(2)在圆盘的圆周边缘上每隔15°角有一个斜孔,每个斜孔的轴心线都相互平行,且都与圆盘的平面呈23°26′的夹角,斜孔上插有地球仪;
(3)圆盘在其圆周上面印有一圆环线,在圆环线旁印有“地球公转轨道线”的文字,在圆环线的最左端的斜孔旁印有“冬至”的文字,在其它23个斜孔旁按逆时针顺序,分别印有“小寒”、“大寒”、“立春”、“雨水”、“惊蛰”、“春分”、“清明”、“谷雨”、“立夏”、“芒种”、“夏至”、“小暑”、“大暑”、“立秋”、“寒露”、“霜降”、“立冬”、“小雪”、“大雪”的文字,在圆盘的中部面上印有“地球公转轨道面”的文字,在圆盘面的适当位置印有“地球在公转轨道上自转与公转,总是始终保持着地球轴与地球公转轨道面呈23°26′的夹角,也就是始终“斜着身子”在地球公转轨道线上公转与自转”等与之相关知识的文字。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简易的元件;更直观地模拟节气变化;提高演示效果。
对于区别(1),将底座设置为锥形,且上设置树丫形支撑杆以支撑圆盘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虽然对比文件1中模拟太阳的是红色聚光灯21,但不论是球体式聚光灯还是如本申请的内置手电筒的球体,只要具备发光功能就可以用于模拟太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可发光球体的结构。至于具体将该球体设置由上下两个半球壳组成,太阳球下半球壳固定在圆孔内,上半球壳与圆盘同轴心且可以转动,上半球壳内横置有微型手电筒,手电筒的开关在上半球壳的顶上,并在上半球壳面上印有“太阳”的文字,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简化结构配合演示而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圆形的带孔节气盘14。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节气盘的具体设置,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现行的二十四节气采用的是“定气法”划分,即每一个节气分别相应于地球在黄道上每运行15°所到达的一定位置,通过将太阳周年运动轨迹划分为24等份,每15°为一等份,每一等份为一节气从而得到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公知,地轴倾斜于黄道的一点上,倾斜交角为23°26′。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节气盘和全塑地球仪1倾斜地设在带孔斜筒的圆台形底座3的基础上,具体地将倾斜角设置为23°26′并相应地将对比文件1中的节气盘在圆周边缘上每隔15°角设置相互平行的轴心线的斜孔来放置地球仪,以手动演示节气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3),在演示工具上根据需要印制相应的知识的文字或图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演示效果的惯用技术手段。至于具体印刷的文字或图形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带孔节气盘”和本申请的“圆盘”,对比文件1的“红色聚光灯”本申请的“太阳球”,在功能和形状上有相同之处,复审通知书中只是为评述方便将其进行了特征对应,并未认为两者等同,在区别特征认定中也都将两者的不同之处列为了区别并进行了相应的评述。
(2)众所周知,常用底座形状有圆柱形、锥形、方形等等,常用支撑杆形状有树丫形、圆柱形、方形等等,且不论在其他领域或本申请或对比文件1中底座和支撑杆都是起到支撑作用,因此底座和支撑杆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3)本申请利用手动方式将地球仪固定于24节气相应的位置,展示相应的太阳和地球对应的关系,而对比文件1使用自动旋转的方式,演示太阳和地球公转关系中360度角度内任意位置,两者发明构思相同,区别主要在于对比文件1设置相关旋转部件,使得地球仪自动围绕太阳旋转,而本申请采用手动放置到相应位置来进行演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节气盘和全塑地球仪1倾斜地设在带孔斜筒的圆台形底座3的基础上,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地轴倾斜交角为23°26′和24节气的演示划分的情况下,具体地将对比文件1的倾斜角设置为23°26′并为了简化为手动演示从而在圆盘上均匀设置24个倾斜角为23°26′的斜孔供插入地球仪,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4)关于特征“在节气盘上的具体文字和图案”,在演示工具上根据需要印制相应的知识的文字或图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演示效果的常规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容易做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5)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判断要求保护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使用“三步法”,前述关于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属于审查指南给出的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形一和二。此外,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是通过演示地球围绕太阳进行公转带来的季节交替等现象,其发明构思相同,只是对比文件1是电动式自动演示,而本申请采用手动方式进行演示,其省去了相应部件,也减少了相应的自动旋转的功能,其带来的“节约成本”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接受。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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