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自动清洁设备的风路结构和自动清洁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16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728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2735.6
申请日:2016-04-14
复审请求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贺晓锋
合议组组长:杜江峰
参审员:姜颖婷
国际分类号:A47L11/204,A47L11/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从其它对比文件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2735.6、名称为“自动清洁设备的风路结构和自动清洁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申请人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662684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642465A,公开日为2005年07月20日;
对比文件3:CN2780370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5月17日;
对比文件4:CN104224054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说明书第1-124段、说明书附图1-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清洁设备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沿所述自动清洁设备的行进方向依次排列的清洁部件、清洁对象收纳部件和动力部件;
设置于所述清洁部件与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之间的一级风道,所述一级风道配合于所述动力部件,以使所述清洁部件清扫的清洁对象被所述动力部件产生的风输送至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中;
设置于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之间的二级风道,所述二级风道呈喇叭口状,且所述二级风道的内壁迎风侧呈弧形,以使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输出的风被平滑引导至所述动力部件的进风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二级风道远离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的端部形成出风口,且该出风口所处平面与水平面相交。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二级风道的出风口配合连接至所述动力部件的进风口;其中,所述动力部件为轴流风机,且所述动力部件的进风口与所述轴流风机的转轴同向。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级风道呈喇叭口状,且所述一级风道上任一处对应的截面积反相关于该任一处与所述清洁部件之间的间隔距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清洁部件为滚刷组件时,所述一级风道的入口端朝向所述滚刷组件的滚刷,且所述入口端的在水平面上与行进方向垂直的方向上的宽度从上向下递增。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清洁部件为滚刷组件时,所述一级风道的入口端连接至所述滚刷组件的滚刷仓,并通过所述滚刷仓上的开口朝向所述滚刷组件的滚刷;其中,所述一级风道位于所述行进方向的后侧的侧壁沿所述滚刷仓的圆形截面区域的切线方向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切线方向为竖直 方向;其中,所述一级风道位于所述滚刷组件的斜上方,且在所述行进方向上偏向所述滚刷的后方。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清洁部件为滚刷组件时,所述一级风道在所述行进方向上偏向于所述滚刷组件的滚刷的后方;所述一级风道的入口端朝向所述行进方向的前侧斜下方处的所述滚刷、出口端连接至所述行进方向的后侧斜上方处的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的入风口,且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的出风口位于非顶侧处;
其中,所述一级风道的位于所述行进方向的前侧的侧壁朝水平面斜向后倾斜,以引导所述动力部件产生的风吹向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的内壁顶侧并被所述内壁顶侧反射后吹向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的出风口,且所述动力部件产生的风还将所述清洁对象输送至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的内壁顶侧处,并使所述清洁对象下落后存留于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中。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二级风道上形成配合于所述动力部件的出风口,且所述二级风道上朝向所述出风口处的侧壁向外凸起,以增加所述二级风道在出风口处的内腔容量,使所述动力部件产生的风在所述二级风道的出风口处的能量损失低于预设损失。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为尘盒组件时,所述尘盒组件上设有与所述一级风道相连的入风口;其中,所述尘盒组件上设有所述入风口的侧壁可拆卸,且当设有所述入风口的侧壁被卸下时,可形成用于倾倒所述尘盒内收纳的清洁对象的倾倒口。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清洁部件为滚刷组件时,所述滚刷组件中的滚刷为胶毛混合刷;其中,所述胶毛混合刷中的胶刷件在滚刷的圆柱面内与所述滚刷的转轴方向之间形成较小偏差角,以使所述胶刷件的兜风强度达到预设强度;以及,所述胶毛混合刷中的毛刷件在滚刷的圆柱面内与所述转轴方向之间形成较大偏差角,以使组成所述毛刷件的若干毛刷簇沿所述转轴方向依次排布时,对所述滚刷的圆柱面内周向 覆盖角度达到预设角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刷件在滚刷的圆柱面内沿所述转轴方向接近直线分布。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刷件的中间位置沿所述行进方向弯曲,以使所述动力部件产生的风在所述胶刷件的中间位置能够对所述清洁对象进行汇集;其中,所述胶刷件的中间位置较其他位置更晚到达所述一级风道。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毛刷件可在滚刷的圆柱面内对所述滚刷的周向全覆盖。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清洁部件为滚刷组件时,所述滚刷组件包括防缠绕护挡和在所述行进方向上位于所述防缠绕护挡后方的软胶刮条;其中,所述防缠绕护挡在所述行进方向上的末端设有配合于所述自动清洁设备的行进方向的越障协助件,且所述越障协助件抵于所述软胶刮条的上表面。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越障协助件为所述防缠绕护挡在所述行进方向上的末端向下形成的凸起。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包含位于行进方向前侧的第一组成边,所述第一组成边在越障过程中平滑引导自动清洁设备越过障碍物。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呈尖角状;其中,所述凸起包含位于行进方向后侧的第二组成边,所述第二组成边抵于所述软胶刮条的上表面。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的最低点不低于所述滚刷组件的滚刷盖的最低端面。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风路结构中的风道为全密封结构。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动力部件的出风口处设有软胶件,所述风路结构中的风经由所述软胶件排出。
22. 一种自动清洁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21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清洁设备的风路结构。”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清洁部件实现清扫,二级风道呈喇叭口状,且二级风道的内壁迎风侧呈弧形,以使清洁对象收纳部输出的风被平滑引导至动力部件的进风口。对于上述区别,清洁部件实现清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二级风道的方向上横截面积逐渐变小的结构,二级风道呈喇叭口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对垃圾盒出来的风进行引导,二级风道的内壁迎风侧呈弧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3或4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包括如权利要求1-21中任一项所述自动清洁设备的风路结构的自动清洁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清洁机器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1的自动清洁设备的风路结构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修改对照页,但是只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且在与行进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相互偏离”。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自动清洁设备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沿所述自动清洁设备的行进方向依次排列的清洁部件、清洁对象收纳部件和动力部件,且在与行进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相互偏离;
设置于所述清洁部件与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之间的一级风道,所述一级风道配合于所述动力部件,以使所述清洁部件清扫的清洁对象被所述动力部件产生的风输送至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中;
设置于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之间的二级风道,所述二级风道呈喇叭口状,且所述二级风道的内壁迎风侧呈弧形,以使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输出的风被平滑引导至所述动力部件的进风口。”
复审请求人后于2019年02月02日提交了与复审请求陈述理由相同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并于2019年02月18日再次主动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复审请求书和权利要求的修改对照页,将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全文修改对照页修改成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对照页,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理由与前两次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二级风道的内壁迎风侧呈弧形,通过呈弧形的迎风侧的引流可以实现对风向的引导转弯,解决“基于清洁收纳部件的出风口与动力部分入风口偏离的结构,如何减少风量损失”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4中均不存在将内壁迎风侧设置成弧状的动机。对比文件1垃圾盒8的出风口与吸尘部件21的入风口为相对设置,垃圾盒与吸尘部件之间的风道本身即不存在内壁迎风侧,从而更加不可能考虑到设置成弧状;即使将风道内壁设置成弧状,其反而会阻挡从垃圾盒8出来的气流的传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在与行进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相互偏离” 的修改超范围;即使申请人想要强调的是在与行进方向垂直的方向上,清洁对象收纳部件的出风口与动力部件的进风口相互偏离,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清洁对象收纳部和动力部件之间存在气流流通的风道,不管这两个部件以怎样的位置设置,提升清洁度和清洁效率始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吸尘器的目标,当清洁对象收纳部件的出风口与动力部件的进风口相互偏离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找相应的手段,降低气流损失。显然,使得风道平滑过渡,即二级风道的内壁迎风侧呈弧形,整个风道呈喇叭口状,有利于减小气流流动过程中的阻力,减少风量损失。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内容未在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导致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针对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且在与行进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相互偏离”修改为“且在与行进方向以及所述自动清洁设备的厚度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相互偏离”。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自动清洁设备的风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沿所述自动清洁设备的行进方向依次排列的清洁部件、清洁对象收纳部件和动力部件,且在与行进方向以及所述自动清洁设备的厚度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相互偏离;
设置于所述清洁部件与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之间的一级风道,所述一级风道配合于所述动力部件,以使所述清洁部件清扫的清洁对象被所述动力部件产生的风输送至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中;
设置于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之间的二级风道,所述二级风道呈喇叭口状,且所述二级风道的内壁迎风侧呈弧形,以使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输出的风被平滑引导至所述动力部件的进风口。”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1月31日和2019年09月05日先后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2,申请日2016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4段、说明书附图1-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从其它对比文件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清洁设备的风路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9段、附图1-5)一种清洁机器人100,包括本体1,所述本体1上安装有吸尘模块2,所吸尘模块2包括吸尘风机21(图2所示),所述本体底部11设有与所述吸尘模块2连通的吸尘口111(图3所示) 。在清洁机器人100前进的路径上,先由吸尘模块2中的吸尘风机21在本体1内部产生负压从而与外界大气形成压力差而产生吸力,通过所述本体底部11的吸尘口111将地面上的灰尘和碎屑等垃圾吸入所述清洁机器人100内。所述本体1内设有可拆卸安装的垃圾盒8,所述垃圾盒8设有进口81和出口82(如图4所示),所述垃圾盒进口81与所述吸尘口111连通,所述垃圾盒8的出口82与所述吸尘模块2连接。由附图4可以看出,垃圾盒8出风口与吸尘部件21入风口的风道,在气流行进方向上横截面积逐渐变小。
将二者相比,对比文件1的清洁机器人100相当于本申请的自动清洁设备,垃圾盒8相当于清洁对象收纳部,吸尘风机21相当于动力部件,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4,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垃圾盒8、吸尘风机21沿清洁机器人的行进方向依次排列,相当于本申请沿所述自动清洁设备的行进方向依次排列的清洁对象收纳部件和动力部件;对比文件1的“所述垃圾盒进口81与所述吸尘口111连通,所述垃圾盒8的出口82与所述吸尘模块2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自动清洁设备的风路结构,垃圾盒进口81与吸尘口111连通的风道相当于设置于所述清洁部件与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之间的一级风道,对比文件1 “在清洁机器人100前进的路径上,先由吸尘模块2中的吸尘风机21在本体1内部产生负压从而与外界大气形成压力差而产生吸力,通过所述本体底部11的吸尘口111将地面上的灰尘和碎屑等垃圾吸入所述清洁机器人100内”、“所述垃圾盒进口81与所述吸尘口111连通”,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一级风道配合于所述动力部件,以使清洁对象被所述动力部件产生的风输送至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中;垃圾盒8的出口82吸尘模块2连接的风道相当于设置于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之间的二级风道。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包括实现清扫的清洁部件;(2)在与行进方向以及所述自动清洁设备的厚度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相互偏离;所述二级风道呈喇叭口状,且所述二级风道的内壁迎风侧呈弧形,以使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输出的风被平滑引导至所述动力部件的进风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清扫,如何实现对风向的引导转弯、减少风量损失。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自动清洁设备包括清洁部件实现清扫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以及“清洁对象收纳部和动力部件之间存在气流流通的风道,不管这两个部件以怎样的位置设置,提升清洁度和清洁效率始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吸尘器的目标”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二级风道的方向上横截面积逐渐变小,基于这样的结构,使得二级风道呈喇叭口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喇叭口状的二级风道内壁迎风侧设置成弧形以减少风量损失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但是,对于在与行进方向以及所述自动清洁设备的厚度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相互偏离的设计,由于对比文件1中垃圾盒8与吸尘部件21沿清洁设备的行进方向相对设置,垃圾盒8的出风口与吸尘部件21的入风口为相对设置,从垃圾盒8的出风口出来的风是可以直接吹向吸尘部件21的入风口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垃圾盒8与吸尘部件21沿清洁设备的行进方向相对设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改变清洁对象收纳部和动力部件的位置,也就难以想到将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设置为在与行进方向以及所述自动清洁设备的厚度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相互偏离;更进一步地说,对比文件1从垃圾盒8的出风口出来的风可以直接吹向吸尘部件21的入风口,不需要转弯,给出的是与本申请通过呈弧形的迎风侧的引导实现对风向引导转弯相反的教导。从清洁度和清洁效率的角度考虑,对比文件1中垃圾盒8的出风口与吸尘部件21的入风口相对设置,从垃圾盒8的出风口出来的风直接吹向吸尘部件21的入风口,不需要转弯,风量损失小,清洁度和清洁效率较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没有动机去采用将垃圾盒与吸尘部件偏离的手段来提升清洁度和清洁效率。而且本申请将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动力部件在与行进方向以及自动清洁设备的厚度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设置为相互偏离时,将偏离部分的内壁迎风侧设置成弧形,通过呈弧形的迎风侧的引导可以实现对风向的引导转弯,相对于采用直角拐弯的方式,可以减少对气流的阻挡,避免由于阻挡的作用导致回流,从而能够减少风量损失。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的上述内容,不能获得在与行进方向以及所述自动清洁设备的厚度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将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设置为相互偏离、且将偏离部分的内壁迎风侧设置成弧形的技术启示。因此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中存在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动吸尘器本体工作时,尘埃与空气在负压的作用下从吸气口吸入集尘容器(相当于本申请的清洁对象收纳部件),在集尘容器中尘埃与空气分离,被分离后的空气从集尘容器的上部开口朝本体壳体的第2吸气风道及第3吸气风道吸引,进一步朝电动风机的吸气口吸引(被分离后空气的上述流动通道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风道)。而且,电动机倾斜设置,因而通过从第3吸气风道朝电动风机的吸气口吸引的空气的流动方向不发生大的变化,可减小风道阻力。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在与行进方向以及电动吸尘器的厚度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集尘容器与电动风机相互偏离,即没有公开在与行进方向以及所述自动清洁设备的厚度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所述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所述动力部件相互偏离,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相反,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了通过电动机倾斜设置,可以使得从第3吸气风道朝电动风机的吸气口吸引的空气的流动方向不发生大的变化,可减小风道阻力;而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动力部件相互偏离必定会改变气流的流动方向、增加阻力,这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将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动力部件在水平方向上相互偏离设置,并引导气流转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除尘器的电风扇安装在出风通道的风通道内,出风通道的管壳与除尘器的外壳之间形成的夹层构成进尘通道,即集尘仓(相当于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电风扇(相当于动力部件)相对设置、且二者之间第二风道的外周形成进尘通道。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更不便于将清洁对象收纳部件与动力部件相互偏离设置。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清扫机器人,其滚刷上的刷毛或刷条的设置方式配合吸尘口的特殊结构设置,提高清扫效率,没有公开任何关于第二风道的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4中获得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3、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2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21中任一项所述自动清洁设备的风路结构的自动清洁设备,因此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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