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硬化液体和三维物品形成套件,以及三维物品的形成方法和形成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硬化液体和三维物品形成套件,以及三维物品的形成方法和形成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02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59625
优先权日:2013-09-30
申请(专利)号:201480053843.6
申请日:2014-09-29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理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东
合议组组长:李鹏
参审员:方瑞
国际分类号:B29C67/00;B28B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引入上述区别特征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3843.6,名称为“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硬化液体和三维物品形成套件,以及三维物品的形成方法和形成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503721A,公开日为2004年6月9日)和对比文件2(US 2006251535A1,公开日为2006年11月9日)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CN 101326046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7日)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三维物品形成方法,其包含通过至少重复以下步骤来形成三维物品:
使用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形成粉末材料层,所述粉末材料包含涂有树脂的基础材料;和
释放硬化液体以传递所述硬化液体到在粉末材料层的形成中形成的所述粉末材料层,其中所述硬化液体包含与所述树脂可交联的交联剂,
其中所述基础材料是金属和陶瓷中的至少任一种,并且
其中所述交联剂是金属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交联剂是有机金属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有机金属盐在水中电离二价或更高价态的阳离子性金属。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乳酸离子与所述阳离子性金属配位。
5. 根据权利要求1到4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交联剂是选自下列的至少一种:八水合氯氧化锆、氢氧化铝、氢氧化镁、乳酸钛铵盐、碱性乙酸铝、碳酸锆的铵盐、三乙醇氨化钛、乙醛酸盐和乳酸锆铵盐。
6. 根据权利要求1到5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树脂对所述基础材料表面的覆盖度是15%或更高。
7. 根据权利要求1到6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树脂的4质量%(w/w%)溶液在20℃下的粘度是40mPa·S或更低。
8. 根据权利要求1到7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树脂是水溶性树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水溶性树脂包含聚乙烯醇树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聚乙烯醇树脂是经乙酰乙酰基改性的聚乙烯醇树脂。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聚乙烯醇树脂的平均聚合度是400到1,100。
12. 根据权利要求1到11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的平均粒径是3μm到250μm。
13. 根据权利要求1到12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使通过重复所述粉末材料层的形成和所述硬化液体的传递而形成的所述三维物品烧结。
14. 根据权利要求1到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根据喷墨方法进行硬化液体的释放以传递所述硬化液体。
15. 一种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其包含:
涂有树脂的基础材料,
其中所述基础材料是金属和陶瓷中的至少任一种,并且
其中所述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到14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中。
16. 一种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到14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中的硬化液体,所述硬化液体包含:
与树脂可交联的交联剂,
其中所述交联剂是金属盐。
17. 一种三维物品形成套件,其包含: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和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硬化液体。
18. 一种三维物品形成装置,其包含:
粉末材料层形成单元,所述粉末材料层形成单元被配置成形成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的层,所述粉末材料含有涂有树脂的基础材料;
硬化液体传递单元,所述硬化液体传递单元被配置成释放硬化液体以传递所述硬化液体,所述硬化液体包含与所述树脂可交联的交联剂,以使得由所述粉末材料层形成单元形成的所述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的层的预定区域硬化;
含有粉末材料的单元,所述含有粉末材料的单元含有所述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和
含有硬化液体的单元,所述含有硬化液体的单元含有所述硬化液体,
其中所述基础材料是金属和陶瓷中的至少任一种,并且
其中所述交联剂是金属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使用环氧粉末和胺交联剂,必须通过进一步增加诸如热固化反应的过程或除树脂和交联剂外再进一步添加诸如光引发剂的促进剂来进行硬化;本申请仅通过硬化树脂和金属盐就可以形成三维物体,特别是使用水溶性树脂时,无需热固化或促进剂;另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没有弥补对比文件1的不足。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三维物品形成方法,其包含通过至少重复以下步骤来形成三维物品:
使用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形成粉末材料层,所述粉末材料包含涂有树脂的基础材料;和
释放硬化液体以传递所述硬化液体到在粉末材料层的形成中形成的所述粉末材料层,其中所述硬化液体包含与所述树脂可交联的交联剂,
其中所述基础材料是金属和陶瓷中的至少任一种,
其中所述交联剂是金属盐,并且
其中所述树脂是水溶性树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交联剂是有机金属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有机金属盐在水中电离二价或更高价态的阳离子性金属。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乳酸离子与所述阳离子性金属配位。
5. 根据权利要求1到4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交联剂是选自下列的至少一种:八水合氯氧化锆、氢氧化铝、氢氧化镁、乳酸钛铵盐、碱性乙酸铝、碳酸锆的铵盐、三乙醇氨化钛、乙醛酸盐和乳酸锆铵盐。
6. 根据权利要求1到5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树脂对所述基础材料表面的覆盖度是15%或更高。
7. 根据权利要求1到6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树脂的4质量%(w/w%)溶液在20℃下的粘度是40mPa?S或更低。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水溶性树脂包含聚乙烯醇树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聚乙烯醇树脂是经乙酰乙酰基改性的聚乙烯醇树脂。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聚乙烯醇树脂的平均聚合度是400到1,100。
11. 根据权利要求1到10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所述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的平均粒径是3μm到250μm。
12. 根据权利要求1到11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使通过重复所述粉末材料层的形成和所述硬化液体的传递而形成的所述三维物品烧结。
13. 根据权利要求1到12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
其中根据喷墨方法进行硬化液体的释放以传递所述硬化液体。
14. 一种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其包含:
涂有树脂的基础材料,其中所述树脂是水溶性树脂,
其中所述基础材料是金属和陶瓷中的至少任一种,并且
其中所述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到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维物品形成方法中。
15. 一种三维物品形成套件,其包含: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和
硬化液体,所述硬化液体包含:与所述树脂可交联的交联剂,其中所述交联剂是金属盐。
16. 一种三维物品形成装置,其包含:
粉末材料层形成单元,所述粉末材料层形成单元被配置成形成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的层,所述粉末材料含有涂有树脂的基础材料,其中所述树脂是水溶性树脂;
硬化液体传递单元,所述硬化液体传递单元被配置成释放硬化液体以传递所述硬化液体,所述硬化液体包含与所述树脂可交联的交联剂,以使得由所述粉末材料层形成单元形成的所述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的层的预定区域硬化;
含有粉末材料的单元,所述含有粉末材料的单元含有所述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和
含有硬化液体的单元,所述含有硬化液体的单元含有所述硬化液体,
其中所述基础材料是金属和陶瓷中的至少任一种,并且
其中所述交联剂是金属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9月1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3、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粉末中的环氧组分以及液体中的胺组分进行交联固化;而公知常识证据1(《三维打印技术》,王运赣等编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7月第1次印刷,参见第42-44页)表明作为水溶性树脂的聚乙烯醇是常用的三维打印成形中水溶性黏结剂,公知常识证据2(《木材胶黏剂与胶合技术》,余先纯等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1年3月第1次印刷,参见第106页)表明金属盐能和聚乙烯醇发生交联反应;而且公知常识证据1也提到了避免三维打印系统的喷嘴与供料系统堵塞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能够减少喷嘴堵塞的聚乙烯醇和金属盐的组合以用于粉末固化,这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使用聚乙烯醇和金属盐的组合能够减少三维打印喷嘴的堵塞,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在基础材料上涂覆粘合剂的目的是具有低收缩率,对比文件2的经涂覆的粉末材料的涂层不仅包含粘合剂而且还包含精细颗粒材料;对比文件2教导了适当的粘合剂是具有低亲水性的有机或有机金属聚合物化合物,包含水溶性低的极性基团的聚合物,以形成水不溶性乃至疏水性的层。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水溶性树脂被包含在粉末材料中不是为了具有低收缩率,也不起到具有低收缩率的作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水溶性树脂与对比文件2中关于涂层的教导是相反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涂层应用于对比文件1,也会将水不溶性树脂涂覆于粉末材料上。(2)公知常识证据1-2均没有公开涂有水溶性树脂的基础材料,权利要求1的水溶性树脂被涂覆在基础材料上,而并非如公知常识证据1的教导被喷射在基础材料上或与基础材料混合。树脂在基础材料上的涂覆解决了当粘合剂颗粒与结合材料一起供应并且溶解时,所得溶解的粘合剂溶液趋向于在粉末颗粒之间不均匀地散布的技术问题,该效果是预料不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以及2016年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引入上述区别特征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三维物品形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按照制品模型在顺序横截面层中形成三维制品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3段,第5页第2-5段),包括如下步骤:确定粉末材料的层(即使用粉末材料形成粉末材料层);将液体试剂按照对应于模型相应的横截面层的图案施用到粉末层上(即释放以传递硬化液体到粉末材料层);和重复这些步骤以形成接续层;其中,粉末包含第一反应性组分,液体包括第二活性组分,所述第二活性组分能够与第一反应性组分反应;两种反应性组分在接触时反应,按所需图案形成固体层,并重复该步骤以形成固体制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3段);粉末可以是表面处理的粉末,如处理的聚丙烯(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该聚丙烯即为基础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粉末包括基础材料);反应物可单独包括在液体和粉末中(如液体中的环氧和粉末中的胺)或反之亦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对比文件1此处公开了粉末中的环氧和液体中的胺),使得在喷射时该两种组分反应形成缩合产物(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5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粉末中含有环氧组分(即树脂固化剂)、液体中含有胺组分(即交联剂),二者在喷射时发生交联固化反应以硬化粉末材料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基础材料涂有树脂。(2)权利要求1中的基础材料是金属和陶瓷中的至少任一种,树脂是水溶性树脂,交联剂是金属盐。基于上述区别,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三维物品熔结之前的形状崩溃。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三维粘合打印的经涂覆的粉末材料(参见说明书第14-21段,图1-2),该粉末材料为经涂覆的塑料、金属或陶瓷颗粒,涂层基本包含粘合剂和可烧结和/或玻璃形成的细微颗粒;其中粘合剂可通过极性有机溶剂或光辐照或激光活化,该粘合剂可为有机或有机金属聚合物,由该颗粒制备的物品具有低的收缩率。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础材料与粘合剂树脂以涂覆的方式结合,使得制备的三维物品具备低的收缩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容易想到将基础材料与树脂的涂覆的结合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
对于区别(2),本领域公知:陶瓷粉、金属粉是常用的三维打印使用的成形粉末,聚乙烯醇是常用的水溶性黏结剂;除了活化液外,可以将黏结剂等添加组分和成形材料(如陶瓷粉)构成混合物,并将此混合物一层层地铺设在工作台上,然后用喷头喷射活化液,使黏结剂活化、溶解产生黏结作用,由于黏结剂已先混合在成形材料中,不必另外用喷头喷射,与喷洒黏结剂的三维打印成形相比,喷嘴与供料系统不易堵塞,可靠性高(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42-44页);因此选择基础材料是金属和陶瓷中的至少任一种、树脂是水溶性树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领域还公知:金属盐能和聚乙烯醇发生交联反应(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的第106页),因此选择金属盐作为交联剂是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在金属盐交联剂的基础上,具体选择有机金属盐、在水中电离二价或更高价态的阳离子性金属的有机金属盐作为交联剂是常规选择。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乳酸离子是较为稳定的配位体,为了提高交联剂的储存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乳酸离子与阳离子性金属配位。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八水合氯氧化锆、氢氧化铝、氢氧化镁、乳酸钛铵盐、碱性乙酸铝、碳酸锆的铵盐、三乙醇氨化钛、乙醛酸盐和乳酸锆铵盐均属于常规的交联剂种类,交联剂选择为上述至少一种是常规选择。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树脂对基础材料表面的覆盖度越大,则粉末材料形成的硬化物品的强度越大,在后续操作中不易变形,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出合适的覆盖度。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树脂的合适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确定的。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10,公知常识证据1表明聚乙烯醇是常用的水溶性黏结剂,因此选择水溶性树脂包含聚乙烯醇树脂是常规选择;为了提高硬化后物品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聚乙烯醇进行改性,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改性基团如经乙酰乙酰基进行改性是常规手段,聚乙烯醇合适的平均聚合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确定的。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1,公知常识证据1表明粉末粒度一般为30-100μm(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43页),在此基础上,合适的粉末材料的平均粒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确定的。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2,为了进一步提高三维物品的整体强度,而使通过重复粉末材料层的形成和硬化液体的传递而形成的三维物品烧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5段):使用经过粉末层的线性阵列的喷嘴而施用液体,所用的喷嘴体系优选用于喷墨体系的;即公开了根据喷墨方法进行硬化液体的释放以传递硬化液体。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当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请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
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4中的基础材料涂有树脂。(2)权利要求14中的基础材料是金属和陶瓷中的至少任一种,树脂是水溶性树脂,交联剂是金属盐。基于上述区别,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三维物品熔结之前的形状崩溃。
对于区别(1)、(2)的评述请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2-13时,参见前面的评述过程,此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三维物品形成套件。当权利要求15引用的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请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三维物品形成套件。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5中的基础材料涂有树脂。(2)权利要求15中的基础材料是金属和陶瓷中的至少任一种,树脂是水溶性树脂,交联剂是金属盐。基于上述区别,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三维物品熔结之前的形状崩溃。
对于区别(1)、(2)的评述请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权利要求15引用的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2-13时,参见前面的评述过程,此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三维物品形成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以连续横截面层的方式建造三维产品的设备以及根据产品模型以连续横截面层的方式建造三维产品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6段,第7页第7段至第8页第3段,第9页第1-7段,第14页第5-6段,图1-2);其中,所述的方法采用所述的设备。所述的方法包括步骤:限定粉末材料层(即使用粉末材料形成粉末材料层),以与模型的各个横截面层相对应的方式向限定的粉末材料层涂敷液态试剂(即释放以传递硬化液体到粉末材料层),重复这些步骤以形成连续层,以便获得三维产品,选择性地固化所获得的三维产品;粉末材料包括第一活性成份,液态试剂包括第二活性成份,第二活性成份能够与第一活性成份发生反应;当液态试剂与粉末结合时,液态试剂和粉末发生反应以形成固体结构(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7段至第8页第3段,第9页第1-7段)。适合的粉末的示例包括聚丙烯酸等(即基础材料),这些化合物中任意一个都以覆盖合适的环氧基团而终止;液态试剂可包括能够经受浓缩反应的化合物,浓缩反应通过热硬化反应,例如环氧/胺(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7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粉末中含有环氧组分(即树脂固化剂)、液体包括胺组分(即交联剂)的情形,二者在喷射时发生交联固化反应以预定区域硬化)。所述的设备包括粉末输送系统、用于输送液体的打印系统、建造室和粉末回收系统(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6段);其中,粉末输送系统包括用于输送粉末材料的存储器(即含有粉末材料的单元,其含有用于三维物品形成的粉末材料),通向过滤网7的粉末输送系统,过滤网通到粉末定量加料器3,喷洒系统(即粉末材料层形成单元,用于粉末材料形成粉末材料层),其包括用于将粉末涂敷到建造室1的滚轮16,还包括连接到打印头存储器30的粘合剂存储器27(即含有硬化液体的单元,含有硬化液体),用于输送通过打印头26(即硬化液体传递单元,用于释放以传递硬化液体)涂敷于各个粉末层上的液态试剂(参见第14页第5-6段,图1-2)。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6中的基础材料涂有树脂。(2)权利要求16中的基础材料是金属和陶瓷中的至少任一种,树脂是水溶性树脂,交联剂是金属盐。基于上述区别,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三维物品熔结之前的形状崩溃。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请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础材料与树脂以涂覆的方式结合,能够使得制备的物品具备低的收缩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容易想到将基础材料与树脂涂覆的结合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
对于区别(2),本领域公知:陶瓷粉、金属粉是常用的三维打印使用的成型粉末,聚乙烯醇是常用的水溶性黏结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42-44页);因此选择基础材料是金属和陶瓷中的至少任一种、树脂是水溶性树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本领域还公知:金属盐能和聚乙烯醇发生交联反应(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的第106页),因此选择金属盐作为交联剂是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是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已经公开了粉末中含有环氧组分(即树脂固化剂),即粉末中含有基础材料和树脂;对于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的基础材料与树脂以涂覆的方式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了经涂覆的塑料、金属或陶瓷颗粒,涂层基本包含粘合剂和可烧结和/或玻璃形成的细微颗粒,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础材料与粘合剂树脂以涂覆的方式结合,该结合方式使得制备的三维物品具备低的收缩率,增强了三维物品的强度,起到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起到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制品的强度、防止三维物品熔结之前的形状崩溃,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容易想到将基础材料与树脂的涂覆的结合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即使得基础材料涂有树脂。对比文件2中树脂的类型并没有给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以涂覆的方式将树脂结合到基础材料上的相反启示。(2)公知常识证据1表明了聚乙烯醇是常用的水溶性黏结剂,即水溶性树脂;因此使用聚乙醇作为具体的粘合剂树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结合前文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基础材料涂有水溶性树脂;此时,水溶性树脂以涂覆的方式与基础材料结合必然提高了粉末颗粒之间的均匀性,技术效果能够预期。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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