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包括具有弯曲区域的显示器的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831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72199
优先权日:2015-02-06、2015-05-07
申请(专利)号:201610023927.6
申请日:2016-01-14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士芬
合议组组长:马雅凡
参审员:钟阳雪
国际分类号:G06F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其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作用相同,部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23927.6,名称为“包括具有弯曲区域的显示器的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2月06日、2015年05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Thomos Halleck,Samsung Will Release Galaxy S6 With Two Curved Edges, A Glass Back And Non-Removable Battery, ReportsSay, http://www.ibtimes.com/samsung-will-relase-galaxy-s6-two-curved-edges-glass-back-non-removable-battery-1788104,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0日)相比,区别在于: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具有第一高度,第三侧面和第四侧面具有第二高度,其中第二高度高于第一高度;金属后盖包括:第三曲面,从第二平坦面的第一侧边缘延伸;以及第四曲面,从第二平坦面的第二侧边缘延伸并形成为与第三曲面相对;金属边框与金属后盖一体成型。然而对比文件2(Michael Maier, MWC:Samsung teasert Galaxy S6 Edge an,TechStage,http://www.techstage.de/news/mwc-samsung-teasert-Galaxy-S6-Edge-an-2535441.html, 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3日)公开了上述区别中的部分特征,其余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8段、说明书附图图1-4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透明前玻璃盖,包括形成电子设备的前表面的第一平坦面;
金属后盖,包括形成电子设备的后表面的第二表面;
金属边框,围绕由透明前玻璃盖和金属后盖形成的空间,并且与金属后盖一体地形成;以及
柔性显示器件,设置在透明前玻璃盖下方并通过透明前玻璃盖暴露,
其中所述透明前玻璃盖还包括:
第一曲面,从第一平坦面的第一侧边缘延伸;以及
第二曲面,从第一平坦面的第二侧边缘延伸并形成为与第一曲面相对,
其中柔性显示器件包括沿着第一曲面、第一平坦面以及第二曲面延伸的触摸屏,
其中所述金属后盖还包括:
第三曲面,从第二表面的第一侧边缘延伸;以及
第四曲面,从第二表面的第二侧边缘延伸并形成为与第三曲面相对,
其中金属边框包括:
第一侧面,从第三曲面延伸到第一曲面;
第二侧面,从第四曲面延伸到第二曲面;
第三侧面,将第一侧面的一端与第二侧面的一端互连;以及
第四侧面,将第一侧面的另一端与第二侧面的另一端互连,以及
其中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具有第一高度,第三侧面和第四侧面具有第二高度,其中第二高度高于第一高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在第一侧面和第三侧面互连的角部中以及在第一侧面和第四侧面互连的角部中,第一侧面的高度从第一高度逐渐增加到第二高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在第二侧面和第三侧面互连的角部中以及在第二侧面和第四侧面互连的角部中,第二侧面的高度从第一高度逐渐增加到第二高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通信接收扬声器,穿过通过透明前玻璃盖形成的开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在所述空间内的处理器和存储器,
其中存储器配置为存储指令,所述指令当被执行时引起所述处理器:
在触摸屏的第一区域上显示第一屏幕,其中所述触摸屏的第一区域置于在第一平坦面上;
在触摸屏的第二区域上显示与第一屏幕不同的第二屏幕,其中所述触摸屏的第二区域置于在第一曲面上;以及
在触摸屏的第三区域上显示与第一屏幕不同的第三屏幕,其中所述触摸屏的第三区域置于在第二曲面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件包括沿着第一曲面、第一平坦面以及第二曲面延伸的单个柔性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显示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非金属部分和第二非金属部分,其中所述第一非金属部分和第二非金属部分与第三侧面的纵方向垂直地形成在第三侧面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
第三侧面上在第一非金属部分和第二非金属部分之间的开口、可移除地插入在第三侧面上在第一非金属部分和第二非金属部分之间的开口中的订户标识模块SIM托盘、以及暴露在第三侧面上的红外IR器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
其中第一非金属部分布置为靠近第一侧面,第二非金属表面布置为靠近第二侧面,以及
其中IR器件布置在第三侧面的第一非金属部分和第二非金属部 分之间的中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开口,形成在第三侧面上第一非金属部分或第二非金属部分与IR器件之间,其中SIM托盘可移除地插入所述开口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三非金属部分和第四非金属部分,与第四侧面的纵方向垂直地形成在第四侧面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在第四侧面上位于第三非金属部分和第四非金属部分之间还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
音频器件插入孔、连接器开口以及扬声器孔。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
其中第三非金属部分布置为靠近第一侧面,第四非金属部分布置为靠近第二侧面,
其中连接器开口布置在第三侧面的第三非金属部分和第四非金属部分之间的中部。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
其中音频器件插入孔布置在第三非金属部分和连接器开口之间,并且
其中扬声器孔布置在第四非金属部分和连接器开口之间。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在所述空间内靠近金属后盖处还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
近场通信NFC天线、无线充电线圈和磁仿真器天线。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在第一侧面或第二侧面上的至少一个开口和至少一个声音控制键,所述声音控制键配置为通过所述开口被推动。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与包括声音控制键的第一侧面或第二侧面相对的第二表面或第一表面上的至少一个开口和电源键,电源键被配置为通过所述开口被推动。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在第一曲面的一部分上的第一触摸区域和/或在第二曲面的一部分上的第二触摸区域,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配置为通过第一触摸区域和第二触摸区域中的至少一个接收音量控制输入。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音量控制输入包括在第一触摸区域或第二触摸区域的一部分上的手势输入。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在第一曲面的一部分上的第一触摸区域和/或在第二曲面的一部分上的第二触摸区域,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配置为通过第一触摸区域和第二触摸区域中的至少一个接收电力接通或关闭输入。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金属边框的相应部分与透明前玻璃盖的第一曲面和第二曲面的曲率相对应。”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玻璃后盖和金属边框,玻璃和金属具有不同的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金属后盖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后盖设置有双曲面边缘,前后都设置双曲面边缘会导致空间减小,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原因应当选择设置双曲面边缘的后盖而不管该问题;对比文件1仅公开金属框,没有公开金属框的结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金属边框的结构特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前后双面玻璃盖,金属边框,然而在现有技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电路、电池、芯片的核心保护,通常会将边框和后盖设置为金属材质的,而基于工艺设计采用一体成型的金属边框和金属后盖是移动终端领域常用的工艺制作方式;2)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前玻璃盖设置成为双曲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人们对移动终端日渐轻薄、外形美观的需求时,容易想到进一步将后盖也与前盖边缘对称的设置成曲面,从而满足人们对移动终端轻薄化、美观化的需求。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使用玻璃后盖和金属边框,但是在手机领域中,有很多手机产品采用金属框和后盖一体成型的结构,比如IPHONE 6等,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框和后盖结构换成一体成型的金属框和金属后盖结构;另外,手机的外壳结构是可以根据需要和美观进行设计的,比如有的手机通过在边缘进行逐步弯曲的设计来提高抓握的手感等,而且在手机外壳设计过程中,对称性是常见的设计因素,当手机前面进行两侧弯曲的设计时,背面进行对称的设计属于常用的手段,而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空间减小”的问题,并不是说前后都是双曲面设计会导致空间减小到无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手机上,空间问题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解决,比如合理布局内部结构、增加手机厚度、减小器件尺寸等等,这些均属于手机设计中常见的因素和解决手段;由对比文件2第4页的图中可以看到手机的金属框从侧面到顶部高度逐步变高,即关于金属框的结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共21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并且与金属后盖一体地形成”的特征,并且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文字和图都不能明确地得出前玻璃盖包括分别从平坦面的两侧向边缘延伸的两个相对的曲面,虽然文字记载了具有双曲面的边缘,但是并没有公开关于双曲面边缘的结构特征,例如是否都位于前玻璃盖,位置关系如何(是相对的还是相邻的还是呈空间对角线关系)。(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金属框架的结构和形状结构,也没有公开金属框架和前玻璃盖之间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金属框架的结构或形状及其与前后盖之间的关系,例如金属框架是否与前后盖分类,金属框架是直接与前后盖相连,还是之间具有附接结构。(3)对于金属后盖的相关特征,请求人认为审查员忽略了曲面屏设计的基本功用,其是为了使电子设备本身的体积不会变大很多或甚至不变的前提下,增大显示面积,而对于金属后盖并不存在这样的动机,审查员仅仅论证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后盖进行弯曲设计的能力,并没有能够说明进行如此设计的动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1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8段、说明书附图图1-4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其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作用相同,部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homos Halleck,Samsung Will Release Galaxy S6 With Two Curved Edges, A Glass Back And Non-Removable Battery, ReportsSay, http://www.ibtimes.com/samsung-will-relase-galaxy-s6-two-curved-edges-glass-back-non-removable-battery-1788104,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0日)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Galaxy S6,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正文第1页第1段-第三页倒数第2段、附图1-2)以下技术内容:前后双面玻璃盖,形成设备的前后表面;金属边框;被弯曲的显示屏幕,类似于Galaxy Note Edge;从图中可见,所述屏幕嵌入在前后玻璃盖所形成的空间内并通过透明前玻璃盖暴露,前玻璃盖包括两个相对的边缘曲面,分别从平坦面的两侧向边缘延伸;以及,上述金属边框包括:第一侧面,包围第一曲面的边缘;第二侧面,包围第二曲面的边缘;第三侧面,将第一侧面的一端与第二侧面的一端互连;以及第四侧面,将第一侧面的另一端与第二侧面的另一端互连。
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下文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电子设备必然包含柔性显示器件,设置在透明前玻璃盖下方并通过透明前玻璃盖暴露;柔性显示器件包括沿着第一曲面、第一平坦面以及第二曲面延伸的触摸屏。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具有第一高度,第三侧面和第四侧面具有第二高度,其中第二高度高于第一高度;(2)金属后盖包括:第三曲面,从第二平坦面的第一侧边缘延伸;以及第四曲面,从第二平坦面的第二侧边缘延伸并形成为与第三曲面相对。
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适应曲面屏的高度变化来设置金属边框以及如何使得外形更加对称和美观。
对比文件2(Michael Maier, MWC:Samsung teasert Galaxy S6 Edge an,TechStage,http://www.techstage.de/news/mwc-samsung-teasert-Galaxy-S6-Edge-an-2535441.html, 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3日) (参见第3页第1段-第5页倒数第2段、附图1-3)公开了:如第4页中的图所示,边框的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具有较低的第一高度,第三侧面和第四侧面具有较高的第二高度。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三侧面和第四侧面具有的第二高度高于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的第一高度,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适应曲面屏的高度变化来设置金属边框。
对于区别特征(2),根据手机领域的常识可知,手机的背面和边框可以采用为金属材质,手机的外壳结构是可以根据需要和美观进行设计的,比如有的手机在边缘进行逐步弯曲的设计,这样有利于提高抓握的手感等,而且在手机外壳设计过程中,对称性是常见的设计因素,当手机前面进行两侧弯曲的设计时,背面进行对称的设计属于常用的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然而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已经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4页的图,从边框从侧面到顶部高度逐步变高,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1页的图)穿过通过透明前玻璃盖形成的开口,在开口中设置通信接收扬声器则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在机壳内具有处理器和存储指令被处理器执行的存储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用户可以定制曲面显示内容,如图所示,平面部分与曲面部分显示不同内容,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平坦区域和双曲面区域设置不同的屏幕,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利用柔性OLED显示器实现曲面屏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手机周边可以形成各种接口、按键和插入插件开口,如耳机插口、连接器接口、SIM卡或存储卡、各种天线、音量键、电源键等,接口和开口的位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外壳的各个侧面上,另外由于接口的绝缘要求等,使用非金属部分以与金属外壳进行隔离,这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8-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20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侧面设置如新闻、运动、计步器之类的app,也可以定制曲面屏幕,如第一图所示,还可以具有音乐控制按键,控制乐曲的播放和上一首/下一首控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曲面屏上设置各种控件,比如音量控件、电力开关控件等,另外由于都属于触摸屏,这部分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接收用户手势输入,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引用了权利要求1,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的曲面屏和金属边框的图中可见,金属边框和玻璃曲面屏紧密配合,为了实现这种配合,金属边框的相应部分与透明前玻璃盖的第一曲面和第二曲面的曲率相对应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双曲面边缘,还公开了(参见第2页第2段)Galaxy S6具有类似于Galaxy Note Edge的曲面屏,但是将会出现在设备的两个侧面上,而Galaxy Note Edge的曲面屏就是从前玻璃盖的平坦面向一侧边缘延伸的曲面,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上述记载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双曲面是在设备的两侧均具有类似于Galaxy Note Edge的曲面屏,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前玻璃盖包括分别从平坦面的两侧向边缘延伸的两个相对的曲面。(2)对比文件1第3页第2段还公开了Galaxy S6具有双面玻璃,三星还会生产Galaxy S6以及它的Edge变体,其具有类似于Galaxy Alpha的金属框,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设备是具有双面玻璃和金属框的电子设备,并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金属框和曲面屏结合时金属框是有高度变化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双侧面为曲面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与之结合的金属框相应的具有高度变化的侧面。(3)关于金属后盖的相关特征,将后盖设置为金属材质属于常用技术手段,而金属后盖的结构和形状是可以根据需要和美观进行设计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子设备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对电子设备的后盖进行改进,即存在对于金属后盖进行改进的动机,而如何改进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和美观进行设置的,比如有的手机在边缘进行逐步弯曲的设计,这样有利于提高抓握的手感等,而且在手机外壳设计过程中,对称性是常见的设计因素,当手机前面进行两侧弯曲的设计时,背面进行对称的设计属于常用的手段。而采用曲面屏的目的并不限于请求人所陈述的扩大显示面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技术发展、美观、时尚等各种因素来采用曲面屏。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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