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制造重整燃料的改进设备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造重整燃料的改进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830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55171
优先权日:2014-02-13
申请(专利)号:201510077514.1
申请日:2015-02-13
复审请求人:高天日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鹏
合议组组长:丁德宝
参审员:孟东
国际分类号:C10L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都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77514.1,名称为“用于制造重整燃料的改进设备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099143A,公布日:2014年10月15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5-6、8-14、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CN101998880A,公布日:2011年3月30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CN1118803A,公开日:1996年3月20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说明书附图;2017年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包括:
一个或多个水箱,所述水箱被构建成通过使用水箱催化剂来预处理被引入的水;
一个或多个油箱,所述油箱被构建成通过使用油箱催化剂来预处理被引入的油;
混合箱,所述混合箱被连接到所述一个或多个水箱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油箱上,并且被构建成通过搅动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水箱中引入的预处理水和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油箱中引入的预处理油来生成混合油;以及
电离催化剂单元,所述电离催化剂单元被连接到所述混合箱上并且被构建成通过使用电离催化剂将从所述混合箱中引入的所述混合油转变成重整燃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催化剂包括:
含有托玛琳矿物的第一水箱催化剂;以及
含有二氧化硅、硅酸盐矿物和卤素矿物中的至少一种的第二水箱催化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箱催化剂包括:
含有托玛琳矿物的第一油箱催化剂;以及
含有二氧化硅、硅酸盐矿物和卤素矿物中的至少一种的第二油箱催化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离催化剂含有:氧化铝、硅胶、锗、氧化镁、镁、氧化钛、户室石、沸石、锂矿石和钒。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重整燃料储存箱,所述重整燃料储存箱被构建成在其中储存通过所述电离催化剂单元生成的所述重整燃料;以及
反馈泵,所述反馈泵被连接到所述重整燃料储存箱上,并且被构建成从所述重整燃料储存箱中抽取未重整混合油并将所述未重整混合油送回到所述混合箱。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水箱的数量多于所述一个或多个油箱的数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混合油供应管线,所述预处理水和所述预处理油彼此进行混合,同时通过所述混合油供应管线被供应到所述混合箱内;
水供应管线,来自所述一个或多个水箱的所述预处理水通过所述水供应管线被供应到所述混合油供应管线内;以及
油供应管线,来自所述一个或多个油箱的所述预处理油通过所述油供应管线进入到所述混合油供应管线内。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供应管线包括水流量计,所述水流量计被构建成测量所述水经过所述水供应管线的流速;以及
所述油供应管线包括油流量计,所述油流量计被构建成测量所述油经过所述油供应管线的流速。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油供应管线包括一列式水油混合器,所述一列式水油混合器在其内表面上具有多个数量的突起,以便在经过所述混合油供应管线的水和油中生成紊流;和
所述水供应管线包括一列式水混合器,所述一列式水混合器在其内表面上具有多个数量的突起,以便在经过所述水供应管线的水中生成紊流;以及
所述油供应管线包括一列式油混合器,所述一列式油混合器在其内表面上具有多个数量的突起,以便在经过所述油供应管线的油中生成紊流。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离催化剂单元包括一个或多个电离催化剂组,
所述一个或多个电离催化剂组的每一个都包括用于允许所述混合油顺次经过的多个电离催化剂滤筒,以及
每个电离催化剂滤筒在其中容纳所述电离催化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电离催化剂组在数量上为复数并且以串联或者以串联和并联的组合方式彼此连接起来。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电离催化剂滤筒的每一个都包括:
第一电离催化剂滤筒,所述第一电离催化剂滤筒被构建成致使在混合油中包含于所述油中的碳电离;
第二电离催化剂滤筒,所述第二电离催化剂滤筒被构建成致使在所述混合油中包含于所述油中的碳组分被结合到在所述混合油中包含于所述水中的氢组分;以及
第三电离催化剂滤筒,所述第三电离催化剂滤筒被构建成使已经通过所述第一电离催化剂滤筒和所述第二电离催化剂滤筒的所述混合油稳定。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油被允许顺次通过所述第一电离催化剂滤筒、所述第二电离催化剂滤筒和所述第三电离催化剂滤筒。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离催化剂含有氧化铝、硅胶、锗、氧化镁、镁、氧化钛、户室石、沸石、锂矿石和钒作为基础催化剂材料,
容纳在所述第一电离催化剂滤筒中的所述电离催化剂通过将铜离子、银离子、碳离子和托玛琳添加到所述基础催化剂材料中并且陶瓷化该混合物来进行制备,
容纳在所述第二电离催化剂滤筒中的所述电离催化剂通过将氢离子、碳离子和活性氧核素添加到所述基础催化剂材料中并且陶瓷化该混合物来进行制备,以及
容纳在所述第三电离催化剂滤筒中的所述电离催化剂通过将钛粉末添加到所述基础催化剂材料中来进行制备。
15. 一种重整燃料制造方法,包括:
通过利用水箱催化剂预处理在水箱中所供应的水来制备预处理水;
通过利用油箱催化剂预处理在油箱中所供应的油来制备预处理油;
通过在混合箱中搅动所述从水箱中引入的预处理水和从所述油箱中引入的预处理油来生成混合油;以及
通过使用电离催化剂在电离催化剂单元中将从所述混合箱引入的所述混合油转变成重整燃料。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重整燃料储存箱中储存所述重整燃料,所述重整燃料在通过使用所述电离催化剂将所述混合油转变成所述重整燃料的工序中生成;以及
通过使用反馈泵从所述重整燃料储存箱中抽取未重整混合油且将所述未重整混合油送回到所述混合箱,并且通过使用重整燃料输送泵将所述重整燃料排放到外部,所述反馈泵被连接到所述重整燃料储存箱上并且被构建成从所述重整燃料储存箱中抽取所述未重整混合油且将所述未重整混合油送回到所述混合箱。”
申请人高天日(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技术方案仅使用水箱催化剂就足以将被引入的水进行预处理,虽然该技术方案没有明确排除对被充气水施加超声波或电场,但这样的步骤对于权利要求1的方法而言不是必须步骤;而对比文件1中施加超声波或电场是预处理水的不可或缺的步骤,对比文件1中处理水的催化剂是对于被充气水施加超声波或电场的补充或者辅助措施。(2)对比文件1的第二催化剂包含过渡金属和碱土金属,本申请的电离催化剂含有:氧化铝、硅胶、锗、氧化镁、镁、氧化钛、户室石、沸石、锂矿石和钒,虽然本申请中镁属于碱土金属,本领域技术人员都并不能得出每种和所有“碱土金属”都可用于“电离催化剂”,本申请的“电离催化剂”和对比文件1的“第二催化剂”都含有相同的组分“镁”,但不能得出对比文件1的“第二催化剂”等同于本申请的“电离催化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1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5-6、8-14、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针对第(1)点,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时,以权利要求中全部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审查对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明确排除对被充气水施加超声波或电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在意见陈述中也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明确排除对被充气水施加超声波或电场,即权利要求1限定的保护范围包括使用超声波或电场的情形,因此,超声波或电场不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针对第(2)点,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电离催化单元其作用是使用电离催化剂将混合油转变成重整燃料,而对比文件1中结合室单元中包括第二催化剂,且第二催化剂同样能够将混合油转变成重整燃料,可见,第二催化剂在对比文件1中做起作用与电离催化剂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第二催化剂相当于电离催化剂。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水箱,所述水箱被构建成通过使用水箱催化剂来预处理被引入的水”修改为“一个或多个水箱,所述水箱被构建成通过使被引入的水与水箱催化剂直接接触来预处理被引入的水”,权利要求15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在水箱中所供应的水通过该水与所述水箱催化剂直接接触而被预处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包括:
一个或多个水箱,所述水箱被构建成通过使被引入的水与水箱催化剂直接接触来预处理被引入的水;
一个或多个油箱,所述油箱被构建成通过使用油箱催化剂来预处理被引入的油;
混合箱,所述混合箱被连接到所述一个或多个水箱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油箱上,并且被构建成通过搅动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水箱中引入的预处理水和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油箱中引入的预处理油来生成混合油;以及
电离催化剂单元,所述电离催化剂单元被连接到所述混合箱上并且被构建成通过使用电离催化剂将从所述混合箱中引入的所述混合油转变成重整燃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催化剂包括:
含有托玛琳矿物的第一水箱催化剂;以及
含有二氧化硅、硅酸盐矿物和卤素矿物中的至少一种的第二水箱催化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箱催化剂包括:
含有托玛琳矿物的第一油箱催化剂;以及
含有二氧化硅、硅酸盐矿物和卤素矿物中的至少一种的第二油箱催化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离催化剂含有:氧化铝、硅胶、锗、氧化镁、镁、氧化钛、户室石、沸石、锂矿石和钒。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重整燃料储存箱,所述重整燃料储存箱被构建成在其中储存通过所述电离催化剂单元生成的所述重整燃料;以及
反馈泵,所述反馈泵被连接到所述重整燃料储存箱上,并且被构建成从所述重整燃料储存箱中抽取未重整混合油并将所述未重整混合油送回到所述混合箱。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水箱的数量多于所述一个或多个油箱的数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混合油供应管线,所述预处理水和所述预处理油彼此进行混合,同时通过所述混合油供应管线被供应到所述混合箱内;
水供应管线,来自所述一个或多个水箱的所述预处理水通过所述水供应管线被供应到所述混合油供应管线内;以及
油供应管线,来自所述一个或多个油箱的所述预处理油通过所述油供应管线进入到所述混合油供应管线内。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供应管线包括水流量计,所述水流量计被构建成测量所述水经过所述水供应管线的流速;以及
所述油供应管线包括油流量计,所述油流量计被构建成测量所述油经过所述油供应管线的流速。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油供应管线包括一列式水油混合器,所述一列式水油混合器在其内表面上具有多个数量的突起,以便在经过所述混合油供应管线的水和油中生成紊流;和
所述水供应管线包括一列式水混合器,所述一列式水混合器在其内表面上具有多个数量的突起,以便在经过所述水供应管线的水中生成紊流;以及
所述油供应管线包括一列式油混合器,所述一列式油混合器在其内表面上具有多个数量的突起,以便在经过所述油供应管线的油中生成紊流。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离催化剂单元包括一个或多个电离催化剂组,
所述一个或多个电离催化剂组的每一个都包括用于允许所述混合油顺次经过的多个电离催化剂滤筒,以及
每个电离催化剂滤筒在其中容纳所述电离催化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电离催化剂组在数量上为复数并且以串联或者以串联和并联的组合方式彼此连接起来。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电离催化剂滤筒的每一个都包括:
第一电离催化剂滤筒,所述第一电离催化剂滤筒被构建成致使在混合油中包含于所述油中的碳电离;
第二电离催化剂滤筒,所述第二电离催化剂滤筒被构建成致使在所述混合油中包含于所述油中的碳组分被结合到在所述混合油中包含于所述水中的氢组分;以及
第三电离催化剂滤筒,所述第三电离催化剂滤筒被构建成使已经通过所述第一电离催化剂滤筒和所述第二电离催化剂滤筒的所述混合油稳定。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油被允许顺次通过所述第一电离催化剂滤筒、所述第二电离催化剂滤筒和所述第三电离催化剂滤筒。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离催化剂含有氧化铝、硅胶、锗、氧化镁、镁、氧化钛、户室石、沸石、锂矿石和钒作为基础催化剂材料,
容纳在所述第一电离催化剂滤筒中的所述电离催化剂通过将铜离子、银离子、碳离子和托玛琳添加到所述基础催化剂材料中并且陶瓷化该混合物来进行制备,
容纳在所述第二电离催化剂滤筒中的所述电离催化剂通过将氢离子、碳离子和活性氧核素添加到所述基础催化剂材料中并且陶瓷化该混合物来进行制备,以及
容纳在所述第三电离催化剂滤筒中的所述电离催化剂通过将钛粉末添加到所述基础催化剂材料中来进行制备。
15. 一种重整燃料制造方法,包括:
通过利用水箱催化剂预处理在水箱中所供应的水来制备预处理水,其中,所述在水箱中所供应的水通过该水与所述水箱催化剂直接接触而被预处理;
通过利用油箱催化剂预处理在油箱中所供应的油来制备预处理油;
通过在混合箱中搅动所述从水箱中引入的预处理水和从所述油箱中引入的预处理油来生成混合油;以及
通过使用电离催化剂在电离催化剂单元中将从所述混合箱引入的所述混合油转变成重整燃料。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重整燃料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重整燃料储存箱中储存所述重整燃料,所述重整燃料在通过使用所述电离催化剂将所述混合油转变成所述重整燃料的工序中生成;以及
通过使用反馈泵从所述重整燃料储存箱中抽取未重整混合油且将所述未重整混合油送回到所述混合箱,并且通过使用重整燃料输送泵将所述重整燃料排放到外部,所述反馈泵被连接到所述重整燃料储存箱上并且被构建成从所述重整燃料储存箱中抽取所述未重整混合油且将所述未重整混合油送回到所述混合箱。”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使被引入的水与水箱催化剂直接接触来预处理被引入的水”的方案,而非在使引入的水与水箱催化剂接触之前还进一步采用“将超声波或电场施加到水箱而使水雾化”的步骤,本申请的方案能够“提供一种通过简化工序和结构而改进的用于制造重整燃料的设备和方法,由此就能够削减制造成本并且容易进行修理和维护”。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披露权利要求1和15的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也不能给出任何相关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以及2015年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都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其他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或者能够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对具体手段加以改进,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重整燃料制造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造重整燃料的装置(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4、52和63段),该装置包括:水箱单元,构造为供应水,水被充气并且然后向水施加超声波或电场;油箱,构造为供应由第一催化剂预处理的油;混合箱,与所述水箱单元和所述油箱连接,并且构造为通过将从所述水箱引入的水与从所述油箱引入的油混合来生成混合油;以及结合室单元,与所述混合箱连接,并且构造为通过向从所述混合箱引入的混合油供应第二催化剂来生成重整燃料。当对被充气水施加超声波或电场时,可以通过添加催化剂使被充气水以高速细微地微粒化(相当于水箱内被引入的水与催化剂直接接触来预处理被引入的水);在混合箱中,水和油可以被搅动,并且彼此均匀地混合而不分离,从而能够生成混合油;供应到各结合室的第二催化剂可以彼此不同,通过使用这样的不同种类的催化剂,能够制造具有更稳定状态和被微粒化的重整燃料。
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电离催化单元其作用是使用电离催化剂将混合油转变成重整燃料,而对比文件1中结合室单元中包括第二催化剂,且第二催化剂同样能够将混合油转变成重整燃料,可见,第二催化剂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电离催化剂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的第二催化剂相当于本申请的电离催化剂,结合室单元相当于电离催化单元。
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都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具体限定了设备还包括混合油供应管线、水供应管线和油供应管线及其各自连接关系。由对比文件1图1和图2可以看出,其燃料制备设备实际上包含将预处理水和预处理油彼此进行混合并将混合油供应到混合箱的混合油供应管线、将预处理水供应到混合油供应管线的水供应管线以及将预处理油供应到混合油供应管线的油供应管线。因此,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水箱催化剂的种类。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2、24、34段)还公开了从水箱流出的水可以在水箱单元10内被充气,用来对水充气的气体可以被催化剂重整,催化剂包含二氧化硅、硅酸盐矿物和卤化物矿物。当对被充气水施加超声波或电场时,可以通过添加催化剂使被充气水以高速细微地微粒化,催化剂可以通过结合和混合电气石(即托玛琳矿物)、锗和镭中的至少一种来制备。鉴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既可以在水箱内对水充气的气体进行催化重整,还可以在水箱内添加催化剂使充气水细微颗粒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两种催化剂同时置于水箱内作为水箱催化剂使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油箱催化剂的种类。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8段)公开了在油的预处理中使用的第一催化剂可以选自但不限于电气石、锗和镭或其中至少两种的组合。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催化剂为电气石的技术内容。此外,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乳剂制造装置(参见说明书第61-63段),包括处理乳化燃料的岩石收容器,岩石收容器内含有具有大量二氧化硅的岩石,使乳化燃料与岩石长时间接触,能够溶解氧、活性氢大量进入构成乳化燃料等液态的水中。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在混合阶段中使溶解氧、活性氢大量进入构成乳化燃料等液态的水中的技术启示,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第一催化剂中添加含二氧化硅岩石的催化剂以及类似的硅酸盐矿物和卤素矿物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电离催化剂的种类。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提高液体矿物燃料的燃烧效率及减少有害气体排出的改良剂,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页第4-17行)公开了为提高燃烧效率及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将低量的放射性物质和电石通过涂覆、压缩、混合、混入、吸附、印刷等加在其它基材物质上,并使之与液体矿物燃料浸润、接触而产生催化剂效果。其中基材物质包括玻璃制品,水泥类、原材料等矿物类、金属类等。此外,在放射性物质以外,又混入非放射性的贵金属或金属氧化物。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尝试为提高燃烧效率而在燃料处理催化剂中使用金属氧化物、水泥类、原材料等矿物类、金属类。而选用具体的金属氧化物、金属以及水泥类、原材料等矿物类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常规实验获得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设备包括重整燃料储存箱和反馈泵。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5段)公开了利用重整燃料制造装置制造的重整燃料可以储存在重整燃料储存箱中。尽管对比文件1未公开设备中设置反馈泵,但对于重整燃料不符合预期效果的情况,在系统中设置反馈泵以将未被重整的油水混合物返回重整处理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6限定了水箱的数量多于油箱的数量。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处理情况,在充分考量预处理水的量和预处理油的量之间的平衡后,对水箱数量和油箱数量进行简单调整就能得到。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限定了所述设备包括控制水、油流量的水流量计和油流量计。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5、49段)公开了水箱单元包括水箱单元控制器,水箱单元控制器可以控制从水箱单元流出到混合箱中的水量。油箱可以包括油箱控制器,油控制器可以控制从油箱30供应到混合箱50中的油量。由于水和油进入混合箱的流量与流速有关,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在水油供应管线上分别设置流量计属于本领域内流量控制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限定了混合油供应管线、水供应管线和油供应管线上分别设有一列式水油混合器。而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84-85段)公开了在混合箱50内,水和油被搅动并且彼此均匀地混合而不分离,从而生成混合油。可以在混合箱的上部紧固马达,并且可以在马达上连接构造为搅动油和水的叶片。可见,对比文件1为实现油水充分混合,采用了加剧油水搅动的带有叶片的搅动机构。为了更好地达到油水混合效果,将加速流体搅动的分别设在混合油供应管线、水供应管线和油供应管线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列式水油混合器就是一种加速流体搅动的常用设备。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13限定了电离催化剂单元的个数、组成、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6、89-91段):结合室单元可以包括结合室组,结合室组具有多个结合室,混合油依序流经这些结合室;可以设置多个结合室组,并且这些结合室组可以彼此平行地布置。结合室单元中,通过向从混合箱引入的混合油供应第二催化剂,来生成重整燃料。而根据本领域的常规认知,采用3个结合室串联连接、并将其中设置成作用不同类型促进燃油重整则是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4限定了电离催化剂的基础催化剂材料以及分别在三个电离催化剂滤筒中的设置。具体参考前面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结合电离催化剂的物性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通过常规选择确定合适的催化剂材料分布,且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表明采用这样的催化剂设置能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重整燃料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重整燃料制造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在水箱单元中制备水,水被充气并且然后向水施加超声波或电场,当对被充气水施加超声波或电场时,可以通过添加催化剂使被充气水以高速细微地微粒化(相当于水箱中所供应的水与催化剂直接接触被预处理);在油箱中制备由第一催化剂预处理的油;在混合箱中通过将从所述水箱单元引入的水与从油箱单元引入的油混合来生成混合油;以及在结合室单元中通过向从所述混合箱引入的混合油供应第二催化剂来生成重整燃料。结合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13.权利要求1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法包括重整燃料储存箱储存步骤和反馈泵、输送泵输送步骤。参考前面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利用输送泵将重整燃料输送至外部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使被引入的水与水箱催化剂直接接触来预处理被引入的水”,复审请求人认为“直接接触”的含义是使引入的水与水箱催化剂接触之前不包括“将超声波或电场施加到水箱而使水雾化”的步骤,其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0022段“每个水箱100被构建成通过使用水箱催化剂来预处理在其中所引入的水。水箱100可以从供水泵101被供应水。”和第0036段“水箱催化剂滤筒160在其中储存水箱催化剂。使水箱催化剂接触到水以便执行水的预处理。作为示例,可以在水箱100内的中央部例如在靠下中央部处设置水箱催化剂滤筒160。”可见,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不能明确排除使用超声波或电场的情形,其含义仅为“使水箱催化剂接触到水”,即催化剂和水之间不包括使二者分离的部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5的技术方案仍然没有明确排除对被充气水施加超声波或电场,即权利要求1和15限定的保护范围包括使用超声波或电场的情形。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添加催化剂使被充气水以高速细微地微粒化”,也是为了使得催化剂直接接触到水以便进行水的预处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5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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