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管式种植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管式种植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818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725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19916.6
申请日:2014-05-23
复审请求人:重庆润泽医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佟仲明
合议组组长:孙茂宇
参审员:刘畅
国际分类号:A61C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是含糊不清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现,更不能知晓其如何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19916.6、名称为“一种管式种植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5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申请人为重庆润泽医药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驳回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管式种植牙,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植牙体(1)、基台(2)、义齿(3)和压缩弹簧(13);所述基台(2)头部内设有通孔(4),该通孔(4)内有弹簧(5),弹簧(5)两端分设有滑块(6);所述义齿(3)内对应设有安装滑块(6)的嵌槽(7);所述植牙体(1)采用多孔钽制件,其孔隙率为60%~70%;所述植牙体(1)中下部的外侧表面对称设有两个轴向刃口(10);该轴向刃口(10)间的植牙体(1)中部外表面还设有间断性螺纹(11);所述植牙体(1)内部设有上下贯穿的穿孔(8);该植牙体(1)底部端面水平分布有与该穿孔(8)连通的导流槽(12);所述压缩弹簧(13)套接固定在植牙体(1)下部外侧表面;其植牙体(1)和基台(2)之间采用管螺纹连接;所述穿孔(8)中上部的侧面设有牙型角为55°的管螺纹;所述基台(2)下部为螺纹杆(9),该螺纹杆(9)与穿孔(8)中上部侧面的牙型角为55°的管螺纹对应配合;所述基台(2)头部为长方体,与其下部螺纹杆(9)采用医用钛合金一体成型,且与义齿(3)对应配合;所述滑块(6)为上端面面积小于下端面面积的直角梯形体;所述导流槽(12)水平分布,且为多个。”
申请人重庆润泽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同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并于2019年2月1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植牙体,其下部外侧表面固定套接压缩弹簧,然而根据本申请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由此形成的种植牙如何应用、压缩弹簧如何实现本申请中提出的技术效果,从而解决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关于压缩弹簧的存在影响刃口对骨组织的切割问题,并不是本申请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关于如何起到对抗交变力,这属于发明蕴含的内在原理与规律,不需要记载在说明书中,而且通常植牙体顶部的近义齿的位置是最容易发生松动的,这会导致植牙体发生倾斜,当植牙体发生倾斜时会使得套设在其上的压缩弹簧的一侧呈拉伸状态,压缩弹簧会试图将它们拉回在一起,从而避免了植牙体的偏移松动。本申请已经对技术方案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就本案而言,本申请说明书实施方式中记载了一种管式种植牙,并记载了其包括固定套接在植牙体1下部外侧表面的压缩弹簧13,在说明书中记载该压缩弹簧的作用在于:通过设置压缩弹簧还很好地对抗了交变力的作用,如受到交变力作用,可回弹至原定位置,避免了偏移松动。
然而,众所周知,在种植牙时对于种植体的固定有严格要求,例如对于植牙体的种植来说,其至少需要外螺纹与牙槽骨的钻孔紧密结合。如本申请中记载,植牙体1设置有两个轴刃口10和间断螺纹11,以使得钻入时阻力更小,钻入更加方便,即表明本申请中通过使得植牙体1钻入骨组织以实现植牙体与牙槽骨的紧密结合。但是,压缩弹簧13位于植牙体下部外侧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是如何安装于牙槽骨内的,由于其的存在,还会影响刃口10的连续性,甚至会将刃口与骨组织分隔开,影响其对于骨组织的切割效果,甚至使其因无法接触骨组织而不能实现切割,从而导致植牙体也无法植入骨组织。再者,压缩弹簧是位于植牙体1与骨组织之间的部件,其的存在必然影响植牙体与骨组织的结合,这也是本领域中要避免的。而在骨组织与植牙体相互牢固结合后,压缩弹簧则被牢固嵌入其间也无法形变或回弹,本领域技术人员亦无法理解其如何能产生变形,进而起到对抗交变力的作用。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虽然在植牙体1的外侧下端套设一压缩弹簧本身并无技术困难,但由此形成的种植牙如何应用、压缩弹簧如何实现本申请中提出的技术效果,从而解决本申请中提出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含糊不清的。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关于压缩弹簧的存在对植牙体安装的影响问题,其是由于加入压缩弹簧后产生的,并非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且由于加入压缩弹簧而导致植牙体无法安装,其必然也无法解决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因此如何解决在植牙体下部外侧表面加入压缩弹簧之后还能正常安装,属于应记载在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内容。
其次,虽然复审请求人结合弹簧自身原理表明其具有将植牙体固定在原位的能力,但并未能针对合议组提出的问题做出阐述,即在使用状态下,在骨组织与植牙体相互牢固结合后,压缩弹簧则被牢固嵌入其间从而无法形变或回弹,其并不能如复审请求人所述那样当植牙体发生倾斜时使压缩弹簧的一侧呈拉伸状态;,而如果其能发生形变,又难以保证植牙体与牙槽骨的相对固定,使得植牙失败。即,即使考虑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本申请仍未能清楚表明其如何实施与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其要实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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