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板栗专用肥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79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556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46172.7
申请日:2015-01-26
复审请求人: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文君
合议组组长:袁营
参审员:周宇
国际分类号:C05G3/00,A01G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46172.7,名称为“一种板栗专用肥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第1-29段),2017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板栗专用肥,其特征在于,每1000kg板栗专用肥中含N 125kg、P2O580kg、K2O 150kg、硼砂7.5kg、EDTA亚铁7.5kg和氯化锌7.5kg;
所述的N来源于尿素;所述的P2O5来源于磷酸二氢钾和过磷酸钙;所述的K2O来源于磷酸二氢钾和氯化钾;
所述的板栗专用肥的制备方法是:将尿素271kg、42kg磷酸二氢钾、320kg过磷酸钙、230kg氯化钾、7.5kg硼砂、7.5kg EDTA亚铁和7.5kg氯化锌混合均匀,以水溶性树脂类为包膜材料进行包膜,包膜厚度为0.25mm,然后进行圆盘造粒,得到板栗专用肥;每1000kg板栗专用肥中含N125kg、P2O5 80kg、K2O 150kg、硼砂7.5kg、EDTA亚铁7.5kg和氯化锌7.5kg;
所述的板栗专用肥的用量是70kg/亩,每年施用一次(采果后施用),增产效果明显。
2. 权利要求2所述的板栗专用肥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将尿素271kg、42kg磷酸二氢钾、320kg过磷酸钙、230kg氯化钾、7.5kg硼砂、7.5kg EDTA亚铁和7.5kg氯化锌混合均匀,以水溶性树脂类为包膜材料进行包膜,包膜厚度为0.25mm,然后进行圆盘造粒,得到板栗专用肥;每1000kg板栗专用肥中含N125kg、P2O5 80kg、K2O 150kg、硼砂7.5kg、EDTA亚铁7.5kg和氯化锌7.5kg。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板栗专用肥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溶性树脂类为水基聚合树脂或水基交联聚合树脂。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板栗专用肥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栗专用肥的颗粒直径为2.5mm。
5.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板栗专用肥应用于板栗的培养种植领域。”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板栗专用肥,对比文件1(CN102992856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公开了一种以生物质颗粒炭为基质的板栗专用缓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板栗专用肥的保护范围是由板栗专用肥的原料组成及其配比决定的,板栗专用肥的施用方法、增产效果并未导致板栗专用肥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故而,板栗专用肥的施用方法和增产效果对板栗专用肥不具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是:(1)使用氯化锌代替硫酸锌,使用EDTA亚铁代替硫酸亚铁,硼肥限定为硼砂,磷肥和钾肥的具体选择不同,有效成分以及原料含量不同;(2)制备方法不同:原料混合的顺序不同,先将原料混合均匀,再包膜、造粒,还进一步公开了包膜的材料、厚度。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板栗专用肥。首先,对比文件1还公开所述的以生物质颗粒炭为基质的板栗专用缓释肥料的总养分含量为32-38%,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所述的总养分是指氮(N)和有效磷(P2O5);其中含氮(N)量为14-16%;含有效磷(P2O5)量为6-8%;含有效钾(K2O) 量为12-14%;针对缺少微量元素的地区或田块,可在本配方中有目的地添加其它微肥,所述其它微肥选自硫酸锌、钼酸铵、硫酸亚铁、硫酸铜的一种或多种;板栗专用一次性底肥中其它微肥(硫酸锌、钼酸铵、硫酸亚铁、硫酸铜等)总含量优选为0.5-1%;各种微肥的纯度优选在90%以上。硼砂是本领域常用硼肥,磷酸二氢钾与磷酸二铵,过磷酸钙与钙镁磷肥,氯化钾与硫酸钾均是本领域常用的肥料,提供的主要营养元素也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相互替换;氯化锌、硫酸锌是本领域常用的锌肥,硫酸亚铁与EDTA亚铁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铁肥,选用氯化锌代替硫酸锌、EDTA亚铁代替硫酸亚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P2O5的含量为6-8%,即60kg-80kg,而根据土壤肥力、板栗营养需求、生长状况,调整其他有效成分以及各原料的含量,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其次,先将各原料混合均匀再造粒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包膜肥料可提高肥料的缓释性能,有效供应整个生长期对养分的需求,是常用的缓释肥,为提高肥料的缓释效果,以及制作成本、制作工艺的需求,选用包膜肥料的方式代替生物质颗粒炭基质肥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而选用水溶性树脂材料进行包膜以提高缓释性能与养分的释放效果,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具体包膜厚度,也可根据缓释时间、板栗生育期长短适当调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栗专用肥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栗专用肥已不具备创造性,在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中已对板栗专用肥的制备方法的进行了详细评述,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进一步的限定了水溶性树脂的种类以及板栗专用肥的颗粒直径。水基聚合树脂、水基交联聚合树脂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水溶性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缓释效果选择。具体颗粒直径,也可根据肥效、缓释时间、板栗生育期长短适当调整,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板栗专用肥应用于板栗的培养种植领域,在权利要求1或2请求保护的板栗专用肥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板栗专用肥应用于板栗的培养种植领域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控制板栗专用肥的各成分的含量,并以水溶性树脂类为包膜材料,通过控制其包膜厚度而控制养分的扩散速率。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具有良好增产效果的板栗专用肥,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任何有关“使板栗增产”的效果记载,也未给出如何通过控制成分含量及缓释速率达到板栗增产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在原料的组成、用量调整、制备方法方面均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利用生物质炭颗粒材料实现缓释,且各组分中还包括本申请中没有的硫元素和锰元素,各组分的用量配比也不相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完全不同。(2)技术效果上,“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述的肥料的肥效相近”属于主观判断。本申请在一年只使用一次的情况下,达到增产30%的效果,“不同肥料对板栗产量和生长的影响”一文中并未记载其施肥方法,如果“不同肥料对板栗产量和生长的影响”一文中采取少量多次的施肥方法,那么其36.6%的增产量并不能代表本领域常规施用缓释肥(一年一次)的情况下的增产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少量多次的施肥的效果远高于一次性施肥。专利号“201610103215.5”公开了一种板栗蛋白包膜缓释肥料,其增产率仅为10%以下,本申请通过应用水溶性树脂包膜控制养分释放,特别规定包膜厚度为0.25mm,在一年只使用一次的情况下,达到增产30%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根据土壤中微量元素状况、板栗营养缺素状况选择添加适当的微量元素,在土壤中锰元素和硫元素足够满足板栗生长的前提下,有动机将其省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氮、磷、钾、微量元素的有效成分含量差异极小,在有效成分含量几乎相同的基础上,肥料的肥效也是相近的,在促进板栗生长、提高板栗产量方面的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对比文件1的肥料能够解决使板栗增产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是相同的。其次,主要区别即是缓释采用的方法不同。包膜缓释是本领域非常常见的缓释方法,为实现肥料的缓释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找缓释方法时,有动机从现有的缓释方法中进行选择,从而选择本领域最常用的包膜法缓释肥料,这种依靠包膜进行缓释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控释肥包膜材料为环境友好材料,如丙烯酸树脂、聚乙二醇、双氰胺、沸石粉、竹炭粉等(例如参见王敦球等《城市小流域水污染控制-桃花江上游来水污染控制技术与示范》,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9年7月),其中竹炭粉是一种生物炭,水溶性树脂,包括合成树脂: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酸、聚甲基丙烯酸、聚乙烯醇、聚乙二醇、聚氧化乙烯、聚乙烯吡咯烷酮、聚马来酸酐、酚醛树脂、环氧树脂(例如参见《化工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树脂与塑料《化工百科全书》专业卷 上下”,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1268页),聚乙二醇和丙烯酸树脂都属于水溶性树脂,因此,水溶性树脂和生物炭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肥料包膜材料。而缓释材料的选择则决定了肥料的缓释机理,但并未有相关证据证明上述缓释材料的调整给本申请肥料的缓释性能带来何种有益影响。此外,肥料产品的保护范围主要是由肥料的组成及其用量决定的,至于板栗专用肥的施用方法、增产效果并未导致板栗专用肥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在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板栗专用肥这一产品的前提下,板栗专用肥的施用方法和增产效果对板栗专用肥不具有限定作用。“不同肥料对板栗产量和生长的影响”中记载,在7月下旬施肥,每亩施肥量为30kg;其施用次数并非是少量多次的常规施肥方法,并且施用量也少于本申请的70kg 每亩,仅施用15:15:15的氮磷钾三元复合肥能达到增产36.6%的效果,对于板栗的增产效果也优于本申请,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是:(1)本申请使用的是氯化锌,而非硫酸锌,使用EDTA亚铁而非硫酸亚铁,且本申请限定了各成分的具体含量;(2)本申请还限定了具体的制备方法为先将各成分混合然后使用水溶性树脂进行包膜,并限定了包膜厚度,对比文件1为将各个肥料成分与生物质碳颗粒和粘结剂混合后分别造粒,然后再进行混合。本申请在说明书实施例中给出了表1和表2,将本申请的专用肥与不加板栗专用肥进行对比,结果显示使用本申请的板栗专用肥后可以有效的提高板栗的产量,增加收入。对于肥料的其他各项性能参数未进行说明。基于上述区别特征以及其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或获得的效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用于板栗的缓释肥料。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板栗专用缓释肥,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可以采用硫酸锌、硫酸亚铁,但是氯化锌、硫酸锌是本领域常用的锌肥,硫酸亚铁与EDTA亚铁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铁肥,选用氯化锌代替硫酸锌、EDTA亚铁代替硫酸亚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替换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P2O5的含量为6-8%,本申请限定的P2O5的含量为80kg,换算后百分含量为8%。对于其他各肥料成分含量的确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土壤肥力、板栗营养需求、生长状况等因素经过简单的实验调剂的。本申请限定的制备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公知常识证据1(参见方天翰主编,《复混肥料生产技术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7月,142-149页)中公开包膜肥料,在包膜材料的选用原则中公开将需要包裹的化肥与包膜材料一同放在流化床中充分混合,以形成均匀的粒状肥料,应能通过包膜的厚度与层数控制肥料养分释放的速度,以充分适应不同作物及不同作物生育期对养分的需求。并具体公开了包膜材料,其中包括合成高分子材料聚乙烯醇、醇酸树脂、丙烯酸酯类树脂等,天然高分子材料包括淀粉、纤维素等。其中聚乙烯醇、醇酸树脂、丙烯酸酯类树脂、淀粉均属于水溶性树脂,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化工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化工百科全书》第15卷,化学工业出版社,1996年,第90页)。可见使用聚乙烯醇、醇酸树脂、丙烯酸酯类树脂、淀粉等水溶性树脂作为包膜材料对肥料进行包膜以控制养分的释放速率即缓释肥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对于具体包膜厚度的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作物情况、板栗的施肥期等因素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栗专用肥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栗专用肥已不具备创造性,且本申请所述的制备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包膜厚度的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作物情况、板栗的施肥期等因素进行调整的,且圆盘造粒也属于本领域常规造粒方法,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根据公知常识证据1-2可知,水基聚合树脂、水基交联聚合树脂均是本领域已知的水溶性树脂且可用于肥料包膜。对比文件1公开其以生物质颗粒炭为基质的板栗专用缓释肥料将各种组份混合造粒,粒径3.35-5.0mm,对于本申请颗粒直径的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肥效、缓释时间、板栗生育期长短在常规范围内适当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板栗专用肥应用于板栗的培养种植领域,所述的板栗专用肥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制备的缓释肥料即是用于板栗。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修改为“一种板栗专用肥在板栗的培养种植领域的应用”,并将权利要求2-5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5点区别。(2)对比文件1的专用肥以硫酸亚铁作为铁肥,而硫酸亚铁是常见的用于土施的无机铁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启示下,可以显而易见的想到的是用无机铁肥制备肥料,而本申请使用的是螯合铁肥,性质较为稳定,且主要是用于茎秆钻孔施用,并非土施的铁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用螯合铁肥替代无机铁肥。(3)对比文件1以颗粒炭为基质材料,利用其多微孔、强吸附能力,与板栗生长发育所必需的氮、磷、钾及其他营养元素复合,从而达到缓释效果,利用的是生物质颗粒炭的吸附能力达到缓释效果。现有技术《复混肥料生产技术手册》侧重点在于制备包膜肥料的原则为肥料与包膜材料的混合均匀性,并未对包膜肥料的缓释性能进行详细研究。而本申请制备的缓释肥可全年缓慢释放肥料,提供板栗全年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养料。(4)根据板栗的需肥规律,合理施肥是获得高产、稳产的重要措施,目前板栗施用的肥料主要是速效性化学肥料,而本领域公知,常规缓释肥料的肥效要低于速效肥的肥效。现有常规缓释肥对板栗的增产程度仅在10%以下,本申请缓释肥能达到30%的增产,是通过应用水溶性树脂包膜控制养分释放,且特别规定了包膜厚度以控制养分释放期的长短,专一适用于板栗栽培。(5)对比文件1的肥料春天萌芽前一次施入,施用量为80-100kg/亩,周期为1年,本申请是在采果后施用,施用量为70 kg/亩,且每亩增产量为30%,效果进步性显著。
答复复审通知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板栗专用肥在板栗的培养种植领域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栗专用肥,每1000kg板栗专用肥中含N125kg、P2O580kg、K2O 150kg、硼砂7.5kg、EDTA亚铁7.5kg和氯化锌7.5kg;
所述的N来源于尿素;所述的P2O5来源于磷酸二氢钾和过磷酸钙;所述的K2O来源于磷酸二氢钾和氯化钾;
所述的板栗专用肥的制备方法是:将尿素271kg、42kg磷酸二氢钾、320kg过磷酸钙、230kg氯化钾、7.5kg硼砂、7.5kg EDTA亚铁和7.5kg氯化锌混合均匀,以水溶性树脂类为包膜材料进行包膜,包膜厚度为0.25mm,然后进行圆盘造粒,得到板栗专用肥;每1000kg板栗专用肥中含N125kg、P2O580kg、K2O 150kg、硼砂7.5kg、EDTA亚铁7.5kg和氯化锌7.5kg;
所述的板栗专用肥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溶性树脂类为水基聚合树脂或水基交联聚合树脂;
所述的板栗专用肥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栗专用肥的颗粒直径为2.5mm;
所述的板栗专用肥的用量是70kg/亩,每年施用一次,在采果后施用,增产效果明显。”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第1-29段),2019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
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板栗专用肥在板栗培养种植领域的应用(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以生物质颗粒炭为基质的板栗专用缓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具体公开板栗专用缓释肥料含有:1).生物质颗粒炭;和 2).粘结剂;3).氮肥、磷肥、钾肥及微量元素肥料中的一种或几种;按重量百分比含量:生物质颗粒炭的含量为10-50%;所述的以生物质颗粒炭为基质的板栗专用缓释肥料的总养分含量为32-38%;所述总养分是指氮(N)或/和有效磷(P2O5) 或/和有效钾(K2O),其中含氮(N)量为14-16%;含有效磷(P2O5)量为6-8%;含有效钾(K2O) 量为12-14%;所述的生物质颗粒炭为玉米芯颗粒炭、稻壳颗粒炭、花生壳颗粒炭、秸秆颗粒炭、蘑菇盘颗粒炭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的氮肥为尿素、硝酸铵、硫酸铵、氯化铵以及任何其它含氮肥料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的磷肥为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硝酸磷肥以及任何含磷肥料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的钾肥为硫酸钾、氯化钾、磷酸二氢钾以及任何其它含钾肥料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的微量元素肥料为硼、锌、锰、铁、铜或钼等微量元素肥料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粘结剂为膨润土或/和粘土。并进一步公开为了起到更好的缓释效果,根据板栗需肥特点,以生物质颗粒炭为基质的板栗专用缓释肥料同时含有下述各种成分最有效:1)生物质颗粒炭;和2)粘结剂;和3)尿素、磷酸二铵、钙镁磷肥、硫酸钾、硫酸锰和硼砂。针对缺少微量元素的地区或田块,可在本配方中有目的地添加其它微肥,所述其它微肥选自硫酸锌、钼酸铵、硫酸亚铁、硫酸铜的一种或多种。板栗专用一次性底肥中其它微肥(硫酸锌、钼酸铵、硫酸亚铁、硫酸铜等)总含量优选为0.5-1%,各种微肥的纯度优选在90%以上。所述以生物质颗粒炭为基质的板栗专用缓释肥料的制备工艺包括将各种组份混合造粒,粒径3.35-5.0mm。在春天萌芽前一次施入,免追肥(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5页)。在实施例中具体公开按照下述步骤以重量比或重量百分比混合:(1) 取含氮(N)量为46%的大颗粒尿素,80目的生物质颗粒炭微粒,按79.8%、20.2%的比例混合,利用带有加热功能的圆盘式造粒机(肥料制备过程中的常用机械)进行包衣,制成含氮(N)量36.71%的单质缓释氮肥;(2) 取含氮(N)量为18%,含有效磷(P2O5)量为46%的磷酸二铵粉、80目的生物质颗粒炭微粒和粘结剂,按76.9%、17. 5%和5.6%的比例混合,用KP-300型有机肥造粒机进行压力造粒,制成含氮(N)量13.84%,含有效磷(P2O5)量为35.37%的氮磷复合肥;(3)取含有效磷(P2O5)量为15%的钙镁磷肥、80目的生物质颗粒炭微粒和粘结剂,按77.5%、17. 1%和5.4%的比例混合,用KP-300型有机肥造粒机进行压力造粒,制成含有效磷(P2O5)量为11.63%的缓释磷肥;(4) 取含有效钾(K2O)量为50%的硫酸钾、80目的生物质颗粒炭微粒、粘结剂、含锌量为98%的硫酸锰和硼肥(农资商店均可买到),按71.4%、17.6%、5.6%、2.7%、2.7%的比例混合,用KP-300型有机肥造粒机进行压力造粒,制成含钾量35. 70%的钾、锰、硼复合肥;可进一步复混:将(1)、(2)、(3)和(4)的制成品按35.1%、15.6%、12.9%和36.4%的比例复混,并用ZLC-300型搅拌机(肥料制备过程中的常用机械)搅拌均匀;也可进一步添加0.5%的硫酸锌和0.5%的硫酸铜,或添加1%的硫酸亚铁,用ZLC-300型搅拌机(肥料制备过程中的常用机械)搅拌均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实施例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是:(1)权利要求1的板栗专用肥使用的是氯化锌,而非硫酸锌,使用EDTA亚铁而非硫酸亚铁,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成分的具体含量;(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具体的制备方法为先将各成分混合然后使用水溶性树脂进行包膜,并限定了包膜厚度、肥料的颗粒直径、水溶性树脂,对比文件1为将各个肥料成分与生物质碳颗粒和粘结剂混合后分别造粒,然后再进行混合;(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施用方法。
本申请在说明书中具体记载:与传统施肥相比,本申请的专用肥能够使板栗产量提高约30%,其经济效益十分可观。制备得到的板栗专用肥颗粒色泽均匀,养分含量和释放速率稳定,产品容易储藏、包装、运输和施用,成本低廉,可以应用于大规模的板栗种植(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在说明书实施例中给出了表1和表2,将本申请的专用肥与不加板栗专用肥进行对比,结果显示使用本申请的板栗专用肥后可以有效的提高板栗的产量,增加收入。然而本申请对于肥料的其他各项性能参数未进行说明,在具体实施例中也并未说明采用的水溶性树脂的具体种类。基于上述区别特征以及其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或获得的效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用于板栗的缓释肥料并用于板栗种植。
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板栗专用缓释肥,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可以采用硫酸锌、硫酸亚铁,但是氯化锌、硫酸锌是本领域常用的锌肥,硫酸亚铁与EDTA亚铁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铁肥,选用氯化锌代替硫酸锌、EDTA亚铁代替硫酸亚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替换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P2O5的含量为6-8%,本申请限定的P2O5的含量为80kg,换算后百分含量为8%。对于其他各肥料成分含量的确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土壤肥力、板栗营养需求、生长状况等因素经过简单的实验调剂的。
本申请限定的制备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公知常识证据1(参见方天翰主编,《复混肥料生产技术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7月,142-149页)中公开包膜肥料,在包膜材料的选用原则中公开将需要包裹的化肥与包膜材料一同放在流化床中充分混合,以形成均匀的粒状肥料,应能通过包膜的厚度与层数控制肥料养分释放的速度,以充分适应不同作物及不同作物生育期对养分的需求。并具体公开了包膜材料,其中包括合成高分子材料聚乙烯醇、醇酸树脂、丙烯酸酯类树脂等,天然高分子材料,包括淀粉、纤维素等。其中聚乙烯醇、醇酸树脂、丙烯酸酯类树脂、淀粉,即为本申请限定的水基聚合树脂,均属于水溶性树脂,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化工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化工百科全书》第15卷,化学工业出版社,1996年,第90页)。可见使用聚乙烯醇、醇酸树脂、丙烯酸酯类树脂、淀粉等水溶性树脂作为包膜材料对肥料进行包膜以控制养分的释放速率即缓释肥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对于具体包膜厚度的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作物情况、板栗的施肥期等因素进行调整的。且本申请也未对肥料的厚度提供任何实验数据。对比文件1公开其以生物质颗粒炭为基质的板栗专用缓释肥料将各种组份混合造粒,粒径3.35-5.0mm,对于本申请颗粒直径的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肥效、缓释时间、板栗生育期长短在常规范围内适当调整的。圆盘造粒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造粒方法。
本申请限定的具体的施用方法如施用量、施用周期以及时间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简单的实验调节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所使用的大多数的肥料成分,如尿素、磷酸二氢钾、过磷酸钙、氯化钾、硼砂,虽然没有公开使用氯化锌和EDTA铁盐,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缺少微量元素的地区或田块,可在配方中有目的地添加其它微肥,所述其它微肥选自硫酸锌、钼酸铵、硫酸亚铁、硫酸铜的一种或多种。虽然公开的锌盐和铁盐的形式不同于本申请,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进行调节。无论是螯合铁EDTA铁盐还是硫酸亚铁均属于本领域已知常规的肥料铁的提供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虽然与本申请不同,但是公知常识证据1-2(具体公开的内容可参见审查意见部分)已经明确公开采用各种树脂或者天然高分子材料对肥料进行包膜,并如何进行包膜厚度的选择。并公开施用包膜肥料优点即有减少化肥的养分流失,显著提高化肥的利用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也有能力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肥料的基础上,使用水溶性树脂对其进行包膜,并预期包膜肥料相对于非包膜肥料,具有缓释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包膜厚度进行调整,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水溶性树脂的具体种类,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包膜厚度对提高板栗的产量有何效果。
对于施肥的周期、施肥量以及施肥时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作物种类、土壤状况等因素进行调剂的。
本申请虽然给出了增产的效果数据,但是其是将本申请的板栗专用肥与不施用肥料的情况进行对比,施用肥肯定比不用肥料能够增加产量,这种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并无证据证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在增产方面有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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