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49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746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45292.4
申请日:2014-11-1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亚楠
合议组组长:张明霞
参审员:王艳臣
国际分类号:G06F11/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不能由该对比文件给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45292.4,名称为“一种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4项;2014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内置的电池单元,与所述电池单元连接的电池管理单元及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连接的系统端控制器,所述电池单元不能从所述电子设备中取出,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电池单元的当前工作模式处于工作模式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打开所述电子设备中的可控晶体管;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获得由电子设备的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至少一个参数信息;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参数信息,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是否需要将所述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休眠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将所述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所述休眠模式,以及关闭所述可控晶体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获得至少一个参数信息,具体为: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获得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第一控制指令。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至少一个参数信息,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是否需要将所述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休眠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所述第一控制指令是否为一预设控制指令,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是否需要将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休眠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其中,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表明需要将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所述休眠模式。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控制指令为所述预设控制指令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获得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第一控制 指令,具体包括: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获得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第一指令,及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执行所述第一指令的第一时刻;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获得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第二指令,及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执行所述第二指令的第二时刻;
其中,在所述第一时刻与所述第二时刻间的第一时间差小于第一预设时长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接收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所述第一控制指令。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控制指令具体为所述预设控制指令时,在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获得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第一控制指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执行所述第一控制指令,以将所述可控晶体管的当前开关状态从第一状态调整为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所述第二状态是为关闭状态还是打开状态,获得第三判断结果。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三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可控晶体管处于所述打开状态时,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是否需要将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休眠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所述电池单元在第三时刻的第一当前容量值是否小于一预设电池容量,获得第四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四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中的存储计时器执行第一计时命令,以获得第一计时时长值。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第四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中的存储计时器执行计时命令,以获得第一计时时长值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检测获得所述电池单元在所述第三时刻之后的第四时 刻的第一当前电流值;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所述第一当前电流值是否大于一预设电流值,获得第五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五判断结果为是时,将所述存储计时器计时获得的所述第一计时时长值调整为零,所述存储计时器执行与所述第一计时命令不同的第二计时命令,以获得第二计时时长值。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所述第一当前电流值是否大于一预设电流值,获得第五判断结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五判断结果为否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所述第二计时时长值是否大于一预设计时时长值,获得第六判断结果;
其中,在所述第六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第六判断结果即为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需要将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所述休眠模式。
9.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将所述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所述休眠模式,以及关闭所述可控晶体管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判断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是否处于睡眠模式,获得第七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七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是否接收到所述系统端管理器发送的一预设通讯命令,获得第八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八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将所述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休眠模式调整为所述工作模式,以及控制所述可控晶体管处于所述打开状态。
10.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将所述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 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所述休眠模式,以及关闭所述可控晶体管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是否接收到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一解锁指令,获得第九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九判断结为是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将所述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休眠模式调整为所述工作模式,以及控制所述可控晶体管处于所述打开状态。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是否接收到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一解锁指令,获得第九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获得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第三指令,及执行所述第三指令的第五时刻;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获得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第四指令,及执行所述第四指令的第六时刻;
判断所述第五时刻与所述第六时刻间的第二时间差是否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长,获得第十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十判断结果,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是否接收到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一解锁指令,获得第九判断结果;
其中,在所述第十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第九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接收到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所述解锁指令。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判断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是否处于睡眠模式,获得第七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检测获得所述电池单元在第五时刻的第二当前电流值;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所述第二当前电流值是否大于所述预设电流值,获得第十一判断结果;
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是否与所述系统端控制器间存在一通讯命令,获得第十二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十一判断结果和所述第十二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存储计时器执行第三计时命令,以获得第三计时时长值,判断所述第三计时时长值是否大于第二预设时间值,获得第十三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十一判断结果,及所述第十三判断结果,系统端控制器判断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是否处于睡眠模式,获得第七判断结果;
其中,在所述第十一判断结果,及所述第十三判断结果均为是时,所述第七判断结果为是,表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处于所述睡眠模式。
13.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可控晶体管;
内置的电池单元,其中,在所述电池单元处于工作模式时,所述可控晶体管处于打开状态,所述电池单元不能从所述电子设备中取出;
与所述电池单元连接的电池管理单元;
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连接的系统端控制器;
其中,在所述电池单元的当前工作模式处于所述工作模式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用于获得由电子设备的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至少一个参数信息;以及基于所述至少一个参数信息,判断是否需要将所述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休眠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以及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将所述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所述休眠模式,以及控制所述可控晶体管处于与所述打开状态不同的关闭状态。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具体用于在所述电池单元的当前工作模式处于所述工作模式时,获得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第一控制指令。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还具体用于判断所述第一控制指令是否为一预设控制指令,获得第二判断结果;以及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是否需要将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休眠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其中,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 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表明需要将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所述休眠模式。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还具体用于在所述第一控制指令为所述预设控制指令时,获得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第一指令,及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执行所述第一指令的第一时刻;以及获得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第二指令,及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执行所述第二指令的第二时刻;其中,在所述第一时刻与所述第二时刻间的第一时间差小于第一预设时长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接收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所述第一控制指令。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还用于执行所述第一控制指令,以将所述可控晶体管的当前开关状态从第一状态调整为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以及判断所述第二状态是为所述关闭状态还是所述打开状态,获得第三判断结果。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所述电池单元在第三时刻的第一当前容量值是否小于一预设电池容量,获得第四判断结果;以及用于在所述第四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存储计时器执行第一计时命令,以获得第一计时时长值。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还用于检测获得所述电池单元在所述第三时刻之后的第四时刻的第一当前电流值;以及判断所述第一当前电流值是否大于一预设电流值,获得第五判断结果;以及在所述第五判断结果为是时,将所述存储计时器计时获得的所述第一计时时长值调整为零,所述存储计时器执行与所述第一计时命令不同的第二计时命令,以获得第二计时时长值。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第五判断结果为否时,判断所述第二计时时长值是否大于一预设计 时时长值,获得第六判断结果;其中,在所述第六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第六判断结果即为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需要将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所述休眠模式。
21. 如权利要求13-2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端控制器用于判断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是否处于睡眠模式,获得第七判断结果;所述电池管理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七判断结果为是时,判断是否接收到所述系统端管理器发送的一预设通讯命令,获得第八判断结果;以及在所述第八判断结果为是时,将所述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休眠模式调整为所述工作模式,以及控制所述可控晶体管处于所述打开状态。
22. 如权利要求13-2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还用于判断是否接收到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一解锁指令,获得第九判断结果;以及在所述第九判断结为是时,将所述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休眠模式调整为所述工作模式,以及控制所述可控晶体管处于所述打开状态。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还具体用于获得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第三指令,及执行所述第三指令的第五时刻;以及用于获得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第四指令,及执行所述第四指令的第六时刻;以及用于判断所述第五时刻与所述第六时刻间的第二时间差是否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长,获得第十判断结果;以及基于所述第十判断结果,判断是否接收到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一解锁指令,获得第九判断结果;其中,在所述第十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第九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接收到由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所述解锁指令。
24.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还具体用于检测获得所述电池单元在第五时刻的第二当前电流值;以及判断所述第二当前电流值是否大于所述预设电流值,获得第十一判断结果;以及判断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是否与所述系统端控制器间存在一通讯命令,获得第十二判断结果;以及在所述第十一判断结果和所述第十二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存储计 时器执行第三计时命令,以获得第三计时时长值,判断所述第三计时时长值是否大于第二预设时间值,获得第十三判断结果;所述系统端控制器还具体用于基于所述第十一判断结果,及所述第十三判断结果,判断所述电池管理单元是否处于睡眠模式,获得第七判断结果;其中,在所述第十一判断结果,及所述第十三判断结果均为是时,所述第七判断结果为是,表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处于所述睡眠模式。”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869927A,公开日:2014年06月18日。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中电池单元的工作模式和休眠模式是通过可控晶体管进行切换的;(2)该权利要求的电池单元不能从电子设备中取出,在获得至少一个参数信息后,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是否需要将电池单元的当前工作模式从工作模式调整为休眠模式,在判断为是时进行调整电池单元的当前工作模式为休眠模式。该区别技术特征(1)、(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12、15-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2、14-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开关与本申请中的可控晶体管不同;(2)对比文件1中电池与电子设备之间存在连接和拔出两种位置关系,与本申请中电池单元与电子设备仅一种始终连接的位置关系的应用环境不同,对比文件1不存在“在电子设备连接到电池之后”要判断电池单元工作模式,并根据工作模式控制电池管理单元工作状态及开关元件状态的需求;(3)对比文件1中电池是必须从电子设备中拔出的,否则将无法检测到电池与电脑的连接状态,无法进行控制;(4)本申请中的“系统控制器”主动向电池管理单元发送参数信息,该参数信息是作为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是否需要将电池单元的当前工作模式从工作模式调整为睡眠模式的判断依据。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单元通过执行控制指令控制电池管理器的功耗模式,是一个被动的执行器件,与本申请中的“系统控制器”不同;本申请中的“至少一个参数信息”与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指令”产生的条件及作用均不相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具体理由为:(1)对比文件1的启示不仅是具体的根据“电池与电脑是否连接”来判断是否要改变电池的工作模式,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明确给出在电池处于非工作状态时根据控制指令切换到运输模式,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来看,其主要目的也是在电池处于非工作状态时将工作模式切换为休眠模式,重点在于电池是否处于非工作状态,两者是同样的情形,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应的启示。(2)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单元”与电池管理器连接且隐含公开了向电池管理器发送控制指令,显然电池管理器需要对控制指令的内容进行判断来执行该控制指令,对比文件1的“控制指令”对应本申请的“至少一个参数信息”,对比文件1中的“电池管理器”与本申请的“电池管理单元”是对应的,公开了本申请的判断主体,而电池管理单元的判断及调整步骤已经作为区别技术特征给予说理,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对比文件1的“第一控制指令”对应本申请的“至少一个参数信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池管理单元作为判断依据的参数。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具体应用场景并不排斥,同样是电池处于非工作状态且电池可能会过度放电时进行工作模式的切换,仅仅是判定电池是否处于非工作状态的标准不同,而内置电池被取出还是处于长期运输或储存,均是处于非工作状态且电池可能会过度放电的常见情形,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且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实现根据电池的实际工作状态来对电池休眠模式的及时打开或关闭,进而有效保护电池而避免过放的技术效果。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的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4项;2014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不能由该对比文件给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869927A,公开日:2014年06月18日。
(2-1)权利要求1-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4]-[0066]段,图1-2):电子设备包括电池主体201,以笔记本电脑进行举例说明,在笔记本电脑中都设置有一内置电池(相当于电子设备包括一内置的电池单元);电池管理器202,与所述电池主体连接,用于控制所述电池主体放电或者是停止放电(相当于与所述电池单元连接的电池管理单元);获取单元203,用于获得用于控制所述电池的工作模式的控制指令;控制单元204,用于当通过执行所述控制指令使所述电池处于运输模式时,控制所述电池管理器处于功耗为第一功耗的第一模式,当通过执行所述控制指令使所述电池处于供电模式时,控制所述电池管理器处于功耗为第二功耗的第二模式,其中,所述第一功耗低于所述第二功耗(相当于与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连接的系统端控制器)。当该电池从笔记本电脑中拔出时,该电池的控制电路将检测该电池是否从笔记本电脑中的拔出,当检测到该电池从笔记本电脑中拔出时,则该控制电路将控制电路中的开关元件断开,从而该电池将停止对外放电,同时该电池将检测与笔记本电脑断开连接的时间,并且在该控制电路中还保存有一个预设时间,当电池与笔记本电脑的断开时间超过预设时间之后,该控制电路将切换工作模式,具体来讲就是该控制电路将从正常的工作模式切换到休眠模式,在休眠模式下该控制电路中的部分电子元件将停止工作(也即当检测到电池从笔记本电脑中拔出时,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所述休眠模式)。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通过控制可控晶体管的打开和关闭实现工作模式和休眠模式的调整;对比文件1中通过控制电子元件的工作状态实现工作模式和休眠模式的调整;(2)权利要求1中所述电池单元不能从所述电子设备中取出,所述电池管理单元获得由电子设备的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至少一个参数信息;基于所述至少一个参数信息,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是否需要将所述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休眠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所述电池管理单元将所述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所述休眠模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具体实现电池单元工作状态的调整;(2)电池单元不能从电子设备中取出的情形如何防止电池过度放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可控晶体管是电池领域中常用的开关控制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可控晶体管实现对电池工作模式的调整,即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内置电池未安装到笔记本电脑上时,电池主体还会继续向该电池的控制芯片持续放电,导致电池功耗增加”。为解决上述问题,对比文件1采用的方式是:检测所述电池是否与一电子设备连接,并生成一检测结果;当所述检测结果表征所述电池未与所述电子设备连接时,则生成用于控制所述工作模式处于所述运输模式的第一控制指令;通过执行该控制指令使该电池处于运输模式(也即检测到电池未与所述电子设备连接)时,控制该电池管理器处于功耗为第一功耗的第一模式(即休眠模式)。当用户将电池从笔记本电脑中拔除时,电池中的控制电路检测到该电池与笔记本电脑断开连接,此时该控制电路将直接控制所述开关元件断开。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调整电池管理器和电池主体工作模式的触发条件在于是否存在电池与电子设备连接关系的改变,只有检测到电池与电子设备断开连接时才启动工作模式的调整以减少电池功耗;在电池与电子设备连接时,仅涉及通过判断电池与电子设备处于连接状态所持续的时间以控制工作模式处于供电模式,并不涉及在连接时从工作模式调整到休眠模式以解决电池过度放电的问题。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内容,并不能获得如何在电池单元与电子设备保持连接状态下,将电池的工作模式调整到休眠模式以防止过度放电的技术启示和教导。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特征的应用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现了在电池保持连接状态下根据电池的实际工作状态来调整电池的工作模式,获得了避免电池在连接过程中不能及时休眠而导致过度放电的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13-2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是与权利要求1-12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12时论述的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的理由及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中未对非工作状态进行具体限定,但基于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技术方案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非工作状态是电池与电子设备断开连接,处于运输模式时的状态,并且,电池处于非工作状态时根据控制指令切换到休眠模式的触发条件是检测到电池与电子设备断开连接。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不能获得如何在电池单元与电子设备保持连接状态下,将电池的工作模式调整到休眠模式以防止过度放电的技术启示和教导。(2)对比文件1中虽然隐含公开了控制单元向电池管理器发送控制指令,但该控制指令是由获取单元中的检测模块在检测到电池与电子设备的连接状态为断开时,通过获取单元中的指令生成模块生成的,即该控制指令是由获取单元基于电池与电子设备的连接状态生成并发送至控制单元的,对比文件1中的判断主体是获取单元,电池管理器则是用于接收控制指令并通过执行该控制指令来调整工作模式,而本申请中的判断主体则是电池管理单元,电池本身处于连接的状态下,电池管理单元通过获得由电子设备的所述系统端控制器发送的至少一个参数信息;基于所述至少一个参数信息,电池管理单元判断是否需要将所述电池单元的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从所述工作模式调整为休眠模式,该技术手段并不属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一控制指令”是获取单元基于电池与电子设备的连接状态的改变而生成的,其作用是使得电池管理器通过执行该指令直接调整工作模式,而本申请中的“至少一个参数”是电池管理单元从系统端控制器获得的,不需要对电池连接状态进行判断,其作用是使得电池管理单元可以通过该至少一个参数判断是否需要将所述电池单元的当前工作模式从工作模式调整为休眠模式,即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控制指令”与本申请中的“至少一个参数”的产生条件及具体作用均不相同。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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