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马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53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67880
优先权日:2014-12-09
申请(专利)号:201410798156.9
申请日:2014-12-19
复审请求人: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苏洁
合议组组长:武瑛
参审员:丁小汀
国际分类号:H02K21/14,H02K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98156.9、名称为“马达”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2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说明书第1-13页,2015年01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申请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马达,包括:
一个马达壳,该马达壳内部设有一个容置空间,且该马达壳设有一个第一枢接部,该第一枢接部设有一个容置槽;
一个轴承组件,该轴承组件可活动地结合于上述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该轴承组件包括一个轴承座及一个第一轴承,该轴承座设有一个定位槽及连通该定位槽的一个开口,该第一轴承经由该开口结合于该定位槽,该轴承组件的轴承座的外侧周壁设有一个导引部,该轴承座的导引部为导弧面,该导引部用以使该轴承组件能够于该容置槽内活动;
一个定子,该定子设置于上述马达壳的容置空间;
一个转子,该转子包括一个转轴及一个永久磁铁,该转轴可旋转地穿伸结合于上述第一轴承,该永久磁铁结合于该转轴并与上述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上述第一枢接部槽内侧周壁形成一个圆弧面,上述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该导弧面的曲率与上述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马达壳的相对两端分别设有上述第一枢接部及一个第二枢接部,该第二枢接部亦设有一个容置槽,该第二枢接部的容置槽另设置一个第二轴承,该转轴可旋转地同时穿伸结合于上述第一轴承及该第二轴承。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枢接部设有多个挡块,上述轴承组件的轴承座的开口周缘设有多个凸块,该多个凸块分别位于该第一枢接部的任两个相邻的多个挡块之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轴承组件的轴承座设有一个承载部,该承载部周缘设有一侧壁部,该承载部及该侧壁部共同构成上述定位槽。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定位槽的内侧槽壁各形成多个固定肋,该多个固定肋环绕并紧抵于该第一轴承的外侧周壁。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马达壳包括一个壳体及一个封盖,该壳体及该封盖相互结合构成该马达壳,上述第一枢接部设置于该封盖位于该容置空间的一个内侧面,上述第二枢接部设置于该壳体朝向于该封盖的一个内侧面。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枢接部自该封盖的内侧面形成上述容置槽。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二枢接部自该壳体的内侧面形成上述容置槽。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转子的转轴的一端穿伸至该马达壳的外部。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转子的转轴的相对两端均穿伸至该马达壳的外部。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轴承组件与上述转子之间设置一个弹性组件。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轴承组件的轴承座与上述容置槽之间形成一个活动间隙。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轴承座的导引部或承载部形成一个环凸缘,该轴承座与上述容置槽之间借助该环凸缘形成接触。
14.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轴承座的导引部或承载部形成至少一个凸点,该轴承座与上述容置槽之间借助该至少一个凸点形成接触。
15. 一种马达,包括:
一个马达壳,该马达壳内部设有一个容置空间,且该马达壳的相对两端分别设有一个第一枢接部及一个第二枢接部,该第一枢接部及该第二枢接部分别设有一个容置槽;
两个轴承组件,该二轴承组件分别可活动地结合于上述第一枢接部及第二枢接部的容置槽,该二轴承组件各包括一个轴承座及一个第一轴承,该轴承座设有一个定位槽及连通该定位槽的一个开口,该第一轴承经由该开口结合于该定位槽,该二轴承组件的轴承座的外侧周壁设有一个导引部,该轴承座的导引部为导弧面,该导引部用以使该轴承组件能够于该容置槽内活动;
一个定子,该定子设置于上述马达壳的容置空间;
一个转子,该转子包括一个转轴及一个永久磁铁,该转轴可旋转地穿伸结合于上述二轴承组件的第一轴承,该永久磁铁结合于该转轴并与上述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上述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内侧周壁形成一个圆弧面,上述一个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该导弧面的曲率与上述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枢接部设有多个挡块,上述一个轴承组件的轴承座的开口周缘设有多个凸块,该多个凸块分别位于该第一枢接部的任两个相邻的多个挡块之间。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二枢接部的容置槽内侧周壁形成一个圆弧面,上述另一个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另一个轴承座的导引部为导弧面,该导弧面的曲率与上述第二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二枢接部设有多个挡块,上述另一个轴承组件的轴承座的开口周缘设有多个凸块,该多个凸块分别位于该第二枢接部的任两相邻的多个挡块之间。
2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二轴承组件的轴承座各设有一个承载部,该承载部周缘设有一个侧壁部,该承载部及该侧壁部共同构成上述定位槽。
21.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定位槽的内侧槽壁各形成多个固定肋,该多个固定肋环绕并紧抵于该第一轴承的外侧周壁。
22.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马达壳包括一壳体及一封盖,该壳体及该封盖相互结合构成该马达壳,上述第一枢接部设置于该封盖位于该容置空间的一个内侧面,上述第二枢接部设置于该壳体朝向于该封盖的一个内侧面。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枢接部自该封盖的内侧面形成上述容置槽。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二枢接部自该壳体的内侧面形成上述容置槽。
25.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转子的转轴的一端穿伸至该马达壳的外部。
2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转子的转轴的相对两端均穿伸至该马达壳的外部。
2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至少一个轴承组件与上述转子之间设置一个弹性组件。
2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至少一个轴承组件的轴承座与上述容置槽之间形成一个活动间隙。
29.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轴承座的导引部或承载部形成一个环凸缘,该轴承座与上述容置槽之间借助该环凸缘形成接触。
30.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轴承座的导引部或承载部形成至少一个凸点,该轴承座与上述容置槽之间借助该至少一个凸点形成接触。”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03504340U,公告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2:CN 101140013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2日;
对比文件3:CN 104033493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轴承座设有一个定位槽及连通该定位槽的一个开口,该第一轴承经由该开口结合于该定位槽;转子体为永久磁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其它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9-11、13-14、17-18、25-27、29-3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6-8、16、19、22-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权利要求4-5、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权利要求12、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4、16-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该轴承座的导引部为导弧面,第一枢接部槽内侧周壁形成一个圆弧面,轴承座的导引部与圆弧面贴接,导弧面的曲率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对比文件1前端支架3的轴承室为圆锥面,且轴承套为球体剖切的球面,使该轴承套与支架轴承室为线接触,即对比文件1轴承套与支架轴承室的曲率不同,通过上述特征,能够达到提升马达整体组装便利性的效果,对比文件2-3均未公开上述特征;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接触面积小的支架轴承室与轴承套(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与现有技术相比,本申请接触面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支架轴承室与轴承套设置为曲率完全相同,以增加接触面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第29段的记载,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一样都能解决“偏轴校正”的问题,达到“提升马达整体组装便利性的效果”,权利要求1和15仅记载了“轴承座的导引部与圆弧面贴接,导弧面的曲率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并未记载两者为面接触贴接还是线接触贴接,曲率是完全相同还是部分相同,曲率是指圆周方向的曲率还是沿轴方向的曲率,对比文件1至少公开了支架轴承室与轴承套线接触部分的圆锥面的曲率与轴承套外球面的曲率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提供一种接触面积小的支架轴承室与轴承套”是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的中国专利所要达到的目的(在该中国专利原文中有记载),并非对比文件1所要达到的目的,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段,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目的一样都是实现电机的自动调心,在此基础上,将导弧面的曲率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设计为相同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定子设置于马达壳的容置空间,转子体为永久磁铁,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导弧面的曲率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6-11、13-14、20、22-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权利要求5、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权利要求12、28-3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它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4、16-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该轴承座的导引部为导弧面,第一枢接部槽内侧周壁形成一个圆弧面”,未公开特征“轴承座的导引部与圆弧面贴接,导弧面的曲率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轴承座为球体剖切而成,轴承室即容置槽为内圆锥面,即面向转子体7的一端较大、另一端较小,由此可知,轴承座的导引部为球体表面,球体表面必然为弧形面,因此轴承座的导引部为导弧面,而轴承室为内圆锥面,圆锥面的表面也为弧状的,因此第一枢接部槽内侧周壁形成一个圆弧面;对于本申请的特征“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导弧面的曲率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轴承座的外球面与圆锥形的轴承室为线接触配合,从而实现自动调心。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便于调整轴承相对位置的一种结构,对于自动调心的结构,采用“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导弧面的曲率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的方式或是“导引部与容置槽线接触”的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贴接的方式和线接触的方式各自具有优势和劣势:采用贴接的方式稳固性强,然而自动调心的灵活度相对较小,采用线接触的方式稳固性相对较差,但是自动调心的灵活度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使用的需要采用贴接或线接触中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自动调心;同时,一方面,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加工方便,且噪音低、滚珠轴承寿命长、低压启动性好、转速稳定、效率较高、能够自动调心的微型电机,并不是提供一种接触面积小的支架轴承室与轴承套(接触面积小为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提到的文献所要达到的目的),另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所追求的技术效果,如前面评述,“轴承座的导引部与圆弧面贴接,导弧面的曲率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8项)。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说明书的部分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说明书的部分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5中,删除权利要求12、28,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导引部216可以与该圆弧面122、132贴接,且使该轴承座21更容易于该容置槽121、131的空间内活动以进行偏轴校正,且可以使该轴承座21及该容置槽之间有更大的活动裕度,可以达到更容易于容置槽中微调位置以精确对位轴心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的前端轴承套17结合于轴承室后,底部形成平齐,且无法于该前端轴承套底部再形成间隙,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14的间隙并非为供容置槽与轴承座抵接时可相对转动的间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14的间隙包含了容置槽的部分内侧周壁以使该轴承座与该容置槽之间具有部分未接触的距离,即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14的间隙位于该轴承座21底部及该容置槽121、131的内侧周壁之间。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本申请的特征:“该轴承座的导引部为导弧面,该轴承座及容置槽之间形成一活动间隙,该活动间隙未涵盖该导引部与该容置槽内侧周壁的相接触部位,上述第一枢接部槽内侧周壁形成一个圆弧面,上述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该圆弧面的曲率与上述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且上述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内容如下:
“1. 一种马达,包括:
一个马达壳,该马达壳内部设有一个容置空间,且该马达壳设有一个第一枢接部,该第一枢接部设有一个容置槽;
一个轴承组件,该轴承组件可活动地结合于上述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该轴承组件包括一个轴承座及一个第一轴承,该轴承座设有一个定位槽及连通该定位槽的一个开口,该第一轴承经由该开口结合于该定位槽,该轴承组件的轴承座的外侧周壁设有一个导引部,该轴承座的导引部为导弧面,该导引部用以使该轴承组件能够于该容置槽内活动,该轴承座及上述容置槽之间形成一活动间隙,该活动间隙未涵盖该导引部与该容置槽内侧周壁的相接触部位;
一个定子,该定子设置于上述马达壳的容置空间;
一个转子,该转子包括一个转轴及一个永久磁铁,该转轴可旋转地穿伸结合于上述第一轴承,该永久磁铁结合于该转轴并与上述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上述第一枢接部槽内侧周壁形成一个圆弧面,上述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该导弧面的曲率与上述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
“14. 一种马达,包括:
一个马达壳,该马达壳内部设有一个容置空间,且该马达壳的相对两端分别设有一个第一枢接部及一个第二枢接部,该第一枢接部及该第二枢接部分别设有一个容置槽;
两个轴承组件,该二轴承组件分别可活动地结合于上述第一枢接部及第二枢接部的容置槽,该二轴承组件各包括一个轴承座及一个第一轴承,该轴承座设有一个定位槽及连通该定位槽的一个开口,该第一轴承经由该开口结合于该定位槽,该二轴承组件的轴承座的外侧周壁设有一个导引部,该轴承座的导引部为导弧面,该导引部用以使该轴承组件能够于该容置槽内活动,该轴承座及上述容置槽之间形成一活动间隙,该活动间隙未涵盖该导引部与该容置槽内侧周壁的相接触部位;
一个定子,该定子设置于上述马达壳的容置空间;
一个转子,该转子包括一个转轴及一个永久磁铁,该转轴可旋转地穿伸结合于上述二轴承组件的第一轴承,该永久磁铁结合于该转轴并与上述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上述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内侧周壁形成一个圆弧面,上述一个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该导弧面的曲率与上述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28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2018年0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2015年01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申请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203504340U,公告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2:CN 101140013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2日;
对比文件3:CN 104033493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达,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调心的滚珠轴承电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0段,附图1):马达包括:一个马达壳,该马达壳内部设有一个容置空间,且该马达壳设有一个第一枢接部,该第一枢接部设有一个轴承室即容置槽;一个轴承组件,该轴承组件可活动地结合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该轴承组件包括一个轴承座17及一个第一轴承16,由附图1可以看出:该轴承座设有一个定位槽及上端的连通该定位槽的一个开口,第一轴承经由该开口结合于该定位槽,轴承座为球体剖切而成,轴承室即容置槽为内圆锥面,即面向转子体7的一端较大、另一端较小,轴承座的外球面与圆锥形的轴承室为线接触配合,该轴承组件的轴承座的外侧周壁设有一个导引部,该轴承座的导引部为导弧面,该导引部用以使该轴承组件能够于该容置槽内活动;一个定子5;一个转子,该转子包括一个转轴10及一个转子体7,该转轴可旋转地穿伸结合于上述第一轴承,转子体7结合于该转轴并与上述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第一枢接部槽内侧周壁形成一个圆弧面。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定子设置于马达壳的容置空间,转子体为永久磁铁,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导弧面的曲率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轴承座及容置槽之间形成一活动间隙,该活动间隙未涵盖导引部与容置槽内侧周壁的相接触部位。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定子的位置、转子体的材质以及便于调整轴承相对位置的另一种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将定子设置于马达壳的容置空间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永久磁铁也为本领域设置转子体的常用材料;对于特征“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导弧面的曲率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轴承座为球体剖切而成,轴承室即容置槽为内圆锥面,即面向转子体7的一端较大、另一端较小,轴承座的外球面与圆锥形的轴承室为线接触配合,轴承座能够在轴承室中转动,从而实现自动调心。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便于调整轴承相对位置的一种结构,为便于调整轴承座与轴承室的相对位置,采用上述结构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特征“轴承座及容置槽之间形成一活动间隙,该活动间隙未涵盖导引部与容置槽内侧周壁的相接触部位”,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第一轴承16的轴线与第二轴承9 的轴线出现偏差时,前端轴承座17和后端轴承座8就会在各自的轴承室即容置槽中转动,使得两者的轴线趋于重合,从而实现自动调心。采用“轴承组件的轴承座与容置槽之间存在活动间隙且该间隙未涵盖导引部与容置槽内侧周壁的相接触部位”的结构实现轴承座与容置槽之间转动的效果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30段,附图1):马达壳的相对两端分别设有第一枢接部及一个第二枢接部,第二枢接部亦设有一个轴承室即容置槽,第二枢接部的容置槽另设置一个第二轴承9,该转轴可旋转地同时穿伸结合于第一轴承及第二轴承。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轴承固定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3-53段,附图1-6):枢接部设有多个挡块,轴承组件的轴承座23的开口周缘设有多个凸块235,该多个凸块分别位于该枢接部的任两个相邻的挡块之间。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固定轴承座的作用,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比文件1附图1公开了轴承座设有一个承载部(即附图1示出的与轴承底部接触的部分),承载部周缘设有侧壁部(即附图1示出的与轴承侧面接触的部分),承载部与侧壁部共同构成定位槽。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行-第14页第5行,附图1-6):轴承组件的轴承座400设有一个承载部450,承载部周缘设有一侧壁部410,承载部及侧壁部共同构成定位槽,定位槽的内侧槽壁各形成多个固定肋440,该多个固定肋环绕并紧抵于该轴承的外侧周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紧固轴承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7、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30段,附图1):马达壳包括一个后端支架13(即壳体)及一个前端支架3(即封盖),该后端支架和该前端支架相互结合构成该马达壳,第一枢接部设置于该前端支架位于该容置空间的一个内侧面,第二枢接部设置于该后端支架朝向于该前端支架的一个内侧面,第一枢接部自该前端支架的内侧面形成轴承室即容置槽,第二枢接部自该后端支架的内侧面形成轴承室容置槽。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11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30段,附图1):转子的转轴的一端穿伸至该马达壳的外部,转子的转轴的相对两端均穿伸至该马达壳的外部,轴承组件与转子之间设置一个弹性组件12。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轴承座为球体剖切而成,轴承室即容置槽为内圆锥面,即面向转子体7的一端较大、另一端较小,轴承座的外球面与圆锥形的轴承室为线接触配合,轴承座能够在轴承室中转动,从而实现自动调心。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于轴承座的导引部或承载部形成一个环凸缘或至少一个凸点,使得轴承座与容置槽之间借助环凸缘或至少一个凸点形成接触,使得活动更加灵活,便于调心。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马达,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调心的滚珠轴承电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0段,附图1):马达包括:一个马达壳,该马达壳内部设有一个容置空间,且该马达壳的相对两端分别设有一个第一枢接部及一个第二枢接部,该第一枢接部及该第二枢接部分别设有一个轴承室即容置槽;两个轴承组件,该二轴承组件分别可活动地结合于第一枢接部及第二枢接部的容置槽,该二轴承组件各包括一个轴承座17、8及一个第一轴承16、9,由附图1可以看出:该轴承座设有一个定位槽及上端的连通该定位槽的一个开口,第一轴承经由该开口结合于该定位槽,轴承座为球体剖切而成,轴承室即容置槽为内圆锥面,即面向转子体7的一端较大、另一端较小,轴承座的外球面与圆锥形的轴承室为线接触配合,该二轴承组件的轴承座的外侧周壁设有一个导引部,该轴承座的导引部为导弧面,该导引部用以使该轴承组件能够于该容置槽内活动;一个定子5,该定子设置于马达壳的容置空间;一个转子,该转子包括一个转轴10及一个转子体7,该转轴可旋转地穿伸结合于上述二轴承组件的第一轴承,转子体7结合于该转轴并与上述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内侧周壁形成一个圆弧面。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定子设置于马达壳的容置空间,转子体为永久磁铁,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导弧面的曲率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轴承座及容置槽之间形成一活动间隙,该活动间隙未涵盖导引部与容置槽内侧周壁的相接触部位。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定子的位置、转子体的材质以及便于调整轴承相对位置的另一种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将定子设置于马达壳的容置空间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永久磁铁也为本领域设置转子体的常用材料;对于特征“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导弧面的曲率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轴承座为球体剖切而成,轴承室即容置槽为内圆锥面,即面向转子体7的一端较大、另一端较小,轴承座的外球面与圆锥形的轴承室为线接触配合,轴承座能够在轴承室中转动,从而实现自动调心。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便于调整轴承相对位置的一种结构,为便于调整轴承座与轴承室的相对位置,采用上述结构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特征“轴承座及容置槽之间形成一活动间隙,该活动间隙未涵盖导引部与容置槽内侧周壁的相接触部位”,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第一轴承16的轴线与第二轴承9 的轴线出现偏差时,前端轴承座17和后端轴承座8就会在各自的轴承室即容置槽中转动,使得两者的轴线趋于重合,从而实现自动调心。采用“轴承组件的轴承座与容置槽之间存在活动间隙且该间隙未涵盖导引部与容置槽内侧周壁的相接触部位”的结构实现轴承座与容置槽之间转动的效果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轴承固定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3-53段,附图1-6):枢接部设有多个挡块,轴承组件的轴承座23的开口周缘设有多个凸块235,该多个凸块分别位于该枢接部的任两个相邻的挡块之间。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固定轴承座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6、1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0段,附图1):第二枢接部的容置槽内侧周壁形成一个圆弧面,另一个轴承座的导引部为导弧面。对于特征“另一个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另一个轴承座的导弧面的曲率与上述第二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轴承座为球体剖切而成,轴承室即容置槽为内圆锥面,即面向转子体7的一端较大、另一端较小,轴承座的外球面与圆锥形的轴承室为线接触配合,轴承座能够在轴承室中转动,从而实现自动调心。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便于调整轴承相对位置的一种结构,而上述技术特征限定的结构为本领域设置两个能够相对调整位置的部件的常规结合结构,为本领域的常用设置。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轴承固定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3-53段,附图1-6):第二枢接部设有多个挡块,另一个轴承组件的轴承座的开口周缘设有多个凸块235,该多个凸块分别位于该第二枢接部的任两个相邻的挡块之间。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固定轴承座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比文件1附图1公开了轴承座17、8各设有一个承载部(即附图1示出的与轴承底部接触的部分),承载部周缘设有侧壁部(即附图1示出的与轴承侧面接触的部分),承载部与侧壁部共同构成定位槽。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行-第14页第5行,附图1-6):轴承组件的上下轴承座400各设有一个承载部450,承载部周缘设有一侧壁部410,承载部及侧壁部共同构成定位槽,定位槽的内侧槽壁各形成多个固定肋440,该多个固定肋环绕并紧抵于该轴承的外侧周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紧固轴承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22-23引用权利要求21。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30段,附图1):马达壳包括一个后端支架13(即壳体)及一个前端支架3(即封盖),该后端支架和该前端支架相互结合构成该马达壳,第一枢接部设置于该前端支架位于该容置空间的一个内侧面,第二枢接部设置于该后端支架朝向于该前端支架的一个内侧面,第一枢接部自该前端支架的内侧面形成轴承室即容置槽,第二枢接部自该后端支架的内侧面形成轴承室容置槽。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24-26引用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30段,附图1):转子的转轴的一端穿伸至该马达壳的外部,转子的转轴的相对两端均穿伸至该马达壳的外部,轴承组件与转子之间设置一个弹性组件12。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7权利要求27-28引用权利要求19。对比文件1公开了:轴承座为球体剖切而成,轴承室即容置槽为内圆锥面,即面向转子体7的一端较大、另一端较小,轴承座的外球面与圆锥形的轴承室为线接触配合,轴承座能够在轴承室中转动,从而实现自动调心。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于轴承座的导引部或承载部形成一个环凸缘或至少一个凸点,使得轴承座与容置槽之间借助环凸缘或至少一个凸点形成接触,使得活动更加灵活,便于调心。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特征“该轴承座的导引部为导弧面,上述第一枢接部槽内侧周壁形成一个圆弧面”,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其次,对比文件1前端轴承套结合于轴承室后,虽然由附图看到底部形成为平齐,然而其附图为示意图,其说明书并未记载轴承套底部无间隙,且由附图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轴承套底部无间隙;再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轴承座为球体剖切而成,轴承室即容置槽为内圆锥面,即面向转子体7的一端较大、另一端较小,轴承座的外球面与圆锥形的轴承室为线接触配合,对于锥形结构与一个球体结构结合的结构,球体结构的底面与锥形结构的内侧周壁之间往往不是密切贴合的,一般会存在一定的间隙,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自动调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轴承座的底面与轴承室的内侧周壁之间设置间隙,该间隙未涵盖导引部与容置槽内侧周壁的相接触部位,使得轴承组件更容易于轴承室内微调位置;第四,对于特征“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导弧面的曲率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轴承座为球体剖切而成,轴承室即容置槽为内圆锥面,即面向转子体7的一端较大、另一端较小,轴承座的外球面与圆锥形的轴承室为线接触配合,轴承座能够在轴承室中转动,从而实现自动调心。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便于调整轴承相对位置的一种结构,对于自动调心的结构,采用“轴承座的导引部与该圆弧面贴接,导弧面的曲率与第一枢接部的容置槽的圆弧面的曲率相同”的方式或是“导引部与容置槽线接触”的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贴接的方式和线接触的方式各自具有优势和劣势:采用贴接的方式稳固性强,然而自动调心的灵活度相对较小,采用线接触的方式稳固性相对较差,但是自动调心的灵活度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使用的需要采用贴接或线接触中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自动调心。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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