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农业饲料干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97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767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83493.2
申请日:2016-08-17
复审请求人:王晓东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玉莹
合议组组长:常梦媛
参审员:谢磊
国际分类号:F26B1/00,F26B11/12,F26B21/00,F26B23/06,F26B25/04,B02C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83493.2,名称为“一种农业饲料干燥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王晓东,申请日为2016年8月17日,公开日为2017年1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5613727A,公开日为2016年6月1日)与对比文件3(CN104226411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农业饲料干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农业饲料干燥装置包括底板、位于所述底板上方的顶靠装置、位于所述顶靠装置上方的框体、位于所述框体左右两侧的抽气装置、收容于所述框体内的加热装置、位于所述加热装置上方的过滤装置、位于所述过滤装置上方的压碎装置及位于所述框体左右两侧的电机装置,所述底板上设有位于其下方左右两侧的第一支撑块、位于所述第一支撑块下方的第一滚轮、位于其上方的第一支架、位于所述第一支架左侧的第一斜杆、位于所述第一支架右侧的第一弯曲杆、位于所述第一弯曲杆上方的挡板及位于所述挡板下方的握持杆,所述顶靠装置包括第一固定块、位于所述第一固定块右侧的第一弹簧、位于所述第一弹簧右侧的顶靠块、位于所述顶靠块右侧的第二弯曲杆,所述框体上设有位于其上表面的第一通孔、位于其左右表面的第二通孔、位于其上方的进料管、位于所述进料管左右两侧的第二斜杆及收容于所述框体内的限定块,所述抽气装置包括抽气管、设置于所述抽气管上的第一阀门、第一风机、位于所述抽气管上方的第二支架,所述加热装置包括第二固定块、位于所述第二固定块下方的散热框及收容于所述散热框内的加热棒,所述过滤装置包括第一过滤网、位于所述第一过滤网下方的第一振动器、位于所述第一过滤网上方左右两侧的第二滚轮及设置于所述第二滚轮上的凸块,所述压碎装置包括支撑板、设置于所述支撑板上的第二过滤网、设置于所述第二过滤网上的第二振动器、位于所述支撑板上的压碎块、设置于所述压碎块上的第二弹簧,所述电机装置包括第一横杆、位于所述第一横杆下方的第三支架、位于所述第一横杆上方的第四支架、电机、设置于所述电机上的输出轴、设置于所述输出轴上的拉线及位于所述第一横杆上方的第二横杆;所述电机装置设有两个且分别位于所述框体的左右两侧;所述第一横杆呈长方体且水平放置,所述第一横杆的一端与所述框体的侧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三支架呈L型,所述第三支架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横杆固定连接,所述第三支架的另一端与所述框体的侧面固定连接;所述电机与所述第一横杆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电机与电源电性连接;所述第一支撑块呈横截面为等腰梯形的柱体,所述第一支撑块的上表面与所述底板的下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一支撑块的下表面设有第一凹槽,所述第一滚轮设有两个,所述第一滚轮呈圆柱体,所述第一滚轮收容于所述第一凹槽内且与所述第一支撑块轴转连接,所述第一支架呈L型,所述第一支架的一端与所述底板固定连接,所述第一支架的另一端与所述框体的左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一斜杆呈倾斜状,所述第一斜杆的下端与所述底板固定连接,所述第一斜杆的上端与所述第一支架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弯曲杆呈弯曲状,所述第一弯曲杆的下端与所述第一支架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弯曲杆的上端与所述挡板的下表面固定连接,所述挡板呈长方体,所述挡板的侧面与所述框体的内表面滑动连接,所述握持杆呈半圆环状,所述握持杆的两端与所述挡板的下表面固定连接;所述支撑板呈长方体且水平放置,所述支撑板的侧面与所述框体的内表面固定连接,所述支撑板上设有贯穿其上下表面的第三通孔,所述第二过滤网呈长方体,所述第二过滤网水平放置,所述第二过滤网收容于所述第三通孔内且与所述支撑板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振动器与所述第二过滤网固定连接,所述压碎块设有两个且分别位于所述支撑板上方的左右两侧,所述压碎块的横截面呈直角梯形,所述压碎块的下表面与所述支撑板的上表面滑动连接,所述压碎块的上端与所述框体的内表面滑动连接,所述第二弹簧呈水平状,所述第二弹簧的一端与所述框体的内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二弹簧的另一端与所述压碎块的侧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固定块呈长方体,所述第一固定块的下表面与所述底板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弹簧呈水平状,所述第一弹簧的左端与所述第一固定块的右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弹簧的右端与所述顶靠块的左表面固定连接,所述顶靠块的横截面呈直角梯形,所述顶靠块的左表面呈倾斜状,所述顶靠块的下表面与所述底板的上表面滑动连接,所述顶靠块的上表面与所述挡板的下表面滑动连接,所述第二弯曲杆呈弯曲状,所述第二弯曲杆的两端与所述顶靠块的右表面固定连接;所述进料管呈竖直状,所述进料管的下端对准所述第一通孔且与所述框体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斜杆设有两个,所述第二斜杆呈倾斜状,所述第二斜杆的下端与所述框体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斜杆的上端与所述进料管的侧面固定连接,所述限定块呈长方体,所述限定块的侧面与所述框体的内表面固定连接,所述限定块的下表面与所述挡板的上表面接触;所述抽气管的一端对准所述第二通孔且与所述框体的侧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支架呈L型,所述第二支架的一端与所述第一风机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支架的另一端与所述框体的侧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二固定块的横截面呈直角三角形,所述第二固定块的侧面与所述框体的内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二固定块的下表面呈倾斜状,所述散热框呈空心的长方体,所述散热框的上表面与所述第二固定块的下表面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农业饲料干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呈长方体且水平放置,所述第一过滤网的侧面与所述框体的内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一振动器与所述第一过滤网的下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滚轮设有两个,所述第二滚轮与所述框体转轴连接,所述凸块设有若干个,所述凸块均匀分布在所述第二滚轮上且与其固定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农业饲料干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横杆呈长方体且水平放置,所述第一横杆的一端与所述框体的侧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三支架呈L型,所述第三支架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横杆固定连接,所述第三支架的另一端与所述框体的侧面固定连接,所述电机与所述第一横杆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所述输出轴呈圆柱体,所述输出轴与电机连接,所述第四支架呈L型,所述第四支架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横杆固定连接,所述第四支架的另一端与所述电机的右表面固定连接,所述拉线的一端与所述输出轴固定连接,所述拉线的另一端贯穿所述框体的内外表面且与所述压碎块固定连接,所述拉线与所述框体滑动连接,所述第二横杆呈长方体且水平放置,所述第二横杆的一端与所述电机的侧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横杆的另一端与所述框体的侧面固定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相比存在大量的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方案截然不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主题不同,不涉及粉碎装置,对比文件2并不需要对粮食进行碾压粉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设置如本申请的粉碎装置;2、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3的压碎装置用于药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2,而且本申请采用“弹簧和拉线相结合形成如同本申请的压碎装置”不属于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在2016年8月17日和2016年8月提交了6件申请,均为采用复杂的装置结构实现简单的技术效果;2、现有技术中存在很多粉碎后再烘干从而实现饲料干燥的装置,且装置结构简单,本申请中复杂机械结构仅为区别于现有技术,其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并未明显有益于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均属于对固体植物物料进行干燥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干燥装置干燥任何可能的物料,并针对具体干燥对象做出适应性改进,为了进一步提高干燥效率,实现对饲料的粉碎,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3中的碎粉装置,并根据粉碎对象对装置结构和连接关系进行调整,由于压碎过程是不断的往复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机械装置中能够实现往复过程的技术手段,如弹簧和拉线,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9]段(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农业饲料干燥装置。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农业用粮食烘干设备(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如图1所示,本发明农业用粮食烘干设备包括底板1、位于所述底板1上方的进料装置2、位于所述进料装置2左右两侧的进气装置3(即相当于本申请的抽气装置)、位于所述进料装置2内的加热装置4、位于所述加热装置4下方的分料装置5、位于所述分料装置5周围的挡板装置6、位于所述分料装置5下方的气缸装置7、吹气装置8及位于所述底板1上方的收集装置9。如图1所示,所述底板1呈长方体,所述底板1水平放置,所述底板1上设有位于其下方的第一支撑块11、位于所述第一支撑块11下方的第一滚轮12。所述第一支撑块11设有两个且分别位于所述底板1下方的左右两侧,所述第一支撑块11的横截面呈等腰梯形,所述第一支撑块11的上表面与所述底板1的下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一支撑块11的下表面设有第一凹槽111,所述第一凹槽111呈半圆柱体状。所述第一滚轮12呈圆柱体,所述第一滚轮12收容于所述第一凹槽111内且与所述第一支撑块11轴转连接,使得所述第一滚轮12可以在所述第一凹槽111内旋转。如图1所示,所述进料装置2包括框体21、位于所述框体21上方的进料斗22、位于所述进料斗22内的集中斗23、位于所述框体21内的第二滚轮24、设置于所述第二滚轮24上的第一过滤块25。所述框体21呈空心的长方体,所述框体21竖直放置,所述框体21上设有位于其左右表面的第一通孔211(即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通孔),所述第一通孔211呈圆柱体状且与所述框体21的内部相通。所述进料斗22的横截面呈空心的等腰梯形,所述进料斗22的下表面与所述框体21的上表面固定连接,使得所述进料斗22的内部与所述框体21的内部相通。所述集中斗23的横截面呈空心的等腰梯形,所述集中斗23的上端与所述进料斗22的内表面固定连接,所述集中斗23上设有第二通孔231(即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通孔),所述第二通孔231与所述集中斗23的内部相通。所述第二滚轮24设有两个且分别位于所述框体21内的左右两侧,所述第二滚轮24呈圆柱体,所述第二滚轮24与所述框体21轴转连接,使得所述第二滚轮24可以在所述框体21内旋转,所述第二滚轮24与电机连接。所述第一过滤块25设有若干个且均匀分布在所述第二滚轮24上,所述第一过滤块25与所述第二滚轮24固定连接。如图1所示,所述进气装置3设有两个且分别位于所述框体21的左右两侧,所述进气装置3包括进气管31(即相当于本申请的抽气管)、设置于所述进气管31上的第一风机34、位于所述进气管31上方的第一支架32、设置于所述第一支架32上的第二支架33及位于所述进气管31内的第一过滤网35。所述进气管31呈水平状,所述进气管31得一端对准所述第一通孔211且与所述框体21的侧面固定连接,使得所述进气管31的内部与所述框体21的内部相通。所述第一风机34用于将外界的空气抽入到进气管21内。所述第二支架33呈L型,所述第二支架33的一端与所述第一风机34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支架3的另一端与所述框体2的侧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一支架32呈L型,所述第一支架32的一端与所述进气管31固定连接,所述第一支架32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支架33固定连接。所述第一过滤网35呈圆柱体,所述第一过滤网35竖直放置,所述第一过滤网35的侧面与所述进气管31的内表面固定连接,从而可以对进入到所述进气管31内的空气进行过滤。如图1所示,所述加热装置4包括第一散热框41、位于所述第一散热框41内的第一加热棒42、位于所述第一散热框41下方的第三支架43及设置于所述第三支架43上的第一连接杆44。所述第一散热框41呈横截面为三角形的柱体,所述第一散热框41水平放置且与所述框体21的内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一散热框41上设有位于其内部的第一空腔411,所述第一空腔411的横截面呈三角形。所述第一加热棒42收容于所述第一空气411内,所述第一加热棒42与电源电性连接,使得所述第一加热棒42可以进行加热。所述第三支架43设有两个且分别位于所述第一散热框41下方的左右两侧,所述第三支架43的上端呈竖直状,所述第三支架43的下端呈倾斜状,所述第三支架43的上端与所述第一散热框41的下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三支架43的下端与所述框体21的内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三支架43的下端设有第二凹槽431,从而可以使得第三支架43上方的粮食经过第二凹槽431进入到第三支架43的下方。所述第一连接杆44呈弯曲状,所述第一连接杆44的两端与所述第三支架43固定连接,从而对所述第三支架43起到固定作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
(1)压碎方式:设置于所述压碎块上的第二弹簧,所述电机装置包括第一横杆、位于所述第一横杆下方的第三支架、位于所述第一横杆上方的第四支架、设置于电机输出轴上的拉线及位于所述第一横杆上方的第二横杆。所述压碎块的横截面呈直角梯形,所述压碎块的上端与所述框体的内表面滑动连接,所述第二弹簧呈水平状,所述第二弹簧的一端与所述框体的内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二弹簧的另一端与所述压碎块的侧面固定连接;
(2)出料装置的结构:包括位于所述底板上方的顶靠装置、位于其上方的第一支架、位于所述第一支架左侧的第一斜杆、位于所述第一支架右侧的第一弯曲杆、位于所述第一弯曲杆上方的挡板及位于所述挡板下方的握持杆,所述顶靠装置包括第一固定块、位于所述第一固定块右侧的第一弹簧、位于所述第一弹簧右侧的顶靠块、位于所述顶靠块右侧的第二弯曲杆;所述第一支架呈L型,所述第一支架的一端与所述底板固定连接,所述第一支架的另一端与所述框体的左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一斜杆呈倾斜状,所述第一斜杆的下端与所述底板固定连接,所述第一斜杆的上端与所述第一支架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弯曲杆呈弯曲状,所述第一弯曲杆的下端与所述第一支架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弯曲杆的上端与所述挡板的下表面固定连接,所述挡板呈长方体,所述挡板的侧面与所述框体的内表面滑动连接,所述握持杆呈半圆环状,所述握持杆的两端与所述挡板的下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固定块呈长方体,所述第一固定块的下表面与所述底板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弹簧呈水平状,所述第一弹簧的左端与所述第一固定块的右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弹簧的右端与所述顶靠块的左表面固定连接,所述顶靠块的横截面呈直角梯形,所述顶靠块的左表面呈倾斜状,所述顶靠块的下表面与所述底板的上表面滑动连接,所述顶靠块的上表面与所述挡板的下表面滑动连接,所述第二弯曲杆呈弯曲状,所述第二弯曲杆的两端与所述顶靠块的右表面固定连接;
(3)干燥装置与压碎装置的配合及干燥物料的过滤:位于所述加热装置上方的过滤装置、位于所述过滤装置上方的压碎装置及位于所述框体左右两侧的电机装置,电机装置包括电机及设置于所述电机上的输出轴,压碎装置包括位于所述支撑板上的压碎块,所述压碎块的下表面与所述支撑板的上表面滑动连接,所述过滤装置包括第一过滤网、位于所述第一过滤网下方的第一振动器、位于所述第一过滤网上方左右两侧的第二滚轮及设置于所述第二滚轮上的凸块。所述压碎装置包括支撑板、设置于所述支撑板上的第二过滤网、设置于所述第二过滤网上的第二振动器、所述第二振动器与所述第二过滤网固定连接,位于所述支撑板上的压碎块,所述压碎块设有两个且分别位于所述支撑板上方的左右两侧;
(4)本申请的主题及加热等结构:本申请为对农业饲料的干燥,所述框体上设有其上方的进料管、位于所述进料管左右两侧的第二斜杆及收容于所述框体内的限定块,设置于所述抽气管上的第一阀门,所述加热装置包括第二固定块,所述第二固定块的横截面呈直角三角形,所述第二固定块的侧面与所述框体的内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二固定块的下表面呈倾斜状,所述散热框呈空心的长方体,所述散热框的上表面与所述第二固定块的下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电机装置设有两个且分别位于所述框体的左右两侧;所述第一横杆呈长方体且水平放置,所述第一横杆的一端与所述框体的侧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三支架呈L型,所述第三支架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横杆固定连接,所述第三支架的另一端与所述框体的侧面固定连接;所述电机与所述第一横杆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电机与电源电性连接;所述支撑板呈长方体且水平放置,所述支撑板的侧面与所述框体的内表面固定连接,所述支撑板上设有贯穿其上下表面的第三通孔,所述第二过滤网呈长方体,所述第二过滤网水平放置,所述第二过滤网收容于所述第三通孔内且与所述支撑板固定连接,所述进料管呈竖直状,所述进料管的下端对准所述第一通孔且与所述框体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斜杆设有两个,所述第二斜杆呈倾斜状,所述第二斜杆的下端与所述框体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斜杆的上端与所述进料管的侧面固定连接,所述限定块呈长方体,所述限定块的侧面与所述框体的内表面固定连接,所述限定块的下表面与所述挡板的上表面接触。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农业饲料进行破碎与干燥。
对比文件1(CN205288521U,公开日为2016年6月8日)公开了一种颜料生产粉碎筛分机(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一种颜料生产粉碎筛分机,包括机壳1(即框体),机壳1内部设有空腔,机壳1内设置有分隔板8,空腔被分隔板8分割成挤压破碎腔2和粉碎腔3,挤压破碎腔2位于粉碎腔3上部,挤压破碎腔2的顶部安装有进料管5,进料管5的末端下方设有安装于机壳1内壁上的电磁吸附装置19,机壳1的内壁上还设置有废料收集箱18,废料收集箱18设置于电磁吸附装置19的正下方,挤压破碎腔2内设置有至少两组挤压辊4(公开了压碎装置),挤压辊4依序排列设置,相邻两组挤压辊4相互作用并用于挤压、破碎颜料;挤压辊4下方设置有接料斗6,接料斗6为锥形结构,且接料斗6的下端穿过分隔板8后伸入粉碎腔3内,将挤压破碎腔2和下部粉碎腔3相互连通;粉碎腔3内设置有粉碎辊9,粉碎辊9位于接料斗6的出料口下方,经由接料斗6的出料口排出的颜料直接掉落入粉碎辊9(即第二滚轮,且从图1中可以看出,其上有凸块)上或者相邻两粉碎辊9之间,并有粉碎辊9进行粉碎;所述挤压辊4的外圆柱面上开设有至少两组弧形凹槽41,弧形凹槽41在挤压辊4的外圆柱面上沿挤压辊4的轴向依序间隔分布;由于挤压辊4上开设有弧形凹槽41,因而相邻两组挤压辊4的外圆柱面上的弧形凹槽41纵向截形整合为一个椭圆,在挤压辊4挤压颜料时,待加工的颜料位于相邻两组挤压辊4的外圆柱面上的弧形凹槽41组成的椭圆内;此外,在挤压辊4的每组弧形凹槽41内均设置有颜料刮齿42;作为优选方案,每组弧形凹槽41内的颜料刮齿42均设置多组,且多组颜料刮齿42在弧形凹槽41内沿弧形凹槽41的周向均匀分布。 所述粉碎辊9下方倾斜安装有筛网10(即过滤网,公开了过滤装置),筛网10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为10°-15°,筛网10下侧四周固定设有弹簧11,弹簧11下侧固定设有支撑块12,支撑块12固定在粉碎腔3内壁上,筛网10下侧固设有振动电机13(即振动器,同时公开了电机装置),筛网10下侧连接有下料漏斗14,粉碎腔3左侧下段开设有循环进料口15,循环进料口15与固定在机壳1左侧外壁上的提升机16的进料口连接,提升机16顶端的出料口与入料管17连接,粉碎后的颜料下落至筛网10上,振动电机13工作带动筛网10振动对颜料进行筛选,大小符合要求的颜料由下料漏斗14落下被收集,不符合要求的颜料进入提升机16中被循环输送至机壳1中进行粉碎,保证了粉碎效果,使粉碎后的颜料颗粒大小都能满足使用者需求,保证了加工成品的质量;所述粉碎腔3右侧设有出气管21(即抽气管),出气管21左端设有过滤网25,出气管21右端连接抽风机22(即第一风机),抽风机22通过管道连接布袋除尘器23,布袋除尘器23上侧连接有出气管24(公开了抽气装置),粉碎过程中,抽风机24将内部含有粉尘的空气抽入布袋除尘器23中,对粉尘和空气进行分离并对粉尘进行收集,一方面保护了环境,避免了粉尘污染,另一方面节约了原材料,降低了使用成本。所述接料斗6的内表面上设置有送料装置,送料装置用于输送经挤压辊4挤压、破碎后的物料;所述送料装置包括多套转轮7,多套转轮7在接料斗6的内表面上沿接料斗6的周向均匀设置;转轮7上套设有履带,履带在转轮7的带动下可随转轮7一起转动,履带,上设置有粉碎齿71,在输送物料时粉碎齿71可直接与物料咬合。所述接料斗6的内侧还设置有加热层20(公开了加热装置),加热层20可对颜料进行烘干排水处理,保证颜料的干燥度,降低对粉碎机的腐蚀,延长颜料的使用寿命。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药片精磨装置(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一种药片精磨装置,包括箱体1、金属滤网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过滤网,即公开了过滤装置)、呈漏斗状结构的排料斗7和一对间隔设置的辊子8(即相当于第二滚轮),所述的箱体1顶部设有加料口5,箱体1底部与箱体1侧壁呈45-60°夹角,箱体1底部最低处开设有出料口且出料口上连接有一根出料管9,金属滤网6、排料斗7和辊子8均安装在箱体1内,排料斗7安装在金属滤网6下方以收集金属滤网6漏下的药,辊子8安装在排料斗7下方的出口处以便于将排料斗7收集的药粉再次挤压粉碎,所述的滤网6上设置有一对用于将滤网上的药片压碎的挤压板4(相当于本申请的压碎块,即公开了压碎装置),箱体1侧壁上通过L型板2固定有一对电动推杆3(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机装置,即公开了电机以及输出轴,且从图1中可以看出,其设置在装置左右两侧),电动推杆3的伸出端穿过箱体1侧壁固定在挤压板4上,实现通过电动推杆3带动挤压板4相互挤压粉碎药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均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部分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对比文件3中的压碎装置与本申请的压碎装置均为采用电机驱动的,而关于弹簧和拉线的设置,由于压碎过程是不断的往复过程,为了减少能量的损耗,将其设置在此处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设置;在前置意见中记载:压碎过程是不断的往复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机械装置中能够实现往复过程的技术手段,如弹簧和拉线,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驳回决定中记载:为了便于各装置的连接和安装,在适当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支撑装置,例如支撑板、横杆以及支架以及设置便于移动的握持杆,根据需要选择本领域常见的形状的装置并将其设置在此处并对其连接关系进行设置,并不能给本申请的实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2、3也均未给出设置拉线和弹簧实现对撞粉碎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3中的压碎装置为刚性压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其与对比文件2的干燥装置结合时,很自然也是使用其刚性压碎的结构,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均没有给出采用弹性压碎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3给出了往复压碎的技术启示,通过压碎块的往复运动进行碰撞进行压碎虽然是一种常见的压碎方式,但是往复运动只是一种实现对撞进而破碎的方式,实现该往复对撞的不同的手段并不必然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的压碎装置为两组挤压辊,目前并未有足够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作为整体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采用了区别技术特征(1)设置的采用弹簧和拉线结合的方式实现了往复弹性压碎,可以克服刚性往复压碎对压碎块的硬性冲击导致压碎件的易损坏,并且可以使得被压碎的物料相对更松软,可以维持农业饲料较好的口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的出料结构为侧面出料,是通过气缸71将推杆72及73降低,使得挡住物料出口的竖向侧面的横杆和挡板下移,进而露出侧面的出料口进行出料,而本申请是底部出料,通过底部设置挡板,并在挡板设置顶靠顶住挡板,并在顶靠一侧设置弹簧和固定块来稳定顶靠,要出料时将顶靠拉开使得挡板下落露出出料口进行出料,两者的出料方式和结构均存在较大的区别,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均没有公开,而且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不存在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述的底部出料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证据并非显而易见,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
在现有的对比文件和理由不足以证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现有对比文件和理由也不足以证明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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