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的控制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家用电器的控制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383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799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51227.3
申请日:2014-06-06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丹
合议组组长:袁翠
参审员:夏彩杰
国际分类号:H04L12/28,G05B19/4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解决相关问题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51227.3,名称为“家用电器的控制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789682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1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于申请日2014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4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家用电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预先创建的家庭群组,所述家庭群组包括多个家庭成员、多个家用电器和网关,所述多个家庭成员通过所述网关控制所述多个家用电器,且每个家庭成员针对每个家用电器具有不同的预设权限,其中每个家庭成员具有一个身份属性,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的一个家庭成员为超级家长,所述超级家长根据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属性,为所述其他家庭成员分别对每个家用电器及相应的功能进行授权,为所述多个家庭成员分别设置一个唯一的且依次递增的ID,所述超级家长具有修改所述多个家庭成员的ID的权限,当所述超级家长的账号注销后,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ID最小的家庭成员获取所述超级家长的权限;
接收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发送的针对至少一个家用电器的控制请求;
确定所述控制请求的控制权限是否超过所述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对应的预设权限;
在确定所述控制请求的控制权限没有超过所述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对应的预设权限时,通过所述网关发送所述控制请求至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以对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进行控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属性包括超级家长、家长、普通成员、亲戚或客人,所述普通成员、亲戚或客人分别具有老人、大人或小孩三个不同的子身份属性。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用户发送的群组创建请求;
根据所述群组创建请求创建所述家庭群组;
获取发送所述创建请求的网关,并获取连接至所述网关的家用电器;
将连接至所述网关的家用电器和所述网关加入至所述家庭群组中,并将所述用户作为所述家庭群组的所述超级家长。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发送的群组删除请求;
根据所述群组删除请求删除所述家庭群组。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和/或所述家长发送的添加请求,并根据所述添加请求将对应的家庭成员和/或家用电器添加至所述家庭群组中,其中所述超级家长添加的所述家庭成员包括家长、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的至少一个,所述家长添加的所述家庭成员包括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的至少一个。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和/或所述家长发送的所述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至少一个的权限设置请求,并根据所述权限设置请求设置所述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至少一个的所述预设权限。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发送的继承请求,所述继承请求包括所述家庭群组的下一个超级家长;
根据所述超级家长的继承请求将所述超级家长替换为所述家庭群组的下一个超级家长。
8.一种家用电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确定预先创建的家庭群组,所述家庭群组包括多个家庭成员、多个家用电器和网关,所述多个家庭成员通过所述网关控制所述多个家用电器,且每个家庭成员针对每个家用电器具有不同的预设权限,其中每个家庭成员具有一个身份属性,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的一个家庭成员为超级家长,所述超级家长根据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属性,为所述其他家庭成员分别对每个家用电器及相应的功能进行授权,为所述多个家庭成员分别设置一个唯一的且依次递增的ID,所述超级家长具有修改所述多个家庭成员的ID的权限,当所述超级家长的账号注销后,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ID最小的家庭成员获取所述超级家长的权限;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发送的针对至少一个家用电器的控制请求;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控制请求的控制权限是否超过所述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对应的预设权限;
发送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确定所述控制请求的控制权限没有超过所述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对应的预设权限时,通过所述网关发送所述控制请求至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以对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进行控制。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属性包括超级家长、家长、普通成员、亲戚或客人,所述普通成员、亲戚或客人分别具有老人、大人或小孩三个不同的子身份属性。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创建模块,用于接收用户发送的群组创建请求,并根据所述群组创建请求创建所述家庭群组,并获取发送所述创建请求的网关,并获取连接至所述网关的家用电器,以及将连接至所述网关的家用电器和所述网关加入至所述家庭群组中,并将所述用户作为所述家庭群组的所述超级家长。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删除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发送的群组删除请求,并根据所述群组删除请求删除所述家庭群组。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添加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和/或所述家长发送的添加请求,并根据所述添加请求将对应的家庭成员和/或家用电器添加至所述家庭群组中,其中所述超级家长添加的所述家庭成员包括家长、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的至少一个,所述家长添加的所述家庭成员包括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的至少一个。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和/或所述家长发送的所述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至少一个的权限设置请求,并根据所述权限设置请求设置所述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至少一个的所述预设权限。
14.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继承替换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发送的继承请求,所述继承请求包括所述家庭群组的下一个超级家长,并根据所述超级家长的继承请求将所述超级家长替换为所述家庭群组的下一个超级家长。”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为:①多个家庭成员通过所述网关控制所述多个家用电器,通过所述网关发送所述控制请求至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②超级家长还为家庭成员分别对每个家用电器相应的功能进行授权;③超级家长为所述多个家庭成员分别设置一个唯一的且依次递增的ID,所述超级家长具有修改所述多个家庭成员的ID的权限,当所述超级家长的账号注销后,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ID最小的家庭成员获取所述超级家长的权限。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功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家用电器的控制装置,该装置各个模块的功能分别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一一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以及通过模块完成相应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功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4的附加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一一对应,基于权利要求2-7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1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公开的方案是对家用电器的功能权限进行授权,而并非是对家用电器的操作权限进行授权。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为家庭成员设置家用电器的功能的权限的技术启示,且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已被现有技术所披露。(2)本申请是超级家长通过为多个家庭成员设置从小到大的ID,在超级家长的用户账号自动注销后,自动由ID最小的家庭成员获取超级家长的权限,并且所有家长的ID同时上升。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该方案用于继承超级家长上来的技术启示,包括与本申请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也并未给出解决本申请所解决的如何继承下一个超级家长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该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于申请日2014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详细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0和11的附加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8中,删除权利要求3、4、10、11,同时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10。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家用电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发送的群组创建请求;
根据所述群组创建请求创建所述家庭群组;
获取发送所述创建请求的网关,并获取连接至所述网关的家用电器;
将连接至所述网关的家用电器和所述网关加入至所述家庭群组中,并将所述用户作为所述家庭群组的所述超级家长;
确定预先创建的家庭群组,所述家庭群组包括多个家庭成员、多个家用电器和网关,所述多个家庭成员通过所述网关控制所述多个家用电器,且每个家庭成员针对每个家用电器具有不同的预设权限,其中每个家庭成员具有一个身份属性,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的一个家庭成员为超级家长,所述超级家长根据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属性,为所述其他家庭成员分别对每个家用电器及相应的功能进行授权,为所述多个家庭成员分别设置一个唯一的且依次递增的ID,所述超级家长具有修改所述多个家庭成员的ID的权限,当所述超级家长的账号注销后,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ID最小的家庭成员获取所述超级家长的权限;
接收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发送的针对至少一个家用电器的控制请求;
确定所述控制请求的控制权限是否超过所述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对应的预设权限;
在确定所述控制请求的控制权限没有超过所述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对应的预设权限时,通过所述网关发送所述控制请求至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以对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进行控制;
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发送的群组删除请求;
根据所述群组删除请求删除所述家庭群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属性包括超级家长、家长、普通成员、亲戚或客人,所述普通成员、亲戚或客人分别具有老人、大人或小孩三个不同的子身份属性。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和/或所述家长发送的添加请求,并根据所述添加请求将对应的家庭成员和/或家用电器添加至所述家庭群组中,其中所述超级家长添加的所述家庭成员包括家长、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的至少一个,所述家长添加的所述家庭成员包括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的至少一个。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和/或所述家长发送的所述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至少一个的权限设置请求,并根据所述权限设置请求设置所述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至少一个的所述预设权限。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发送的继承请求,所述继承请求包括所述家庭群组的下一个超级家长;
根据所述超级家长的继承请求将所述超级家长替换为所述家庭群组的下一个超级家长。
6.一种家用电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创建模块,用于接收用户发送的群组创建请求,并根据所述群组创建请求创建所述家庭群组,并获取发送所述创建请求的网关,并获取连接至所述网关的家用电器,以及将连接至所述网关的家用电器和所述网关加入至所述家庭群组中,并将所述用户作为所述家庭群组的所述超级家长;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确定预先创建的家庭群组,所述家庭群组包括多个家庭成员、多个家用电器和网关,所述多个家庭成员通过所述网关控制所述多个家用电器,且每个家庭成员针对每个家用电器具有不同的预设权限,其中每个家庭成员具有一个身份属性,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的一个家庭成员为超级家长,所述超级家长根据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属性,为所述其他家庭成员分别对每个家用电器及相应的功能进行授权,为所述多个家庭成员分别设置一个唯一的且依次递增的ID,所述超级家长具有修改所述多个家庭成员的ID的权限,当所述超级家长的账号注销后,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ID最小的家庭成员获取所述超级家长的权限;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发送的针对至少一个家用电器的控制请求;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控制请求的控制权限是否超过所述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对应的预设权限;
发送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确定所述控制请求的控制权限没有超过所述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对应的预设权限时,通过所述网关发送所述控制请求至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以对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进行控制;
删除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发送的群组删除请求,并根据所述群组删除请求删除所述家庭群组。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属性包括超级家长、家长、普通成员、亲戚或客人,所述普通成员、亲戚或客人分别具有老人、大人或小孩三个不同的子身份属性。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添加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和/或所述家长发送的添加请求,并根据所述添加请求将对应的家庭成员和/或家用电器添加至所述家庭群组中,其中所述超级家长添加的所述家庭成员包括家长、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的至少一个,所述家长添加的所述家庭成员包括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的至少一个。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和/或所述家长发送的所述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至少一个的权限设置请求,并根据所述权限设置请求设置所述普通成员、亲戚和客人中至少一个的所述预设权限。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继承替换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发送的继承请求,所述继承请求包括所述家庭群组的下一个超级家长,并根据所述超级家长的继承请求将所述超级家长替换为所述家庭群组的下一个超级家长。”
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家庭群组还包括网关,通过网关来控制多个家用电器,通过网关发送控制请求至至少一个家用电器;(2)超级家长为其他家庭成员分别对每个家用电器及相应的功能进行授权;(3)超级家长为多个家庭成员分别设置一个唯一的且依次递增的ID,超级家长具有修改多个家庭成员的ID的权限,当超级家长的账号注销后,多个家庭成员中ID最小的家庭成员获取超级家长的权限;(4)接收用户发送的群组创建请求;根据群组创建请求创建家庭群组;获取发送创建请求的网关,并获取连接至网关的家用电器;将连接至网关的家用电器和网关加入至家庭群组中,并将用户作为家庭群组的超级家长;(5)接收超级家长发送的群组删除请求;根据群组删除请求删除家庭群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5),申请人认为该区别特征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并非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再者,申请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5)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方案,而并非是将各个区别特征割裂看待。基于该区别特征(1)-(5),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方案是通过预先创建的家庭群组,超级家长可以实现对家庭范围内的多个家用电器以及家庭成员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超级家长还可以实现对家庭群组的统一管理。而对比文件1的方案,虽然管理员可以对不同的家庭成员赋予不同的权限,以使不同的家庭成员实现对家用电器的不同运行状态进行控制。但是,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管理员可以对家用电器、家庭成员、家庭群组的统一管理,且管理员在退出家庭群组后自动选取新的管理员的技术方案的教导和启示。本申请公开的方案,超级家长可以实现对家庭范围内的多个家用电器、家庭成员以及家庭群组的统一管理,而对比文件1并不能够实现对家庭群组的管理,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能够实现本申请的方案所实现的目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显然并不能够得到上述区别特征(1)-(5)的整体方案,且上述区别特征(1)-(5)显然也并不应当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申请日2014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修改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789682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1日。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家用电器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1]-[0051]段,附图2、4):
参见图2,其中,包括家庭1、家庭2,…,家庭n,而设定家庭1中有2个成员,家庭2中有3个成员,…,家庭n中有多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对应一个手持终端,而每个家庭又有数个家电。每个家庭成员都有不同的操作家电的权限(相当于确定预先创建的家庭群组,所述家庭群组包括多个家庭成员、多个家用电器,且每个家庭成员针对每个家用电器具有不同的预设权限)。控制服务器将家庭分组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电信息以及家庭成员的权限分组信息录入到多用户家庭数据库中。每个家庭中第一个被录入多用户家庭数据库中的成员被默认为家庭中的管理员(相当于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的一个家庭成员为超级家长),并设置验证密码。其中,家庭分组信息包括多个家庭的编号、家庭名称等等。家庭成员信息包括成员编号、成员名称、家庭编号、组别等信息。权限分组包括分组编号、组名称等,比如,分组编号0的组名称为管理员、分组编号1的组名称为户主,其他的还有儿童、老人、来宾等等(相当于每个家庭成员具有一个身份属性)。该组别可以添加或删除,其中,管理员有权修改其他组别的查询和控制权限。管理员具有查询和修改家庭成员信息、家电信息、家庭成员权限信息以及查询和控制家电运行状态的权限(家庭成员信息包括成员编号,相当于所述超级家长具有修改所述多个家庭成员的ID的权限),而家庭内其他成员则只有查询家电信息、查询或控制家电运行状态的权限。另外,从附图4中可以看到每个家庭成员具有一个分组编号,对应管理员、户主、儿童、老人、来宾、其他1、其他2等组名称,不同组的家庭成员对家用电器查询或控制具有不同的权限(相当于所述超级家长根据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属性,为所述其他家庭成员分别对每个家用电器进行授权)。S22、发送控制服务器反馈的可控家电运行状态的短信到手机,并返回步骤S13;S23、是否为控制可控家电指令(相当于接收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发送的针对至少一个家用电器的控制请求),如果是则执行步骤S24,否则执行S28;S24、合并家电操作指令;S25、是否满足家电执行条件,如果是则执行步骤S26,否则执行步骤S27;执行条件主要是指控制命令的执行时间以及手持终端的操作权限。满足家电执行条件也即是控制命令为未超出执行时间以及手持终端有控制家电的权限(相当于确定所述控制请求的控制权限是否超过所述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对应的预设权限;在确定所述控制请求的控制权限没有超过所述至少一个家庭成员对应的预设权限时,发送所述控制请求至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以对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进行控制)。例如,在3个小时的执行时间内,管理员对该手持终端的权限进行了限制,取消了该手持终端对家电的控制,则该命令也为无效;S26、执行家电操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接收用户发送的群组创建请求;根据所述群组创建请求创建所述家庭群组;获取发送所述创建请求的网关,并获取连接至所述网关的家用电器;将连接至所述网关的家用电器和所述网关加入至所述家庭群组中,并将所述用户作为所述家庭群组的所述超级家长;家庭群组还包括网关,并通过网关来控制多个家用电器,通过所述网关发送所述控制请求至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超级家长为所述其他家庭成员分别对每个家用电器相应的功能进行授权;超级家长为所述多个家庭成员分别设置一个唯一的且依次递增的ID,当所述超级家长的账号注销后,所述多个家庭成员中ID最小的家庭成员获取所述超级家长的权限;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发送的群组删除请求;根据所述群组删除请求删除所述家庭群组。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管理家庭成员的控制权限以及如何设置超级家长。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服务器将家庭分组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电信息以及家庭成员的权限分组信息录入到多用户家庭数据库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创建家庭群组的启示,至于创建的方式是通过用户请求触发还是控制服务器主动触发创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创建群组时获取群组成员,例如发送创建请求的网关和相应的家用电器并且加入到群组中,以及将发起群组创建的用户作为超级家长均属于本领域创建群组时的惯用手段。网关是家庭网络中常用的设备,将控制服务器用于控制家用电器的功能整合到网关中以节省设备资源,并且通过网关来发送家用电器控制请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每个家庭成员都有不同的操作家电的权限,比如儿童不能控制电热毯,大人则可以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具有多种功能的家用电器,为了提高安全性,某些家庭成员通常不被允许使用家用电器的全部功能,可以为每个家庭成员设置相应功能的不同权限,这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家庭中第一个被录入多用户家庭数据库中的成员被默认为家庭中的管理员;为每个家庭成员设置一个唯一的成员编号。而将成员编号设置成唯一的且依次递增的编号是本领域常用的编号方法;当超级家长的账号注销后,ID最小的家庭成员,即下一个用户成为超级家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设定的,用以有效管理家庭成员信息,这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接收所述超级家长发送的群组删除请求,根据群组删除请求删除家庭群组属于本领域管理群组时的惯用手段。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的附图4中每个家庭成员具有一个分组编号,对应管理员(相当于超级家长)、户主、儿童、老人、来宾、其他1、其他2等组名称(相当于身份属性包括超级家长、客人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身份属性还可以划分为家长、普通成员、亲戚,为了分类明确,还可以将普通成员、亲戚或客人进一步设置为老人、大人或小孩三个不同的子身份属性,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修改家庭成员信息、家电信息、家庭成员权限分组信息是指添加或者删除家庭成员信息、家电信息及家庭成员权限信息。而超级家长或家长通过添加请求来添加家用电器、普通成员、亲戚或客人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中的管理员具有修改家庭成员权限信息的权限。而具体通过发送权限设置请求来实现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2,当需要更换超级家长时,根据继承请求将超级家长替换为下一超级家长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家用电器的控制装置,该装置各个模块的功能分别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一一对应,而通过模块完成相应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功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10的附加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一一对应,基于权利要求2-5的评述,从属权利要求7-10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中通过设置一个集中式的控制服务器,对每个家庭的成员进行分组管理和控制,设定家庭成员的控制权限,同时,每个家庭成员配备一手持终端,实现对家庭成员的添加和删除、家庭成员控制权限的设置、家庭中家电运行状态的查询和控制等操作,其中控制服务器将家庭分组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电信息以及家庭成员的权限分组信息录入到多用户家庭数据库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创建家庭群组的内容,同时也公开了对家庭群组进行添加和删除等管理操作,可见对比文件1 同样实现了多个家用电器、家庭成员以及家庭群组的统一管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整个发明构思。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管理员可以对不同的家庭成员赋予不同的权限,以使不同的家庭成员实现对家用电器的不同运行状态进行控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每个家庭中第一个被录入多用户家庭数据库中的成员被默认为家庭中的管理员;为每个家庭成员设置一个唯一的成员编号。其中的管理员实质上相当于本申请的超级家长,对比文件1仅未公开创建的方式是通过用户请求触发还是控制服务器主动触发创建以及具体的创建群组的过程。合议组将区别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而非将其割裂,触发方式的选择以及群组创建、权限管理的具体实现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体地,对比文件1给出了创建家庭群组的启示,至于创建的方式是通过用户请求触发还是控制服务器主动触发创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具有多种功能的家用电器,为了提高安全性,某些家庭成员通常不被允许使用家用电器的全部功能,可以为每个家庭成员设置相应功能的不同权限,这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每个家庭中第一个被录入多用户家庭数据库中的成员被默认为家庭中的管理员;为每个家庭成员设置一个唯一的成员编号。而如何编号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设定的,依次递增的编号是常用的较为简单的编号方法。此外,当超级家长的账号注销后,通常系统会默认分配一个超级家长,而选择哪个用户作为超级家长也是根据用户需求可以设计的,例如选择ID最小的用户,因为对于依次递增的编号来说,ID越小说明用户存在时限越长,即更为可靠。另外,超级家长有创建群组的权限,通常也具备删除群组的权限,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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