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播放方法、装置及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视频播放方法、装置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97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859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802236.0
申请日:2017-09-07
复审请求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直
合议组组长:盛钊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21/482,H04N21/438,H04N21/2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802236.0,名称为“视频播放方法、装置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9月07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618919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05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7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即第1-110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视频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按照预设策略生成视频预览列表,所述视频预览列表根据用户历史视频播放记录确定;
在接收到目标视频的播放指令前,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每个所述视频的全部视频数据预加载至本地;
当接收到目标视频的播放指令时,获取所述目标视频对应的预加载完成的视频数据进行播放。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接收到目标视频的播放指令前,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的步骤,包括:
在所述视频预览列表显示后,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接收到目标视频的播放指令前,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的步骤,包括:
在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封面显示后,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的步骤,包括:
针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视频获取请求,其中,第一视频请求用于指示预加载所述视频对应的全部视频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的步骤,包括:
针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时,将所述视频对应的下载地址以及下载进度添加到第二视频获取请求中,并将所述第二视频获取请求发送至服务器,以预加载所述视频对应的部分视频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播放所述目标视频对应的预加载完成的视频数据过程中,将所述目标视频对应的下载地址以及下载进度添加到续加载请求中,并将所述续加载请求发送至服务器,以加载所述视频对应的未加载视频数据。
7. 一种视频播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显示模块,被配置为按照预设策略生成视频预览列表,所述视频预览列表根据用户历史视频播放记录确定;
预加载模块,被配置为在接收到目标视频的播放指令前,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每个所述视频的全部视频数据预加载至本地;
播放模块,被配置为当接收到目标视频的播放指令时,获取所述目标视频对应的预加载完成的视频数据进行播放。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加载模块包括:
第一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视频预览列表显示后,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加载模块包括:
第二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封面显示后,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加载模块包括:
发送子模块,被配置为针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视频获取请求,其中,第一视频请求用于指示预加载所述视频对应的全部视频数据。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加载模块包括:
添加子模块,被配置为针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时,将所述视频对应的下载地址以及下载进度添加到第二视频获取请求中,并将所述第二视频获取请求发送至服务器,以预加载所述视频对应的部分视频数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续加载模块,被配置为在播放所述目标视频对应的预加载完成的视频数据过程中,将所述目标视频对应的下载地址以及下载进度添加到续加载请求中,并将所述续加载请求发送至服务器,以加载所述视频对应的未加载视频数据。
13.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上并可在所述处理器上运行的视频播放程序,所述视频播放程序被所述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视频播放方法的步骤。
14.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存储有视频播放程序,所述视频播放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视频播放方法的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网络电视推荐的视频列表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变的,其并不会根据用户的喜好改变其推荐规则;(2)“预加载部分视频内容”相比“将全部视频数据缓存到本地”更能节省存储空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全部视频数据缓存到本地也就不可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 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 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网络电视加载视频的方法,网络电视推荐的视频列表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变的,不会根据用户的喜好改变其推荐规则。第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全部视频数据缓存到本地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2019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7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618919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05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视频播放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频播放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5-54段、第75-84段,图1、图6):一种网络电视加载视频的方法,包括:步骤510,获取视频列表;本实施例的硬件设备可采用能够播放网络电视的设备,例如网络电视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网络电视播放设备进入网络电视应用程序后,自动搜索连接到网络电视服务器,并在主界面上显示视频列表,视频列表中可包括推荐视频的主题和相关信息,还可隐藏有视频的链接地址等信息(相当于公开了按照预设策略生成视频列表)。视频列表也可以是用户在选择了分类后进入的分类视频列表,例如电视剧视频列表、电影视频列表、新闻视频列表、体育视频列表等。步骤520,加载视频列表中各视频的前n分钟的视频内容;由于视频列表显示期间,用户尚未选择播放,此时网络电视播放设备的加载功能和网络均处于空闲期,可合理的利用这一空闲期来预加载部分视频内容,以便于在播放视频时,直接播放已加载的视频内容。预加载并不加载过多的视频数据,而是只加载视频开始部分的一小段,例如开始部分10分钟内的视频内容,如此一来,可存储多个视频的开始部分,无论用户选择视频列表中的哪一个视频进行播放,存储器中都存储有开始部分视频内容,有利于流畅播放(相当于公开了在接收到目标视频的播放指令前,对所述视频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步骤530,当接收到播放指令时,播放选中视频的已加载的视频内容,并加载选中视频的后续未加载的视频内容;在用户选中某一个视频时,播放设备开始播放已加载的那一部分视频内容,可确保播放的视频内容是已加载的,避免在播放过程中,因网络不理想、加载速度较慢时,造成的播放不流畅的情况(相当于公开了当接收到目标视频的播放指令时,获取所述目标视频对应的预加载完成的视频数据进行播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视频预览列表,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是播放列表;(2)所述视频预览列表根据用户历史视频播放记录确定;(3)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每个所述视频的全部视频数据预加载至本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实现视频推荐,并在网络不理想的情况下保证视频流畅播放。
对于区别特征(1),在视频播放领域中,将所有视频以预览列表的方式呈现给用户,使得用户能够获取到更多的视频内容信息,从而准确地选择想要观看的视频,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在视频播放领域中,基于用户的历史播放记录来进行视频推荐,从而使得用户感兴趣的视频能够被推荐给用户,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生成视频预览列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用户的历史播放记录来确定视频预览列表。
对于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视频预加载的基础上,为了能够在网络不理想、加载速度较慢时实现视频的流畅播放,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视频的全部视频数据预加载至本地,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步骤510,获取视频列表;步骤520,加载视频列表中各视频的前n分钟的视频内容(相当于公开了在所述视频列表显示后,对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进行视频数据预加载)。在对比文件1公开显示视频列表后再进行预加载的基础上,当选取视频预览列表的方式向用户呈现视频信息时,选择在所述视频预览列表中的各视频封面显示后再进行预加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步骤510,获取视频列表;步骤520,加载视频列表中各视频的前n分钟的视频内容。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视频请求用于指示预加载所述视频对应的全部视频数据,然而,当播放设备具备足够的能力实现全部视频数据的预加载时,向服务器请求预加载全部视频数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网络电视向网络电视服务器发送视频获取请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在进行网络视频的播放时,将视频的下载地址和下载进度添加到视频获取请求中,并将该请求发送给服务器,从而使得服务器能够根据该请求返回相应的视频内容,是网络视频播放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步骤530,当接收到播放指令时,播放选中视频的已加载的视频内容,并加载选中视频的后续未加载的视频内容;在用户选中某一个视频时,播放设备开始播放已加载的那一部分视频内容,可确保播放的视频内容是已加载的,避免在播放过程中,因网络不理想、加载速度较慢时,造成的播放不流畅的情况。在播放已加载的那部分视频内容的同时,播放设备还继续加载后续部分(相当于公开了在播放所述目标视频对应的预加载完成的视频数据过程中,加载所述视频对应的未加载视频数据),由于此时播放的内容并不是正在加载的内容,播放设备有足够的时间来加载后续部分,将加载的时间超前于播放时间,避免同时开始加载与播放造成的播放不流畅。而将视频的下载地址和下载进度添加到视频获取请求中,并将该请求发送给服务器,从而使得服务器能够根据该请求返回相应的视频内容,是网络视频播放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视频播放装置,该权利要求是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视频播放方法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另外,采用特定的功能部件来实现特定的功能步骤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7从属权利要求8-12与权利要求2-6是一一对应的,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相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该终端包括的存储器上存储的视频播放程序被所述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视频播放方法的步骤。由于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而在终端中设置存储器和处理器,并将已知的方法步骤按照程序指令的形式存储在存储器中,从而使得该终端能够实现该方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请求14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存储的视频播放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视频播放方法的步骤。由于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而将已知的方法步骤按照程序指令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从而使得处理器执行该程序时能够实现该方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在网络电视领域中,根据用户的历史观看记录来进行节目推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根据用户的喜好进行节目推荐,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用户的历史观看记录来确定节目推荐列表。(2),对比文件1中“预加载部分视频内容”是由于网络电视的存储空间较小,不能满足加载全部视频的需要。而对于数据量较小的短视频类型,在网络电视的存储空间能够满足短视频的缓存要求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提高视频播放的流畅度,避免后续加载过程受到网络带宽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的短视频数据预加载至本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5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