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金属垫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80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64347
优先权日:2014-03-18
申请(专利)号:201580014643.4
申请日:2015-03-13
复审请求人:NOK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鲁楠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杨桂全
国际分类号:F16J1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启示下不必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14643.4,名称为“金属垫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NOK株式会社,国际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6年09月19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67段)、说明书附图第1-4页(即图1-7)、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EP1180622A1,公开日2002年02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属垫片,其特征在于,
在金属制的基板上形成全凸缘,所述全凸缘在厚度方向一侧形成山形的凸面,并且在厚度方向的另一侧形成谷形的凹面,在所述全凸缘的整个凸面上,从横向两侧的基板的平板部的一部分到全凸缘的顶部为止直接形成有由橡胶性弹性材料构成的弹性包覆膜,
同时,在所述全凸缘的凹面上,从所述凹面的底部到两侧的斜面中间部为止保留狭缝形的弹性包覆膜非涂敷部,从所述全凸缘的两个末端部到基板的平板部为止直接形成有由橡胶性弹性材料构成的弹性包覆膜,
当所述金属制的基板安装在对方部件的对置面之间且被紧固时,所述全凸缘被压缩变形为平面形状进而产生压缩反作用力,
因所述全凸缘的压缩反作用力,所述弹性包覆膜无空隙地紧密接触于所述对方部件。”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由橡胶性弹性材料构成的弹性包覆膜。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该金属垫片的密封问题,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示出了多个涂布范围的例子,但是没有公开与区别特征“在所述全凸缘的整个凸面上,从横向两侧的基板的平板部的一部分到全凸缘的顶部为止直接形成有由橡胶性弹性材料构成的弹性包覆膜,同时,在所述全凸缘的凹面上,从所述凹面的底部到两侧的斜面中间部为止保留狭缝形的弹性包覆膜非涂敷部,从所述全凸缘的两个末端部到基板的平板部为止直接形成有由橡胶性弹性材料构成的弹性包覆膜”相同范围的涂布合成树脂的凸缘。(2)当对比文件1使用橡胶弹性材料构成弹性包覆膜时,无法发挥加固功能、密封功能以及缓冲功能,在没有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上很难得到本申请。(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全凸缘被压缩变形为平面形状,弹性包覆膜无空隙地、紧密接触于对方部件2、3,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从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5-6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所述全凸缘的整个凸面上,从横向两侧的基板的平板部的一部分到全凸缘的顶部为止整体直接形成有弹性材料构成的弹性包覆膜”的相关内容;从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2、4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所述全凸缘的凹面上,从所述凹面的底部到两侧的斜面中间部为止保留狭缝形的弹性包覆膜非涂敷部,从所述全凸缘的两个末端部到基板的平板部为止直接形成有由弹性材料构成的弹性包覆膜”。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涂覆方式来得到本申请中的涂覆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不会因为对比文件1中与本申请中涂覆范围有区别而具有创造性。(2)申请人也承认橡胶性弹性材料以及合成树脂是本领域常用的涂布材料,因此根据垫片形变量大小不同的需求进而采取不同的涂覆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3)对比文件1中第[0032]段披露了“当合成树脂层被压缩时,该合成树脂层会发生相应的形变(deformed),但是该形变并不会损坏合成树脂层(not damaged)”,因此申请人声称的“硬度F~6H左右的较高的硬度的合成树脂涂覆20无法迎合凸缘11的变形,会被破坏的并没有说服力。在密封垫片工作发挥密封作用时,即使该全凸缘没有压缩至平面形状,弹性涂覆膜是为了进一步补充该凸缘由于弹性形变不足而导致的密封效果不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增加其形变量进而实现凸缘被压缩变形为平面形状而找硬度更小的橡胶来代替合成树脂来迎合凸缘的变形也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施加树脂涂层20以完全覆盖卷边11直到其端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树脂涂层20的末端处的台阶部分,在卷边11的外部形成第二密封线B,进一步提高密封性能”,从上述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进一步加强密封性的问题时,很容易想到,结合实际工况需求,在凸缘的凸面上整体涂覆包覆膜以进一步提高凸缘的密封性,这是其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很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形成树脂涂层后,可以在垫圈1的整个表面上涂覆表面涂层30,该材料可以是橡胶类材料”,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橡胶作为垫片涂覆层的启示,而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利用橡胶做包覆膜就无法实现加固和密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橡胶弹性材料和合成树脂都是常见的密封材料,因此,选择橡胶作为涂覆垫片的密封材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3)对比文件1公开了“卷边11围绕孔2的周边2b形成,用于缸膛以产生高密封表面压力,从而形成作为第一密封线A的主密封部分,包括顶部11a,位于顶部两侧的侧部11b,以及从金属板10基部延伸到两个侧部的两个底部11c”,即形成第一密封线A的主密封表面包括顶部11a、侧部11b和底部11c,由此可知,顶部11a、侧部11b和底部11c在密封状态下是处于同一平面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全凸缘被压缩变形为平面形状,弹性包覆膜无空隙地、紧密接触于对方部件2、3的技术内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涂层是合成树脂涂层而不是橡胶弹性覆膜,从其记载的内容看,其明确区分合成树脂涂层和橡胶覆膜,二者是不同的。且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表面涂层30是盖衬垫1的保护部件,并不是盖衬垫1的具有密封功能的合成树脂涂层20的替换方案,所以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和暗示将合成树脂涂层20替换为橡胶材料的涂层。(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全凸缘被压缩变形为平面形状,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合成树脂涂层抑制凸筋的变形,从而实现密封功能。如果替换成橡胶状弹性材料构成的弹性覆膜的情况下,无法发挥密封性能。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金属垫片,其特征在于,
在金属制的基板上形成全凸缘,所述全凸缘在厚度方向一侧形成山形的凸面,并且在厚度方向的另一侧形成谷形的凹面,在所述全凸缘的整个凸面上,从横向两侧的基板的平板部的一部分到全凸缘的顶部为止直接形成有由橡胶性弹性材料构成的弹性包覆膜,
同时,在所述全凸缘的凹面上,从所述凹面的底部到两侧的斜面中间部为止保留狭缝形的弹性包覆膜非涂敷部,从所述全凸缘的两个末端部到基板的平板部为止直接形成有由橡胶性弹性材料构成的弹性包覆膜,
当所述金属制的基板安装在对方部件的对置面之间且被紧固时,所述全凸缘被压缩变形为平面形状进而产生压缩反作用力,
因所述全凸缘的压缩反作用力,所述弹性包覆膜无空隙地紧密接触于所述对方部件。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67段)、说明书附图第1-4页(即图1-7)、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金属垫片 ,对比文件1(EP1180622A1,公开日2002年02月20日)公开了一种局部涂层的气缸盖垫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5]-[0043]段、附图2,5-7):在金属制的基板10上形成卷边11(即本申请全凸缘),所述卷边11在厚度方向一侧形成山形的凸面,厚度方向的另一侧形成谷形的凹面,在所述卷边11的凸面顶部11a上,形成有树脂涂层20a;在所述卷边11的凹面上,从所述凹面的底部到两侧的斜面中间部为止保留狭缝形的弹性包覆膜非涂敷部,从卷边11的两个末端部到基板的平板部为止直接形成有树脂涂层20b、20c,当所述金属制的基板10安装在对方部件的对置面之间且被紧固时,卷边11被压缩变形为平面形状进而产生压缩反作用力,因卷边11的压缩反作用力,所述树脂涂层无空隙地紧密接触于对方部件。卷边11围绕孔2的周边2b形成,用于缸膛以产生高密封表面压力,从而形成作为第一密封线A的主密封部分,包括顶部11a,位于顶部11a两侧的侧部11b,以及从金属板10基部延伸到两个侧部11b的两个底部11c。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弹性包覆膜由橡胶性弹性材料构成;(2)在所述全凸缘的整个凸面上的弹性包覆膜,是从横向两侧的基板的平板部的一部分到全凸缘的顶部为止形成的。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实现该金属垫片的密封。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8段)“在形成树脂涂层后,可以在垫圈1的整个表面上涂覆表面涂层30,该材料可以是橡胶类材料”,即对比文件1的其它实施例给出了利用橡胶作为垫片涂覆层以改变其密封性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工况需求和垫片不同形变量的需求,进而仅采取橡胶作为涂覆材料,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选择橡胶作为垫片的涂覆材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其它实施例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1-42段):“在汽缸盖垫圈中,树脂涂层20形成为至少覆盖卷边11的一部分以增强卷边11的功能;在施加树脂涂层20以完全覆盖卷边11直到其端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树脂涂层20的末端处的台阶部分,在卷边11的外部形成第二密封线B,进一步提高密封性能”,在对比文件1教导有完全覆盖全凸缘的包覆膜可以提高密封性能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需求,可以选择在全凸缘的凸面上,部分或整体涂覆包覆膜,这是其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很容易想到的。即,对比文件1的其他实施例给出了,在全凸缘的横向两侧的基板的平板部的一部分到全凸缘的顶部为止,形成整个凸面上的弹性包覆膜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覆盖整个凸面的包覆膜,形成在凹面具有中间非涂覆部的全凸缘上。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主张:(1)对比文件1的涂层是合成树脂涂层而不是橡胶弹性覆膜,从其记载的内容看,其明确区分合成树脂涂层和橡胶覆膜,二者是不同的。且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表面涂层30是盖衬垫1的保护部件,并不是盖衬垫1的具有密封功能的合成树脂涂层20的替换方案,所以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和暗示将合成树脂涂层20替换为橡胶材料的涂层。(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全凸缘被压缩变形为平面形状,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合成树脂涂层抑制凸筋的变形,从而实现密封功能。如果替换成橡胶状弹性材料构成的弹性覆膜的情况下,无法发挥密封性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形成树脂涂层后,可以在垫圈1的整个表面上涂覆表面涂层30,该材料可以是橡胶类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25]-[0043]段、附图2,5-7),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橡胶作为垫片涂覆层,从而进行更有效的密封的启示,也就是给出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选择良好密封材料时,可以选择橡胶类材料实现密封的启示。对比文件1中明示了将“在垫圈1的整个表面上涂覆表面涂层30,该材料可以是橡胶类材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橡胶弹性材料和合成树脂都是常见的密封材料,因此,选择橡胶作为涂覆垫片的密封材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2)首先,对比文件1第27-28段公开了“卷边11围绕孔2的周边2b形成,用于缸膛以产生高密封表面压力,从而形成作为第一密封线A的主密封部分,包括顶部11a,位于顶部两侧的侧部11b,以及从金属板10基部延伸到两个侧部的两个底部11c”,即形成第一密封线A的主密封表面包括顶部11a、侧部11b和底部11c,由此可知,顶部11a、侧部11b和底部11c在密封状态下是处于同一平面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全凸缘被压缩变形为平面形状,弹性包覆膜无空隙地、紧密接触于对方部件2、3的技术内容。其次,对比文件1第[0032]段中还公开了“当合成树脂层被压缩时,该合成树脂层会发生相应的形变(deformed),但是该形变并不会损坏合成树脂层(not damaged)”,因此申请人声称的“通过合成树脂涂层抑制凸筋的变形”并没有说服力。而橡胶材料是公知常见的密封和减震材料,具有良好的弹性等物理性能,对比文件1中也明确记载了其优良的特性可以用于密封:“可以在垫圈1的整个表面上施加表面涂层30。作为该表面涂层,优选为相对于被密封的燃烧气体和液体,即油和水,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和耐热性,并且具有柔软性和压缩变形的恢复能力。该材料可以是橡胶类材料”。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实现更好的密封效果而使用橡胶来代替合成树脂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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