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化部件的组件及生产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硬化部件的组件及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27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51161
优先权日:2013-08-01
申请(专利)号:201480043466.8
申请日:2014-07-30
复审请求人:蒂森克虏伯钢铁欧洲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丛春玲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梅海燕
国际分类号:B62D25/04(2006.01);C21D9/50(2006.01);C21D1/673(2006.01);C21D1/42(2006.01);B21D22/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3466.8,名称为“硬化部件的组件及生产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蒂森克虏伯钢铁欧洲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7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6年02月01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2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中的权利要求第1-17项、说明书第1-37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676415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173544A,公开日为1998年02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产包括至少两个接合的金属部件的组件的方法,至少一个所述部件由能热处理的钢构成,使用热接合方法将所述部件彼此接合以形成组件,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在接合之后将所述组件的局部区域硬化,使得所述组件的至少一个接合的连接部具有至少局部硬化的微观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的所述部件利用至少一个冷成形处理产生。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硬化之前,将所述组件的至少局部区域加热至所述组件的一个部件或所述组件的所有部件的要被硬化的所述能热处理的钢的Ac1温度点以上的温度,并以限定的冷却速度进行冷却,从而产生至少局部硬化的微观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硬化期间,在所述组件的局部区域中产生与所发生的负载相适应且选择性地在不同区域之间变化的硬化微观结构比例。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硬化在温度受控的硬化用模具中进行,使得借助于在不同区域之间变化的模具温度来实现所述组件的在不同区域之间变化的冷却速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硬化期间,在所述硬化用模具中将所述组件热成形和/或校准。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 过将至少一个型材热接合至另一个部件来生产所述组件。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生产至少两个型材的节点结构作为所述组件,并且至少局部地硬化所述型材的所述节点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是汽车的A柱、B柱或C柱,并且利用所述硬化步骤将具有变化强度的区域引入到所述柱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组件中,在具有硬化微观结构的两个区域之间产生具有柔软、易延展的微观结构的区域。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生产汽车的框架结构中的节点结构作为所述组件。
12. 一种包括至少两个接合的金属部件(1,2,3,14,15,16)的组件(9),至少一个所述部件(1,2,3,14,15,16)由能热处理的钢构成,并且所述部件(1,2,3,14,15,16)使用热接合方法而彼此接合以形成组件,特别是利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形成所述组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合之后所述组件(9)的至少局部区域被硬化,并且至少一个接合的连接部(4,5,17,18)具有至少局部硬化的微观结构。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的至少一个所述部件(1,2,3,14,15,16)包括具有与所发生的负载相适应的硬化微观结构比例的区域。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组 件包括至少一个型材(1,3,14,15)或至少两个型材的节点结构(7)。
15.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9)具有另一个区域(11),所述另一个区域(11)具有位于两个硬化区域(10,12)之间的柔软、易延展的微观结构。
16.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9)是汽车的A柱、B柱或C柱并包括具有变化强度的区域。
17.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9)具有位于汽车的框架结构(6)中的至少一个节点结构(7)。”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接合之后将所述组件的局部区域硬化,使得所述组件的至少一个接合的连接部具有至少局部硬化的微观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接合部分的强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中心支柱加强件1上形成淬硬区域3的装置及方法,给出了硬化钢结构部件以加强结构强度的启示,当需要增强接合部分的强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上述方法以使接合部分的强度增强,上述区别特征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13-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13-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不涉及对组件的硬化,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为了生产牢固结合的连结部,诸如焊接、低温焊接或胶合的多种连接技术是可以想到的”,当需要增强接合部分的强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想到采用本申请公开的方法以使接合部分的强度增强;对比文件2的淬火工艺仅是对单独一个部件进行,而不是对经过接合工艺之后形成的组件进行,没有公开如何对连接部进行增强,也没有公开将部件加热至Ac1温度点以上的温度从而产生奥氏体结构。本申请中,组件首先通过热接合而从相应的部件生产出来并随后整体地进行硬化处理,结果,接合部也得到硬化,使得组件总体具有均匀的负载吸收能力或均匀分布的强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实质公开了在硬化之前将部件加热至一相应合适的温度,进而以限定的冷却速度进行冷却,从而产生至少局部硬化的微观结构;钢的Ac1温度点是本领域熟知的一相变温度,将其加热至钢的Ac1温度点以上的温度也是常规的;并且“焊接后冷却速度较大时,热影响区会产生硬化现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如简明金属焊接手册[M].2012中第七章、实用焊接技术手册[M].2002等都明确提到),焊接后温度很高,冷却速度较大时,热影响区会产生硬化现象,其硬化实质是强度的提高,塑性的降低,上述现象实质是一种结合部分的淬硬,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为提高部件塑性的原因不会对焊接热结合部分淬硬,该部分的塑性本身就相对较弱,但其实质启示了淬火工艺应用于结合部同样能起到提高强度的作用,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接合部分的强度;涉及增强接合部分的强度的问题,面对该问题时,在不考虑塑性的影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淬火工艺应用于焊缝,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增强构件强度的方法加以应用,总体而言,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还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涵盖了仅对连接部进行局部硬化而不对组件整体进行硬化的情形,不能体现出对组件整体进行硬化从而使接合部也得到硬化的特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以合议组2019年04月2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接合之后将所述组件的局部区域硬化,使得所述组件的至少一个接合的连接部具有至少局部硬化的微观结构”修改为“在接合之后将所述组件整体硬化,使得所述组件的接合的连接部具有硬化的微观结构”;将“在硬化之前,将所述组件的至少局部区域加热至所述组件的一个部件或所述组件的所有部件的要被硬化的所述能热处理的钢的Ac1温度点以上的温度,并以限定的冷却速度进行冷却,从而产生至少局部硬化的微观结构”修改为“在硬化之前,将所述组件加热至所述组件的所有部件的要被硬化的所述能热处理的钢的Ac3温度点以上的温度,并以限定的冷却速度进行冷却,从而产生硬化的微观结构”;对原权利要求5、7、8、11、15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删除原权利要求3、4、9、12、14;调整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EP1809776B1(简称文献A)均未公开以下特征:在接合之后将所述组件整体硬化,使得所述组件的接合的连接部具有硬化的微观结构,其中,在硬化之前,将所述组件加热至所述组件的所述部件的要被硬化的所述能热处理的钢的Ac3温度点以上的温度,并以限定的冷却速度进行冷却,从而产生硬化的微观结构。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部件的硬化处理,对比文件2和文献A仅公开了局部硬化处理,上述文件组合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上述文件得到启示而采用上述区别特征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生产包括至少两个接合的金属部件的组件的方法,至少一个所述部件由能热处理的钢构成,使用热接合方法将所述部件彼此接合以形成组件,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在接合之后将所述组件整体硬化,使得所述组件的接合的连接部具有硬化的微观结构,
其中,在硬化之前,将所述组件加热至所述组件的所有部件的要被硬化的所述能热处理的钢的Ac3温度点以上的温度,并以限定的冷却速度进行冷却,从而产生硬化的微观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的所述部件利用至少一个冷成形处理产生。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硬化期间,在硬化用模具中将所述组件热成形和/或校准。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将至少一个型材热接合至另一个部件来生产所述组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生产至少两个型材的节点结构作为所述组件,并且硬化所述型材的所述节点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是汽车的A柱、B柱或C柱。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生产汽车的框架结构中的节点结构作为所述组件。
8. 一种包括至少两个接合的金属部件(1,2,3,14,15,16) 的组件(9),至少一个所述部件(1,2,3,14,15,16)由能热处理的钢构成,并且所述部件(1,2,3,14,15,16)使用热接合方法而彼此接合以利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形成所述组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合之后所述组件(9)被硬化,并且接合的连接部(4,5,17,18)具有硬化的微观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包括至少一个型材(1,3,14,15)或至少两个型材的节点结构(7)。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9)是汽车的A柱、B柱或C柱。
11.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9)具有位于汽车的框架结构(6)中的至少一个节点结构(7)。”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生产包括至少两个接合的金属部件的组件的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产金属型材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金属部件2由能热处理的钢构成,金属部件2通过绕弯曲边8弯曲左侧外部区域4和右侧外部区域6而生产,金属部件2的左侧外部区域4和右侧外部区域6通过焊缝在接触边34上连结在一起,金属型材具有围绕接触边34的区域46,通过焊接处理或另外的加热处理使得区域46中金属型材具有降低的强度(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页第25行至第9页第2行,附图1d,2)。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在接合之后将所述组件整体硬化,使得所述组件的接合的连接部具有硬化的微观结构,在硬化之前,将所述组件加热至所述组件的所有部件的要被硬化的所述能热处理的钢的Ac3温度点以上的温度,并以限定的冷却速度进行冷却,从而产生硬化的微观结构。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压制成型件及增强该成型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中心支柱加强件1是要叠置在中心支柱100上面以对其进行增强,中心支柱加强件1采用压制工艺制成所需的结构后,在沿加强件1的长度方向的一个端部11和另一端部12之间形成淬硬区域3,采用高频感应式淬火设备6进行淬火,在硬化之前将加强件1的局部区域加热至淬火温度,对于需要高硬度的区域,淬火温度规定在从950到1200℃附近,对于不需要高硬度的区域,淬火温度规定在800到950℃附近,高频感应式淬火设备6包括感应线圈60和喷水装置62,且被设定为一种可移动的系统,在需要高硬度的区域,淬火设备6移动速度可设定的低些,在需要低硬度的区域,淬火设备6移动速度可设定的高些,冷却水从喷水装置62排出以冷却加热过的部分从而形成淬硬区域3(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14行至第12页第16行、图1-5)。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在接合之后将组件整体硬化,使得组件的接合的连接部具有硬化的微观结构”。另外,对比文件1不但未涉及对连接部的硬化,而且在一个实施例中要对连接部区域46加热处理以降低该区域的强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2也未给出应用区别技术特征“在接合之后将组件整体硬化,使得组件的接合的连接部具有硬化的微观结构”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可以使组件总体具有均匀的负载吸收能力或均匀分布的强度,通过使用能热处理的钢能使组件减重,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包括至少两个接合的金属部件的组件,其中,所述部件利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形成该所述组件,在接合之后所述组件被硬化,并且接合的连接部具有硬化的结构。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8中的特征“在接合之后所述组件被硬化,并且接合的连接部具有硬化的结构”,由于该特征的存在,使组件总体具有均匀的负载吸收能力或均匀分布的强度,通过使用能热处理的钢能使组件减重;且权利要求8中的部件利用了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形成组件,而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均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由于独立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9-1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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