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处理方法、装置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37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614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32100.0
申请日:2015-09-2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承承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李晓艳
国际分类号:G06F11/14,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并未给出将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32100.0,名称为“一种数据处理方法、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基于两步备份机制的内存数据库恢复方法研究”,梁智兴等,《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公开日为2010年01月1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记录的目标数据,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何时把备份缓冲区中的脏页备份到磁盘备份数据库中,以及何时删除备份缓冲区中的数据;(2)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的装置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相对应,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记录的目标数据,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何时把备份缓冲区中的脏页备份到磁盘备份数据库中,以及何时删除备份缓冲区中的数据;(2)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同时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
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内记录的目标数据;
所述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包括:
在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的列表的表项中以记录的形式存储所述目标数据;
所述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包括:
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
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
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
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包括:
将所述目标数据记录到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的环形顺序列表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条件为以下情况的一种或多种:
当前时刻到达预设的数据迁移时刻;
所述非易失性内存当前剩余的存储空间小于预设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检测到所述内存数据库被重启时,如果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有目标数据,则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所述预设硬盘;
基于所述预设硬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对所述内存数据库进行恢复。
5. 一种数据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操作检测单元,用于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
数据备份单元,用于在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目标数据的同时,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
数据迁移单元,用于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内记录的目标数据;
所述数据备份单元,包括:
表项记录单元,用于在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的列表的表项中以记录的形式存储所述目标数据;
则,所述数据迁移单元,包括:
扫描单元,用于当满足预设条件时,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
锁定单元,用于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
序列化单元,用于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
解锁单元,用于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
删除单元,用于当所述解锁单元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内记录的所述目标表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备份单元,包括:
数据备份子单元,用于将所述目标数据记录到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的环形顺序列表中。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数据迁移单元中所需满足的预设条件包括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
当前时刻到达预设的数据迁移时刻;
所述非易失性内存当前剩余的存储空间小于预设值。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数据清理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内存数据库被重启时,如果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有目标数据,则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所述预设硬盘;
数据恢复单元,用于基于所述预设硬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对所述内存数据库进行恢复。
9. 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内存、与所述内存相连的处理器、与所述处理器相连的非易失性内存,以及与所述处理器和非易失性内存相连的硬盘;
其中,所述内存中构建有内存数据库;
所述处理器,用于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同时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当满足预 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内记录的目标数据;
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用于在所述处理器的控制下,存储所述目标数据;
所述硬盘,用于在所述处理器的控制下,存储由所述非易失性存储条迁移来的所述目标数据;
所述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包括:
在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的列表的表项中以记录的形式存储所述目标数据;
所述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包括:
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
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
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
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硬盘为IP硬盘,且所述IP硬盘通过通信网络与所述处理器相连。”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0项的替换文本,但是实际上未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先备份数据至备份缓存区,再回写数据至内存数据库,而本申请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与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是“同时”进行的,并且说明书第[0072]段说明了“同步”是通过地址映射的方式实现的。2)对比文件1中影子内存是必须的,日志不是必须的,而本申请影子内存是不需要的,而日志是必须的。3)对比文件1中是以页为单位进行备份,而每个写操作往往只涉及到页的部分内容,所以备份方式存在冗余,存在浪费备份缓冲区的存储空间的问题。4)本申请每次对目标表项进行序列化的过程中,仅仅对一个目标表项进行锁定,而不是对整个列表进行锁定,有利于减少数据写入延迟,而对比文件1中为了避免并发控制消耗,选择的是整个数据库作为锁的粒度。5)本申请中以一次写操作的目标数据作为备份单位,一次写操作的目标数据为一条记录,也就是一个目标表项,而对比文件1是以页为单位进行备份,一页为一条记录,为了避免数据记录的延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将备份缓冲区中的Backuplist备份页表作为“锁”的粒度,即以页为“锁”的粒度,这与本申请中以一个目标表项进行锁定并不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核心发明点,即在写操作时将数据同步写入内存数据库和非易失性内存中,可以减少数据丢失的情况,虽然是以页为单位进行操作,可能会存在冗余,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备份具体是否是以页为单位进行。为了使备份缓存区到备份数据库的数据备份高效完成,同时不占用过多的系统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选用粒度较细的锁操作,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在于:复审请求人在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时,在权利要求1、5、9中增加了“同时”,基于本申请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和“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这两个步骤是同时完成的,即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5、9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复审通知书还指出即使复审请求人删去权利要求1、5、9中上述修改超范围的特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记录的目标数据,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何时把备份缓冲区中的脏页备份到磁盘备份数据库中,以及何时删除备份缓冲区中的数据;(2)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的装置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相对应,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记录的目标数据,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何时把备份缓冲区中的脏页备份到磁盘备份数据库中,以及何时删除备份缓冲区中的数据;(2)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1、5、9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同时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并不能得出是否需要影子内存以及日志,关于影子内存以及日志的内容与当前评述创造性不相关。3)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写操作时将数据同步写入内存数据库和非易失性内存中,可以减少数据丢失的情况,虽然是以页为单位进行操作,可能会存在冗余,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备份具体是否是以页为单位进行。 4)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恰恰给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备份缓存区的数据备份到备份数据库(基于磁盘)时,不能采用整个数据库作为锁的粒度的启示,进一步的,为了使备份缓存区到备份数据库的数据备份高效完成,同时不占用过多的系统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选用粒度较细的锁操作,且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到的。5)为了避免数据记录的延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将备份缓冲区中的Backuplist备份页表作为“锁”的粒度,即以页为“锁”的粒度”,既然一页为一条记录,以页为锁的粒度本质就是以记录为锁的粒度,也就是说本申请以一个目标表项进行锁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其效果是可以预期到的;此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同时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而对比文件1将包含目标数据的页备份到非易失的备份缓存中,由于目标数据被写入了备份缓存中,其相当于公开了“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修改的内容在于: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同时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修改为“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将权利要求5中的“数据备份单元,用于在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目标数据的同时,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修改为“数据备份单元,用于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将权利要求9中的“同时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修改为“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从而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10。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两步备份机制的内存数据库恢复方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申请类似,但采取了和本申请不同的发明构思,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的方案包括:使用影子内存先将数据复制到备份缓冲区(非易失性内存),再回写到内存数据库,最后把备份缓冲区的数据备份到硬盘。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申请修改后的权1中的特征“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2)对比文件1中影子内存是必须的,日志不是必须的,而本申请影子内存是不需要的,而日志是必须的。3)对比文件1中是以页为单位进行备份,而每个写操作往往只涉及到页的部分内容,所以备份方式存在冗余,存在浪费备份缓冲区的存储空间的问题。4)本申请每次对目标表项进行序列化的过程中,仅仅对一个目标表项进行锁定,而不是对整个列表进行锁定,有利于减少数据写入延迟,而对比文件1中为了避免并发控制消耗,选择的是整个数据库作为锁的粒度。5)本申请中以一次写操作的目标数据作为备份单位,一次写操作的目标数据为一条记录,也就是一个目标表项,而对比文件1是以页为单位进行备份,一页为一条记录,为了避免数据记录的延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将备份缓冲区中的Backuplist备份页表作为“锁”的粒度,即以页为“锁”的粒度,这与本申请中以一个目标表项进行锁定并不相同。
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5、9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
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内记录的目标数据;
所述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包括:
在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的列表的表项中以记录的形式存储所述目标数据;
所述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包括:
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
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
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
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
“5. 一种数据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操作检测单元,用于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
数据备份单元,用于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
数据迁移单元,用于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内记录的目标数据;
所述数据备份单元,包括:
表项记录单元,用于在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的列表的表项中以记录的形式存储所述目标数据;
则,所述数据迁移单元,包括:
扫描单元,用于当满足预设条件时,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
锁定单元,用于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
序列化单元,用于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
解锁单元,用于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
删除单元,用于当所述解锁单元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内记录的所述目标表项。”
“9. 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内存、与所述内存相连的处理器、与所述处理器相连的非易失性内存,以及与所述处理器和非易失性内存相连的硬盘;
其中,所述内存中构建有内存数据库;
所述处理器,用于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当满足预 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内记录的目标数据;
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用于在所述处理器的控制下,存储所述目标数据;
所述硬盘,用于在所述处理器的控制下,存储由所述非易失性存储条迁移来的所述目标数据;
所述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包括:
在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的列表的表项中以记录的形式存储所述目标数据;
所述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包括:
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
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
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
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3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记录的目标数据,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何时把备份缓冲区中的脏页备份到磁盘备份数据库中,以及何时删除备份缓冲区中的数据;(2)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的装置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相对应,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记录的目标数据,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何时把备份缓冲区中的脏页备份到磁盘备份数据库中,以及何时删除备份缓冲区中的数据;(2)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基于本领域对于“同步”含义的公知理解,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中,写操作时的目标数据在向影子内存中写入时,以“同步”的方式备份到了备份缓冲区,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2)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并不能得出是否需要影子内存以及日志,关于影子内存以及日志的内容与当前评述创造性不相关。3)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写操作时将数据同步写入内存数据库和非易失性内存中,可以减少数据丢失的情况,虽然是以页为单位进行操作,可能会存在冗余,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备份具体是否是以页为单位进行创。4)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恰恰给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备份缓冲区的数据备份到备份数据库(基于磁盘)时,不能采用整个数据库作为锁的粒度的启示,进一步的,为了使备份缓冲区到备份数据库的数据备份高效完成,同时不占用过多的系统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选用粒度较细的锁操作,且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到的。5)本申请以一个目标表项进行锁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其效果是可以预期到的;此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而对比文件1将包含目标数据的页备份到非易失的备份缓存中,由于目标数据被写入了备份缓存中,其相当于公开了“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将所述目标数据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修改为“其中,所述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其中,所述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包括:在对内存数据库进行初始化启动时,初始化主内存池,预留出数据空间,然后初始化该非易失性内存所在的日志缓存池,并将非易失性内存的地址映射到内存中指定的存储区域,后续内存数据库中写入目标数据后,相应的日志直接写入到该指定的存储区域,并持久化到该非易失性内存中”,并根据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对权利要求5、9做出适应性的修改,从而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10。复审请求人认为:1)补入的新技术特征构成了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给出了实现将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的具体实现方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出于相同的目的而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所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有利于在内存数据库出现故障时,减少数据丢失,甚至避免数据丢失,同时有利于减少数据写入延迟,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5、9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
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内记录的目标数据;
其中,所述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包括:
在对内存数据库进行初始化启动时,初始化主内存池,预留出数据空间,然后初始化该非易失性内存所在的日志缓存池,并将非易失性内存的地址映射到内存中指定的存储区域,后续内存数据库中写入目标数据后,相应的日志直接写入到该指定的存储区域,并持久化到该非易失性内存中;
其中,所述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包括:
在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的列表的表项中以记录的形式存储所述目标数据;
其中,所述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包括:
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
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
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
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
“5. 一种数据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操作检测单元,用于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
数据备份单元,用于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具体包括:在对内存数据库进行初始化启动时,初始化主内存池,预留出数据空间,然后初始化该非易失性内存所在的日志缓存池,并将非易失性内存的地址映射到内存中指定的存储区域,后续内存数据库中写入目标数据后,相应的日志直接写入到该指定的存储区域,并持久化到该非易失性内存中;
数据迁移单元,用于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内记录的目标数据;
所述数据备份单元,包括:
表项记录单元,用于在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的列表的表项中以记录的形式存储所述目标数据;
则,所述数据迁移单元,包括:
扫描单元,用于当满足预设条件时,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
锁定单元,用于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
序列化单元,用于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
解锁单元,用于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
删除单元,用于当所述解锁单元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内记录的所述目标表项。”
“9. 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内存、与所述内存相连的处理器、与所述处理器相连的非易失性内存,以及与所述处理器和非易失性内存相连的硬盘;
其中,所述内存中构建有内存数据库;
所述处理器,用于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内记录的目标数据;
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用于在所述处理器的控制下,存储所述目标数据;
所述硬盘,用于在所述处理器的控制下,存储由所述非易失性存储条迁移来的所述目标数据;
其中,所述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包括:
在对内存数据库进行初始化启动时,初始化主内存池,预留出数据空间,然后初始化该非易失性内存所在的日志缓存池,并将非易失性内存的地址映射到内存中指定的存储区域,后续内存数据库中写入目标数据后,相应的日志直接写入到该指定的存储区域,并持久化到该非易失性内存中;
其中,所述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包括:
在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的列表的表项中以记录的形式存储所述目标数据;
其中,所述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包括:
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
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
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
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 年09 月11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 年09 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并未给出将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两次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基于两步备份机制的内存数据库恢复方法研究”,梁智兴等,《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公开日为2010年01月15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两步备份机制的内存数据库恢复方法(相当于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正文第24-26页中2.1-2.4部分、图1):如图1所示,恢复机制配置主要包括数据库处理器(DP)、恢复处理器(RP)、内存数据库(MMDB)、影子内存(SMEM)、备份缓冲区(Backup Buffer)以及备份数据库(Backup DB),其中,MMDB和SMEM是置于易失性内存中,备份缓冲区则置于非易失性固定内存(相当于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而永久磁盘(相当于预设硬盘)则存放备份数据库;当事务引发MMDB的一个更新操作时,比如写操作,并不直接改变MMDB中的数据,而是在相应的影子内存(相当于本申请的内存数据库)的影子页中修改数据,当事务提交时,脏页回写MMDB(相当于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当事务提交后,DP首先将影子内存的脏页备份到备份缓冲区中(相当于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最后把备份缓冲区中的脏页备份到磁盘备份数据库中(相当于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如果某页因为同一个逻辑页号仍然保留在备份缓冲区中而没有被拷贝到Backup DB,则不得把它从Backup Buffer和BackupList删除,也就是说,某页在被从备份缓冲区拷贝到Backup DB后,会被从备份缓冲区中删除(相当于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记录的目标数据);备份缓冲区中具有备份页表,指备份缓冲区中一张连续的页表,这些页将由RP负责将它备份到备份数据库(相当于在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的列表的表项中以记录的形式存储所述目标数据;将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和备份缓冲区空闲页表,指备份缓冲区中的连续的空闲页清单。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记录的目标数据,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何时把备份缓冲区中的脏页备份到磁盘备份数据库中,以及何时删除备份缓冲区中的数据;(2)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3)在对内存数据库进行初始化启动时,初始化主内存池,预留出数据空间,然后初始化该非易失性内存所在的日志缓存池,并将非易失性内存的地址映射到内存中指定的存储区域,后续内存数据库中写入目标数据后,相应的日志直接写入到该指定的存储区域,并持久化到该非易失性内存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确定备份时机;(2)具体如何将备份缓冲区中数据备份到备份数据库;(3)如何实现将备份缓冲区中数据同步备份到非易失性内存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非易失性内存作为备份缓冲区的两步备份机制,第一步、内存数据库更新的数据先备份至备份缓冲区,第二步、然后再从备份缓冲区被备份到备份数据库,并删除备份缓冲区中已经备份到备份数据库的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选择第二步备份的时机,比如每次第一步备份执行后即执行第二步备份,或者定时地执行第二步备份等,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避免数据记录的延迟,使内存数据库更高效地运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确定出待备份的页表,并锁定所述页表,将所述页表中的数据备份到硬盘后,再解除相应的锁定,这样设置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正文第24-26页中2.1-2.4部分、图1):当事务提交时,脏页回写MMDB;当事务提交后,DP首先将影子内存的脏页备份到备份缓冲区中,最后把备份缓冲区中的脏页备份到磁盘备份数据库中。基于该对比文件1的上述内容,仅公开了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但是并未公开具体如何“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本申请公开了实现将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的具体实现方式,即在对内存数据库进行初始化启动时,初始化主内存池,预留出数据空间;然后初始化该非易失性内存所在的日志缓存池,并将非易失性内存的地址映射到内存中指定的存储区域,这样后续内存数据库中写入目标数据后,相应的日志就会直接写入到该指定的存储区域,并持久化到该非易失性内存中。正是通过上述具体实现方式,本申请实现了及时将目标数据备份到非易失性内存中,从而有利于在内存数据库出现故障时,减少数据丢失。基于以上分析,对比文件1未能公开或教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存在,实现了及时将目标数据备份到该非易失性内存中,达到了在内存数据库出现故障时减少数据丢失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4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5-8
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装置,与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数据处理方法相对应,基于审查意见2.1-2.2对于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在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两步备份机制的内存数据库恢复系统(相当于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正文第24-26页中2.1-2.4部分、图1):如图1所示,恢复机制配置主要包括数据库处理器(DP)、恢复处理器(RP)、内存数据库(MMDB)、影子内存(SMEM)、备份缓冲区(Backup Buffer)以及备份数据库(Backup DB),其中,MMDB和SMEM是置于易失性内存中,备份缓冲区则置于非易失性固定内存中,而永久磁盘则存放备份数据库(相当于包括内存、与所述内存相连的处理器、与所述处理器相连的非易失性内存,以及与所述处理器和非易失性内存相连的硬盘;其中,所述内存中构建有内存数据库);当事务引发MMDB的一个更新操作时,比如写操作,他并不直接改变MMDB中的数据,而是在相应的影子内存的影子页中修改数据,当事务提交时,脏页回写MMDB(相当于获取写操作指令,所述写操作指令向内存数据库写入了目标数据);当事务提交后,DP首先将影子内存的脏页备份到备份缓冲区中(相当于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用于在所述处理器的控制下,存储所述目标数据),最后把备份缓冲区中的脏页备份到磁盘备份数据库中(相当于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所述硬盘,用于在所述处理器的控制下,存储有所述非易失性存储条迁移来的所述目标数据);如果某页因为同一个逻辑页号仍然保留在备份缓冲区中而没有被拷贝到Backup DB,则不得把它从Backup Buffer和BackupList删除,也就是说,某页在被从备份缓冲区拷贝到Backup DB后,会被从备份缓冲区中删除(相当于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记录的目标数据);备份缓冲区中具有备份页表,指备份缓冲区中一张连续的页表,这些页将由RP负责将它备份到备份数据库(相当于在所述非易失性内存的列表的表项中以记录的形式存储所述目标数据;将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和备份缓冲区空闲页表,指备份缓冲区中的连续的空闲页清单。
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1)当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非易失性内存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存储至预设硬盘中,并删除所述非易失性内存记录的目标数据,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何时把备份缓冲区中的脏页备份到磁盘备份数据库中,以及何时删除备份缓冲区中的数据;(2)按照所述列表中表项的顺序,确定当前待扫描的目标表项;锁定所述的目标表项;将所述目标表项中记录的目标数据序列化到预设硬盘;解除对所述目标表项的锁定;(3)在对内存数据库进行初始化启动时,初始化主内存池,预留出数据空间,然后初始化该非易失性内存所在的日志缓存池,并将非易失性内存的地址映射到内存中指定的存储区域,后续内存数据库中写入目标数据后,相应的日志直接写入到该指定的存储区域,并持久化到该非易失性内存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确定备份时机;(2)具体如何将备份缓冲区中数据备份到备份数据库;(3)如何实现将备份缓冲区中数据同步备份到非易失性内存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非易失性内存作为备份缓冲区的两步备份机制,第一步、内存数据库更新的数据先备份至备份缓冲区,第二步、然后再从备份缓冲区被备份到备份数据库,并删除备份缓冲区中已经备份到备份数据库的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选择第二步备份的时机,比如每次第一步备份执行后即执行第二步备份,或者定时地执行第二步备份等,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避免数据记录的延迟,使内存数据库更高效地运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确定出待备份的页表,并锁定所述页表,将所述页表中的数据备份到硬盘后,再解除相应的锁定,这样设置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正文第24-26页中2.1-2.4部分、图1):当事务提交时,脏页回写MMDB;当事务提交后,DP首先将影子内存的脏页备份到备份缓冲区中,最后把备份缓冲区中的脏页备份到磁盘备份数据库中。基于该对比文件1的上述内容,仅公开了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但是并未公开具体如何“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本申请公开了实现将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的具体实现方式,即在对内存数据库进行初始化启动时,初始化主内存池,预留出数据空间;然后初始化该非易失性内存所在的日志缓存池,并将非易失性内存的地址映射到内存中指定的存储区域,这样后续内存数据库中写入目标数据后,相应的日志就会直接写入到该指定的存储区域,并持久化到该非易失性内存中。正是通过上述具体实现方式,本申请实现了及时将目标数据备份到非易失性内存中,从而有利于在内存数据库出现故障时,减少数据丢失。基于以上分析,对比文件1未能公开或教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存在,实现了及时将目标数据备份到该非易失性内存中,达到了在内存数据库出现故障时减少数据丢失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10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的相关意见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大部分内容,即在写操作时将数据同步写入内存数据库和非易失性内存中,可以减少数据丢失的情况,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属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案的一个特定的下位实施例。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但是并未公开具体如何“将所述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本申请公开了实现将目标数据同步备份至预设的非易失性内存中的具体实现方式,即在对内存数据库进行初始化启动时,初始化主内存池,预留出数据空间;然后初始化该非易失性内存所在的日志缓存池,并将非易失性内存的地址映射到内存中指定的存储区域,这样后续内存数据库中写入目标数据后,相应的日志就会直接写入到该指定的存储区域,并持久化到该非易失性内存中。正是通过上述具体实现方式,本申请实现了及时将目标数据备份到该非易失性内存中,从而有利于在内存数据库出现故障时,减少数据丢失,甚至避免数据丢失。基于以上分析,对比文件1未能公开或教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1、5、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6-8、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问题,留待原审查部门在后续程序中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 年09 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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