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烙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35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60627
优先权日:2013-03-14
申请(专利)号:201310221611.4
申请日:2013-06-05
复审请求人:三星SDI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锐
合议组组长:王文静
参审员:杨勇
国际分类号:B23K3/0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21611.4,名称为“烙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星SDI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06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4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8段(即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即第1-4页);2018年0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S6142481A,公开日为1986年02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858159Y,公告日为2007年01月17日;
对比文件3:CN102416515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8日;
对比文件4:DE2913384B1,公开日为1979年11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板上焊接元件时所使用的烙铁,该烙铁包括:
尖端部分,熔化铅并且具有接触所述铅的弯曲部分;以及
尖端固定部分,具有加热所述尖端部分的加热器,
所述尖端部分包括基部、一对侧部以及连接到该对侧部的上部及该基部的支撑部,该基部的一端和另一端分别连接到该对侧部,该对侧部在相同方向上弯曲以彼此面对,
其中该基部和该对侧部具有对应于该板上的铅安装部的形状以至少部分地覆盖或围绕该铅安装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烙铁,其中所述基部是接触铅的长侧表面。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烙铁,其中所述侧部连接到所述基部以在所述基部的一端和另一端分别被圆化。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烙铁,其中所述尖端固定部分在第一方向上从所述尖端部分延伸,所述基部和所述侧部在垂直于所述第一方向的方向上的截面被提供为具有半圆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烙铁,其中所述尖端部分的前端部分被倾斜设置。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烙铁,其中所述基部形成为一对以彼此面对,该对基部的一端和另一端分别连接到该对侧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烙铁,其中所述尖端固定部分在第一方向上从所述尖端部分延伸,所述基部和所述侧部在垂直于所述第一方向的方向上的截面被提供为具有椭圆形。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烙铁,其中铅插入到其中的通孔进一步形成在所述基部的至少一个表面中。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烙铁,其中所述基部的外表面被提供为使得所述基部的厚度在朝向所述前端部分的方向上减小。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烙铁,其中所述尖端部分还包括从所述支撑部朝向所述尖端固定部分突出的延伸部。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烙铁,其中所述尖端固定部分具有形成在其中的通孔,使得所述延伸部插入所述通孔中。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烙铁,其中所述尖端部分具有设置在所述支撑部的侧面的第一紧固部分,所述尖端固定部分具有耦接到所述第一紧固部分的第二紧固部分。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烙铁,其中所述第一紧固部分形成为向内凹进的沟槽部分的形状,所述第二紧固部分包括安装部和闩锁部,所述安装部和闩锁部提供为具有与所述沟槽部分相应的尺寸,以及
其中所述闩锁部在所述安装部的末端弯曲以面对所述支撑部。
1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烙铁,其中所述尖端部分与所述尖端固定部分一体形成。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烙铁,其中所述烙铁用于将电子元件焊接到用于二次电池的电路板。”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尖端部分熔化铅并且具有接触所述铅的弯曲部分,所述尖端部分包括基部、一对侧部以及连接到该对侧部的上部及该基部的支撑部,该基部的一端和另一端分别连接到该对侧部,该对侧部在相同方向上弯曲以彼此面对,其中该基部和该对侧部具有对应于该板上的铅安装部的形状以至少部分地覆盖或围绕该铅安装部。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尖端部分的结构以适应待焊工件,然而,对比文件2、3已公开了大部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其余未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对应于该板上的铅安装部的形状以至少部分地覆盖或围绕该铅安装部”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已被对比文件1-4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基部和对侧部具有对应于板上的铅安装部的形状以至少部分地覆盖或围绕铅安装部”,对比文件2中通过形成纵向凹槽引导焊锡流动从而解决焊锡用量的问题,对比文件3中通过形成具有分子效应的孔洞实现对焊锡用量的控制,对比文件2-3都无法有效地调整焊锡形状,本申请改变了传统的烙铁头的尖端形状,使该尖端不再是尖锐形状,而是具有对应于板上的铅安装部的形状以至少部分地覆盖或围绕铅安装部,实现了对焊锡形状的控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烙铁,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其区别仅在于“烙铁头的形状与工件相适应”这一特征,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3提出了“调整焊锡形状”这一技术问题,但没有公开“设置烙铁头形状”这一技术手段,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工具结构设置为适应工件结构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具体到本案,为了控制工件上的焊锡形状,采用与所需焊锡形状相同形状的烙铁头结构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尖端部分具有接触铅的弯曲部分,还包括基部、一对侧部以及连接到该对侧部的上部及该基部的支撑部,该基部的一端和另一端分别连接到该对侧部,该对侧部在相同方向上弯曲以彼此面对;②基部和对侧部具有对应于板上的铅安装部的形状以至少部分地覆盖或围绕铅安装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焊锡的形状。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已被对比文件1-2、4公开,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还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4公开的烙铁头3,其前端不再是尖锐形状,烙铁头3的前端熔化焊料的部分具有与接头(即本申请中的铅安装部)相对应的形状,可以至少部分覆盖或围绕接头,其作用也是用于调整焊锡形状。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基部和对侧部具有对应于板上的铅安装部的形状以至少部分地覆盖或围绕铅安装部”,对比文件4中没有描述烙铁头3的形状,更没有提及在执行焊接时与烙铁头3接触的部分,结合图1提供的侧视图和图2提供的平面图,可以看出烙铁头3自身的实际形状为平头铲子形状,其最前端大致为一字型,是常见的烙铁头的形状,而所谓“接头”既未在说明书中记载也没有在附图中示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根本没有提及在执行焊接时与烙铁头3接触的部分的形状,因此,对比文件4无法给出使烙铁头的形状对应于板上的待焊接的铅安装部形状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0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3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板上焊接元件时所使用的烙铁。对比文件1(JPS6142481A)公开了一种电烙铁,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栏-第7栏,图1-6)其包括:熔化铅的尖端部分;尖端固定部分,具有加热尖端部分的加热器7。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①尖端部分具有接触铅的弯曲部分,还包括基部、一对侧部以及连接到该对侧部的上部及该基部的支撑部,该基部的一端和另一端分别连接到该对侧部,该对侧部在相同方向上弯曲以彼此面对;②基部和对侧部具有对应于板上的铅安装部的形状以至少部分地覆盖或围绕铅安装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焊锡的形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CN2858159Y)也公开了一种电烙铁头,其具有接触焊料的纵向凹槽4,纵向凹槽4的横截面呈弧形(即本申请中的弯曲部分),纵向凹槽4包括基部、一对弧形斜面2(即本申请中的侧部)以及连接到该对弧形斜面2和基部的杆状体1(即本申请中的支撑部),基部与斜面相连,斜面在相同方向上弯曲并彼此面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2页,图1-2);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引导熔融的钎料,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4(DE2913384C2)公开了一种电烙铁,其包括烙铁头3,如对比文件4的附图1所示,烙铁头3熔化焊料的部分具有与接头(即本申请中的铅安装部)相对应的形状,可以至少部分覆盖或围绕接头。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调整焊锡形状,使之不再是尖锐的形状(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2-3栏,图1-2)。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中的特征得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可见,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对比文件4的图1);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侧部连接到基部以在基部的一端和另一端分别被圆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纵向凹槽4的横截面呈弧形,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尖端固定部分在第一方向上从尖端部分延伸,基部和侧部在垂直于第一方向的方向上的截面被提供为具有半圆形”,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2)技术特征“尖端固定部分在第一方向上从尖端部分延伸”,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纵向凹槽4的横截面呈弧形,且杆状体1的横截面呈圆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将对比文件2中纵向凹槽4的横截面设置为半圆形;
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1-2);
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尖端固定部分在第一方向上从尖端部分延伸,基部和侧部在垂直于第一方向的方向上的截面被提供为具有椭圆形”,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2)技术特征“尖端固定部分在第一方向上从尖端部分延伸”,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纵向凹槽4的横截面呈弧形,且杆状体1的横截面可以呈椭圆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将对比文件2中纵向凹槽4的横截面设置为椭圆形;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图1);
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1-2);
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2);
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3栏,图1-2、5)烙铁头3(即本申请中的尖端部分)具有第一紧固部分12和第二紧固部分4,第一紧固部分12形成为向内凹进的沟槽部分的形状,第二紧固部分4包括端部10(即本申请中的安装部)和钩11(即本申请中的闩锁部),端部10和钩11具有与沟槽部分相应的尺寸,钩11在端部10的末端弯曲。
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尖端部分与尖端固定部分一体形成”,其属于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烙铁用于将电子元件焊接到用于二次电池的电路板”,其属于烙铁的常规用途。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基部和对侧部具有对应于板上的铅安装部的形状以至少部分地覆盖或围绕铅安装部”,对比文件4中没有描述烙铁头3的形状,更没有提及在执行焊接时与烙铁头3接触的部分,结合图1提供的侧视图和图2提供的平面图,可以看出烙铁头3自身的实际形状为平头铲子形状,其最前端大致为一字型,是常见的烙铁头的形状,而所谓“接头”既未在说明书中记载也没有在附图中示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根本没有提及在执行焊接时与烙铁头3接触的部分的形状,因此,对比文件4无法给出使烙铁头的形状对应与板上的待焊接的铅安装部形状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均熟知,烙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手工操作的软钎焊工具,主要用于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与印刷电路板电极、引线侧焊接,在钎焊时,应根据要求选用合适的烙铁头。烙铁头的样式,对应于不同形式的焊点,如,弯钩形烙铁头适合点对点的焊接、马蹄形烙铁适合J形封装的器件、扁铲形烙铁通常用于翼形封装的器件(参见张启运、庄鸿寿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09月第2版,《钎焊手册》,第562-563页,表23-2 SSC系列非标准烙铁头及其应用)。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结合对比文件4中的附图“烙铁头3自身的实际形状为平头铲子形状,其最前端大致为一字型,是常见的烙铁头的形状”,实际上,对比文件4中的烙铁头3为铲形或称为凿形,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钎焊时,对比文件4中的烙铁头3用于熔化钎料的部分的形状,即复审请求人所述“其最前端大致为一字型”,其对应于待焊接接头的形状,并且可以至少部分地覆盖或围绕焊接接头,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使烙铁头的形状对应与板上待焊接的接头形状的技术启示。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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