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交叉编织的毛细结构及其热管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33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772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49246.2
申请日:2014-06-06
复审请求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轶
合议组组长:肖震
参审员:倪建民
国际分类号:F28D1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非显而易见。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49246.2,名称为“交叉编织的毛细结构及其热管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6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6:KR100355275B1,公告日为2002年10月11日;
对比文件8:CN102326046A,公布日为2012年1月18日;
对比文件3:CN201021878Y,公告日为2008年2月13日;
对比文件4:CN102062554A,公布日为2011年5月18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书籍《电子设备结构设计原理》,南京工学院,西北电讯工程学院合编,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2月。
驳回决定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6中芯体123是钢线支撑,然而其能够实现支撑作用的同时,能够起到增强毛细的作用;在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两个毛细部的基础上,由于对比文件6中心芯体是刚性的,并且对比文件8中公开了采用扭转的方式提高支撑强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对比文件8,将中心芯体设置为扭绕以增强支撑的效果;书籍文献中明确提到了通过粗孔毛细和细孔毛细两种复合,能够实现毛细芯的不同毛细力作用,这与本申请中采用两个毛细结构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粗孔毛细芯即实体部分少,在其它参数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密度小于细孔毛细芯,且其位置与本申请的第一、第二毛细芯位置对应,作用也相同;汽液流道是毛细芯热管流体换热的常规设置,热管的腔体本身就是汽液通道,是传输热量的必要结构。由于复合毛细芯体是通过不同的毛细芯体组合而形成的毛细结构,不同毛细芯体能够形成不同的毛细力,因此能够形成不同的毛细效果。考虑到不同毛细结构之间流体的具有足够的流动空间才能满足不同毛细传输力的效果,同时满足制造需求,在毛细结构之间设置汽液流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调整,效果可以预期。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6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8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交叉编织的毛细结构,包括:
一第一毛细部,是由多个纤维呈螺旋状扭绕集结成束;及
一第二毛细部,是由多个纤维交织构形成网状,该第二毛细部环绕包覆所述第一毛细部,所述第二毛细部与所述第一毛细部之间形成有汽液流道,其中该第一毛细部密度大于该第二毛细部密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叉编织的毛细结构,其中该第一毛细部及该第二毛细部为金属材质或非金属材质的玻璃或碳纤维材质所构成。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交叉编织的毛细结构,其中该第一、二毛细部为相同或相异的材质。
4. 一种热管结构,包括:
一管体,具有一第一侧壁、一第二侧壁、一第三侧壁以及一第四侧壁,所述第一侧壁相对该第二侧壁,所述第三侧壁相对该第四侧壁,所述第一、二侧壁的周侧是与所述第三、四侧壁相连接,并所述第一、二、三、四侧壁共同界定一腔室;及
一交叉编织的毛细结构,其系设于所述腔室内,该交叉编织的毛细结构更包括:
一第一毛细部,由多个纤维呈螺旋状扭绕集结成束;及
一第二毛细部,由多个纤维交织构形成网状,该第二毛细部环绕包覆所述第一毛细部,所述第二毛细部与所述第一毛细部之间形成有汽液流道。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管结构,其中该第一毛细部密度大于该第二毛细部密度。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管结构,其中该第一毛细部及该第二毛细部为金属材质或非金属材质的玻璃或碳纤维材质所构成。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热管结构,其中该第一、二毛细部为相同或相异的材质。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管结构,其中该交叉编织的毛细结构是位于所述腔室中央位置处,并该第二毛细部与所述第一、二侧壁相接触。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管结构,其中该交叉编织的毛细结构是位于所述腔室内的一侧,并该第二毛细部与所述第三、四侧壁其中任一相接触。
10.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管结构,其中该交叉编织的毛细结构是位于所述腔室内的两侧,并该第二毛细部同时与该第三、四侧壁相接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进行了意见陈述,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6中,芯体123具有粗度,从而为结构提供硬度,因此,不存在要提高结构硬度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没有动机去修改对比文件6公开的技术方案而硬性地适配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8中公开的线束是为了省略束缚其的部件而提高回流路径的顺畅度及导管的薄度而并不是为了提高结构硬度,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8未给出通过搓捻形成束缚状态的细线束来提升导管的硬度的技术启示。此外,由于对比文件8的呈束缚状态的细线束为一体的结构而不分成第一毛细部和第二毛细部,因此,对比文件6结合对比文件8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毛细部和第二毛细部;此外,参照参考文献《电子设各结构设计原理》,其公开了细丝网被设置在内部且粗丝网管芯被设置到外部。在该参考文献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去考虑将对比文件8的被搓捻为束缚状态的结构替换对比文件6的芯体123。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6提到了该芯体123组件是一根或多根刚丝线制成,如果仅设置多根丝线并不对其进行扭结成束,如散乱分布,其刚性支撑效果仍然不佳,也即存在一定的支撑强度问题,即对比文件6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此问题时存在改进动机;对比文件8中,公开了上述细线束是将多根细线捆束并且使这些细线以其中心轴线为中心拧合而成的,由此利用细线束能够抑制管的中央部的过度的变形(凹陷)。并结合图1-2可知,其是螺旋扭束,该特征在对比文件8和权利要求中手段、作用都是相同的,都是扭结成束提高支持强度,对比文件8给出了技术启示;对比文件6中,中心的芯体123是钢丝,外围的毛细芯122是编织线纤维材质制成,金属的密度大于一般纤维材质密度是本领域常识。因而第一毛细部密度大于该第二毛细部密度是本领域常规,设置两种材料的复合毛细芯,如本申请所述其最根本目的在于提供不同的毛细力,以满足换热的需要。书籍《电子设备结构设计原理》中提到的粗细网芯,说明了复合材料的毛细芯体提供不同毛细力大小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4年6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8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非显而易见。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交叉编织的毛细结构,独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热管结构,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热管的编织毛细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3页第13行-第4页第6行,图1-2b):热管包括外管110,编织的毛细结构120(相当于第二毛细结构),工作流体,毛细结构120是由多个纤维交织构成网状,较粗的钢丝插入到毛细结构120中,形成芯体123。该热管结构具有外管110,具有第一侧壁、第二侧壁、第三侧壁和第四侧壁,所述第一侧壁相对第二侧壁,第三侧壁相对第四侧壁,第一、二侧壁的周侧与第三、四侧壁相连接,并且第一、二、三、四侧壁共同界定一腔室。
合议组经过讨论后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第一毛细部,是由多个纤维呈螺旋状扭绕集结成束;第二毛细部环绕包覆第一毛细部,第二毛细部与第一毛细部之间形成有汽液流道,第一毛细部密度大于第二毛细部密度。
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第一毛细部,是由多个纤维呈螺旋状扭绕集结成束;第二毛细部环绕包覆第一毛细部,第二毛细部与第一毛细部之间形成有汽液流道。
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扁平型热导管,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37-40段,附图3):热导管10中的芯4通过将多根细线在捆束的状态下进行搓捻而构成。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体成型的复合层管体制作的热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4段及图1-2):该复合层管体内层管状的纤维编织网12,可采用玻璃棉、金属丝、高分子纤维或有机与无机复合纤维等编织物(相当于毛细部为非金属材质的玻璃材质所构成)。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体成型的复合层管体制作的热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5段及图1):一种用于环路热管的柔性毛细芯,该柔性毛细芯是由纤细软纤维构成的纤维织物;所述纤细软纤维是碳纤维、或表面具有金属镀层的碳纤维、或高强度化学纤维、或表面具有金属镀层的高强度化学纤维。
书籍《电子设备结构设计原理》公开了热管的管芯可分为单一管芯和复合管芯,单一管芯是用一种材料制成,复合管芯是用两种或多种材料组成,其中图10-8(e)是用粗、细不同的毛细孔丝网卷成的复合管芯,粗孔丝网管芯紧贴容器内壁,细孔丝网放在蒸汽通道一边,粗孔丝网管芯提供小阻力的流动通道,细孔丝网可获大的毛细泵力。
驳回以及前置意见中认为:
(1)对比文件6提到了该芯体123组件是一根或多根刚丝线制成,如果仅设置多根丝线并不对其进行扭结成束,如散乱分布,其刚性支撑效果仍然不佳,也即存在一定的支撑强度问题,即对比文件6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此问题时存在改进动机;
(2)对比文件8中,公开了上述细线束是将多根细线捆束并且使这些细线以其中心轴线为中心拧合而成的,由此利用细线束能够抑制管的中央部的过度的变形(凹陷)。并结合图1-2可知,其是螺旋扭束,该特征在对比文件8和权利要求中手段、作用都是相同的,都是扭结成束提高支持强度,对比文件8给出了技术启示;
(3)对比文件6中,中心的芯体123是钢丝,外围的毛细芯122是编织线纤维材质制成,金属的密度大于一般纤维材质密度是本领域常识。因而第一毛细部密度大于该第二毛细部密度是本领域常规,设置两种材料的复合毛细芯,如本申请所述其最根本目的在于提供不同的毛细力,以满足换热的需要,在毛细结构之间设置汽液流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调整,效果可以预期。书籍《电子设备结构设计原理》中提到的粗细网芯,说明了复合材料的毛细芯体提供不同毛细力大小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
合议组经过讨论后认为:
(1)对比文件6中记载的芯体123由一根较粗的钢丝构成,不是如本申请那样的多个纤维交织结构,其主要起到对外围的毛细结构120的支撑作用,即,对比文件6中的芯体123与本申请的第一毛细部结构不同,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毛细部;因此,对比文件6仅公开了包含一层毛细部的毛细结构,而没有公开两层毛细结构;
(2)对比文件8中由细线束2组成的芯4也仅是一个毛细结构,对比文件8中没有给出需要设置两层毛细结构的技术启示,另外,对比文件6中的钢丝较粗,足够对编织结构的毛细结构120进行支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也不会想到将中间的芯体替换为对比文件8中由细线束组成的芯4,来加强芯体的支撑力。
(3)所有对比文件中,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中“第二毛细部与所述第一毛细部之间形成有汽液流道”,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特征为公知常识;
(4)书籍《电子设备结构设计原理》中虽然提到了两层毛细芯结构,但是这两层毛细芯结构都是网状结构,而且都紧贴热管的内壁设置,因此,该书籍公开的内容也没有给出启示,将内部的网状结构替换为如本申请所述的拧合而成的多根细线捆束;
(5)对比文件3、4中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与对比文件6结合的启示。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以及前置意见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8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3和5-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