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方法和应用该方法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52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640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60302.2
申请日:2014-06-10
复审请求人:何卫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梅
合议组组长:王奕
参审员:陈辰
国际分类号:G01N21/25,G06T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60302.2,名称为“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方法和应用该方法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何卫。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3134568A ,公开日期为2013年06月05日;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还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CN103123323A,公开日期为2013年05月2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 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
捕捉包含所有被探测区域的空间而获得清晰的空间主图像画面;
图像处理软件生成与被探测区域数量相等的像素采集器;
各像素采集器移动到空间主图像画面上各个被探测区域处;
拍摄空间主图像画面;
各像素采集器同时采集空间主图像画面上各个被探测区域的图像像素;
对采集到的各个被探测区域图像像素分别进行光学滤波器滤波和平均值计算,滤除噪声,得到各个被探测区域颜色平均值。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像素采集器由图像处理软件生成,图像处理软件生成有限任意个像素采集器,各像素采集器同步采集空间主图像画面上各个被测区域的图像像素,每个像素采集器就相当于一个独立的颜色传感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对采集到的空间主图像画面上各个被探测区域图像像素分别进行光学滤波器滤波和平均值计算,滤除噪声,得到空间主图像画面上各个被测区域颜色平均值,经过对获得的各被测区域颜色平均值分量RGB运算,即可获得空间主图像画面上各个被测区域的光强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各像素采集器能在空间主图像画面上任意移动,采集空间主图像画面上任意区域的图像像素,每个像素采集器只对其在空间主图像画面上所覆盖的区域进行图像像素采集。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采集区域的要求来设置像素采集器的形状和大小。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各个像素采集器的形状大小和坐标位置保存到数据库中,以方便今后对同一空间相同各区域重复进行图像像素采集。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多个固定位置的像素采集器,判定空间某个区域在空间主图像画面上的相对位置。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光源用人工光源、自然光、或物体的自发光,根据用途不同使用不同的光源和光照方式。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空间主图像画面所需拍摄的数量由光学滤波器和平均值计算的精度来确定,数量在1-N张,拍摄的主图像数量在某个范围内增加,提高光学滤波器的滤波精度和排除噪声能力。
10. 一种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装置,该装置连接于电脑,该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装置受图像处理软件所控制,其特征在于,该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的装置包括:
摄像头,用于捕捉并拍摄包含所有被测区域的空间而获得空间主图像画面;
图像处理软件,设置于电脑内,用于生成像素采集器,将空间主图像画面上的被测区域用像素采集器锁定,设置像素采集器的大小、形状和数量,设置光学滤波器和平均值计算参数,保存像素采集器的各个参数和光学滤波器及平均值计算参数,用多个像素采集器对空间主图像画面同步进行多个区域的图像像素采集,对采集到的图像像素行进光学滤波器滤波和平均值计算,得到各个被测区域的颜色和光强度平均值并保存;
用户界面,根据图像处理软件的运算结果,将得到各个区域的颜色值显示在界面上,或者将各个被测区域的颜色值进行其他处理,对数据库进行操作;
数据库,保存各像素采集器的形状大小坐标位置,保存探测到的各区域颜色和光强度值, 参与某些运算;
光源用人工光源、自然光、或物体的自发光,根据用途不同使用不同的光源和光照方式。”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区别在于:图像处理软件生成与被探测区域数量相等的像素采集器,各像素采集器移动到空间主图像画面上各个被探测区域处,采用光学滤波器进行滤波。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9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图像处理软件将空间主图像画面上的被测区域用像素采集器锁定,设置像素采集器的大小、形状和数量,设置光学滤波器和平均值计算参数,保存像素采集器的各个参数和光学滤波器及平均值计算参数,对采集到的图像像素行进光学滤波器滤波,得到各个被测区域的光强度平均值并保存;用户界面,根据图像处理软件的运算结果,将得到各个区域的颜色值显示在界面上,或者将各个被测区域的颜色值进行其他处理,对数据库进行操作;数据库,保存各像素采集器的形状大小坐标位置,保存探测到的各区域颜色和光强度值,参与某些运算;光源可以采用自然光、或物体的自发光,根据用途不同使用不同的光源和光照方式。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何卫(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应用领域不同,对比文件2采用颜色的两个分量来测量液体高度,不能测量颜色,对比文件2的图像颜色的两个分量不能启发本申请图像颜色的三个分量的采集;2)对比文件1和复审请求人在1999-2003年开发的装置中使用了像素采集和酶标板,均早于对比文件2,本申请使用像素采集和酶标板未受对比文件2的启示;3)本申请由软件预先生成有限任意个像素采集器,并同时采集空间主图像画面上各被测区域的图像像素,对比文件2需要花费时间进行各个孔的像素采集范围和位置的确定,不能同步采集,同时,本申请中的像素采集器带有光学滤波器,与对比文件2不同,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消除噪声的措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方法是颜色探测方法;对采集到的各个被探测区域图像像素分别进行光学滤波器滤波计算,滤除噪声。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给出了获取孔板内各孔待测物颜色的RGB值作为检测结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通过颜色来判断结果的需求时,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计算了各色值的平均值后,将RGB三个分量的色值结合起来判定待测物的颜色,而对图像进行光学滤波,滤除噪声以提高图像信息的准确度是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2-7,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9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设置光学滤波器和平均值计算参数并将其保存,对采集到的图像像素进行光学滤波器和平均值计算得到检测结果并保存;用户界面根据运算结果将各被测区域的颜色值进行显示或将各被测区域的颜色值进行其他处理,对数据库进行操作;数据库保存个像素采集器的形状大小坐标位置,保存探测到的各区域颜色和光强度值,参与某些运算;根据用途不同使用不同的光源和光照方式。而上述区别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05 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没有涉及同步探测空间多区域颜色的权利要求,也就没有同步探测的概念,从而与本申请没有可比性;2)本申请必须预先生成若干个像素采集器并将其大小形状坐标位置设置并保存好,而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上述特征,对比文件1中没有用摄像头采集图像,不能同步探测,即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2属于不同的空间多区域颜色探测方式和像素采集方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2018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 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面高度的检测方法及其设备,并具体公开了:摄像单元对透明器皿进行拍照,透明器皿为96孔酶联免疫吸附板,并将图像数据传输至处理器,该图像上也分别对应有96个孔的影像;处理器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在每一个孔中的被测液体所对应的影像的中心区域,该中心区域可以包括以每一个小孔的中心为圆心、以一定的数值为半径所构成的圆形区域,该中心区域具有N个像素点,分别提取每一像素点的R色值,并将N个像素点的R色值之和除以N得到R色值的平均值作为参考值;在该中心区域提取每一像素点的G色值,并将N个像素点的G色值之和除以N得到G色值的平均值作为被测值(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3]-[0044]段、附图1-3)。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96孔酶联免疫吸附板各孔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被探测区域;对比文件2中摄像单元对透明器皿进行拍照对应捕捉包含所有被探测区域的空间而获得清洗的空间主图像画面以及拍摄该画面的步骤;对比文件2中通过处理器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则必然具有图像处理软件,同时对比文件2中对每个孔的像素点进行了图像处理,则必然具有像素采集器且像素采集器的数量对应于孔的数量,在采集像素时各像素采集器必然移动至各孔位置处;对比文件2中采用摄像单元对透明器皿进行拍照获得包含96个孔影像的图像数据,即各孔的图像像素为同时采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方法是颜色探测方法;对采集到的各个被探测区域图像像素分别进行光学滤波器滤波计算,滤除噪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准确地获取待测物的颜色。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指示剂置换比色传感器阵列用于多种阴离子检测的方法,具体公开了:由18个含有不同指示剂的单元构成一个3x6的比色传感器阵列,18孔板底部为透明的玻璃视窗,采用彩色成像设备,通过透射扫描法采集指示剂溶液暴漏在各种不同阴离子前后的颜色变化,将其颜色变化对应的红、绿、蓝 (RGB)色光谱值构建样品的图谱;通过Photoshop软件分析各指示剂颜色变化前后的RGB值(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57]-[0059]段)。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获取孔板内各孔待测物颜色的RGB值作为检测结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通过颜色来判断结果的需求时,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计算了各色值的平均值后,将RGB三个分量的色值结合起来判定待测物的颜色,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另外,对图像进行光学滤波,滤除噪声以提高图像信息的准确度是本领域常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7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对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方法的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中关于拍摄、获取、处理和存储图像数据的具体方法都是本领域的常规图像获得和处理方法,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和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对光源和光照方式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透射的光照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光源采用能发出均匀且RGB三色数值相同的白光(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3]段),而具体的根据用途不同使用不同的人工光源、自然光、或物体的自发光等光源和光照方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空间多区域颜色同步探测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面高度的检测设备,并具体公开了:设备包括能发出均匀RGB三色光的光源、一摄像单元、一处理器和异能容纳液体的透明器皿,摄像单元数据连接处理器,摄像单元采用工业相机,处理器采用计算机,透明器皿为96孔酶联免疫吸附板;摄像单元对透明器皿进行拍照,并将图像数据传输至处理器,该图像上也分别对应有96个孔的影像;处理器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在每一个孔中的被测液体所对应的影像的中心区域,该中心区域可以包括以每一个小孔的中心为圆心、以一定的数值为半径所构成的圆形区域,该中心区域具有N个像素点,分别提取每一像素点的R色值,并将N个像素点的R色值之和除以N得到R色值的平均值作为参考值;在该中心区域提取每一像素点的G色值,并将N个像素点的G色值之和除以N得到G色值的平均值作为被测值。(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3]-[0059]段、附图1-3)。
将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96孔酶联免疫吸附板各孔对应权利要求10中的被探测区域;对比文件2中摄像单元对透明器皿进行拍照对应权利要求10中捕捉并拍摄包含所有被探测区域的空间而获得清洗的空间主图像画面;对比文件2中的处理器为计算机,则对应设备连接至计算机,对比文件2中通过处理器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则必然具有图像处理软件,同时对比文件2中对每个孔的影像的中心区域像素点进行了图像处理,则必然具有像素采集器且像素采集器的大小、形状和数量均与各孔对应,在采集像素时各像素采集器必然锁定各孔区域;对比文件2中采用摄像单元对透明器皿进行拍照获得包含96个孔影像的图像数据,即各孔的图像像素为同时采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设置光学滤波器和平均值计算参数并将其保存,对采集到的图像像素进行光学滤波器和平均值计算得到检测结果并保存;用户界面根据运算结果将各被测区域的颜色值进行显示或将各被测区域的颜色值进行其他处理,对数据库进行操作;数据库保存个像素采集器的形状大小坐标位置,保存探测到的各区域颜色和光强度值,参与某些运算;根据用途不同使用不同的光源和光照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准确获取检测结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对图像颜色的各色值进行平均值的计算,而为了图像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对图像像素进行光学滤波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光学滤波和平均值计算的参数进行设置和保存是本领域为了计算方便的常用手段,对计算后的检测结果进行保存也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另外,采用用户界面和数据库对数据和结果进行操作处理和保存、根据用途不同使用不同的光源和光照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评述权利要求时,可采用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记载的全部内容,而不仅局限于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本申请的同步探测是采用摄像头采集图像实现的,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摄像设备进行图像的拍摄,也就与本申请一致,可进行同步探测;2)对比文件1和2都是对多孔板各孔的图像的颜色信息进行分析,其必然是对各孔的图像分区域进行分析,也就客观形成了本申请中的像素采集器,该像素采集器的大小形状位置必然与需要分析的图像也即多孔板各孔的位置相对应,同时由于对比文件2中采用摄像设备进行图像的拍摄,该拍摄过程即是一个同步采集图像像素的过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是采用了相同的探测方法。而对数据进行操作处理和保存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10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3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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