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换热装置及屋顶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43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589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98102.5
申请日:2015-08-13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秀花
合议组组长:李玉红
参审员:郝荣荣
国际分类号:F24F13/30,F24F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8102.5,名称为“换热装置及屋顶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8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8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1936672A,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月5日)与对比文件5(CN103175293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6月26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CN101782297A,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7月21日)与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换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换热管组件(100),所述换热管组件(100)包括用于容置冷媒流通的换热管,所述换热管为弧形的;
所述换热装置还包括导流板(21);
所述导流板(21)为曲面状结构,所述导流板(21)的圆弧面朝向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凸面;
所述导流板(21)的一端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一端之间留有空隙,所述导流板(21)的另一端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另一端之间密封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被构造成用于蒸发时其凸面朝向迎风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被构造成用于冷凝时其凹面朝向迎风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换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数量至少为两个,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流体连接,冷媒能流过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换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数量为两个,两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通过弯管(14)流体连接,且其中一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上同时设置有分汽管(15)和分液头(16);
两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凸面相邻。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换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数量为四个,两个相邻所述换热管组件(100)之间通过弯管(14)流体连接,且位于最前端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上设置有分汽管(15),位于最末端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上设置有分液头(16);
四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围成用于容置风机的四面内凹型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换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板(21)的另一端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另一端之间设置有密封件;或者,所述导流板(21)的另一端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另一端为一体式结构。
8. 一种屋顶机,包括冷凝器(2)和蒸发器(7),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器(2)和所述蒸发器(7)两者至少其中之一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中导流板的设置位置与换热器无关,其设置位置与本申请的设置位置完全不同,故其所起到的作用也绝非将气流引导至蒸发器的低端,减少空气流动时的局部损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结合对比文件5的附图1-3可以明确看出,进气区的导流板7的一端与换热单元3的整流板6的一端之间留有空隙,导流板7的另一端与换热单元3的整流板6的另一端之间是相互抵靠的,且导流板7是弧形的,可以将空气平滑地导向换热单元3,直至换热单元3的距离进风口最远的末端,相对于没有导流板而言,设置了导流板显然能够减少空气流动时的局部损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8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加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同时相应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2-7的主题名称。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各对比文件均未公开屋顶机的冷凝器和蒸发器各自的进出风方式。②本申请的上述导流板的结构是与进出风方式相配合的。屋顶的蒸发器7采用一整体的曲面弧结构,配备曲面弧状导流板21形成回风管道,使得空间大小一定的情况下,得以进一步增大蒸发器的面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屋顶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冷凝器(2)和蒸发器(7),所述冷凝器(2)和所述蒸发器(7)两者至少其中之一包括换热装置;所述冷凝器(2)采用侧回上出的进出风方式,所述蒸发器(7)采用侧回侧出的进出风方式;
所述换热装置包括换热管组件(100),所述换热管组件(100)包括用于容置冷媒流通的换热管,所述换热管为弧形的;
所述换热装置还包括导流板(21);
所述导流板(21)为曲面状结构,所述导流板(21)的圆弧面朝向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凸面;
所述导流板(21)的一端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一端之间留有空隙,所述导流板(21)的另一端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另一端之间密封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屋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被构造成用于蒸发时其凸面朝向迎风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屋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被构造成用于冷凝时其凹面朝向迎风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屋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数量至少为两个,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流体连接,冷媒能流过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屋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数量为两个,两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通过弯管(14)流体连接,且其中一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上同时设置有分汽管(15)和分液头(16);
两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凸面相邻。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屋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数量为四个,两个相邻所述换热管组件(100)之间通过弯管(14)流体连接,且位于最前端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上设置有 分汽管(15),位于最末端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上设置有分液头(16);
四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围成用于容置风机的四面内凹型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屋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板(21)的另一端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另一端之间设置有密封件;或者,所述导流板(21)的另一端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另一端为一体式结构。”
合议组经过审查后于2019年6月1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①侧回上出以及侧回侧出的进出风方式是本领域常见的进出风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比较好的换热效果,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选择换热器的进出风方式,进一步对冷凝器采用侧回上出的进出风方式以及同时对蒸发器采用侧回侧出的进出风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②首先,结合对比文件5的附图3、5可以明确看出,导流板7的结构形状是与进出风方式配合的,导流板7的形状是弧形的,两种流体利用导流板7导向分别从后侧进和后侧出。其次,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蒸发器采用整体的曲面弧形结构;然而即使权利要求1限定了蒸发器采用整体的曲面弧形结构,其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7可以明确看出,换热管采用的整体的曲面弧形结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权利要求5、6的部分技术特征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5、6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同时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部分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屋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屋顶机为上下层结构,上侧为冷凝侧,下侧为蒸发侧;所述冷凝侧包括冷凝器(2),所述蒸发侧包括蒸发器(7)和导流板(21);所述冷凝器(2)和所述蒸发器(7)均包括换热装置;所述冷凝器(2)采用侧回上出的进出风方式,所述蒸发器(7)采用侧回侧出的进出风方式;
所述换热装置包括换热管组件(100),所述换热管组件(100)包括用于容置冷媒流通的换热管,所述换热管为弧形的;
其中,所述冷凝器(2)包括两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两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凸面相邻;或者,所述冷凝器(2)包括四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四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围成用于容置风机的四面内凹型结构;
所述蒸发器(7)为整体曲面弧结构;所述导流板(21)为曲面状结构,所述导流板(21)的圆弧面朝向所述蒸发器(7)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凸面;所述导流板(21)的一端与所述蒸发器(7)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一端之间留有空隙,所述导流板(21)的另一端与所述蒸发器(7)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另一端之间密封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屋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被构造成用于蒸发时其凸面朝向迎风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屋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被构造成用于冷凝时其凹面朝向迎风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屋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数量至少为两个,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流体连接,冷媒能流过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屋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器(2)的两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通过弯管(14)流体连接,且其中一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上同时设置有分汽管(15)和分液头(16)。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屋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器(2)的四个所述换热管组件(100)中,两个相邻所述换热管组件(100)之间通过弯管(14)流体连接,且位于最前端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上设置有分汽管(15),位于最末端的所述换热管组件(100)上设置有分液头(16)。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屋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板(21)的另一端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另一端之间设置有密封件;或者,所述导流板(21)的另一端与所述换热管组件(100)的另一端为一体式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屋顶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改善的表面空气流场分布均匀性的换热器,并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4】-【0041】、【0048】-【0049】段,附图1-6):所述换热器10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换热装置)包括用于容置冷媒流通的多个换热管3,所述换热管3的连接段31a和31b(每个都相当于一个换热管组件)分别形成为内凹的圆弧形,且换热管3的连接段31a和31b的凸面相邻,从附图1中可以明确看出每个连接段31a和31b都是一个整体的曲面弧结构;换热管100可以具有任何合适数量的弯曲部,从而换热器100沿纵向B成波纹状,例如,如图6所示,换热器100具有两个弯曲部,换热器100为大体的N形形状(即有三个连接段),可选地,换热器也可以形成为大体M形(即有四个连接段)。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所披露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蒸发侧包括导流板,所述导流板为曲面状结构,所述导流板的圆弧面朝向所述蒸发侧的换热管组件的凸面,所述导流板的一端与所述蒸发侧的换热管组件的一端之间留有空隙,所述导流板的另一端与所述蒸发侧的换热管组件的另一端之间密封连接。②换热装置用于屋顶机,屋顶机为上下层结构,上侧为冷凝侧,下侧为蒸发侧,冷凝侧包括冷凝器,蒸发侧包括蒸发器和导流板,冷凝器和蒸发器均包括换热装置,冷凝器采用侧回上出的进出风方式,蒸发器采用侧回侧出的进出风方式。③所述冷凝器包括两个所述换热管组件,两个所述换热管组件的凸面相邻;或者,所述冷凝器包括四个所述换热管组件,四个所述换热管组件围成用于容置风机的四面内凹型结构;所述蒸发器为整体曲面弧结构。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空气流动时的局部损失。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新风换气机用平板全热换热芯体,并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0】-【0050】段,附图1-3):包括换热单元3,所述换热单元3由换热膜4(即换热组件)、支撑框架2、整流板6、导流板7组成,在所述进气区和排气区各设有一导流板7,所述导流板7为弧形,导流板的圆弧面朝向换热组件,一端与进风口或出风口的一侧固定连接,另一端与整流板6以及与进风口或出风口所在的支撑框架2的边相对的边固定,结合附图1-3可以看出,进气区的导流板7的一端与换热单元3的整流板6的一端之间留有空隙,导流板7的另一端与换热单元3的整流板6的另一端之间是相互抵靠固定连接的(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导流板7可以将空气平滑地导向换热单元3,从而减少空气流动时的局部损失,即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作用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将空气平滑地导向蒸发器的换热管,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披露的换热管上固定连接一弧形导流板(相当于导流板为曲面状结构),来引导气体由风口流至换热管底端,以减少气体流动时产生的局部损失;此外,为将导流板导引的气流平滑地导引到换热管的换热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导流板的圆弧面朝向换热管的凸面;为防止经进风口流入的空气未经换热就流出出风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导流板另一端与换热管组件的另一端之间密封连接,这些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引导气流获得比较好的换热效果。将换热装置用于屋顶机内的冷凝侧的冷凝器和蒸发侧蒸发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为室内提供冷气时,将蒸发侧设置在屋顶机下侧,将冷凝侧设置在屋顶机上侧,使冷凝器和蒸发器均包括换热装置,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采用导流板导流的启示下根据需要为蒸发侧设置导流板导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用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想到的;侧回上出以及侧回侧出的进出风方式是本领域常见的进出风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比较好的换热效果,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选择换热器的进出风方式,从而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冷凝器采用侧回上出的进出风方式以及同时对蒸发器采用侧回侧出的进出风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③,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冷凝器和蒸发器进行构型以便获得比较好的换热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换热管3的连接段31a和31b(每个都相当于一个换热管组件)分别形成为内凹的圆弧形,且换热管3的连接段31a和31b的凸面相邻,从附图1中可以明确看出每个连接段31a和31b都是一个整体的曲面弧结构;换热管100可以具有任何合适数量的弯曲部,从而换热器100沿纵向B成波纹状,例如,如图6所示,换热器100具有两个弯曲部,换热器100为大体的N形形状(即有三个连接段),可选地,换热器也可以形成为大体M形(即有四个连接段)。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一个连接段,即将蒸发器设置为一个整体曲面弧结构、将蒸发器设置为两个凸面相邻的换热管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在将冷凝侧的出风气流设置为可以沿容置风机的四面都可以出风时,为了提高换热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冷凝器的散热管组件设置为包围内置风机的形式,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进一步将冷凝器设置为四个换热管组件围成用于容置风机的四面内凹型结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披露了:在图1中空气沿方向A从下向上吹过换热器100,从附图1中可以明确看出此时换热管3的连接段31a和31b的凸面朝向迎风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换热器作为冷凝器或蒸发器时的不同情况,通过比较凸面或凹面朝向迎风面时的不同换热效果来选择换热效果好的那一面朝向迎风面,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还披露了:换热器100包括首尾相连的第一子换热器100a和第二子换热器100b,显然冷媒能够顺序流过第一子换热器100a和第二子换热器100b。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还披露了:换热器100包括首尾相连的第一子换热器100a和第二子换热器100b,第一子换热器100a和第二子换热器100b可以通过连接管100c(从附图中可以看出其是弯管)相连,且第一子换热器100a和第二子换热器100b的凸面相邻,第一子换热器100a包括入口集流管1a和出口集流管2a,第二子换热器100b包括入口集流管1b和出口集流管2b;而在换热器的换热管内流通冷媒的情况下,在其中一个换热管上同时设置分汽管和分液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选择子换热器的个数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选择四个子换热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多个换热器组件设置为包围在风机的方式从而用于驱动空气进行换热在本领域很常见;基于对比文件2披露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四个换热器首尾相连,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将分汽管设置在最前端的换热器上,将分液管设置在最末端的换热器上,并根据换热效率的比较结果将四个子换热器围成容置风机的四面内凹型结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本领域中,达到密封效果的方式有:在换热器和导流板的连接处设置一密封件或将换热器的另一端和导流板的另一端设置为一体式结构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一种方式来达到上述密封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增加的限定内容“屋顶机为上下层结构,冷凝器位于上侧,蒸发器位于下侧,冷凝器和蒸发器均包括换热装置,蒸发器为整体曲面弧结构,冷凝器包括两个换热管组件,两个换热管组件的凸面相邻;或者,冷凝器包括四个换热管组件,四个换热管组件围成用于容置风机的四面内凹结构”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屋顶机采用上述的冷凝器和蒸发器的设置位置以及与之配合的进出风方式、各自的具体结构整体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容易想到的。且上述技术方案具有进一步增大蒸发器和冷凝器面积、减小屋顶换热器换热死区的不良影响的效果,使得同等条件下的整机能效得到提高、从而不必使整机壳体增大或者增大的幅度较小。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在为室内提供冷气时,将蒸发侧设置在屋顶机下侧,将冷凝侧设置在屋顶机上侧,使冷凝器和蒸发器均包括换热装置,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侧回上出以及侧回侧出的进出风方式是本领域常见的进出风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比较好的换热效果,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选择换热器的进出风方式,从而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冷凝器采用侧回上出的进出风方式以及同时对蒸发器采用侧回侧出的进出风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2)对比文件2公开了:换热管3的连接段31a和31b(每个都相当于一个换热管组件)分别形成为内凹的圆弧形,且换热管3的连接段31a和31b的凸面相邻,从附图1中可以明确看出每个连接段31a和31b都是一个整体的曲面弧结构;换热管100可以具有任何合适数量的弯曲部,从而换热器100沿纵向B成波纹状,例如,如图6所示,换热器100具有两个弯曲部,换热器100为大体的N形形状(即有三个连接段),可选地,换热器也可以形成为大体M形(即有四个连接段)。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一个连接段,即将蒸发器设置为一个整体曲面弧结构、将蒸发器设置为两个凸面相邻的换热管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在将冷凝侧的出风气流设置为可以沿容置风机的四面都可以出风时,为了提高换热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冷凝器的散热管组件设置为包围内置风机的形式,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进一步将冷凝器设置为四个换热管组件围成用于容置风机的四面内凹型结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能够在提高换热效果的基础上不必使整机壳体增大或者增大幅度较小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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