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湿地补水位置选取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湿地补水位置选取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789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682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25530.5
申请日:2017-01-13
复审请求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劲娴
合议组组长:李燕东
参审员:李宁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Q5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25530.5,名称为“一种湿地补水位置选取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3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6228610A,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6、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湿地补水位置选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目标湿地的补水参数信息,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地下水信息、盐碱地分布信息、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湿地坡度信息和土地利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所述地下水信息包括地下水的补水区信息和排水区信息;
根据所述补水参数信息计算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其中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为所述目标湿地各坐标位置的补水适宜性数据的集合;
根据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在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中将满足预设条件的适宜性数据确定为目标适宜性数据,且所述目标适宜性数据所对应的坐标位置为目标补水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补水参数信息计算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包括:
将所述补水参数信息进行数据化处理,并得到地下水数据集、盐碱地分布数据集、物种丰富度指数数据集、引水工程设施距离数据集、湿地坡度数据集和土地利用数据集中的至少一种;
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地下水信息,则将所述地下水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一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一权重数据集;
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盐碱地分布信息,则将所述盐碱地分布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二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二权重数据集;
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则将所述物种丰富度指数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三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三权重数据集;
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则将所述引水工程设施距离数据集与预设的第四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四权重数据集;
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湿地坡度信息,则将所述湿地坡度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五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五权重数据集;
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土地利用信息,则将所述土地利用数据集与 预设的第六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六权重数据集;
计算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为所述第一权重数据集、所述第二权重数据集、所述第三权重数据集、所述第四权重数据集、所述第五权重数据集与所述第六权重数据集中的至少一种之和。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根据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在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中将满足预设条件的适宜性数据确定为目标适宜性数据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分类处理所述适宜性数据集,并确定补水适宜性阈值;
所述根据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在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中将满足预设条件的适宜性数据确定为目标适宜性数据,包括:
将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中适宜性数据大于所述补水适宜性阈值的适宜性数据确定为目标适宜性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下水信息通过探地雷达检测预设地下介质的空间位置、结构、形态和埋藏深度中的至少一种来获得。
5. 一种湿地补水位置选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目标湿地的补水参数信息,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地下水信息、盐碱地分布信息、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湿地坡度信息和土地利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所述地下水信息包括地下水的补水区信息和排水区信息;
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补水参数信息计算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其中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为所述目标湿地各坐标位置的补水适宜性数据的集合;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在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中将满足预设条件的适宜性数据确定为目标适宜性数据,且所述目标适宜性数据所对应的坐标位置为目标补水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模块包括:
数据化单元,用于将所述补水参数信息进行数据化处理,并得到地下水数据集、盐碱地分布数据集、物种丰富度指数数据集、引水工程设施距离数据集、湿地坡度数据集和土地利用数据集中的至少一种;
第一计算单元,用于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地下水信息,则将所述地下水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一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一权重数据集;
第二计算单元,用于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盐碱地分布信息,则将所述盐碱地分布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二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二权重数据集;
第三计算单元,用于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则将所述物种丰富度指数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三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三权重数据集;
第四计算单元,用于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则将所述引水工程设施距离数据集与预设的第四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四权重数据集;
第五计算单元,用于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湿地坡度信息,则将所述湿地坡度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五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五权重数据集;
第六计算单元,用于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土地利用信息,则将所述土地利用数据集与预设的第六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六权重数据集;
第七计算单元,用于计算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为所述第一权重数据集、所述第二权重数据集、所述第三权重数据集、所述第四权重数据集、所述第五权重数据集与所述第六权重数据集中的至少一种之和。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分类处理所述适宜性数据集,并确定补水适宜性阈值;
所述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将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中适宜性数据大于所述补水适宜性阈值的适宜性数据确定为目标适宜性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地下水信息通过探地雷达检测预设地下介质的空间位置、结构、形态和埋藏深度中的至少一种来获得。”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①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针对湿地进行补水处理,而对比文件是针对待研究区域进行修复处理;②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补水参数信息包括地下水信息、盐碱地分布信息、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湿地坡度信息和土地利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地下水信息包括地下水的补水区信息和排水区信息。对于区别特征①,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对待研究区进行修复处理的方法具体应用于湿地的补水处理,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②,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湿地补水位置选取装置,其是采用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式撰写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8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5,并适应性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如何确定目标补水位置的技术启示,且现有技术中常用的湿地补水方案,一般都是根据湿地的水位进行补水,比如当某湿地区域的水位低于预警水位就开始向该湿地区域补水,直到该湿地区域的水位恢复到正常即可。可见,限定补水参数信息包括补水区信息、排水区信息、盐碱地分布信息、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湿地坡度信息和土地利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采用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获取各种补水参数信息,并赋予各补水参数信息不同的权重值,以计算得到对应的补水适宜性数据集,从而实现准确的确定湿地的补水位置,解决了现有的湿地补水效率低的问题,而且通过提升补水位置的准确性,可以提升湿地的补水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湿地补水位置选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目标湿地的补水参数信息,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地下水信息、盐碱地分布信息、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湿地坡度信息和土地利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所述地下水信息包括地下水的补水区信息和排水区信息;
根据所述补水参数信息计算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其中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为所述目标湿地各坐标位置的补水适宜性数据的集合;
根据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在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中将满足预设条件的适宜性数据确定为目标适宜性数据,且所述目标适宜性数据所对应的坐标位置为目标补水位置;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补水参数信息计算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包括:
将所述补水参数信息进行数据化处理,并得到地下水数据集、盐碱地分布数据集、物种丰富度指数数据集、引水工程设施距离数据集、湿地坡度数据集和土地利用数据集中的至少一种;
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地下水信息,则将所述地下水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一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一权重数据集;
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盐碱地分布信息,则将所述盐碱地分布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二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二权重数据集;
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则将所述物种丰富度指数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三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三权重数据集;
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则将所述引水工程设施距离数据集与预设的第四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四权重数据集;
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湿地坡度信息,则将所述湿地坡度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五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五权重数据集;
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土地利用信息,则将所述土地利用数据集与 预设的第六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六权重数据集;
计算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为所述第一权重数据集、所述第二权重数据集、所述第三权重数据集、所述第四权重数据集、所述第五权重数据集与所述第六权重数据集中的至少一种之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根据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在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中将满足预设条件的适宜性数据确定为目标适宜性数据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分类处理所述适宜性数据集,并确定补水适宜性阈值;
所述根据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在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中将满足预设条件的适宜性数据确定为目标适宜性数据,包括:
将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中适宜性数据大于所述补水适宜性阈值的适宜性数据确定为目标适宜性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下水信息通过探地雷达检测预设地下介质的空间位置、结构、形态和埋藏深度中的至少一种来获得。
4. 一种湿地补水位置选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目标湿地的补水参数信息,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地下水信息、盐碱地分布信息、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湿地坡度信息和土地利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所述地下水信息包括地下水的补水区信息和排水区信息;
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补水参数信息计算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其中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为所述目标湿地各坐标位置的补水适宜性数据的集合;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在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中将满足预设条件的适宜性数据确定为目标适宜性数据,且所述目标适宜性数据所对应的坐标位置为目标补水位置;
其中,所述计算模块包括:
数据化单元,用于将所述补水参数信息进行数据化处理,并得到地下水数据集、盐碱地分布数据集、物种丰富度指数数据集、引水工程设施距离数据集、湿地坡度数据集和土地利用数据集中的至少一种;
第一计算单元,用于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地下水信息,则将所述地下水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一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一权重数据集;
第二计算单元,用于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盐碱地分布信息,则将所述盐碱地分布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二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二权重数据集;
第三计算单元,用于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则将所述物种丰富度指数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三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三权重数据集;
第四计算单元,用于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则将所述引水工程设施距离数据集与预设的第四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四权重数据集;
第五计算单元,用于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湿地坡度信息,则将所述湿地坡度数据集与预设的第五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五权重数据集;
第六计算单元,用于若所述补水参数信息包括所述土地利用信息,则将所述土地利用数据集与预设的第六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所述适宜性数据集的第六权重数据集;
第七计算单元,用于计算所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为所述第一权重数据集、所述第二权重数据集、所述第三权重数据集、所述第四权重数据集、所述第五权重数据集与所述第六权重数据集中的至少一种之和。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分类处理所述适宜性数据集,并确定补水适宜性阈值;
所述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将所述适宜性数据集中适宜性数据大于所述补水适宜性阈值的适宜性数据确定为目标适宜性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地下水信息通过探地雷达检测预设地下介质的空间位置、结构、形态和埋藏深度中的至少一种来获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参见驳回决定中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确定重点修复区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043]段已经公开了涉及修复的生态功能要素包括水源涵养,同时,湿地缺水造成的范围缩小,这是本领域在水源方面常见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对待研究区进行修复处理的方法具体应用于湿地的补水处理,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其次,本领域在对湿地进行补水时,通常会考虑补水区信息、排水区信息、盐碱地分布信息、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湿地坡度信息、土地利用信息等多个方面的信息因素,而根据实际工程中的计算精度需求,限定补水参数信息包括上述各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从而确保信息采集的全面性,进而提高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地,对采集的各项补水参数信息进行预处理,将其与预设的权重系数相乘得到对应的权重数据集,并进一步根据实际需求选取需要的选中数据集进行加和得到适宜性数据集,用以根据实际工程的具体判断标准对目标湿地待补水修复的需求度进行表征,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是针对湿地进行补水处理,而对比文件1是针对待研究区域进行修复处理;(2)补水参数信息包括地下水信息、盐碱地分布信息、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湿地坡度信息和土地利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地下水信息包括地下水的补水区信息和排水区信息;(3)将补水参数信息数据化后获得的数据集中的至少一种与预设的权重系数相乘以得到对应的权重数据集,再选取权重数据集中的至少一种之和作为适应性数据集。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对待研究区进行修复处理的方法具体应用于湿地的补水处理。对于区别特征(2),其一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湿地补水位置选取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针对水源涵养,主要是通过计算水源涵养量,且水源涵养量的计算采用降水贮存量法。因此,针对水源涵养或者湿地补水,坡度坡长因子及土壤类型等参数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通过获取目标湿地的补水参数信息,并综合各补水参数信息计算得到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而且,通过给各补水参数信息设定不同的权重值,可以得到更为精确的目标湿地的适宜性数据集,从而使得目标补水位置的确定更为准确。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如何确定目标补水位置的技术启示,且现有技术中常用的湿地补水方案,一般都是根据湿地的水位进行补水,比如当某湿地区域的水位低于预警水位就开始向该湿地区域补水,直到该湿地区域的水位恢复到正常即可。而且,限定补水参数信息包括补水区信息、排水区信息、盐碱地分布信息、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湿地坡度信息和土地利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7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6228610A,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湿地补水位置选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结合主导生态功能与生态退化程度的生态修复分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0]、[0020]、[0023]段,表3):步骤S1.获取待研究区的原始数据,对原始数据进行预处理和信息提取,绘制底层数据图;步骤S2.计算生态功能要素,并生成各生态功能要素栅格图:生态功能要素包括: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土壤保持(其中土壤保持生态功能的计算涉及到坡度坡长因子和土地利用类型属性的赋值)、生物多样性维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功能的计算涉及到对土地利用类型属性进行赋值)四个方面(相当于获取目标地的参数信息);步骤S3. 依据理论NDVI与实际NDVI比值,参照退化等级划分标准,计算待研究区的生态退化程度,生成生态退化程度图;由表3可知,在依据理论NDVI与实际NDVI比值确定退化等级时,是根据比值所在的区间(相当于满足的预设条件)确定退化等级;步骤S4.分级划分生态修复分区,生成各级分区图(相当于根据参数信息计算目标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其中适宜性数据集为目标地各坐标位置的适宜性数据的集合;根据目标地的适宜性数据集,在适宜性数据集中将满足预设条件的适宜性数据确定为目标适宜性数据,且目标适宜性数据所对应的坐标位置为目标位置);步骤S4中,分级划分生态修复分区进一步包括:根据生态退化程度划分三级区;进一步包括:按照生态退化程度,将待研究区划定为未退化、轻度退化、中度退化、重度退化这4种退化等级;将轻度退化划定为预防修复区,中度退化区划定为调控修复区,重度退化划定为重点修复区。
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是针对湿地进行补水处理,而对比文件1是针对待研究区域进行修复处理;(2)补水参数信息包括地下水信息、盐碱地分布信息、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湿地坡度信息和土地利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地下水信息包括地下水的补水区信息和排水区信息;(3)将补水参数信息数据化后获得的数据集中的至少一种与预设的权重系数相乘以得到对应的权重数据集,再选取权重数据集中的至少一种之和作为适应性数据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何种具体场景及基于何种信息进行修复。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3]段还公开了以下内容:涉及修复的生态功能要素包括水源涵养。而对湿地进行补水,以防止湿地进一步缩小,本身也是对湿地的一种修复。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对待研究区进行修复处理的方法具体应用于湿地的补水处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3]-[0075]段还公开了以下内容:生态功能要素包括: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四个方面。其中土壤保持生态功能的计算涉及到坡度坡长因子(相当于坡度信息)和土地利用类型属性(相当于土地利用信息)的赋值,生物多样性(相当于物种丰富度)维持生态功能的计算涉及到对土地利用类型属性(相当于土地利用信息)进行赋值。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湿地坡度信息、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土地利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作为补水参数信息。而根据实际工程中的计算精度需求,将包括补水区信息和排水区信息的地下水信息、盐碱地分布信息、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作为补水参数信息,从而确保信息采集的全面性,进而提高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将采集的参数信息首先进行预处理,再将其与预设的权重系数相乘以得到对应的权重数据集,并进一步根据实际需求选取需要的数据集进行求和以得到适宜性数据集,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从对比文件1的表3可以看出:将实际NDVI与理论NDVI的比值划分为四个区间,并通过数据所在区间确定退化等级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针对湿地补水的具体应用场景,分类处理适宜性数据集,并确定补水适宜性阈值,进一步将适宜性数据集中适宜性数据大于补水适宜性阈值的适宜性数据确定为目标适宜性数据,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通过雷达监测预设地下介质的空间位置、结构、形态和埋藏深度中的至少一种获得地下水信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取地质信息与地下水信息的常规操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湿地补水位置选取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确定重点修复区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043]段已经公开了涉及修复的生态功能要素包括水源涵养,而对湿地进行补水,以防止湿地进一步缩小,本身也是对湿地的一种修复。同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3]-[0075]段还公开了以下内容:生态功能要素包括: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四个方面。其中土壤保持生态功能的计算涉及到坡度坡长因子和土地利用类型属性的赋值,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功能的计算涉及到对土地利用类型属性进行赋值。而坡度坡长因子即相当于坡度信息,土地利用类型属性即相当于土地利用信息,生物多样性即相当于物种丰富度,土地利用类型属性即相当于土地利用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湿地坡度信息、物种丰富度指数信息、土地利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作为补水参数信息。而根据实际工程中的计算精度需求,将包括补水区信息和排水区信息的地下水信息、盐碱地分布信息、引水工程设施距离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作为补水参数信息,从而确保信息采集的全面性,进而提高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地,对采集的各项补水参数信息进行预处理,将其与预设的权重系数相乘得到对应的权重数据集,并进一步根据实际需求选取需要的数据集进行求和以得到适宜性数据集,用以根据实际工程的具体判断标准对目标湿地待补水修复的需求度进行表征,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