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战粥汤快速调温的方法、实现该方法的碗及制作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的方法、实现该方法的碗及制作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754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702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45257.1
申请日:2017-06-14
复审请求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081部队防化修理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红明
合议组组长:王荣
参审员:林邦镛
国际分类号:A47G1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这些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45257.1,名称为“野战粥汤快速调温的方法、实现该方法的碗及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69081部队防化修理所。申请日为2017年06月14日,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9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911763U,公告日为2011年08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野战粥汤快速调温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预备、盛粥汤、热交换,其特征在于:预备分为碗的预热后、预冷后或直接使用,热交换在碗内粥汤被封闭状态和摇晃条件下进行,所述碗包括内层(4)、外层(1)和由内层外层封闭形成的空腔(2),其中所述空腔(2)内充填有液体,所述外层和内层的形状为圆柱体,内层(4)、外层(1)无缝连接,充填有液体重量不小于碗中盛入的粥汤重量;并且其中所述摇晃在推拉和跷跷板式摆动之间交替进行,从而形成空腔内液体的涌潮效应。
2. 一种用于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的碗,包括内层(4)、外层(1)和内层外层封闭形成的空腔(2),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2)内充填有液体,所述外层和内层的形状为圆柱体,内层(4)、外层(1)无缝连接,充填的液体重量不小于碗中盛入的粥汤重量,使得摇晃碗时形成空腔内液体的涌潮效应。
3.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的碗,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2)充填的液体为水、重量百分比为10%~12%氯化钠溶液或重量百分比为6%乙二醇溶液。
4. 按照权利要求2或3所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的碗,其特征在于:填充的液体为空腔(2)总容量的90%。
5.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的碗,其特征在于:所述碗的内层、外层均有不锈钢材料。
6.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2至5任一项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碗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制作工艺包括制碗、打孔、加注溶液、封焊磨平,碗通过拉伸、焊接、抛光制作而成,孔(3)定位于碗外层(1)底部中心位置、直径为1.8-2.2mm,加注溶液后将孔(3)填焊密封,其中加注的溶液重量不小于碗中能盛入的粥汤的重量,碗的外层和内层的形状为圆柱体,使得摇晃碗时形成空腔内溶液的涌潮效应。”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为一种野战粥汤快速调温的方法,步骤预备后为盛粥汤,预备分为碗的预热后、预冷后或直接使用,热交换在碗内溶液被封闭状态和摇晃条件下进行,外层和内层的形状为圆柱体,内层、外层无缝连接,充填有液体重量不小于碗中盛入的粥汤重量,摇晃在推拉和跷跷板式摆动之间交替进行, 从而形成空腔内液体的涌潮效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为一种用于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的碗,外层和内层的形状为圆柱体,内层、外层无缝连接,充填的液体重量不小于碗中盛入的粥汤的重量,使得摇晃碗时形成空腔内液体的涌潮效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为一种制造权利要求2至5任一项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碗的工艺方法,制作工艺包括制碗、打孔、加注溶液、封焊磨平,碗通过拉伸、焊接、抛光制作而成,孔定位于碗外层底部中心位置、直径为1.8-2.2mm,充填溶液后将孔填焊密封,加注的溶液重量不小于碗中能盛入的粥汤的重量,碗的外层和内层的形状为圆柱体,使得摇晃碗时形成空腔内溶液的涌潮效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081部队防化修理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说明书中的“粥汤快速调温碗”修改为“野战粥汤快速调温碗”,将说明书中的“图1粥汤快速调温的碗结构示意图”修改为“图1普通双层碗结构示意图。图2本申请空腔局部放大图”,并在说明书附图中增加了附图2,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野战粥汤快速调温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预备、盛粥汤、热交换,热交换在碗内溶液被封闭和摇晃条件下进行,所述碗包括内层(4)、外层(1)和由内层外层封闭形成的空腔(2),其中所述空腔(2)内充填有溶液,内层(4)、外层(1)无缝连接,其特征在于:预备是直接使用常温碗而不必置于冰箱冷冻室,所述碗的外层形状为圆柱体而不是与内层形状相近的圆球形,碗口最大直径与碗深比值约1.6而不是0.5以下,所述空腔为外层圆柱体和内层抛物线旋转体封闭形成的空间而不是内外层形状相近的等距离间隔形状,在使用过程中溶液的最大体积为空腔容量90%而不是100%,所述摇晃在推拉和跷跷板式摆动之间交替进行而不是把碗当筛子使汤粥沿碗内层作圆周旋转,以使空腔内溶液在上述特征组合作用下产生涌潮效应。
2. 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的碗,包括内层(4)、外层(1)和内层外层封闭形成的空腔(2),所述空腔(2)内充填有溶液,内层(4)、外层(1)无缝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形状为圆柱体,碗口最大直径与碗深比值不小于1.6而不是0.5以下,空腔液体重量不小于粥汤重量,空腔为外层圆柱体和内层抛物线旋转体封闭形成的空间,在使用过程中溶液的最大体积为空腔容量90%而不是100%。
3.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的碗,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2)充填水、重量百分比为10%~12%氯化钠溶液或重量百分比为6%乙二醇溶液。
4.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的碗,其特征在于:所述碗的内层、外层均有不锈钢材料。
5.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2至4任一项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碗的工艺方法,制作工艺包括制碗、打孔、加注溶液、封焊磨平,碗通过拉伸、焊接、抛光制作而成,其特征在于:孔(3)定位于碗外层(1)底部中心位置、直径为1.8-2.2mm,充填溶液后将孔(3)填焊密封,其中加注的溶液在使用过程中最大体积为空腔容量90%而不是100%,碗的外层形状为圆柱体,使得摇晃碗时空腔内溶液产生涌潮效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人为加大碗与环境温度之间的温差来提高降温效果,而本申请无需人为加大碗与环境温度之间的温差;2、只有本申请的外层圆柱体和内层抛物线旋转体封闭形成的空间才能在摇晃时,与例如“摇晃在推拉和跷跷板式摆动之间交替进行”等特征共同作用而产生涌潮效应,而对比文件1圆柱形等距离形成的空腔无法产生涌潮效应;3、对比文件1中的夹层留有10%的空间是为了防止溶液热胀而破坏水杯,而本申请留有的10%的空腔是与其它技术特征一起完成涌潮效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主要认为:
(1)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2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在空腔内填充90%的乙二醇水溶液,能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3)本申请未记载碗外层为圆柱体且内层为抛物线旋转体封闭形成的空间,而摇晃碗体加快热传递以及具体摇晃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选择,选择碗的形状是圆柱体有利于散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碗体材质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预备是直接使用常温碗而不必置于冰箱冷冻室”、“所述碗的外层形状为圆柱体而不是与内层形状相近的圆球形”、“所述空腔为外层圆柱体和内层抛物线旋转体封闭形成的空间而不是内外层形状相近的等距离间隔形状”、“碗口最大直径与碗深比值约1.6而不是0.5以下”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溶液的最大体积为空腔容量90%而不是100%”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所述碗的外层形状为圆柱体,碗口最大直径与碗深比值约1.6而不是0.5以下”、“空腔为外层圆柱体和内层抛物线旋转体封闭形成的空间”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溶液的最大体积为空腔容量90%而不是100%”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3、说明书附图2以及对说明书中有关“附图说明”部分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主要强调本申请的碗外层圆柱体、空腔注水体积留空占比、注水量与粥汤质量比、摇晃方式4个方面组合起来可以产生潮涌现象,实现了粥汤的快速冷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5项权利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野战粥汤快速调温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预备、盛粥汤、热交换,热交换在碗内溶液被封闭状态和摇晃条件下进行,所述碗包括内层(4)、外层(1)和由内层外层封闭形成的空腔(2),其中所述空腔(2)内充填有溶液,内层(4)、外层(1)无缝连接,其特征在于:预备分为碗的预热后、预冷后或直接使用,所述碗的外层形状为圆柱体,所述空腔内液体重量不小于碗中盛入的粥汤重量,在使用过程中空腔内溶液体积占空腔总容量90%,所述摇晃在推拉和跷跷板式摆动之间交替进行,以使空腔内溶液在上述特征组合作用下产生涌潮效应。
2. 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的碗,包括内层(4)、外层(1)和内层外层封闭形成的空腔(2),所述空腔(2)内充填有溶液,内层(4)、外层(1)无缝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碗的外层形状为圆柱体,空腔液体重量不小于碗中盛入的粥汤重量,加入的溶液为空腔(2)总容量的90%,使得摇晃碗时形成空腔内液体的潮涌效应。
3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的碗,特征在于:所述空腔(2)充填水、重量百分比为10%~12%氯化钠溶液或重量百分比为6%乙二醇溶液。
4. 按照权利要求2或3所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的碗,其特征在于:所述碗的内层、外层均有不锈钢材料。
5.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4所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碗的工艺方法,制作工艺包括制碗、打孔、加注溶液、封焊磨平,碗通过拉伸、焊接、抛光制作而成,其特征在于:孔(3)定位于碗外层(1)底部中心位置、直径为1.8-2.2mm,充填溶液后将孔(3)填焊密封,其中加注的溶液在使用过程体积为空腔容量90%,碗的外层形状为圆柱体,使得摇晃碗时空腔内溶液产生涌潮效应。”
在上述程序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38段及说明书附图1。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
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预备是直接使用常温碗而不必置于冰箱冷冻室”、“所述碗的外层形状为圆柱体而不是与内层形状相近的圆球形”、“所述空腔为外层圆柱体和内层抛物线旋转体封闭形成的空间而不是内外层形状相近的等距离间隔形状”、“碗口最大直径与碗深比值约1.6而不是0.5以下”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溶液的最大体积为空腔容量90%而不是100%”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预备是直接使用常温碗而不必置于冰箱冷冻室”修改为“预备分为碗的预热后、预冷后或直接使用”,将特征“所述碗的外层形状为圆柱体而不是与内层形状相近的圆球形”修改为“所述外层形状为圆柱体”,将特征“在使用过程中溶液的最大体积为空腔容量90%而不是100%”修改为“在使用过程中空腔内溶液体积占空腔总容量90%”,同时删除了特征“所述空腔为外层圆柱体和内层抛物线旋转体封闭形成的空间而不是内外层形状相近的等距离间隔形状”和“碗口最大直径与碗深比值约1.6而不是0.5以下”。
经审查,修改后的特征“预备分为碗的预热后、预冷后或直接使用”、“所述外层形状为圆柱体”和“在使用过程中空腔内溶液体积占空腔总容量90%”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因而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
2、关于权利要求2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所述碗的外层形状为圆柱体,碗口最大直径与碗深比值约1.6而不是0.5以下”、“空腔为外层圆柱体和内层抛物线旋转体封闭形成的空间”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溶液的最大体积为空腔容量90%而不是100%”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碗口最大直径与碗深比值约1.6而不是0.5以下”和“空腔为外层圆柱体和内层抛物线旋转体封闭形成的空间”删除,同时将特征“在使用过程中溶液的最大体积为空腔容量90%而不是100%”修改为“加入的溶液为空腔总容量的90%”。
经审查,修改后的特征“加入的溶液为空腔总容量的90%”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因而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
3、关于说明书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修改的附图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中的附图说明修改为“图1粥汤快速调温的碗结构示意图”。
经审查,修改后的附图说明记载于原说明书中,因而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附图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
4、关于说明书附图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修改后的说明书附图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附图2删除,从而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上述缺陷。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这些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野战粥汤快速调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层温度快速调节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7段,附图1):用高硼硅玻璃制成中间有夹层2的双层玻璃杯体1,在夹层中预先充入约占十分之九体积的55%的乙二醇水溶液3,留下十分之一的空间用作乙二醇水溶液3的热胀冷缩。高硼硅玻璃具有非常低的热膨胀系数、耐200℃的温差剧变;55%的乙二醇水溶液,沸点:107℃;冰点:-40℃。当需要快速降温时,可将饮水杯置于冰箱冷冻室中,使用时直接取出饮水杯倒入液体,可快速致冷;当需要快速升温时,可将饮水杯置于沸水中预热,使用时直接取出饮水杯倒入液体,可快速致热。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实质上也公开了利用双层温度快速调节杯进行调温的方法,其中,“将饮水杯置于冰箱冷冻室”的操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预冷后使用”的预备步骤,“将饮水杯置于沸水中预热”的操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预热后使用”的预备步骤,“取出饮水杯倒入液体”的操作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盛粥汤”的步骤,在“夹层中充入有乙二醇水溶液”的条件下“快速致冷”和“快速致热”的过程则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在碗内溶液被封闭状态下进行的热交换”;“中间有用于充入占9/10体积的溶液的夹层的双层玻璃杯体”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包括内层、外层和由内层外层无缝连接封闭形成的空腔的碗,其中空腔内充填有体积占空腔总容量90%的溶液”。
因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空腔内液体重量不小于碗中盛入的粥汤重量,热交换在摇晃条件下进行,摇晃在推拉和跷跷板式摆动之间交替进行,以使空腔内溶液产生涌潮效应。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通过使碗空腔内溶液形成涌潮效应,可以加大不同温度水的混合作用,增大不同温度水溶液的热能传递效果。由此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地进行热交换。
尽管采用推拉和跷跷板式摆动这种摇晃动作来促动液体流动,从而加速热交换过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要注意到,本申请的调温方法是要通过摇晃使空腔内溶液产生涌潮效应,从而获得快速的热交换过程,而涌潮效应是液体在特定物理结构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流动过程(例如可以参见《地理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马永立等编写,1983年12月出版,第604页),其中指出“涌潮发生于潮差较大的喇叭形海湾和河口中。涨潮时,宽阔的湾(河)口涌进大量海水,随潮水向内推进,湾(河)口宽度渐窄,受两岸约束,潮水涌积,形成涌潮”),但是基于当前的证据,并不能确定通过摇晃液体使其形成涌潮效应来改善液体的热交换过程已经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只是提及在玻璃杯夹层内充填液体通过热交换来提供杯内液体的快速调温的情况下,仅基于当前的证据,并不足以确信基于对比文件1得到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换言之,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的碗。基于前面关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描述可知,该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空腔内液体重量不小于碗中盛入的粥汤重量,热交换在摇晃条件下进行,摇晃在推拉和跷跷板式摆动之间交替进行,以使空腔内溶液产生涌潮效应。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地进行热交换。
如前所述,涌潮效应是液体在特定物理结构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流动过程,即,本申请实质上限定了充填有溶液的空腔内要形成具有较大潮差的喇叭形流动通道,显然,对比文件1只是提及要形成用于填充溶液的夹层2结构,并没有给出有关将夹层形状形成为能够为其内部的液体提供具有较大潮差的喇叭形流动通道的技术教导,目前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这种空腔形状设计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基于当前的证据,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权利要求4所述野战粥汤快速调温方法碗的工艺方法。基于前面关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描述可知,该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摇晃碗时空腔内溶液产生涌潮效应。
根据前面针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公知常识容易地想到将碗的空腔形状设计成允许其内填充的液体在摇晃时产生涌潮效应,相应地,其自然也不容易想到用于制作具有这种空腔形状的碗的工艺。因此,基于类似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