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余物加氢裂化-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残余物加氢裂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86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55457
优先权日:2012-08-03
申请(专利)号:201610096149.3
申请日:2013-07-15
复审请求人:鲁姆斯科技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代玲莉
合议组组长:张宪国
参审员:陈胜尧
国际分类号:C10G45/02,C10G6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96149.3,名称为“残余物加氢裂化”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分案申请,母案申请号为201380041355.9,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6年2月22日,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鲁姆斯科技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7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8月3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以及其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即第1-23页)、说明书附图图1、2A、2B、3-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415706A,公开日为2003年5月7日;
对比文件2:CN101591563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质残余烃并降低所得产物在下游工艺中形成沥青质沉淀的趋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在加氢裂化反应区中使残余烃馏分和氢气与加氢转化催化剂接触以将所述残余烃馏分的至少一部分转化成轻质烃;
b)从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回收流出物;
c)使氢气和来自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的流出物与位于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的下游的上流式反应器中的第一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d)回收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
e)将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进给到位于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下游的反应器/汽提器,以同时:
i)分离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以回收两种或更多种烃馏分,所述烃馏分包括至少重质烃馏分和轻质烃馏分;
ii)使氢气和所述重质烃馏分与位于所述反应器/汽提器下部的第二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且
iii)使氢气和所述轻质烃馏分与位于所述反应器/汽提器上部的馏出物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其中步骤(i),(ii)和(iii)在所述反应器/汽提器中并行进行。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包含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其中多个反应器可以串联、并联或其组合而被包含。
3. 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氢气分压70-170巴、温度380℃-450℃和LHSV 0.15-2.0h-1下操作所述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用芳族稀释剂和含氢气的气体料流中的至少一种骤冷从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回收的流出物。
5. 一种用于提质残余烃并降低所得产物在下游工艺中形成沥青质 沉淀的趋势的系统,所述系统包含:
a)加氢裂化反应区,其用于使残余烃馏分和氢气与加氢转化催化剂接触以将所述残余烃馏分的至少一部分转化成轻质烃并回收加氢裂化流出物;
b)反应器,其用于使氢气和至少一部分所述加氢裂化流出物与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c)分离系统,其用于分离所述流出物以回收两种或更多种烃馏分。
其中反应器(b)和分离系统(c)包含:
上流式反应器,其用于使氢气和所述加氢裂化流出物与第一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流送管线,其用于回收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
反应器/汽提器,其用于同时:
分离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以回收两种或更多种烃馏分,所述烃馏分包括至少重质烃馏分和轻质烃馏分;
使氢气和所述重质烃馏分与位于所述反应器/汽提器下部的第二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且
使氢气和所述轻质烃馏分与位于所述反应器/汽提器上部的馏出物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包含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其中多个反应器可以串联、并联或其组合而被定位。
7. 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流动导管,其用于用芳族稀释剂和含氢气的气体料流中的至少一种骤冷从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回收的所述加氢裂化流出物。
8. 一种用于提质残余烃并降低所得产物在下游工艺中形成沥青质沉淀的趋势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a)第一加氢裂化反应区,其用于使残余烃馏分和氢气与加氢转化催化剂接触以将所述残余烃馏分的至少一部分转化成轻质烃并回收第 一加氢裂化流出物;
b)流动导管,其用于用芳族稀释剂和含氢气的气体料流中的至少一种骤冷从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回收的所述加氢裂化流出物;
c)第一分离系统,其用于分离经骤冷的所述第一加氢裂化流出物以回收包含馏出烃的第一塔顶蒸气馏分和第一塔底液体馏分;
d)第二加氢裂化反应区,其用于使氢气和所述第一塔底液体馏分与第二加氢转化催化剂接触,以将至少一部分第一塔底液体馏分转化成轻质烃并回收第二加氢裂化流出物,所述第二加氢转化催化剂可与第一加氢转化催化剂相同或不同;
e)第一加氢处理反应区,其用于使氢气和至少一部分所述第二加氢裂化流出物与第一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以形成加氢处理产物;
f)第二分离系统,其用于分离所述加氢处理产物以回收两种或更多种烃馏分。
其中所述第一加氢处理反应区(e)和第二分离系统(f)包括:
上流式反应器,其用于使氢气和所述加氢裂化流出物与第一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流送管线,其用于回收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
反应器/汽提器,具有包含第二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的第一反应区和包含馏出物加氢处理催化剂的第二反应区,所述反应器/汽提器被配置为接收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并同时进行如下操作:
分离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以回收两种或更多种烃馏分,所述烃馏分包括至少重质烃馏分和轻质烃馏分;
使氢气和所述重质烃馏分与位于所述反应器/汽提器下部的所述第二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且
使氢气和所述轻质烃馏分与位于所述反应器/汽提器上部的所述馏出物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9. 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第二加氢处理反应区,其用于使至少一部分经骤冷的所述第一加氢裂化流出物与第二残油加氢 处理催化剂接触以形成第二加氢处理产物,其中所述第二加氢处理反应区在所述第一分离系统(c)的上游和/或内部。
10. 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加氢处理反应区与所述第一分离系统(c)是一体化的并且进一步包含馏出物加氢处理催化剂,所述分离和接触进一步包括使至少一部分经骤冷的所述第一加氢裂化流出物与所述馏出物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11. 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加氢裂化反应区和所述第二加氢裂化反应区各自包含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其中多个反应器可以串联、并联或其组合而被定位。
12.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在各个区中在氢气分压70-170巴、温度380℃-450℃和LHSV 0.25-2.0h-1下操作所述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
13.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加氢裂化反应区和所述第二加氢裂化反应区以50wt%-85wt%的总体残余物转化率操作。”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或5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上流式反应器。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第一反应区中至少包含一个反应器,加氢精制/裂化反应器和至少一个反应床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增加第一反应区的反应器的数量,而上流式反应器是本领域常见的反应器类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和5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给出了权利要求2和6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启示,而权利要求3-4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6-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流动导管、分离系统和第二加氢裂化反应器。而采用流动导管加入新鲜物料以冷却反应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加氢裂化后的部分物料进入气提加氢反应器,隐含了对裂化产物进行分馏的步骤,因此在系统中还包括分离系统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第一反应区至少包括一个反应器,根据生产的需要适当增加反应器的个数以提高反应物转化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第一反应区至少包括一个反应器,加氢精制/裂化反应器和至少一个反应床层,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多个沸腾床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9-12的进一步限定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所限定的转化率是可以预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1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鲁姆斯科技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一反应区中至少包含一个反应器:加氢精制/裂化反应器和至少一个反应床层”至多能得到“多个同样类型的并联或串联反应器”的教导,无法得出设置上流式反应器,以及采用不同催化剂的教导;2)由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工艺的不同,降低所得产物在下游工艺中形成沥青质沉淀的趋势,由对比文件1并不能预见,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1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并引入了公知常识证据(《加氢处理工艺与工程》,李大东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1153-1154页),用于证明上流式反应器是本领域公知的加氢处理用反应器类型,其主要用于对已有的固定床渣油加氢装置进行改造,提高装置的处理能力或加工更劣质的渣油。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合议组认为:关于1),对于上流式反应器的设置,结合公知常识证据给出的启示,容易得出相应设置的选择;至于催化剂的选择,对比文件1的方法和系统中,针对不同阶段的加氢处理对象,也采用了不同类型的催化剂,当面对不同的处理对象采用相应的加氢催化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进行的选择;关于2),由于对比文件1的烃原料在进行加氢处理的过程中发生了裂化和加氢反应,原料中的沥青质组分大部分会被转化为轻质馏分,沥青质含量的降低必然会带来降低产物在下游工艺中形成沥青质沉淀的趋势,因此,这一效果的获得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主要为,将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2,6,11的部分内容分别补入权利要求1,5,8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6,11,并相应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质残余烃并降低所得产物在下游工艺中形成沥青质沉淀的趋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在加氢裂化反应区中使残余烃馏分和氢气与加氢转化催化剂接触以将所述残余烃馏分的至少一部分转化成轻质烃,其中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包含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
b)从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回收流出物;
c)使氢气和来自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的流出物与位于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的下游的上流式反应器中的第一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d)回收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
e)将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进给到位于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下游的反应器/汽提器,以同时:
i)分离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以回收两种或更多种烃馏分,所述烃馏分包括至少重质烃馏分和轻质烃馏分;
ii)使氢气和所述重质烃馏分与位于所述反应器/汽提器下部的第二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且
iii)使氢气和所述轻质烃馏分与位于所述反应器/汽提器上部的馏出物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其中步骤(i),(ii)和(iii)在所述反应器/汽提器中并行进行。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氢气分压70-170巴、温度380℃-450℃和LHSV 0.15-2.0h-1下操作所述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用芳族稀释剂和含氢气的气体料流中的至少一种骤冷从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回收的流出物。
4. 一种用于提质残余烃并降低所得产物在下游工艺中形成沥青质 沉淀的趋势的系统,所述系统包含:
a)加氢裂化反应区,其用于使残余烃馏分和氢气与加氢转化催化剂接触以将所述残余烃馏分的至少一部分转化成轻质烃并回收加氢裂化流出物,其中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包含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
b)反应器,其用于使氢气和至少一部分所述加氢裂化流出物与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c)分离系统,其用于分离所述流出物以回收两种或更多种烃馏分。
其中反应器(b)和分离系统(c)包含:
上流式反应器,其用于使氢气和所述加氢裂化流出物与第一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流送管线,其用于回收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
反应器/汽提器,其用于同时:
分离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以回收两种或更多种烃馏分,所述烃馏分包括至少重质烃馏分和轻质烃馏分;
使氢气和所述重质烃馏分与位于所述反应器/汽提器下部的第二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且
使氢气和所述轻质烃馏分与位于所述反应器/汽提器上部的馏出物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5. 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流动导管,其用于用芳族稀释剂和含氢气的气体料流中的至少一种骤冷从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回收的所述加氢裂化流出物。
6. 一种用于提质残余烃并降低所得产物在下游工艺中形成沥青质沉淀的趋势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a)第一加氢裂化反应区,其用于使残余烃馏分和氢气与加氢转化催化剂接触以将所述残余烃馏分的至少一部分转化成轻质烃并回收第 一加氢裂化流出物,其中所述第一加氢裂化反应区包含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
b)流动导管,其用于用芳族稀释剂和含氢气的气体料流中的至少一种骤冷从所述加氢裂化反应区回收的所述加氢裂化流出物;
c)第一分离系统,其用于分离经骤冷的所述第一加氢裂化流出物以回收包含馏出烃的第一塔顶蒸气馏分和第一塔底液体馏分;
d)第二加氢裂化反应区,其用于使氢气和所述第一塔底液体馏分与第二加氢转化催化剂接触,以将至少一部分第一塔底液体馏分转化成轻质烃并回收第二加氢裂化流出物,所述第二加氢转化催化剂可与第一加氢转化催化剂相同或不同,其中所述第二加氢裂化反应区包含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
e)第一加氢处理反应区,其用于使氢气和至少一部分所述第二加氢裂化流出物与第一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以形成加氢处理产物;
f)第二分离系统,其用于分离所述加氢处理产物以回收两种或更多种烃馏分。
其中所述第一加氢处理反应区(e)和第二分离系统(f)包括:
上流式反应器,其用于使氢气和所述加氢裂化流出物与第一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流送管线,其用于回收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
反应器/汽提器,具有包含第二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的第一反应区和包含馏出物加氢处理催化剂的第二反应区,所述反应器/汽提器被配置为接收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并同时进行如下操作:
分离来自所述上流式反应器的流出物以回收两种或更多种烃馏分,所述烃馏分包括至少重质烃馏分和轻质烃馏分;
使氢气和所述重质烃馏分与位于所述反应器/汽提器下部的所述第二残油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且
使氢气和所述轻质烃馏分与位于所述反应器/汽提器上部的所述馏出物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7. 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第二加氢处理反应区,其用于使至少一部分经骤冷的所述第一加氢裂化流出物与第二残油加氢 处理催化剂接触以形成第二加氢处理产物,其中所述第二加氢处理反应区在所述第一分离系统(c)的上游和/或内部。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加氢处理反应区与所述第一分离系统(c)是一体化的并且进一步包含馏出物加氢处理催化剂,所述分离和接触进一步包括使至少一部分经骤冷的所述第一加氢裂化流出物与所述馏出物加氢处理催化剂接触。
9. 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在各个区中在氢气分压70-170巴、温度380℃-450℃和LHSV 0.25-2.0h-1下操作所述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
10. 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加氢裂化反应区和所述第二加氢裂化反应区以50wt%-85wt%的总体残余物转化率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其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即第1-23页)、说明书附图图1、2A、2B、3-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5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质残余烃并降低所得产物在下游工艺中形成沥青质沉淀的趋势的方法,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提质残余烃并降低所得产物在下游工艺中形成沥青质沉淀的趋势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烃类原料进行深度脱硫、脱芳烃,生产清洁燃料的方法及相应的系统(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6行-第6页第23行,图1),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中包含有两个反应区:第一反应区和第二反应区,第一反应区包含至少一个反应器:加氢精制/裂化反应器和至少一个反应床层;第二反应区包含一个催化气提反应器,该反应器是由中间汽提段,上部反应段以及下部反应段三部分构成的一个集成反应装置;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在第一反应区,有氢气和催化剂存在条件下,烃类原料在加氢精制/裂化反应条件下进行加氢处理,得到中间馏分油物流;其中的反应条件如下:压力为2MPa-15MPa,温度为250℃-500℃,液时体积空速0.1h-1-3.0h-1,氢油体积比为100-3000;(2)在第二段反应区,将来自步骤(1)的反应物流直接送到第二段反应区催化气提反应器的中间汽提段,进行轻重馏分分离,得到轻质馏分和重馏分;其中的中间汽提段采用氢气汽提,操作条件为:压力为0.1MPa-15MPa,温度为100℃-500℃;(3)将在步骤(2)得到的轻质馏分随气相进入催化气提反应器的上部反应段,进一步脱除其中残余的硫、芳烃和其它杂质,将所得反应物经高压分离得到富氢气体和高压烃液;其反应条件为:压力为0.1MPa-15MPa,温度为100℃-500℃,液时体积空速0.2h-1-6.0h-1,氢油体积比为100-3000;4)将步骤(2)得到的重质馏分向下进入催化气提反应器的下部反应段,与从反应器底部进入的新氢或经提纯的循环氢逆流接触,进行深度脱硫、脱芳烃,得到反应馏出物;其反应条件为:压力为0.1MPa-15MPa,温度为100℃-500℃,液时体积空速0.1h-1-3.0h-1,氢油体积比为100-3000;(5)将来自步骤(3)的富氢气体经水洗或碱洗,脱除H2S和NH3后,送入循环氢压缩机,作为循环氢与烃类原料一起进入第一段反应区或第二段反应区底部;(6)将在步骤(4)得到的反应馏出物经冷却,与来自步骤(3)的高压烃液混合后,经过低压分离再送入蒸汽气提塔进行分离,得到气体、石脑油和柴油产品。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所述方法可以降低产物在下游工艺中形成沥青质沉淀的趋势,然而由于所述烃原料在进行加氢处理的过程中发生了裂化和加氢反应,原料中的沥青质组分大部分会被转化为轻质馏分,沥青质含量的降低必然会带来降低产物在下游工艺中形成沥青质沉淀的趋势,因此,这一效果的获得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上流式反应器;(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加氢裂化反应区包含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第一反应区中至少包含一个反应器:加氢精制/裂化反应器和至少一个反应床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反应原料的变化以及产品的需要合理增加第一反应区的反应器的数量,而上流式反应器是本领域公知的加氢处理用反应器类型(参见《加氢处理工艺与工程》,李大东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1153-1154页):其主要用于对已有的固定床渣油加氢装置进行改造,提高装置的处理能力或加工更劣质的渣油;齐鲁石化公司对现有的VRDS装置进行改造,在A、B两列固定床反应器上游,各增加一台上流式反应器,达到了很好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第二反应区的集成反应装置相当于固定床反应器,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所处理原料的特点或者所需处理能力的实际需求,选择在第一反应区和第二反应区之间增加一台上流式反应器,以便实现更好的处理效果;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沸腾床加氢与固定床加氢的组合工艺(说明书第2页第26行-第4页第16行),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1)循环氢与新氢分别或混合后与原料油混合,之后进入沸腾床反应器,与加氢催化剂接触进行加氢反应,沸腾床反应器内压力8~20MPa,温度350~550℃,氢油体积比500~1500;2)来自步骤1)沸腾床反应器的气相产物经换热、冷却至40~60℃后,进入冷高压分离器进行气、液分离,冷高压分离器的气相脱硫后与沸腾床反应器气相产物换热,之后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与冷高压分离器液相一起进入轻质油固定床反应器,另一部分与来自步骤1)沸腾床反应器中的液相产物和来自步骤4)的零循环油或全部循环油一起进入重质油固定床反应器进行加氢反应,其中轻质油固定床反应器压力2~10MPa,温度200~400℃,氢油体积比200~500,重质油固定床反应器压力6~18MPa,温度300~450℃,氢油体积比400~1000;3)轻质油固定床反应器产物经分离后,气相作为循环氢,液相分馏得到轻质油产品;4)重质油固定床反应器产物经分离后,气相作为循环氢,液相进分馏塔进行分馏,得到轻质油产品,从分馏塔分馏出的蜡油或作为产品或作为循环油,分馏出的塔底油或抽出或与蜡油一起作为循环油,循环油返回步骤2)。所述沸腾床反应器为1~3个,至少一个反应器为三相沸腾床反应器;所述重质油固定床反应器为1~3个。对比文件2也属于烃油加氢的技术领域,所述沸腾床反应器在对比文件2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权利要求1、4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沸腾床反应器用于烃油加氢反应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和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法。所述工艺参数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工艺参数的基础上通过简单实验调整就可以得到的,这样的调整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和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法和系统。对反应器中的高温流出物进行骤冷降温操作以减少其它副反应的发生以及控制进一步的反应温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对进入上流式反应器的原料采用急冷油或急冷氢进行冷却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参见《加氢处理工艺与工程》,李大东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1153-1154页),而具体利用芳族稀释剂,以及采用流动导管导入冷却用流体,也是本领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6-10
1)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提质残余烃并降低所得产物在下游工艺中形成沥青质沉淀趋势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参见前面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流动导管、第一分离系统、第二加氢裂化反应器和上流式反应器;(2)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第一加氢裂化反应区和第二加氢裂化反应区分别包含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
对于区别(1),采用流动导管加入骤冷流体以冷却反应器流出的高温物流或进入反应器的高温物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第一反应区至少包括一个反应器:加氢精制/裂化反应器和至少一个反应床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反应原料的变化以及产品的需要合理增加第一反应区的反应器的数量,由此,设置第二加氢裂化反应器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加氢裂化后的反应产物进入气提加氢反应器,即公开了对反应产物分离的步骤,基于此,在设置了第二加氢裂化反应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作出在第一加氢裂化反应区与第二加氢裂化反应区之间增设第一分离系统,以便对第一加氢裂化反应器的反应产物进行分离操作后再进入第二加氢裂化反应区;至于上流式反应器的设置,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4中的评述;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所述加氢系统中采用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的技术启示(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和4的评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在第一加氢裂化反应区和/或第二加氢裂化反应区采用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7和8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系统。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第一反应区至少包括一个反应器:加氢精制/裂化反应器和至少一个反应床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生产需要调整所述加氢处理反应区的数量,至于具体将加氢处理反应区设置在第一分离系统上游和/或内部均是本领域容易进行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二反应区分离气提与加氢处理集为一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做出将第一分离系统进行类似设置的选择;且上述具体设置的选择也并未给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7和8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系统。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所述加氢系统中采用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所述具体的反应条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实验就可以优选得到的(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2和4的评述),因此,在权利要求9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系统。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50-85wt%的转化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规试验对反应参数进行适当的调整即可进行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0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将来自其步骤(1)的反应物直接送到第二段反应区的催化气提反应器的中间汽提段,实现了对占地面积和设备的节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增加额外的设备,并且本申请上流式反应器的设置提高了CCR和沥青质的转化并抑制了焦炭前体的形成,未转化油的沉淀含量降低多达50%,这样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无法预期的;2)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其步骤(1)的反应区中使用的是常规加氢精制/裂化工艺及催化剂,反应器为固定床反应器,对比文件2仅仅就有限的方式对固定床加氢工艺和沸腾床加氢工艺进行组合,其并未提及任何反应器/汽提器(或者该反应器/汽提器上游的上流式反应器),因此,对比文件2并不能提供任何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固定床加氢裂化反应器更换为沸腾床反应器,以与其下游的催化气提反应器结合(更不用说在两者中间还要增加上流式反应器),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4和6也具备创造性,基于从属关系,本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
关于1),对比文件1中实现对占地面积和设备的节省,主要是由于第二段反应区催化气提反应塔的使用(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段),并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第一反应区中至少包含一个反应器:加氢精制/裂化反应器和至少一个反应床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反应原料的变化以及产品的需要合理增加第一反应区的反应器的数量,而上流式反应器是本领域公知的加氢处理用反应器类型(参见《加氢处理工艺与工程》,李大东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1153-1154页):其主要用于对已有的固定床渣油加氢装置进行改造,提高装置的处理能力或加工更劣质的渣油;齐鲁石化公司对现有的VRDS装置进行改造,在A、B两列固定床反应器上游,各增加一台上流式反应器,达到了很好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第二反应区的集成反应装置相当于固定床反应器,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所处理原料的特点或者所需处理能力的实际需求,选择在第一反应区和第二反应区之间增加一台上流式反应器,以便实现更好的处理效果,并且在增设上流式反应器的情况下,相应处理和转化效果的提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关于2),对比文件1的第一段反应区虽然采用了固定床反应器,但由其整个说明书书传递的信息可知,其第一段反应区主要采用常规加氢精制/加氢裂化工艺,其并未限制不能采用其它类型的反应器;而沸腾床与固定床本身均是渣油加氢常采用的工艺,当原料品质更低时,固定床会存在结焦、中毒等问题,而沸腾床则能避免上述问题,但沸腾床的加氢反应转化率低,反应产物硫含量依然很高,需要进一步的加氢处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并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所述加氢系统中,在反应的前段,可采用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的技术启示(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和4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根据原料品质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用一个或多个沸腾床反应器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固定床反应器的选择。
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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