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77
决定日:2019-10-20
委内编号:1F2620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97234.9
申请日:2016-03-31
复审请求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秀芳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王厚华
国际分类号:B63H1/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中虽然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从而无法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说明书未对本申请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即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97234.9,名称为“一种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日为2016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37段(即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幅(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装置,包括安装壳体和推进器本体,所述安装壳体内部中空形成有推进器通道,在所述推进器通道中设置有推进器本体和驱动机构,所述安装壳体设置在船体的内部,其特征在于:
所述推进器本体包括往复式主轴、旋转盖和四个鼓动叶片,所述往复式主轴一端插设在所述驱动机构中,并能相对于所述驱动机构做与所述推进器通道同轴向的往复运动,所述往复式主轴的另一端延伸在所述安装壳体的外部,并且套设有自润滑联轴器,在所述自润滑联轴器上固定有所述的旋转盖;
在所述旋转盖上开设有四道安装槽,在每一道安装槽中均插接有一个鼓动叶片,相邻的两个鼓动叶片之间相互倾斜设置,所述鼓动叶片能沿所述安装槽滑动;
在所述往复式主轴上套设有挡水板,所述挡水板位于所述安装壳体内部,并且与所述安装壳体的内壁相接;
在所述自润滑联轴器与所述往复式主轴的间隙中填充有密封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壳体包括了壳身、前盖和尾盖,所述前盖和尾盖均连接在壳身上,在所述前盖的端部开设有通气孔,在所述尾盖的端部开设有安装孔,所述往复式主轴穿过所述安装孔延伸在所述尾盖的外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鼓动叶片由不锈钢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往复式主轴的端部开设有螺纹,所述旋转盖螺纹连接在所述往复式主轴的端部。
5. 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装置来实现船体快速 转向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启动位于船体尾部的驱动机构;
(2)由驱动机构驱动往复式主轴转动,同时驱动往复式主轴相对于所述推进器通道做同轴向的往复运动;
(3)由所述往复式主轴带动旋转盖转动,并使得安装在旋转盖上的四个鼓动叶片发生随动,拍打水流,形成向前动力,由于各个鼓动叶片之间相对倾斜设置,并且在往复式主轴往复运动时,带动鼓动叶片在安装槽内滑动,实现快速转向。”
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涉及一种船用推动装置,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通过设置能往复运动的鼓动叶片来提高推进力并实现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器”,说明书中记载了包括安装壳体、推进器本体,推进器本体包括往复式主轴、具有安装槽的旋转盖以及鼓动叶片,且往复式主轴套设有自润滑联轴器,该联轴器固定在旋转盖上,鼓动叶片可以在安装槽内滑动。由上述分析可知,旋转盖与鼓动叶片同时在主轴的带动下做旋转运动,而同时又存在鼓动叶片在滑槽内的滑动,而说明书并没有清楚描述鼓动叶片与旋转盖、主轴之间的连接驱动关系,对于如何实现在滑槽内滑动也没有给出清楚说明,对于如何通过鼓动叶片在滑槽内的滑动而实现快速转向功能也没有给出清楚的描述,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2018年09月13日再次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两次修改内容均相同: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自润滑联轴器上固定有所述的旋转盖”修改为“在所述往复式主轴的端部上固定有所述的旋转盖”。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给出的技术方案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首先,根据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并结合说明书附图可知,推进器的各组成部分形状以及关系很容易理解。其次,基于推进器各部件之间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可以获得在旋转盖上设置安装槽,鼓动叶片在槽内与旋转盖的浮动连接的实现办法,而根据上述结构可知,本申请的推动装置在转动过程中获得推进效果,且在转动过程中,由于鼓动叶片可沿安装槽滑动,安装槽绕设在旋转盖上,会发生径向的位移,产生径向力,从而实现船体的快速转向。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装置,包括安装壳体和推进器本体,所述安装壳体内部中空形成有推进器通道,在所述推进器通道中设置有推进器本体和驱动机构,所述安装壳体设置在船体的内部,其特征在于:
所述推进器本体包括往复式主轴、旋转盖和四个鼓动叶片,所述往复式主轴一端插设在所述驱动机构中,并能相对于所述驱动机构做与所述推进器通道同轴向的往复运动,所述往复式主轴的另一端延伸在所述安装壳体的外部,并且套设有自润滑联轴器,在所述往复式主轴的端部上固定有所述的旋转盖;
在所述旋转盖上开设有四道安装槽,在每一道安装槽中均插接有一个鼓动叶片,相邻的两个鼓动叶片之间相互倾斜设置,所述鼓动叶片能沿所述安装槽滑动;
在所述往复式主轴上套设有挡水板,所述挡水板位于所述安装壳体内部,并且与所述安装壳体的内壁相接;
在所述自润滑联轴器与所述往复式主轴的间隙中填充有密封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壳体包括了壳身、前盖和尾盖,所述前盖和尾盖均连接在壳身上,在所述前盖的端部开设有通气孔,在所述尾盖的端部开设有安装孔,所述往复式主轴穿过所述安装孔延伸在所述尾盖的外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鼓动叶片由不锈钢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往复式主轴的端部开设有螺纹,所述旋转盖螺纹连接在所述往复式主轴的端部。
5. 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装置来实现船体快速转向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启动位于船体尾部的驱动机构;
(2)由驱动机构驱动往复式主轴转动,同时驱动往复式主轴相对于所述推进器通道做同轴向的往复运动;
(3)由所述往复式主轴带动旋转盖转动,并使得安装在旋转盖上的四个鼓动叶片发生随动,拍打水流,形成向前动力,由于各个鼓动叶片之间相对倾斜设置,并且在往复式主轴往复运动时,带动鼓动叶片在安装槽内滑动,实现快速转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旋转盖与鼓动叶片同时在主轴的带动下做旋转运动,而同时又存在鼓动叶片在滑槽内的滑动,由于本推进装置的推进轴方向是固定不变的,因此无法通过改变推进轴的方向来实现船舶转向功能,至于“通过鼓动叶片在旋转盖上形成有径向的位移差,产生一个径向力”,说明书中并未清楚记载如何控制各鼓动叶片的径向位移大小,也就无法确定径向位移差的大小和方向,径向力合力的大小和方向也就无法控制,例如,当四个鼓动叶片的径向位移差为零时,径向力合力为零,无法实现转向。因此,对于“通过鼓动叶片在滑槽内的滑动而实现快速转向功能”,本申请仅仅只是提出了一种设想,并未给出具体的实施技术手段,无法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施该发明,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快速转向,提高推进效率”的技术问题,因此,该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公知常识,当部件受到外力并且以浮动连接时,活动的部件将沿力的方向活动,因此,当往复式主轴向后窜动时,鼓动叶片将受到一个向前的推力,从而,鼓动叶片将沿着旋转盖上设置的安装槽向前移动,反之亦然。根据本申请的发明名称以及说明书第14段内容可知,首先,本申请是一种推动装置,盖推动装置在转动过程中还产生了径向的位移,而推进器是固定的,此时必然产生一个径向力,径向力必然导致船体改变方向,且鼓动叶片时倾斜安装的,因此,当它们前后运动时,相互遮挡的面积也会相应改变,那么,当轴前后运动时,鼓动叶片与水流冲击产生的阻力也是不同的,这个力差将造成一个径向的横切力,虽然该力的转换功率不高,仍是可以通过无舵的方式来提供转向力,因此,还是可以完成快速转向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本申请涉及一种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装置,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水面航行器和水下潜航器利用安装在动力输出轴上的螺旋桨推动船体前进或后退,利用船上的舵来控制行进方向,推进效率低、转弯半径大、能源消耗大”。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设计一种能够快速转向的船用推动装置,其包括安装壳体、推进器本体,推进器本体包括往复式主轴、具有安装槽的旋转盖以及鼓动叶片,往复式主轴一端插设在驱动机构中,另一端通过螺纹与旋转盖连接。往复式主轴套设有自润滑联轴器,该联轴器上固定有旋转盖上。旋转盖上设置有四道安装槽,每个安装槽内插设一个鼓动叶片,相邻的两个鼓动叶片之间相互倾斜设置,安装槽绕设在旋转盖上,并且在旋转盖上形成有径向位移差,且安装槽的长度和宽度大于鼓动叶片,使得鼓动叶片能沿着安装槽滑动。该船用推动装置的工作过程如下:当往复式主轴在驱动机构的驱动下做旋转及轴向往复运动时,带动鼓动叶片随之做旋转运动、并沿着安装槽滑动。本申请声称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可以获得如下技术效果:当往复式主轴在驱动机构的驱动下做往复运动时,带动鼓动叶片随之做往复运动,在鼓动叶片转动并做往复运动时,可以在拍打水流的同时通过水平方向的位移来形成横向的涡流,由此来提高推进装置的推动力,与此同时,由于鼓动叶片可沿着安装槽在滑动,因此使得鼓动叶片在转动过程中也会发生径向的位移,以此来实现船体的快速转向。
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推动装置各结构的运动关系如下:由于旋转盖与往复式主轴通过螺纹连接,其可与往复式主轴同步运动(包括旋转运动以及沿轴向的往复直线运动),同时,由于鼓动叶片可滑动地安装在旋转盖上,因此,鼓动叶片与旋转盖做类似的运动(包括旋转以及沿轴向往复直线运动),但由于旋转盖上绕设有安装槽,安装槽的长度和宽度大于鼓动叶片,使得插设在其中的鼓动叶片还可以沿该安装槽滑动,而说明书并没有公开是否存在与之相关的控制以及反馈机构,如何控制鼓动叶片在滑槽内的滑动状态,那么,在没有其他控制以及反馈机构对鼓动叶片进行主动控制的情况下,一方面,根据说明书附图1-4可看出,多片鼓动叶片相对安装盖的轴心是对称设置的,那么,多片鼓动叶片随往复式主轴的运动以及沿安装盖的滑动均是相对主轴的轴线对称的,其中,沿安装盖的滑动产生的径向位移差仅相当于调整了每个鼓动叶片的螺距,而多个鼓动叶片产生的径向合力必然为零,不会产生转向的技术效果。另一方面,由于鼓动叶片具有在旋转盖上的滑动动作,其被动沿轴向往复直线运动的动作相对旋转盖而言总会有一定的滞后,这种滞后也必然会带来推进效率的降低;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施该发明,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快速转向,提高推进效率”的技术问题,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根据公知常识,当部件收到外力并且以浮动连接时,活动的部件将沿力的方向活动,因此,当往复式主轴向后窜动时,鼓动叶片将受到一个向前的推力,从而,鼓动叶片将沿着旋转盖上设置的安装槽向前移动,反之亦然。根据本申请的发明名称以及说明书第14段内容可知,首先,本申请是一种推动装置,盖推动装置在转动过程中还产生了径向的位移,而推进器是固定的,此时必然产生一个径向力,径向力必然导致船体改变方向,且鼓动叶片时倾斜安装的,因此,当它们前后运动时,相互遮挡的面积也会相应改变,那么,当轴前后运动时,鼓动叶片与水流冲击产生的阻力也是不同的,这个力差将造成一个径向的横切力,虽然该力的转换功率不高,仍是可以通过无舵的方式来提供转向力,因此,还是可以完成快速转向的。
对此,合议认为:首先,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仅可以确定往复式主轴、旋转盖以及鼓动叶片的基本连接关系,根据上述结构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虽然可以确定驱动机构可以驱动往复式主轴运动,进而带动旋转盖同步运动,鼓动叶片也会随之做类似运动,同时,由于鼓动叶片可移动地设置在安装槽内,鼓动叶片除了与旋转盖的随动动作外,还会根据船舶的运动方向(即水流对其作用力方向)以及旋转盖的轴向往复运动方向的合力,一直滑动至安装槽的前端或者后端,也就是复审请求人指出的“鼓动叶片将沿着旋转盖上设置的安装槽向前移动”,但是,由于说明书并没有公开是否存在控制鼓动叶片进行滑动的控制和反馈机构,因此,每个鼓动叶片的上述滑动动作是不可控的,因此,在鼓动叶片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多片对称的鼓动叶片沿安装槽滑动所产生的径向力是对称的,即便每一个鼓动叶片在滑动过程中会产生径向位移,每一个鼓动叶片相互遮挡的面积会发生改变,形成的径向力在改变,但它们的径向合力仍为零,因此,根本无法实现本申请声称的“使船体快速转向”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鼓动叶片的被动滑动相对滞后,这必然会降低该推进装置的推进效率,因此该技术方案也没有获得优于现有常规的螺旋桨的推进效率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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