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旋切板胶合木—轻质混凝土组合楼板体系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84
决定日:2019-10-19
委内编号:1F2818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21908.0
申请日:2016-12-27
复审请求人:扬州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雅平
合议组组长:魏巧莲
参审员:招阳
国际分类号:E04B5/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其它现有技术都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目前也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的应用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21908.0,名称为“一种旋切板胶合木—轻质混凝土组合楼板体系”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扬州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17年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3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木格栅及木面板皆采用旋切板胶合木,并且木格栅采用的木材为意杨木材;2)木面板上浇注的是轻质混凝土及轻质混凝土的具体组分;3)木面板表面铺设有防潮层,防潮层上涂刷防水涂料及防水涂料的具体组分;4)木面板上设置有抗剪连接件,抗剪连接件包括底座及设置在底座上的空心立柱,底座通过螺栓固定在面板上;5)木格栅与木面板之间采用木条与槽口插接的方式连接;
其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1)的部分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区别3)的部分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4)的部分技术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对比文件3中的立柱7牢固固定,很容易想到先设置底座在将立柱设置在底座的方式进行固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660990U,公告日为2010年12月01日;
对比文件2:“旋切板胶合木(LVL)性能研究”,王胜伟,《辽宁经济》2009年第6期,第98页,公开日为2009年06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5178488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对比文件4:CN103373842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切板胶合木—轻质混凝土组合楼板体系,其特征是,包括旋切板胶合木格栅、轻质混凝土面板,所述旋切板胶合木格栅为意杨木材;所述旋切板胶合木格栅由木面板(3)、置于木面板底部的若干木格栅(1)组成,若干木格栅平行而置,并均匀布置于木面板底部;所述木面板上表面铺设有一层防潮纸(4),在防潮纸上涂刷GS防水材料(5),在木面板边沿均匀设置若干抗剪连接件(6),而后在GS防水材料上布置双向钢筋网(8),最后浇筑轻质混凝土面板(9);
所述防潮纸(4)具有防潮透气功能,并通过木胶铺设于木面板(3)上表面,所述GS防水材料(5)为液料与粉料组合而成的双组份防水材料,所述液料由丙烯酸乳液和助剂组成,所述粉料包括水泥、级配砂、粉煤灰、矿粉组成,所述级配砂的细度模数为2.6,级配区为II区,含泥量为0.4%,泥块含量为0.4%,表观密度为2580kg/m3,堆积密度为1480kg/m3,堆积密度空隙率43%;
所述木格栅(1)顶部开有上大下小的梯形槽口(10),所述木面板与木格栅之间设有与梯形槽口相匹配的梯形木条(2),该梯形木条置于梯形槽口内;所述梯形木条(2)顶部用PF胶与木面板(3)底部连接,在梯形木条的两斜面、底部分别涂覆PF胶后,将梯形木条插入木格栅顶部的梯形槽口(10)内;
所述轻质混凝土面板(9)为陶粒混凝土制成,由水泥、水、砂、陶粒、粉煤灰、矿粉、外加剂组成;所述陶粒混凝土的各组份之间的质量比为,水泥:水:砂:陶粒:粉煤灰:矿粉:外加剂=270:150:704:442:100:31:7.62;
所述抗剪连接件(6)由与木面板连接的矩形底座(11)、置于底座上方的空心方形立柱(12)构成;矩形底座与木面板接触处开有螺栓孔,抗剪连接件通过自攻螺栓(7)与木面板固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提供一种在增强抗剪能力同时保证良好防水性能的楼板体系。抗剪连接件由矩形底座和空心方形立柱构成,矩形底座通过自攻螺栓与木面板固定,空心方形立柱设置在矩形底座上方,浇筑轻质混凝土时,混凝土能够进入空心方形立柱空腔内,形成轻质混凝土-抗剪连接件-木面板三位一体的结构,加强了抗剪连接件的抗剪能力。(2)自攻螺栓本身比较细,防潮纸的破损量比较小,防潮纸产生的孔被矩形底座压住,相当于对孔进行了堵塞密封,不会对防潮纸和GS防水材料的防水性能产生影响,能对木面板进行良好保护,阻止现浇混凝土水分向旋切板胶合木渗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自攻螺栓产生的技术效果,在原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防潮纸产生的孔被矩形底座紧紧压住,相当于对孔进行了堵塞密封,该效果并不是矩形底座所独具的,如果没有底座,单独固定立柱,立柱的底面同样能够将防潮纸产生的孔压紧,相当于对孔进行了堵塞。因此该效果不能认定为矩形底座带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采用螺栓固定底面平整的构件,自然具备该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抗剪连接件固定在楼板上的技术启示,而当楼板采用木质材料时,很容易想到采用螺钉固定的方式,采用螺钉固定后,自然会有抗剪连接件的底面将螺栓孔处进行密封的技术效果。螺栓和自攻螺栓在旋紧的过程中均会破坏周围防潮纸的平直度,甚至将防潮纸撕碎,自攻螺栓的使用并未相对于螺栓带来显而易见的技术效果。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其它现有技术都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目前也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的应用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旋切板胶合木—轻质混凝土组合楼板体系。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钢筋混凝土-木组合楼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4]-[0010]段,图1):木楼板(即木面板)与下方对应木托梁(即木格栅,由图1可看出平行搁置并置于木楼板底部)用金属连接件固定,木楼板上配置有双向的钢筋,混凝土浇筑(浇注后的混凝土构成混凝土面板)在木楼板上且覆盖金属连接件的延伸段和双向配置的钢筋,所述的木楼板采用20mm的多层胶合板。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木面板上设置有抗剪连接件,所述抗剪连接件由与木面板连接的矩形底座、置于底座上方的空心方形立柱构成;矩形底座与木面板接触处开有螺栓孔,抗剪连接件通过自攻螺栓与木面板固定。 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混凝土和木板两种界面结合部位的抗剪能力。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98页):旋切板胶合木(LVL)具有轻质高强、力学性能稳定、出材率高、规格尺寸灵活等特点,是一种高性能、生态环保的新型建筑复合材料,大量应用于建筑、桥梁等工程领域。试验结果表明,LVL 比原木、锯材在强度、力学性能稳定性方面都有显著提高。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水泥基防水涂料,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摘要):本发明涉及建筑材料,具体地讲就是一种水泥基防水涂料,A组分为丙烯酸乳液,加入适量增稠剂、增塑剂、防腐剂、防老剂、流平剂等助剂(即液料);B组分包括铁铝酸盐水泥加入适量粉煤灰微珠、蒙脱石、云母(即矿粉)等无机填料,搅拌混合均匀组成粉料。
可见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均未公开如下技术内容:木面板上设置有抗剪连接件,以及抗剪连接件由与木面板连接的矩形底座、置于底座上方的空心方形立柱构成。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组合楼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10]段,附图7):钢板1上方间隔焊接若干抗剪件7,用于承受钢筋混凝土楼板4与钢板1之间的剪力,从图7可以看出抗剪件为螺栓形的单一构件,其不同于本申请中的抗剪连接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抗剪连接件由与木面板连接的矩形底座、置于底座上方的空心方形立柱构成;矩形底座与木面板接触处开有螺栓孔,抗剪连接件通过自攻螺栓与木面板固定。上述抗剪连接件结构使得在浇筑轻质混凝土时,混凝土能够进入空心方形立柱空腔内,形成轻质混凝土-抗剪连接件-木面板三位一体的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有效加强了抗剪连接件的抗剪能力;且由于抗剪连接件通过自攻螺栓固定于木面板的表面,其在矩形底座紧紧压住防潮纸的作用下,还提高了防潮纸的整体强度,减少了自攻螺栓对防潮纸的破损,使防潮纸与自攻螺栓之间的缝隙量降低,从而减少了水从缝隙中渗出的风险,对木面板能够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虽然该技术效果没有被明确文字记载在原说明书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抗剪件的具体结构形式以及其与相邻部件的连接作用关系,能够通过常规分析判断得出上述技术效果。
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3采用的单独固定立柱,立柱的底面同样能够对防潮纸产生的孔压紧;驳回决定中认为为了使对比文件3中的立柱7牢固固定,很容易想到先设置底座再将立柱设置在底座的方式进行固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3仅采用了单独的螺栓,没有底座以及在底座内部浇筑的混凝土,其可以承受的剪力受螺栓大小和旋紧程度的影响,承载力较低;螺栓和防潮纸接触部位没有立柱底面的压紧,防潮纸也容易破损,防潮性能也会降低等,因此,对比文件3中单独的螺栓,并不能起到抗剪连接件和自攻螺钉协同起到的作用。并且,目前的证据并没有公开抗剪连接件的的具体结构,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抗剪连接件由与木面板连接的矩形底座、置于底座上方的空心方形立柱构成”的结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采用具有上述结构的抗剪连接件,在混凝土浇筑成形后能够获得轻质混凝土-抗剪连接件-木面板三位一体的结构,结合矩形底座有效防止了防水层所在混凝土和木面板之间界面层的错动,降低了自攻螺栓对防潮纸造成的破损,不仅有效提高了结构抗剪性能,增强了结构整体性,而且提高了防渗性,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