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横梁的铁路货车转向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64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57912
优先权日:2015-07-23
申请(专利)号:201610373127.7
申请日:2016-05-31
复审请求人:阿母斯替德铁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文梅
合议组组长:焦红芳
参审员:吴洁
国际分类号:B61F5/06(2006.01);B61F5/52(2006.01);B61F5/5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73127.7,名称为“具有横梁的铁路货车转向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阿母斯替德铁路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7月23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23段(第1-4页)。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1:CN104044604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下称“对比文件1”)。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铁路货车转向架,包括:
一对平行的侧架,
在所述侧架之间横向地延伸的横梁,
在所述侧架之间横向地延伸的摇枕,
每个侧架包括支撑表面以及作为整体式凸起部分从每个侧架支撑表面延伸的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所述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大致为半圆柱形且沿纵向间隔开,
每个侧架还包括支撑于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上以保护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免于磨耗的大致半圆柱形的横梁支撑件,
所述横梁的端部包括具有一对纵向止挡部的下表面,
所述横梁的每个端部支撑于每个横梁支撑件上,
由所述横梁的端部支撑的弹簧组,
由所述弹簧组支撑的摇枕端部,
在所述侧架之间横向地延伸的一对车轴,
每个侧架具有形成于所述侧架的端部处的导框,
以及安装至每个车轴的端部的、支撑所述侧架的导框的车轴支承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路货车转向架,
其特征在于,所述横梁包括端部部分,所述横梁的端部部分包括接合所述横梁支撑件的一对纵向止挡部。
3. 一种铁路货车转向架,包括:
一对平行的侧架,
在所述侧架之间横向地延伸的横梁,
在所述侧架之间横向地延伸的摇枕,
每个侧架包括支撑表面以及作为每个侧架支撑表面的整体式铸造凸起部分延伸的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所述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大致为半圆柱形且沿纵向间隔开,
支撑于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上的大致半圆柱形的横梁支撑件,
横梁的端部支撑于各横梁支撑件上,
由所述横梁的端部支撑的弹簧组,
由所述弹簧组支撑的摇枕端部,
在所述侧架之间横向地延伸的一对车轴,
每个侧架具有形成于所述侧架的端部处的导框,
以及安装至每个车轴的端部的、支撑所述侧架的导框的车轴支承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铁路货车转向架,
其特征在于,所述横梁包括端部部分,所述横梁的端部部分包括接合所述横梁支撑件的一对纵向止挡部。”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横梁支承部与侧架支撑表面为整体成型;(2)横梁支承部为从每个侧架支撑表面延伸的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沿纵向间隔开;(3)横梁支撑件的作用为保护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免于磨耗。其中区别特征(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决定的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区别特征(3)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摩擦表面通常处于被摩擦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事实,根据其工作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其磨耗程度,对横梁轴承10进行合理设置使其作用为使横梁支承部免于磨耗,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铁路货车转向架,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横梁支承部与侧架支撑表面为整体铸造成型;(2)横梁支承部为从每个侧架支撑表面延伸的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沿纵向间隔开。其中,区别特征(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决定的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 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将对比文件1的横梁支承部改造成与侧架一体不容易想到;即使容易想到,将与侧架一体的横梁支承部10 从单个部件改造成左右间隔的两部分也不容易想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结构表明,横梁支承两端由纵向支撑件和横向支撑件进行限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得知横梁支承与侧架的最优关系应为彼此间无相对运动,分体设置必然会产生相对移动,因此,有动机进行改进,将其一体成型,在此基础上,将其加工成沿纵向间隔开的两部分也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横梁支承部为从每个侧架支撑表面作为整体式凸起部分延伸的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沿纵向间隔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及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横梁支承部与侧架支撑表面为整体铸造成型,横梁支承部为从每个侧架支撑表面延伸的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沿纵向间隔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识及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简化连接关系是转向架设计制造的必然要求,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将横梁支承部与侧架进行一体铸造,将支撑梁分成2段或者形成一个独立的工件,在加工工艺流程上都是采用常规的铸造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横梁支承部与侧架设计成一体的技术启示;将横梁支承部设计成“沿纵向间隔开的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的作用为便于铸造成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设计成分隔开的结构。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4页。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铁路货车转向架,对比文件1(CN104044604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公开了一种稳定的铁路货车转向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0-29段及附图1-6):一对平行的侧架2和27,在所述侧架之间横向地延伸的横梁4,在所述侧架之间横向地延伸的摇枕3,每个侧架包括支撑表面28A以及作为凸起部分从每个侧架支撑表面延伸的横梁轴承10(相当于本申请横梁支承部),横梁轴承10为半圆柱形,每个侧架还包括支撑于每个横梁轴承10上大致半圆柱形的横梁支撑轴承11,其作用为保护横梁轴承免于磨耗(相当于本申请横梁支撑件,其作用为保护横梁支承部免于磨耗),所述横梁4的端部包括具有一对纵向止挡部的下表面(参见图4,6),所述横梁4的每个端部支撑于每个横梁支撑轴承11上,由所述横梁4的端部支撑的弹簧组15,由所述弹簧组15支撑的摇枕3端部,在所述侧架之间横向地延伸的一对车轴32和33,每个侧架具有形成于所述侧架的端部处的导框,以及安装至每个车轴的端部的、支撑所述侧架的导框的车轴支承部。
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横梁支承部为从每个侧架支撑表面作为整体式凸起部分延伸的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沿纵向间隔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加强侧架与横梁支承部的整体性,进而改善转向架的稳定性。
由此可见,本申请的转向架方案中,横梁支承部为从每个侧架支撑表面作为整体式凸起部分延伸的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沿纵向间隔开;而对比文件1的转向架方案中,用于支撑横梁端部的横梁支撑部10是一个整体部件,其搁放在侧架上并与侧架分离,侧架上的支撑件支撑横梁支撑部并限制其纵向移动。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通过横梁支承部与侧架支撑表面整体延伸形成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改善了侧架刚硬性,减少了侧架产生平移和翘曲的可能性,进而加强了侧架的稳定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铁路货车转向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稳定的铁路货车转向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0-29段及附图1-6):一对平行的侧架2和27,在所述侧架之间横向地延伸的横梁4,在所述侧架之间横向地延伸的摇枕3,每个侧架包括支撑表面28A以及在每个侧架支撑表面延伸的横梁轴承10(相当于本申请横梁支承部),横梁轴承10为半圆柱形,每个侧架还包括支撑于每个横梁轴承10上大致半圆柱形的横梁支撑轴承11(相当于本申请横梁支撑件),所述横梁4的每个端部支撑于每个横梁支撑轴承11上,由所述横梁4的端部支撑的弹簧组15,由所述弹簧组15支撑的摇枕3端部,在所述侧架之间横向地延伸的一对车轴32和33,每个侧架具有形成于所述侧架的端部处的导框,以及安装至每个车轴的端部的、支撑所述侧架的导框的车轴支承部。该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横梁支承部与侧架支撑表面为整体铸造成型,横梁支承部为从每个侧架支撑表面延伸的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沿纵向间隔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加强侧架与横梁支承的整体性。
由此可见,本申请的转向架方案中,横梁支承部为从每个侧架支撑表面作为整体式凸起部分延伸的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沿纵向间隔开;而对比文件1的转向架方案中,用于支撑横梁端部的横梁支撑部10是一个整体部件,其搁放在侧架上并与侧架分离,侧架上的支撑件支撑横梁支撑部并限制其纵向移动。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通过横梁支承部与侧架支撑表面整体延伸形成第一和第二横梁支承部,改善了侧架刚硬性,减少了侧架产生平移和翘曲的可能性,进而加强了侧架的稳定性。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案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