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及生产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及生产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89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785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81024.3
申请日:2016-02-04
复审请求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远东复合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永生
合议组组长:冉春艳
参审员:汤文
国际分类号:H01B7/00;H01B7/02;H01B7/04;H01B7/17;H01B7/28;H01B7/295;H01B7/36;H01B11/00;H01B13/00;H01B13/14;H01B13/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灵活设置和有限的试验以及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外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灵活设置和有限的试验以及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81024.3,名称为“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及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4日,申请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680419U, 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02487234U, 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0日;
对比文件3:CN101887783A, 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第1-23段;2018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其特征在于由内至外包括:缆芯、屏蔽层(5)和外护套(6);所述缆芯包括三根绝缘线芯、一根引流线(3)和填充于三根绝缘线芯和引流线(3)之间的填充(4);所述每根绝缘线芯包括导体(1)和绝缘层(2);所述导体(1)与引流线(3)均为镀锡铜;所述每根导体(1)和引流线(3)均由19根丝径为0.182mm的铜丝按照1 6 12的结构分层束丝同向绞合;节距为16~18mm,导体(1)的外径不大于0.85mm,20℃直流电阻不大于38.50Ω/km;所述引流线(3)与三根绝缘线芯均不接触,且直径小于绝缘线芯直径;所述填充(4)为阻燃PP填充材料,满足MIL850耐霉菌特性;三根绝缘线芯和引流线(3)之间的电容测试值为45pfd/ft±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层(2)为低烟无卤交联聚烯烃材料,绝缘层(2)厚度最薄点为0.34mm,绝缘层(2)平均厚度为0.4mm;绝缘线芯外径不大于1.6m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将三根绝缘线芯的绝缘层(2)的颜色设定为白 黑、红 黄、橘绿 棕黑,分别标注为101、102、103,采用30 50挤塑机生产;挤塑温度不超过135℃,线速度控制在50~80m/min;所述挤塑机的螺杆压缩比为1:1.8,等螺距非渐变式,螺杆表面镀铬;绝缘层(2)挤出后的测试指标为:绝缘厚度最薄点为0.34mm,平均厚度为0.4mm,强度不小于6MPa,断裂伸长率不小于30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绝缘线芯测试合格后在1.5Mev加速器辐照,所述辐照工艺为:能量1.4Mev,剂量2.8~3.5mA/m/min,束流25~35mA,缠绕30~35圈,束流挡板设定值3.0mA;辐照后接地静置12h后测试指标为:绝缘强度、断裂伸长率、热延伸,其中强度不小于10MPa,断裂伸长率不小于200%,热延伸不大于80%。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三根绝缘线芯与引流线(3)同时成缆,成缆节距控制范围为48~53mm;成缆时绕包屏蔽层(5);绕包后外径不大于4.0mm。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绕包屏蔽层(5)后在70挤塑机挤出外护套(6),外护套(8)材料为低烟无卤聚烯烃,挤塑温度不超过135℃,线速度控制在50~80m/min;所述挤塑机的螺杆压缩比为1:1.8,等螺距非渐变式,螺杆表面镀铬;外护套(8)挤出后测试指标为:外护套(8)厚度最薄点为0.69mm,平均厚度为0.8mm,外径不大于5.6mm,强度不小于6MPa、断裂伸长率不小于300%;外护套(8)测试合格后在3.0Mev加速器辐照,所述辐照工艺为: 能量2.5Mev,剂量5.0~6.0mA/m/min,束流15~20mA,缠绕15~20圈,束流挡板设定值3.0mA;辐照后接地静置12h后测试指标为:绝缘强度、断裂伸长率、热延伸,其中强度不小于10MPa,断裂伸长率不小于200%,热延伸不大于80%。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电缆为通信电缆,绝缘线芯为三根,所述的引流线与三根绝缘线芯均不接触,填充材料为阻燃PP,满足MIL850耐霉菌特性,所述每根导体和引流线均由19根丝径为0.182mm的铜丝按照1 6 12的结构分层束丝同向绞合,节距为16-18mm,导体的外径不大于0.85mm,20℃直流电阻不大于38.50Ω/k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所述电缆结构更紧凑,柔软度更好以及如何使其用于通信电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剩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场合对电缆性能的需求,以及阻燃填充的需求,经过有限的试验和简单的逻辑推理之后,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缆使用场合以及对电缆绝缘性能的需求,经过有限的试验之后可以合适调控的,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的生产工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缆制造方法,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电缆为智慧能源交通用电缆;对所述绝缘层进行颜色设定和标注,并控制挤塑过程中各项参数,对挤塑机进行了限定以及绝缘层的规格参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绝缘层的颜色、标注、挤塑温度、线速度、挤塑机的螺杆压缩比、挤塑方式、绝缘层厚度、强度以及断裂伸长率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电缆使用场合和对其性能的需求设置和合理控制的,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缆特性的要求,根据有限的试验,适当调整参数可以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4-7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8日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导体和引流线均为19根丝径为0.182mm的铜丝按照1 6 12的结构分层束丝同向绞合,(2)节距为16~18mm,导体的外径不大于0.85mm,20℃直流电阻不大于38.50Ω/km;(3)所述引流线与三根绝缘线芯均不接触,且直径小于绝缘线芯直径;(4)所述填充为阻燃PP填充材料,满足MIL850耐霉菌特性;三根绝缘线芯和引流线之间的电容测试值为45 pfd/ft ± 10%。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2),对比文件2只提到了1 6 12的结构,未提到导体和引流线都采用同样结构,也未公开铜丝根数和直径,同时节距以及导体外径的限定也为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虽然对比文件1的引流线的直径也小于绝缘线芯,但是对比文件1的引流线和绝缘线芯的导体并不是同样的结构,而本申请导体和引流线结构相同,同时引流线直径小于绝缘线芯直径,这是两层含义。同时,引流线与绝缘线芯不接触,会直接影响二者之间的电容值;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影响电容值的主要是导体直径及圆整度,绝缘厚度及圆整度,以及绝缘线芯与引流线之间的距离,几个区别技术特征共同作用得到了低电容值,在权利要求1中是反过来用低的电容值限定距离,这些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申请人所认为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来说,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所述的电缆具体结构,且现有公知常识也明确公开了此种紧压电缆结构(参见《电线电缆手册 1》,王春江主编,第3篇第3章电缆的结构设计,2014年4月,机械工业出版社;《电缆工艺技术原理及应用》,王卫东主编,第四章绞线工艺,2011年8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因此,在兼顾导体传输性能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和简单的逻辑推理之后,确定合适的丝径、节距、外径以及导体20℃时的直流电阻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2、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区别技术特征3和4来说,虽然各个参数均与电容有关,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调节各个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次,本申请的发明点并不在于所述电容的大小,且说明书的背景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均与所述电容值无直接联系,且申请文件所记载的电容测试值的单位并非本领域的电容单位,且基于审查员查找资料证据证明,现有技术的电容值均在零点几,故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明了其具体表述的是何电容值;最后,电缆内芯之间也都是填充有填充层的,而填充层的存在也使得各线芯不是完全接触的,故其距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可以合适调控的,且现有技术中的大部分线缆的线芯也均是设置为不接触的。随后,专利复审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为通信电缆;绝缘线芯为三根;所述每根导体(1)和引流线(3)均由19根丝径为0.182mm的铜丝按照1 6 12的结构分层束丝同向绞合;节距为16~18mm,导体(1)的外径不大于0.85mm,20℃直流电阻不大于38.50Ω/km;所述引流线(3)与三根绝缘线芯均不接触;所述填充(4)为阻燃PP填充材料,满足MIL850耐霉菌特性;三根绝缘线芯和引流线(3)之间的电容测试值为45pfd/ft±10%。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缆结构紧凑,电容值低,较高的抗外界电磁干扰性能,实现电缆填充阻燃和耐霉菌。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剩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缆的要求等,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数值。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电缆使用场合以及性能要求经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电缆为智慧能源交通用电缆;对所述绝缘层进行颜色设定和标注,并控制挤塑过程中各项参数,对挤塑机进行了限定以及绝缘层的规格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电缆绝缘层以更进一步提高其耐曲饶和柔软性能。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挤塑机挤出绝缘的步骤,其也是用于制备电缆绝缘层,且在制备过程中合理控制各参数以制备更优性能的电缆。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绝缘层的颜色、标注、挤塑温度、线速度、挤塑机的螺杆压缩比、挤塑方式、绝缘层厚度、强度以及断裂伸长率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电缆使用场合和对其性能的需求设置和合理控制的,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和有限的试验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7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导体的1 6 12的同向绞合结构,而引流线的核心也是导体,那么为了使引流线也实现紧凑,也采用1 6 12的同向绞合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而具体的铜丝根数、直径、节距以及导体外径的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以根据电缆设置的参数要求通过有限试验可以得到上述数值的;另外,现有公知常识也明确公开了此种紧压电缆结构(参见《电线电缆手册 1》,王春江主编,第3篇第3章电缆的结构设计,2014年4月,机械工业出版社);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节径比是衡量不同直径绞线绞合程度的重要指标,是绞线工艺中最重要的工艺参数之一,节径比的大小对绞线的柔软性和紧密程度有很大关系,节径比越小,绞线柔软性约好,而节径比是绞线的节距长度与该层绞线外径的比值(参见《电缆工艺技术原理及应用》,王卫东主编,第四章绞线工艺,2011年8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因此,其是与单丝导体的直径、导体的外径等参数都是有直接关系的;且《电线电缆手册 1》(王春江主编,第四篇第一章通信电缆的品种规格及技术指标,2014年4月,机械工业出版社)中也明确规定了丝径、导体外径以及20℃时的直流电阻等参数,因此,在兼顾导体传输性能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和简单的逻辑推理之后,确定合适的丝径、节距、外径以及导体20℃时的直流电阻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2)为了防止线缆弯曲时,对引流线的挤压,同时为了引流线和绝缘线芯之间的电容值满足一定的要求,把引流线设置成与三根线芯不接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同时绝缘线芯和引流线的需要满足的电容测试值要求(例如45pfd/ft±10%),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电容参数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数值;
(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缆电容分为工作电容和部分电容,而由电容的计算公式可知,电容的大小是与两导体之间的绝缘介质和距离是有关系的,而节距、导体外经、绝缘厚度以及距离都是与上述参数有关系的,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电容的大小,而调节各个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5、6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所述每根导体和引流线均由19根丝径为0.182mm的铜丝按照1 6 12的结构分层束丝同向绞合;(2)节距为16~18mm,导体的外径不大于0.85mm,20℃直流电阻不大于38.50Ω/km;(3)所述引流线与三根绝缘线芯均不接触,且直径小于绝缘线芯直径;(4)所述填充为阻燃PP填充材料,满足MIL850耐霉菌特性;三根绝缘线芯和引流线之间的电容测试值为45pfd/ft±10%;(5)三根绝缘线芯与引流线同时成缆,成缆节距控制范围为48~53mm;绕包屏蔽层后外径不大于4.0mm;所述绝缘层为低烟无卤交联聚烯烃材料,绝缘层厚度最薄点为0.34mm,绝缘层平均厚度为0.4mm;绝缘线芯外径不大于1.6mm;外护套厚度最薄点为0.69mm,平均厚度为0.8mm,外径不大于5.6mm,强度不小于6MPa、断裂伸长率不小于300%。
上述技术特征(1)、(2)、(3)、(5)相互作用,并非孤立技术特征,不可分割;上述技术特征(4),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经审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第1-23段;2019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灵活设置和有限的试验以及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外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灵活设置和有限的试验以及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680419U, 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02487234U, 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0日;
对比文件3:CN101887783A, 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7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对比文件1为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慧交通用屏蔽引流机车缆,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附图1):由内至外包括缆芯、总屏蔽层3和外护套4,缆芯包括两根绝缘线芯11、一根引流线12和填充于两根绝缘线芯11和引流线12之间的填充13,每根线芯包括导体11-1,绝缘层11-2,导体和引流线均为镀锡铜,引流线的直径小于绝缘线芯直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为通信电缆;绝缘线芯为三根;所述每根导体(1)和引流线(3)均由19根丝径为0.182mm的铜丝按照1 6 12的结构分层束丝同向绞合;节距为16~18mm,导体(1)的外径不大于0.85mm,20℃直流电阻不大于38.50Ω/km;所述引流线(3)与三根绝缘线芯均不接触;所述填充(4)为阻燃PP填充材料,满足MIL850耐霉菌特性;三根绝缘线芯和引流线(3)之间的电容测试值为45pfd/ft±10%;三根绝缘线芯与引流线(3)同时成缆,成缆节距控制范围为48~53mm;绕包屏蔽层(5)后外径不大于4.0mm;所述绝缘层(2)为低烟无卤交联聚烯烃材料,绝缘层(2)厚度最薄点为0.34mm,绝缘层(2)平均厚度为0.4mm;绝缘线芯外径不大于1.6mm;外护套(8)厚度最薄点为0.69mm,平均厚度为0.8mm,外径不大于5.6mm,强度不小于6MPa、断裂伸长率不小于300%。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缆结构紧凑,电容值低,较高的抗外界电磁干扰性能,实现电缆填充阻燃和耐霉菌。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环保型野外勘探电缆,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至第0030段,附图1):导体采用GB/T2953-2008中规定的多股绞合导体,多股导体采用“1 6 12……”的同向正规绞合结构,该结构与常规工艺的束合结构相比,结构紧凑、外径小。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1 6 12的同向绞合结构的以实现结构紧凑的技术启示,对于引流线来说,其核心也具有导体结构,为了使引流线也实现结构紧凑,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很容易想到采用1 6 12的同向绞合结构;而对于导体的直径、节距、导体外径以及20℃时的直流电阻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缆的尺寸要求等,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数值,而将绝缘线芯设置为三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导电需要来设置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为了防止线缆弯曲时,对引流线的挤压,同时为了引流线和绝缘线芯之间的电容值满足一定的要求,把引流线设置成与三根线芯不接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同时绝缘线芯和引流线需要满足的电容测试值要求(例如45pfd/ft±10%),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电容参数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数值;同时采用阻燃PP填充以及满足MIL850耐霉菌特性,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通信电缆是智慧交通领域常用的电缆,将上述结构应用于通信电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绝缘采用机械性能和电气性能良好的聚烯烃材料。且对比文件2属于一种环保型电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所述的绝缘层设置为低烟无卤交联聚烯烃,而对于所述绝缘层厚度最薄点、平均厚度以及覆盖绝缘层之后的外径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缆使用场合以及对电缆绝缘性能的需求,经过有限的试验之后可以合适调控的,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而在成缆时选择三个绝缘线芯与引流线同时成缆,并合适控制节距,然后绕包屏蔽层,合适控制外径以使电缆结构更紧凑,柔软性更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同时,对于各步骤生产后绝缘层和外护套的测试指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调整工艺参数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的生产工艺。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电缆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9段):(1)选料:选择铜作为导体材料;(2)拉丝:将选择的多个铜材料进行拉丝处理,得到7根铜丝;(3)绞合:将步骤(2)得到的7根铜丝按14-16倍的绞合节距进行绞制,得到截面面积为6mm2的紧压圆形导体;(4)导体屏蔽、绝缘、绝缘屏蔽挤出:将导体屏蔽层、绝缘层、绝缘屏蔽层从内到外依次包覆在步骤(3)得到的导体外,采用挤压式模具,并采用1 2挤出工艺或者0 3挤出工艺(即所述的挤塑过程),偏心度控制在15%范围内,将导体屏蔽层、绝缘层、绝缘屏蔽层和导体一次性挤出成型为线芯;(5)辐照交联处理:采用辐照交联工艺,对步骤(4)得到线芯进行处理,辐照剂量控制在140-180kGy之间,其载荷下的最大伸长率控制在60%-80%之间,冷却后的最大永久伸长率控制在10%以内;(6)加金属屏蔽层:在步骤(5)处理后的线芯外重叠绕包一层铜带,铜带的搭盖率控制在15%-20%之间;(7)加阻水隔离层:在步骤(6)得到的线芯上绕包纵向阻水带,绕包厚度控制在0.4-0.6mm之间;(8)加纵包铝塑带阻水层:将步骤(7)得到的线芯上纵包一层双面铝塑复合带,双面铝塑复合带经热封搭盖在一起,搭盖部分控制在3-5mm之间;(9)加防鼠防蚁耐候型外护套:采用挤管式模具和压缩比在1.25:1-2.0:1的螺杆,加工温度控制在140℃-180℃之间,在步骤(8)得到的线芯外包覆防鼠防蚁耐候性材料制成的外护套后,得到成品的电缆;(10)成品:对步骤(9)得到的电缆进行以下性能检测:导体电阻试验测试,交流电压试验,局部放电实验,阻水性能试验,防鼠防蚁性能试验和耐候性能试验,并将经过性能检测后合格的成品电缆包装入库。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电缆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对所述绝缘层进行颜色设定和标注,并控制挤塑过程中各项参数,对挤塑机进行了限定以及绝缘层的规格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所述电缆绝缘层以更进一步提高其耐曲挠和柔软性能。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的智慧能源交通用通信电缆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挤塑机挤出绝缘的步骤,其也是用于制备电缆绝缘层,且在制备过程中合理控制各参数以制备更优性能的电缆。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绝缘层的颜色、标注、挤塑温度、线速度、挤塑机的螺杆压缩比、挤塑方式、绝缘层厚度、强度以及断裂伸长率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电缆使用场合和对其性能的需求设置和合理控制的,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对绝缘层进行辐照处理工艺和外护套的挤塑步骤。而为了使所制备的电缆结构更紧凑,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之后,辐照过程中的设备和工艺参数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的。而在成缆时选择三个绝缘线芯与引流线同时成缆,并合适控制节距,然后绕包屏蔽层,合适控制外径以使电缆结构更紧凑,柔软性更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而绕包屏蔽层后,在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此种构思的基础上,为了得到结构更紧凑,耐曲挠和柔软性更好的电缆,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之后,调整合适各步骤中的参数以及选择合适的设备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而对于各步骤生产后绝缘层和外护套的测试指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调整工艺参数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而当所述电缆具有本申请的结构,并经过相同的工艺生产出来之后,所述三根绝缘线芯和引流线之间的电容测试值也就符合本申请所述的标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8月28日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作为整体来考虑其起到的作用和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导体的1 6 12的同向绞合结构,而引流线的核心也是导体,那么为了使引流线也实现紧凑,也采用1 6 12的同向绞合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而具体的铜丝根数、直径、节距以及导体外径的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以根据电缆设置的参数要求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上述数值的;另外,现有公知常识也明确公开了此种紧压电缆结构(参见《电线电缆手册 1》,王春江主编,第3篇第3章电缆的结构设计,2014年04月,机械工业出版社);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节径比是衡量不同直径绞线绞合程度的重要指标,是绞线工艺中最重要的工艺参数之一,节径比的大小对绞线的柔软性和紧密程度有很大关系,节径比越小,绞线柔软性约好,而节径比是绞线的节距长度与该层绞线外径的比值(参见《电缆工艺技术原理及应用》,王卫东主编,第四章绞线工艺,2011年08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因此,其是与单丝导体的直径、导体的外径等参数都是有直接关系的;且《电线电缆手册 1》(王春江主编,第四篇第一章通信电缆的品种规格及技术指标,2014年04月,机械工业出版社)中也明确规定了丝径、导体外径以及20℃时的直流电阻等参数,因此,在兼顾导体传输性能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和简单的逻辑推理之后,确定合适的丝径、节距、外径以及导体20℃时的直流电阻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为了防止线缆弯曲时,对引流线的挤压,同时为了引流线和绝缘线芯之间的电容值满足一定的要求,把引流线设置成与三根线芯不接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同时绝缘线芯和引流线的需要满足的电容测试值要求(例如45pfd/ft±10%),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电容参数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数值;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缆电容分为工作电容和部分电容,而由电容的计算公式可知,电容的大小是与两导体之间的绝缘介质和距离是有关系的,而节距、导体外经、绝缘厚度以及距离都是与上述参数有关系的,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电容的大小,而调节各个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以上均是从整体来考量对电缆产生的作用和性能,以及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并非割裂技术特征。
因此合议组对于上述意见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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