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体深度过滤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弹性体深度过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15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44739
优先权日:2012-01-04
申请(专利)号:201380012409.9
申请日:2013-01-04
复审请求人: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雷军
合议组组长:张庆慧
参审员:徐雪锋
国际分类号:B01D39/14,B01D3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2409.9,名称为“弹性体深度过滤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申请日为2013年1月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月4日,公开日为2015年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31日以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2014年9月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10、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深度过滤器介质,该介质包括:
包括第一多孔材料的第一结构支承层;
附连到第一结构支承层的弹性体非织造网,其中,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弹性体纤维,并具有不到15微米的平均流动孔尺寸,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具有足够的柔性而能被逆流清洗,以除去擒获的颗粒以便再次使用;
以及其中,所述第一结构支承层具有平均流动孔尺寸,其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结构支承层,该支承层包括具有平均流动孔尺寸的第二多孔材料,该平均流动孔尺寸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定位在所述第一和第二结构支承层之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第二多孔材料具有小于第一多孔材料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平均流动孔尺寸。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结构层选自织造材料或具有均匀孔尺寸的网。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结构支承层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约为30微米或不到。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结构支承层选自织造材料或具有均匀孔尺寸的网。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结构支承层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约为30微米或不到。
8. 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弹性体纤维是熔喷或纺粘纤维。
9. 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弹性体非织造网具有小于约5微米的平均流动孔尺寸。
10. 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弹性体纤维包括丙烯基弹性体、苯乙烯弹性体、共聚酯弹性体或聚氨酯弹性体。
11. 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层叠在一起的两个或多个弹性体非织造片。
12. 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弹性体非织造网具有约500g/m2或不到的基础重量。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弹性体非织造网具有约200g/m2或不到的基础重量。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第一结构支承层包括具有约为30微米或不到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织造材料或网;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单层的弹性体非织造材料或多层的弹性体非织造材料的堆叠,弹性体非织造网具有约为10微米或不到的平均流动孔尺寸以及约为200g/m2或不到的基础重量。
15. 一种深度过滤器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还包括附连到深度过滤器介质上的结构框架。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深度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深度过滤器适于水的过滤。
17. 一种制造深度过滤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提供弹性体非织造网,其包括弹性体纤维和具有约为15微米或不到的平均流动孔尺寸;以及
将弹性体非织造网附连到第一结构支承层以形成深度过滤器介质,
其中,所述第一结构支承层是平均流动尺寸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多孔材料。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提供步骤包括:熔喷或纺粘弹性体纤维。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附连步骤包括:缝合、化学粘结、热粘结、超声粘结、印刷粘结剂粘结、施压、水力针刺或它们的组合。
20.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与第一结构支承层相对的一侧上将第二结构支承层附连到弹性体非织造网,第二结构支承层包括第二多孔材料,其具有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
21.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提供步骤包括:将两层或更多层弹性体非织造材料层叠在一起,以形成弹性体非织造网。
22.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结构框架附连到深度过滤器介质。
23. 一种过滤液体以从中除去颗粒物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使包括颗粒物质的液体与如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接触,以通过深度过滤或深度过滤和表面过滤的组合,来从液体中除去一部分颗粒物质。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逆流冲洗该深度过滤器介质,使得深度过滤器介质擒获的至少一部分颗粒物质从深度过滤器介质中除去,允许其再使用于过滤。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深度过滤器介质包括第二结构支承层,该第二结构支承层包括第二多孔材料,其具有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平均流动孔尺寸,以及小于第一多孔材料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平均流动孔尺寸,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定位在所述第一和第二结构支承层之间,
其中,液体与深度过滤器介质接触,使得在使用过程中第一结构支承层在上游,而第二结构支承层在下游。”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CN102016150A,公开日为2011年4月13日)的区别特征为:弹性非织造网具有15微米不到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弹性体非织造网具有足够的柔性而能被逆流清洗,以除去擒获的颗粒以便再次使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选择一种满足过滤和再生需求的弹性体非织造网及其平均流动孔尺寸。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7并列技术方案之一的全部技术特征,另一并列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弹性非织造网具有15微米不到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第3款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18的部分并列技术特征,其它并列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第3款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19-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6、19-2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通过其的蜿蜒曲折路径,从而允许颗粒被擒获在网内”,新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6-27,其它权利要求未变动,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包括27项权利要求,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6-27如下:
“1. 一种深度过滤器介质,该介质包括:
包括第一多孔材料的第一结构支承层;
附连到第一结构支承层的弹性体非织造网,
其中,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弹性体纤维,并具有不到15微米的平均流动孔尺寸,
其中,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通过其的蜿蜒曲折路径,从而允许颗粒被擒获在网内;
其中,所述第一结构支承层具有平均流动孔尺寸,其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以及
其中,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具有足够的柔性而能被逆流清洗,以除去擒获的颗粒以便再次使用。
26.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深度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深度过滤器可以是如下形式:便携式水过滤器、水龙头用水过滤器、全屋用水过滤器,或水处理设备。
27.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包括水。”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强调了深度过滤特征,通常深度过滤的非织造网不能被再生,本申请采用弹性体纤维,使得其具有逆流清洗能力,从而使深度过滤可被多次逆流清洗/再生。2)选择平均流动孔尺寸更小的弹性体非织造网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认为权利要求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增加的权利要求26-27并不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而作出的,导致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该文本不予接受。并为了节约审查程序,复审通知书进一步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发表了意见。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10、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弹性非织造网具有不到15微米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过滤效果。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过滤介质的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大小决定了其能捕获去除的颗粒的最小粒径的大小,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过滤介质结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过滤需要,为了能捕获去除粒径更小的颗粒并提高过滤效率只是选择平均流动孔尺寸更小的弹性非织造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6,23-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16,23-25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7并列技术方案之一的全部技术特征,另一并列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弹性非织造网具有15微米不到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第3款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8的部分并列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并列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第3款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2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22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予以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所作的修改是:新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8和独立权利要求29,其它权利要求未进行修改,包括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导致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6-2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6-29如下:
“26.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深度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深度过滤器可以是如下形式:便携式水过滤器、水龙头用水过滤器、全屋用水过滤器,或水处理设备。
27.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包括水。
2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呈现至少约为80%的断裂伸长。
29. 一种深度过滤器介质,包括:
包括第一多孔材料的第一结构支承层;
附连到第一结构支承层的弹性体非织造网,
其中,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弹性体纤维,并具有大约15微米或不到的平均流动孔尺寸,
其中,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是熔喷的,
其中,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通过其的蜿蜒曲折路径,从而允许颗粒被擒获在网内;
其中,所述第一结构支承层具有平均流动孔尺寸,其大于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以及其中,所述深度过滤器介质是能再使用的深度过滤器介质,适于从液体除去颗粒,并且能承受逆流清洗,以从所述深度过滤器除去颗粒,从而使所述所述深度过滤器的过滤能力再生,
还包括第二结构支承层,该支承层包括具有平均流动孔尺寸的第二多孔材料,该平均流动孔尺寸大于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定位在所述第一和第二结构支承层之间,
其中,所述第二多孔材料具有小于第一多孔材料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平均流动孔尺寸。”
针对创造性,复审请求人认为:1)选择平均流动孔尺寸更小的弹性体非织造网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强调了深度过滤特征,通常深度过滤的非织造网不能被再生,本申请采用弹性体纤维,使得其具有逆流清洗能力,从而使深度过滤可被多次逆流清洗/再生。因此认为权利要求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增加的权利要求26-29并不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而作出的,导致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该文本不予接受。为了节约审查程序,该次复审通知书分别对驳回文本以及2019年5月13日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进行了评述,分别指出,权利要求1-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18不具备新颖性。该复审通知书还答复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所作的修改是:删除了权利要求16-29,将原权利要求2、3和1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剩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深度过滤器介质,该介质包括:
包括第一多孔材料的第一结构支承层;
附连到第一结构支承层的弹性体非织造网,
其中,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弹性体纤维,并具有不到15微米的平均流动孔尺寸,
其中,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通过其的蜿蜒曲折路径,从而允许颗粒被擒获在网内;
其中,所述第一结构支承层具有平均流动孔尺寸,其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
其中,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具有足够的柔性而能被逆流清洗,以除去擒获的颗粒以便再次使用,
还包括第二结构支承层,该支承层包括具有平均流动孔尺寸的第二多孔材料,该平均流动孔尺寸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定位在所述第一和第二结构支承层之间,
其中,所述第二多孔材料具有小于第一多孔材料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平均流动孔尺寸,以及
其中,深度过滤器适于水的过滤。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结构层选自织造材料或具有均匀孔尺寸的网。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结构支承层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约为30微米或不到。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结构支承层选自织造材料或具有均匀孔尺寸的网。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结构支承层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约为30微米或不到。
6.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弹性体纤维是熔喷或纺粘纤维。
7.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弹性体非织造网具有小于约5微米的平均流动孔尺寸。
8.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弹性体纤维包括丙烯基弹性体、苯乙烯弹性体、共聚酯弹性体或聚氨酯弹性体。
9.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层叠在一起的两个或多个弹性体非织造片。
10.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弹性体非织造网具有约500g/m2或不到的基础重量。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弹性体非织造网具有约200g/m2或不到的基础重量。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其特征在于,第一结构支承层包括具有约为30微米或不到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织造材料或网;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单层的弹性体非织造材料或多层的弹性体非织造材料的堆叠,弹性体非织造网具有约为10微米或不到的平均流动孔尺寸以及约为200g/m2或不到的基础重量。
13. 一种深度过滤器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还包括附连到深度过滤器介质上的结构框架。
14. 一种制造深度过滤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提供弹性体非织造网,其包括弹性体纤维和具有约为15微米或不到的平均流动孔尺寸;以及
将弹性体非织造网附连到第一结构支承层以形成深度过滤器介质,
其中,所述第一结构支承层是平均流动尺寸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多孔材料。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提供步骤包括:熔喷或纺粘弹性体纤维。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附连步骤包括:缝合、化学粘结、热粘结、超声粘结、印刷粘结剂粘结、施压、水力针刺或它们的组合。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与第一结构支承层相对的一侧上将第二结构支承层附连到弹性体非织造网,第二结构支承层包 括第二多孔材料,其具有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提供步骤包括:将两层或更多层弹性体非织造材料层叠在一起,以形成弹性体非织造网。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结构框架附连到深度过滤器介质。
20. 一种过滤液体以从中除去颗粒物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使包括颗粒物质的液体与如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接触,以通过深度过滤或深度过滤和表面过滤的组合,来从液体中除去一部分颗粒物质。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逆流冲洗该深度过滤器介质,使得深度过滤器介质擒获的至少一部分颗粒物质从深度过滤器介质中除去,允许其再使用于过滤。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深度过滤器介质包括第二结构支承层,该第二结构支承层包括第二多孔材料,其具有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平均流动孔尺寸,以及小于第一多孔材料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平均流动孔尺寸,所述弹性体非织造网定位在所述第一和第二结构支承层之间,
其中,液体与深度过滤器介质接触,使得在使用过程中第一结构支承层在上游,而第二结构支承层在下游。”
复审请求人认为:1)采用第二结构支撑层,其孔径小于第一结构支撑层孔径,能防止弹性体非织造网在过滤使用中是膨胀弹性体非织造网内的孔拉长和膨胀,其允许本发明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可供使用相当长的时间,而不会损失所保留的大量颗粒。2)对比文件2没有意识到弹性体纤维具有能被逆流清洗,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空气相关的过滤器,而只有与废水处理,才能实现逆流清洗。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强调了深度过滤特征,通常深度过滤的非织造网不能被再生,本申请采用弹性体纤维,使得其具有逆流清洗能力,从而使深度过滤可被多次逆流清洗/再生。因此,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2014年9月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10、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深度过滤器介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纺材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09-0026段、0047-0062段以及附图1、2):无纺材料可设置成:所述纺粘层的平均孔径在70至120微米之间(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多孔材料的第一结构支承层,第一结构支承层具有平均流动孔尺寸);所述熔喷层的平均孔径在15至25微米之间(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非织造网,其中第一结构支承层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并且所述电纺层的平均孔径在500纳米至2微米之间。所述层可以以间断方式相互粘合(结合附图1可以看出,纺粘层和熔喷层相粘结,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非织造网附连到第一结构支承层)。所述熔喷层可以由从以下材料构成的组中选出的材料制成,这些材料即:聚酯、聚烯烃、聚丙烯、聚氨酯、乳胶、弹性粘合剂、弹性体聚乙烯和弹性体聚丙烯(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非织造网为弹性体,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弹性体纤维)。图1B示出了材料10的另一实施例,其包括第一纺粘层12、熔喷层14、电纺层16以及第二纺粘层12(相当于第二结构支承层,该支承层包括具有平均流动孔尺寸的第二多孔材料)。这样的材料通常表示为SMES(结合附图可以看出熔喷层设置在第一纺粘层和第二纺粘层之间,相当于弹性体非织造网定位在所述第一和第二结构支承层之间)。该材料对于制造高效/低压降过滤介质(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过滤器介质)是有用的。
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2公开的无纺材料过滤介质可以实现深度过滤(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对比文件2的熔喷层(相当于本申请的弹性体非织造网)的纤维材料为弹性体聚乙烯和弹性聚丙烯,纤维直径为2-5微米(参见说明书第0055和0059段)(本申请纤维直径为2-20微米,本申请的制备方法也包括有熔喷法),因此,对比文件2的熔喷层也具有足够的柔性而能被逆流清洗,以除去擒获的颗粒以便再次使用。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弹性非织造网具有不到15微米的平均流动孔尺寸;(2)第二结构支撑层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第二多孔材料具有小于第一多孔材料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平均流动孔尺寸;(3)深度过滤器适用于水的过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过滤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作为过滤介质的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大小决定了其能捕获去除的颗粒的最小粒径的大小,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过滤介质结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过滤需要,为了能捕获去除粒径更小的颗粒并提高过滤效率只是选择平均流动孔尺寸更小的弹性非织造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第一纺粘层12的平均孔径大于熔喷层12的基础上,使第二结构支撑层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纺粘层的平均孔径在70至120微米之间,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的需要使第二支撑层的第二多孔材料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小于第一多孔材料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该材料对于制造高效/低压降过滤介质是有用的。小孔径以及横过其表面经历的低压降使其适用于制造HEPA过滤器(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以及/或者ULPA过滤器(超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应清楚,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材料10还可用于除上述以外的应用。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多为空气过滤器,但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过滤材料具有高效/低压降的优点,而且空气和水都为流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比文件2公开的过滤材料进行适当调整使其适于水的过滤。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织造材料和具有均匀孔尺寸的网都是常见的孔径较为均匀的多孔材料,为了更好地控制进入弹性体非织造网中的颗粒杂质的粒径大小,第二结构支撑层选用孔径较为均匀的多孔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实际的过滤需要,为了第二支撑层能够捕获粒径更小的颗粒杂质,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过滤介质结构的基础上,使第二结构支撑层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约为30微米或不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织造材料和具有均匀孔尺寸的网都是常见的孔径较为均匀的多孔材料,为了更好地控制进入弹性体非织造网中的颗粒杂质的粒径大小,将第一结构支撑层选用为孔径较为均匀的多孔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实际的过滤需要,为了第一支撑层能够捕获粒径更小的颗粒杂质,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过滤介质结构的基础上,使第一结构支撑层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约为30微米或不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熔喷层可由从以下材料构成的组中选出的材料制成,这些材料即:聚酯、聚烯烃、聚丙烯、聚氨酯、乳胶、弹性粘合剂、弹性体聚乙烯和弹性体聚丙烯(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8中的弹性体纤维是熔喷纤维)。同时,纺粘和熔喷都为本领域常见的制造无纺纤维的方法,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弹性体纤维是熔喷纤维的基础上,选择纺粘纤维作为弹性体纤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过滤介质结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过滤需要,为了能捕获去除粒径更小的颗粒只是选择平均流动孔尺寸更小的弹性非织造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所述熔喷层可由从以下材料构成的组中选出的材料制成,这些材料即:聚酯、聚烯烃、聚丙烯、聚氨酯、乳胶、弹性粘合剂、弹性体聚乙烯和弹性体聚丙烯(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8中的弹性体纤维包括丙烯基弹性体或苯乙烯弹性体)。同时,共聚酯弹性体和聚氨酯弹性体为本领域中常见的弹性体纤维材料,选择其作为弹性体纤维材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和熔喷层14层叠在一起的电纺层16,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电纺纤维层也是一种非织造层。在对比文件2的该启示下,为了获得更高的过滤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个或多个弹性体非织造片层叠在一起作为弹性非织造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作为滤材的弹性体纤维非织造网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对纤维性能的需求确定弹性体纤维非织造网的基础重量为500g/m2或不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作为滤材的弹性体纤维非织造网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对纤维性能的需求确定弹性体纤维非织造网的基础重量为200g/m2或不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熔喷层即为单层结构(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4中的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单层的弹性体非织造材料)。同时,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和熔喷层14层叠在一起的电纺层16,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电纺纤维层也是一种非织造层。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为了获得更高的过滤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个或多个弹性体非织造片层叠在一起作为弹性非织造网。为了能捕获去除粒径更小的颗粒选择平均流动孔尺寸更小的弹性非织造网并且根据实际对纤维性能的需求确定弹性体纤维非织造网的基础重量为200g/m2或不到,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另外,织造材料和具有均匀孔尺寸的网都是常见的孔径较为均匀的多孔材料,为了更好地控制进入弹性体非织造网中的颗粒杂质的粒径大小,将第一结构支撑层选用为孔径较为均匀的多孔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根据实际的过滤需要,为了第一支撑层能够捕获粒径更小的颗粒杂质,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过滤介质结构的基础上,使第一结构支撑层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约为30微米或不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深度过滤器。然而,将过滤介质用在过滤器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以将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用于过滤器中,并通过结构框架将深度过滤器介质固定在过滤器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制造深度过滤器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形成无纺材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09-0026段、0047-0062段以及附图1、2):提供一种无纺材料,该无纺材料包括:平均孔径在70至120微米之间的纺粘层(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4中的第一多孔材料的第一结构支承层,第一结构支承层是平均流动尺寸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多孔材料);与所述纺粘层相邻并且平均孔径在15至25微米之间的熔喷层(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4中的非织造网,非织造网具有约为15微米的平均流动孔尺寸);以及与所述熔喷层相邻并且平均孔径在500纳米至2微米之间的电纺层。所述层可以以间断方式相互粘合(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4中将弹性体非织造网附连到第一结构支承层以形成深度过滤器介质)。所述熔喷层可由从以下材料构成的组中选出的材料制成,这些材料即:聚酯、聚烯烃、聚丙烯、聚氨酯、乳胶、弹性粘合剂、弹性体聚乙烯和弹性体聚丙烯(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4中的非织造网为弹性体,弹性体非织造网包括弹性体纤维)。该材料对于制造高效/低压降过滤介质(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4中的过滤器介质)是有用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对比文件2公开的无纺材料过滤介质可以实现深度过滤(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4中的深度过滤器介质)。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4中包含技术特征“弹性非织造网具有约为15微米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技术方案,且两者都属于过滤器介质领域,都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另外,对于权利要求14限定“弹性非织造网具有15微米不到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并列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弹性非织造网具有15微米不到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分离效果。然而,作为过滤介质的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的大小决定了其能捕获去除的颗粒的最小粒径的大小,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过滤介质结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过滤需要,为了能捕获去除粒径更小的颗粒只是选择平均流动孔尺寸更小的弹性非织造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4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熔喷层可由从以下材料构成的组中选出的材料制成,这些材料即:聚酯、聚烯烃、聚丙烯、聚氨酯、乳胶、弹性粘合剂、弹性体聚乙烯和弹性体聚丙烯(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5中的熔喷弹性体纤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对于权利要求15限定“纺粘弹性体纤维”的并列技术方案。纺粘和熔喷都为本领域常见的制造无纺纤维的方法,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弹性体纤维是熔喷纤维的基础上,选择纺粘的方式制造弹性纤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缝合、化学粘结、热粘结、超声粘结、印刷粘结剂粘结、施压、水力针刺都是本领域中用来复合纤维层的常见方式,将它们的一种或组合用于附连步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公开了:图1B示出了材料10的另一实施例,其包括第一纺粘层12、熔喷层14、电纺层16以及第二纺粘层12(相当于权利要求20中的第二结构支承层包括第二多孔材料,第二结构支撑层设置在第一结构支撑层的相对一侧)。这样的材料通常表示为SMES(结合附图可以看出熔喷层设置在第一纺粘层和第二纺粘层之间)。所述层可以以间断方式相互粘合。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虽然第二纺粘层12附连到电纺层16上,但其所起的作用为与第一纺粘层一起对起主要过滤作用的层起支撑作用。在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在只有弹性体非织造网作为主要过滤层时,将第二结构支撑层附连到弹性体非织造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和熔喷层14层叠在一起的电纺层16,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电纺纤维层也是一种非织造层。在对比文件2的该启示下,为了获得更高的过滤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个或多个弹性体非织造片层叠在一起作为弹性非织造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通过结构框架固定过滤介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以将结构框架附连到深度过滤器介质来其固定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过滤液体以从中除去颗粒物质的方法,并且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该材料对于制造高效/低压降过滤介质是有用的。小孔径以及横过其表面经历的低压降使其适用于制造HEPA过滤器(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以及/或者ULPA过滤器(超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应清楚,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材料10还可用于除上述以外的应用。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多为空气过滤器,但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过滤材料具有高效/低压降的优点,而且空气和水都为流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比文件2公开的过滤材料进行适当调整使其适于水的过滤。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可以知道,对比文件2公开的过滤材料的结构可以实现深度过滤以及表面过滤和深度过滤的组合,而且将过滤介质与包含杂质的带过滤液体接触来进行过滤,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以,在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使用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深度过滤器介质接触包括颗粒物质的液体,并通过深度过滤或深度过滤和表面过滤的组合,来从液体中除去一部分颗粒物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20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通过逆流反冲洗来清洗过滤介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以,用逆流冲洗过滤介质去除一部分杂质再进行过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2是权利要求20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公开了:图1B示出了材料10的另一实施例,其包括第一纺粘层12、熔喷层14、电纺层16以及第二纺粘层12(相当于权利要求25中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包括第二结构支承层,该支承层包括第二多孔材料)。这样的材料通常表示为SMES(结合附图可以看出熔喷层设置在第一纺粘层和第二纺粘层之间,相当于权利要求25中的弹性体非织造网定位在所述第一和第二结构支承层之间)。同时,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第一纺粘层12的平均孔径大于熔喷层12的基础上,使第二结构支撑层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大于弹性体非织造网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纺粘层的平均孔径在70至120微米之间,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的需要使第二支撑层的第二多孔材料的平均流动孔尺寸小于第一多孔材料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并且在液体与深度过滤器介质接触的使用过程中,选择第一结构支承层在上游第二结构支承层在下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结构支撑层的作用即是支撑过滤功能层,防止过滤功能层在使用中的变形。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其具有第二结构支撑层,其也能防止弹性体非织造网在过滤使用中使膨胀弹性体非织造网内的孔拉长和膨胀。
2)对过滤材料进行逆流清洗再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过滤材料再生方式。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指出采用逆流清洗的方式对过滤材料进行再生,但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弹性体非织造网及部分弹性体纤维可采用的材质,同时公开了弹性体非织造网组成的过滤材料的具体结构,在此基础上,使过滤材料适应本领域中常见的逆流清洗再生,而选择使弹性体非织造网具有足够的柔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气体与废水过滤均存在堵塞现象,采用逆流,其能将堵塞颗粒冲洗出来。
3)对比文件2公开的无纺材料过滤介质可以实现深度过滤(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深度过滤器介质)。对比文件2采用弹性体聚乙烯和弹性聚丙烯且通过熔喷法制备的熔喷层,属于弹性体非织造网,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非织造网包括通过其的蜿蜒曲折路径,从而允许颗粒被擒获在网内。对比文件2的熔喷层(相当于本申请的弹性体非织造网)的纤维材料为弹性体聚乙烯和弹性聚丙烯,纤维直径为2-5微米(参见说明书第55和59段),而本申请纤维直径为2-20微米,本申请的制备方法也包括有熔喷法,可见范围存在交叉。因此,对比文件2的熔喷层也具有足够的柔性而能被逆流清洗,以除去擒获的颗粒以便再次使用。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其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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