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正渗透膜清洗剂及其应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90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521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22939.4
申请日:2015-06-12
复审请求人:江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立民
合议组组长:万俊杰
参审员:刘辉
国际分类号:B01D65/06,B01D6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22939.4,发明名称为“一种正渗透膜清洗剂及其应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南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6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143262A,公开日为2013年6月12日)、对比文件2(CN1683061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9日)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61]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2017年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正渗透膜清洗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剂为分散于0.025%-0.05%的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溶液中的银纳米颗粒浓度为0.5-2.0mg/L的银纳米颗粒悬浮液,所述银纳米颗粒粒径为20-40nm。
2. 权利要求1所述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是将粒径为20-40nm的银纳米颗粒,采用超声和连续搅拌相结合的方式,均匀分散于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溶液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具体是:(1)分散剂配置:配置质量分数为0.025%-0.05%的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溶液;(2)准确称取一定量的20-40nm的银纳米颗粒,置于容器中,加入少量上述分散剂;将上述溶液在超声下连续搅拌,然后静置,转移上清,继续添加少量上述分散剂,超声、搅拌,静置,转移上清;重复上述操作直至静置后无团聚的银纳米颗粒,配置成0.5-2.0mg/L的银纳米颗粒悬浮液。
4.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是采用40kHz,功率为80-100W的超声。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具体是:(1)分散剂配置:配置质量分数为0.025%-0.05%的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溶液;(2)准确称取一定量的20-40nm的银纳米颗粒,置于容器中,加入少量上述分散剂;将上述溶液在40kHz的超声频率和80-100W的超声功率下,连续搅拌5min,静置30min后将上清液转移至容器;继续添加少量上述分散剂,5min超声加搅拌,30min静置,转移上清液;重复该操作直至静置30min后无团聚的银纳米颗粒即可定容,配置成0.5-2.0mg/L的银纳米颗粒悬浮液。
6. 权利要求1所述清洗剂在正渗透膜清洗方面的应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是采用反冲洗的方式清洗正渗透膜。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是:先用清水预清洗,然后用银纳米颗粒悬浮液连续清洗1-10h,再用清水漂洗30min以上,然后用汲取液深度漂洗30min以上,即清洗完毕。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是:
(1)预清洗阶段:将汲取液排空,通过蠕动泵将清水注入膜腔内的汲取液侧,连续清洗30min,清洗掉汲取液侧残留的汲取液溶质;
(2)清洗阶段:将银纳米颗粒悬浮液放置在清洗液池内,通过蠕动泵将银纳米颗粒悬浮液打入膜腔内,连续清洗1-10h,之后排空;
(3)漂洗阶段:将清洗液池内换上清水,通过蠕动泵将清水打入膜腔内的汲取液侧,连续漂洗30min,之后排空;
(4)深度漂洗阶段:换上新的汲取液,通过蠕动泵将汲取液打入膜腔内的汲取液侧,连续漂洗30min,之后排空;
(5)正常运行阶段:将新的汲取液注入到膜腔内的汲取液侧内,打开蠕动泵,反应器正常运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所述清洗剂pH值为中性”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强调其适用于聚酰胺膜,表明不同种类的反渗透膜适用的清洗剂不同,而本申请要清洗的对象是正渗透膜,差距更大;(2)对比文件1是用非氧化性杀菌剂来杀死微生物,而本申请的银纳米颗粒悬浮液属于完全不同类型的杀菌剂,作用机理不同;(3)对比文件2是膜材料制备领域,而本申请属于膜的清洗领域;(4)对比文件1在采用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的情况下,还具有分散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确保清洗效果,没有动机省略分散剂;(5)杀菌剂与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的含量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的pH值控制为10.5-11.5,而本申请清洗剂的pH值为中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3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纳米生物医药》,余家会等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第10-11、17页),并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请求复审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是否用于清洗正渗透膜并不能隐含要求保护的清洗剂产品必然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退一步讲,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清洗剂适用于聚酰胺膜,而本领域公知,聚酰胺同样是制备正渗透膜的常用材质,因而并不会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需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加以改进。(2)虽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杀菌剂具体作用机理存在差别,但两者均是本领域杀菌剂的常规选择,其作用均是为了杀死膜表面的菌类,以便随清洗剂洗脱,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3)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纳米银用于膜表面杀菌去除菌膜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例如证据1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纳米银杀菌剂用于清洗剂中的杀菌剂。(4)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清洗的需要,出于例如降低成本等目的,有动机省略分散剂,由此导致分散剂相应功能消失。(5)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基础上,容易得到采用十二烷基苯环酸钠和银纳米颗粒进行结合,并采用超声分散的手段形成纳米银悬浮液以制备清洗剂,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常规的试验能力,能够通过试验设计确定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和银纳米颗粒的合适含量,并且能够根据待清洗的膜材质特点对清洗剂的pH值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损伤膜。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7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清洗剂制备方法的技术特征,删除了权利要求2,修改了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表述,并调整了后续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一种正渗透膜清洗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剂为分散于0.025%-0.05%的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溶液中的银纳米颗粒浓度为0.5-2.0mg/L的银纳米颗粒悬浮液,所述银纳米颗粒粒径为20-40nm;所述清洗剂pH值为中性;
所述清洗剂的制备方法是:(1)分散剂配置:配置质量分数为0.025%-0.05%的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溶液;(2)准确称取一定量的20-40nm的银纳米颗粒,置于容器中,加入少量上述分散剂;将上述溶液在超声下连续搅拌,然后静置,转移上清,继续添加少量上述分散剂,超声、搅拌,静置,转移上清;重复上述操作直至静置后无团聚的银纳米颗粒,配置成0.5-2.0mg/L的银纳米颗粒悬浮液。
2. 权利要求1所述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具体是:(1)分散剂配置:配置质量分数为0.025%-0.05%的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溶液;(2)准确称取一定量的20-40nm的银纳米颗粒,置于容器中,加入少量上述分散剂;将上述溶液在超声下连续搅拌,然后静置,转移上清,继续添加少量上述分散剂,超声、搅拌,静置,转移上清;重复上述操作直至静置后无团聚的银纳米颗粒,配置成0.5-2.0mg/L的银纳米颗粒悬浮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是采用40kHz,功率为80-100W的超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具体是:(1)分散剂配置:配置质量分数为0.025%-0.05%的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溶液;(2)准确称取一定量的20-40nm的银纳米颗粒,置于容器中,加入少量上述分散剂;将上述溶液在40kHz的超声频率和80-100W的超声功率下,连续搅拌5min,静置30min后将上清液转移至容器;继续添加少量上述分散剂,5min超声加搅拌,30min静置,转移上清液;重复该操作直至静置30min后无团聚的银纳米颗粒即可定容,配置成0.5-2.0mg/L的银纳米颗粒悬浮液。”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清洗剂的选择不仅与膜材质有关,与膜的结构也息息相关。正渗透膜与反渗透膜的结构存在巨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想到参考对比文件1;(2)在对比文件1对比例2给出了省略分散剂对于提高清洗效果不利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省略分散剂,而且本申请实施例4在未使用分散剂的情况下,经清洗后的膜水通量可达到新膜通量的119.4%,证明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3)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和银纳米颗粒的含量对清洗效果的影响趋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知晓该朝哪个方向进行优化调整,而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和银纳米颗粒含量对清洗效果的影响,证明本申请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和银纳米颗粒含量范围相对于其它用量具有更好的清洗效果;(4)对比文件2使用纳米银抗菌剂的作用在于防止膜面污染,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清洗剂,处理的对象是已经被污染的膜,纳米银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作用明显不同,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技术问题的解决不存在技术启示;(5)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公开了直接加入去离子水搅拌使各组分溶解,而纳米银颗粒是不溶于水的,因此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对本申请不适用,不存在任何启示。对比文件2仅是通过超声手段来达到纳米抗菌材料的分散,现有技术中并未有将超声分散和连续搅拌结合使用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想到将超声与搅拌结合使用。退一步讲,对比文件1和2没有给出采用多次静置转移上清的方法更有利于悬浮液稳定的启示,而本申请采用多次超声、静置、转移上清的方法,能够使银纳米颗粒全部分散,且得到的分散液稳定性好,不易再次团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61]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2019年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正渗透膜清洗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清洗剂组合物和反渗透膜的清洗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1]、[0025]、[0026]、[0036]-[0040]段),该组合物含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分散剂和杀菌剂,所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C8-C16烷基苯磺酸盐,最优选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所述分散剂为(甲基)丙烯酸均聚物和/或(甲基)丙烯酸共聚物,所述杀菌剂为非氧化性杀菌剂。反渗透膜的清洗方法包括:将清洗剂组合物配制成pH值为10.5-11.5的清洗液,用所述清洗液对反渗透膜进行冲洗;所述反渗透膜的清洗过程优选包括水洗、清洗液洗和水洗三个步骤;具体的操作过程如:(1)用水冲洗反渗透膜,优选冲洗10-15分钟;(2)将上述清洗液加入反渗透膜处理装置中,循环清洗,优选清洗1-2小时;(3)使清洗液停留在反渗透膜处理装置中,对反渗透膜进行浸泡,优选浸泡3-6小时;或者每浸泡20-30分钟,循环清洗10-30分钟,且使浸泡和循环清洗的时间总和为1-6小时;(4)排出清洗液,然后用水冲洗反渗透膜,优选冲洗10-40分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膜清洗剂。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的用于正渗透膜的用途特征并未隐含清洗剂产品本身必然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清洗剂为银纳米颗粒的悬浮液,并限定了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和银纳米颗粒的浓度、纳米银颗粒的粒径以及pH为中性,且不具有分散剂;(2)权利要求1限定了清洗剂的制备方法。由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损伤膜的清洗剂,并使得银纳米颗粒在清洗剂中均匀分散。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纳米抗菌材料-聚砜复合微孔滤膜及其制备方法(参见摘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至第5页第2段),能够防止膜面菌膜生长,并具体公开了在膜的制备过程中,将预先在一定溶剂中超声波分散好的纳米抗菌材料在超声波作用下逐步加入聚合物溶液中,且纳米抗菌材料可以是纳米二氧化钛、纳米银、纳米锌和纳米铜等纳米抗菌材料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纳米银作为膜表面抗菌剂的启示。而且本领域公知,纳米银是常用的杀菌剂,应用包括含纳米银洗涤剂等,由于其表面积极大,遇水或在水溶液中发生反应(Ag=Ag e-);纳米银与银离子的有效浓度不同,纳米银是在纳摩尔水平,而银离子是在微摩尔水平;通常纳米银颗粒直径极其微小(10~100nm),具体参见证据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清洗剂组合物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清洗需要有动机选择纳米银作为杀菌剂替代其非氧化性杀菌剂加入至表面活性剂溶液中以获得银纳米颗粒悬浮液,并且使清洗剂pH为中性以降低清洗剂的化学侵蚀性,由此取得杀菌同时不损伤膜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至于银纳米颗粒粒径以及十二烷基苯磺酸钠与银纳米颗粒的具体浓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清洗强度或稳定性等需要通过常规实验设计选择确定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清洗的需要,出于例如降低成本等目的,有动机省略分散剂,由此导致分散剂相应功能消失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超声手段以对纳米抗菌材料进行分散(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并且,在纳米材料分散液的制备中,将机械搅拌与超声分散法相结合以达到更理想的分散效果,以及采用表面活性剂等适宜的分散剂来提高纳米颗粒的分散稳定性,这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分散剂进行配制、称取银纳米颗粒、混合分散、静置并通过转移上清液来去除下部团聚的纳米颗粒以及通过多次重复操作以得到更好的处理效果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操作,由此得到分散良好的分散液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清洗剂组合物,具体内容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
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了方法。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超声对纳米抗菌材料进行分散,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对超声的频率和功率进行选择,同时,对分散剂进行配制、称取银纳米颗粒、混合分散、静置并通过转移上清液来去除下部团聚的纳米颗粒以及通过多次重复操作以得到更好的处理效果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操作,物料浓度、搅拌时间等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设计选择确定的,由此取得相应的清洗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8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清洗剂在正渗透膜清洗方面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清洗剂组合物及其在反渗透膜清洗方面的应用,具体内容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1)、(2)外,其区别还在于:(3)权利要求5限定了将该清洗剂用于正渗透膜的清洗。由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清洗时损伤正渗透膜。
对于该区别(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正渗透膜也是常规的分离膜,也同样具有清洗的需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清洗剂适用于聚酰胺反渗透膜,而聚酰胺同样是制备正渗透膜的常用材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其清洗剂加以改进并用于清洗正渗透膜,并且能够预期取得相应的清洗效果。
由此可见,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8进一步限定了应用。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反冲洗的方式清洗膜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水洗、清洗液洗和再水洗的具体清洗过程,以及相应的冲洗时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应用需要对实际清洗过程中的清水预清洗、清洗液清洗、漂洗以及深度漂洗和正常运行操作的具体细节进行常规设置,这是其为了获得所需的清洗效果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就能够获得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要求保护的清洗剂本身来说,是否用于清洗正渗透膜并不能隐含清洗剂产品必然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退一步讲,对于不同材质的膜,固然可能适用不同的清洗剂,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清洗剂适用于聚酰胺膜,而本领域公知,聚酰胺同样是制备正渗透膜的常用材质,即使用于正渗透和反渗透操作的膜结构上存在区别,但并不会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需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以清洗相应材质的正渗透膜。而且并无证据证明能够用于反渗透膜的清洗剂不能用于同样材质的正渗透膜的清洗。
对于意见(2),一方面,虽然对比文件1的对比例2中省略分散剂对于提高清洗效果不利,但是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看,第[0015]段明确公开了其分散剂的作用是可以预防容易成垢的离子在反渗透膜表面的沉积,稳定、分散从膜上清洗下来的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结合第[0036]-[0040]段公开了其清洗过程中,将清洗液停留在膜装置中,对反渗透膜进行浸泡,优选浸泡3-6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不难想到,如果膜的清洗如本申请所述那样连续运行,连续流动的清洗液使得从膜上清洗下来的污染物不容易再次沉积在膜表面上,则对于分散剂的需求可以相应降低。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清洗的需要包括清洗工艺或污染物的性质,出于例如降低成本等目的,有动机省略分散剂,由此导致分散剂的相应功能消失,即这是一种要素省略,本申请也无证据表明这样的省略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一方面,根据本申请实施例4的记载,新的三醋酸纤维膜在其表面沉积有机污染物后的纯水通量仅为10.86LMH,清洗后通量可恢复到12.31LMH(换算得出清洗后通量达到清洗前的113.4%),但实施例4未公开未沉积污染物时的新膜通量,因而不能认为清洗后的膜水通量可达到新膜通量的119.4%;而膜在清洗后水通量通常都会有一定程度的恢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根据本申请实施例4的记载不足以认为省略分散剂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
对于意见(3),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和银纳米颗粒形成纳米银悬浮液以制备清洗剂;至于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和银纳米颗粒的含量对清洗效果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基于对清洗剂中表面活性剂和杀菌剂作用的了解,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和实验确定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常规的实验能力,能够通过实验设计确定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和银纳米颗粒的合适含量,以满足所需的清洗要求。
对于意见(4),虽然对比文件2是膜材料制备领域,但不妨碍其给出了将纳米银作为杀菌剂用于膜表面杀菌去除菌膜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例如证据1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纳米银杀菌剂用于清洗剂溶液中的杀菌剂,从而替代对比文件1的膜清洗剂的杀菌剂,由此取得相应的杀菌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
对于意见(5),虽然对比文件1中是直接加入去离子水搅拌使各组分溶解,但是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纳米银颗粒不溶于水也是本领域已知的。而在纳米材料分散液制备中,将机械搅拌与超声分散法相结合以达到更理想的分散效果,以及采用表面活性剂等适宜的分散剂来提高纳米颗粒的分散稳定性,这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获得银纳米颗粒作为杀菌剂的清洗液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应用上述公知的技术手段以获得分散良好的清洗液。而通过转移上清液来去除下部团聚的纳米颗粒以及通过多次重复操作以得到更好的处理效果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操作,由此得到分散良好的分散液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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