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内胆及灌满防火泥的双重保护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内胆及灌满防火泥的双重保护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38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738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85838.0
申请日:2016-11-30
复审请求人:广东安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卫萍
合议组组长:申翔
参审员:倪光勇
国际分类号:H02G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技术区别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85838.0,名称为“一种具有内胆及灌满防火泥的双重保护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安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CN202384738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1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上下盖内部设有内胆;(2)内胆内部设有防火泥;(3)螺钉为防爆内六角紧定螺钉。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CN102468640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CN201298725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26日)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CN203086094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24日)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内胆及灌满防火泥的双重保护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包括外壳上盖(1)、紧缩口(2)、防爆泄压点(3)、密封条(4)、防爆内六角紧定螺钉(5)、内胆(6)、防水密封圈(7)、防火阻燃隔热层(8)、防火泥(9)和外壳下盖(10),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之间通过防爆内六角紧定螺钉(5)螺纹紧固连接,所述外壳上盖(1)和外壳下盖(10)的外壁均开设有防爆泄压点(3),所述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连接处设置有密封条(4),所述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两端直径变小形成紧缩口(2),所述紧缩口(2)内部安装有防水密封圈(7),所述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的内部设有内胆(6),且内胆(6)内部设有防火泥(9),所述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的内壁均附有防火阻燃隔热层(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内胆及灌满防火泥的双重保护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爆泄压点(3)共开设有八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内胆及灌满防火泥的双重保护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均采用波浪形结构,且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的波型均为U型波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内胆及灌满防火泥的双重保护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共同组成保护壳体,且保护壳体的外表面喷涂有防腐抗紫外线粉末。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具有内胆及灌满防火泥的双重保护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壳体与内胆(6)之间设有防火阻燃隔热层(8),且内胆(6)内部灌满防火泥(9)。”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第[0019]段的技术特征“在发生电弧放热升压的情况时,所述外壳上盖(1)与所述外壳下盖(2)的所述波浪结构在压力作用下可吸收一部分能量,所述外壳上盖(1)与所述外壳下盖(2)上的所述波浪形结构使得整个壳体径向尺寸增加,达到了防爆的效果”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内胆以及设置在内胆中的防火泥;(2)外壳具有U型波纹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能起到的作用是:用于电缆孔洞封堵,防止电缆在发生火灾时由孔洞向临室蔓延,且阻烟、防火、防尘;波浪形外壳在压力作用下可吸收一部分能量,增加壳体径向尺寸,增强防爆效果。而对比文件1是利用设置在外壳上的泄能孔对爆炸瞬间产生的能量和冲击波进行泄能,为爆破冲击波提供发泄出口,避免壳体内气压能量增加,减小爆破能量、降低爆破杀伤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进盒体结构达到防爆目的;对比文件2中陶瓷内胆的作用是隔热和绝缘;对比文件3中防火泥的作用是防御外界起火时对电缆中间接头的影响,以及对爆炸瞬间产生的高压力进行泄压;对比文件4中纵向波纹壳体作用在于便于内部中间接头散热,承受短路电流以及传导电缆载荷热量,与本申请中作用不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内胆及灌满防火泥的双重保护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包括外壳上盖(1)、紧缩口(2)、防爆泄压点(3)、密封条(4)、防爆内六角紧定螺钉(5)、内胆(6)、防水密封圈(7)、防火阻燃隔热层(8)、防火泥(9)和外壳下盖(10),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之间通过防爆内六角紧定螺钉(5)螺纹紧固连接,所述外壳上盖(1)和外壳下盖(10)的外壁均开设有防爆泄压点(3),所述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连接处设置有密封条(4),所述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两端直径变小形成紧缩口(2),所述紧缩口(2)内部安装有防水密封圈(7),所述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的内部设有内胆(6),且内胆(6)内部设有防火泥(9),所述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的内壁均附有防火阻燃隔热层(8);所述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均采用波浪形结构,且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的波型均为U型波型,在发生电弧放热升压的情况时,所述外壳上盖(1)与所述外壳下盖(2)的所述波浪结构在压力作用下可吸收一部分能量,所述外壳上盖(1)与所述外壳下盖(2)上的所述波浪形结构使得整个壳体径向尺寸增加,达到了防爆的效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内胆及灌满防火泥的双重保护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爆泄压点(3)共开设有八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内胆及灌满防火泥的双重保护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上盖(1)与外壳下盖(10)共同组成保护壳体,且保护壳体的外表面喷涂有防腐抗紫外线粉末。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内胆及灌满防火泥的双重保护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壳体与内胆(6)之间设有防火阻燃隔热层(8),且内胆(6)内部灌满防火泥(9)。”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4通过采用波纹型壳体,在热量较大时通过波纹的特性及时胀大,实现传导电缆载荷热量,满足热胀冷缩的功能要求,可以达到本申请的吸能效果。同时,对比文件2、3分别公开了设置内胆和防火泥的技术内容,其设置方式在本领域是已知技术,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外壳上盖与外壳下盖的内部设有内胆,且内胆内部设有防火泥,外壳上盖和外壳下盖均采用波浪线结构,且波型均为U型波型,在发生电弧放热升压的情况时,外壳上盖与外壳下盖的波浪结构在压力作用下可吸收一部分能量,外壳上盖与外壳下盖上的波浪形结构使得整个壳体径向尺寸增加,达到了防爆的效果;螺钉为防爆内六角紧定螺钉。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或者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外壳上设置有泄能孔,本申请的盒体外壳上同样设置有防爆泄压点,二者作用相同,都是为爆炸能量提供发泄出口,减小爆破能量。其次,防止电缆在发生火灾时由孔洞向临室蔓延,且阻烟、防火、防尘的技术效果主要是防火泥的作用,并且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在电缆中间接头防火防炸装置内填塞防火泥以提高防火、防炸性能的技术教导。最后,对比文件4公开的高压电缆接头保护壳由金属制成,在内部中间接头发热时,热量传导至金属波纹状外壳,外壳受热膨胀,沿径向方向延展,吸收一部分能量,也能够提高防爆效果,与本申请的波纹状外壳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4中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且内胆内部灌满防火泥”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陶瓷内胆的作用是隔热和绝缘,对比文件1外壳内壁设置有防火隔热阻燃层,同样起到隔热和绝缘的作用,不存在改进的需求。(2)对比文件3中防火泥设置的位置与本申请不同。(3)对比文件1外壳设置泄能孔进行泄能,若将壳体结构设置成波纹形状,壳体对爆炸能量进行缓冲消解,爆炸力可能不足以将泄能孔的盖子冲开,工作人员无法得知线缆出现问题,增大了后期维修工作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4的波纹状外壳与对比文件1结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0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384738U 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2468640A 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
对比文件3:CN201298725Y 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26日;
对比文件4:CN203086094U 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2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内胆及灌满防火泥的双重保护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泄能式电缆中间接头防爆安全保护盒(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5]段,图1-6),包括由上盖2和下盖3通过螺钉11螺纹紧固连接而成的外壳1,上盖2和下盖3中间位置分别设置有泄能孔8(即防爆泄压点),上盖2和下盖3的配合面设有密封条4,两端收缩形成直径变小的收缩部5(即紧缩口),两端收缩部5内侧分别设有一个以上的环形密封槽51,密封槽51内设有密封圈6(即防水密封圈),外壳1内壁设有防火材料做成的防火隔热阻燃层12。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外壳上盖与外壳下盖的内部设有内胆,且内胆内部设有防火泥且灌满防火泥,外壳上盖和外壳下盖均采用波浪线结构,且波型均为U型波型,在发生电弧放热升压的情况时,外壳上盖与外壳下盖的波浪结构在压力作用下可吸收一部分能量,外壳上盖与外壳下盖上的波浪形结构使得整个壳体径向尺寸增加,达到了防爆的效果;螺钉为防爆内六角紧定螺钉。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进一步提高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的绝缘、防火、防爆性能。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火电缆专用中间连接器(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2]-[0017]段,图1),包括作为外壳的铜管1,在铜管1内设有作为内胆的陶瓷环套2,陶瓷环套可以有效隔热、绝缘。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外壳内设置内胆以提高其绝缘性能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缆中间接头防火防炸装置(参见说明书第4-6页,图3-4),包括防炸套管2,防炸套管2两端端口处设有防火段,防火段内填塞防火堵料,防火堵料为红棕色的固体塑性防火泥,其具有耐火时间长、发烟量低、阻火阻烟效果好的特点。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内填塞防火泥以提高其防火性能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高压电缆接头保护壳(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3]段,图1),用于重新连接断开的电缆,包括由螺栓紧密密封的左右两半壳,该金属保护壳外形为纵向波纹形,由图1可见,该波纹形为U形波型;该金属保护壳具有传导电缆载荷热量,满足热胀冷缩的功能。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电缆中间接头发热或发生电弧放热升压时,该金属保护壳的波纹形结构在压力作用下沿壳体径向方向尺寸增加,吸收一部分能量,能够达到防爆的效果。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电缆接续盒外壳设置成纵向波纹结构以提高其防爆性能的技术启示。
因此,对比文件2-4公开了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在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内进一步设置内胆、防火泥并将盒体外壳设置成纵向波纹结构;另外,将内胆设置在防火阻燃隔热层内,以及将防火泥填塞、灌满内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的。同时,防爆内六角紧定螺钉为防爆盒的常用螺钉型号,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防爆泄压点的数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保护盒由上盖2和下盖3共同组成,在保护壳体外表面喷涂防腐抗紫外线粉末是防止外壳被腐蚀的惯用技术手段;将防火阻燃隔热层设置在保护壳体与内胆之间,且在内胆内部灌满防火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申请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尽管对比文件1外壳内壁设置有防火隔热阻燃层,但是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提高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的绝缘,对比文件2恰恰给出了在电缆中间接头安全盒外壳内设置内胆以提高其绝缘性能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教导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内胆来进一步提高其绝缘性能。
(2)防火泥具有耐火时间长、发烟量低、阻火阻烟效果好的特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6页),且对比文件3教导了可以将其应用于电缆中间接头防火防炸装置中;具体将其填充在电缆中间接头防火防炸装置的哪个部位,比如中间空腔还是两端,是根据实际需要加强防火性能的实际需求确定的,哪个部位容易引起火灾,更需要防火,即可将其设置在哪里,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3)波纹状外壳与外壳上设置泄能孔对于爆炸能量具有先后的缓冲和释放作用,也可能存在波纹状外壳对爆炸能量消解后,由于爆炸力的降低,不足以将泄能孔的盖子冲开,导致巡检人员无法获知故障,这个技术问题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也同样存在。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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