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PCBN材料,用于制造其的方法,包括其的工具以及使用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56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47020
优先权日:2013-04-30
申请(专利)号:201480024406.1
申请日:2014-04-28
复审请求人:六号元素有限公司 六号元素磨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华
合议组组长:杨颖
参审员:王素燕
国际分类号:C04B35/583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4406.1、名称为“PCBN材料,用于制造其的方法,包括其的工具以及使用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六号元素有限公司,共同申请人为六号元素磨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4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4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4日以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4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2015年10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由分散在基体中的cBN颗粒构成的PCBN材料,cBN颗粒的含量为PCBN材料的35-70体积百分比的范围;该基体包含至少一种含有铝(Al)的化合物和至少一种含有钛(Ti)的化合物;多个cBN颗粒的表面与PCBN材料的基本上平面的表面毗连;其中cBN颗粒的尺寸分布为使得至少50百分比的总当量圆面积(ECA)源自最高5微米的cBN截距长度;且至少20百分比的总ECA源自大于5微米的cBN截距长度。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PCBN材料,其中基体包含钛碳氮化物,钛碳化物或钛氮化物中的一种或多种。
3.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PCBN材料,其中基体包含铝氮化物和至少一种铝硼化物化合物。
4.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PCBN材料,其中基体包含钛碳氮化物和铝氮化物,其中钛碳氮化物和铝氮化物的组合含量为基体的至少80质量百分比。
5.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PCBN材料,其中基体包含铌、钽、钒或锆的碳化物、碳氮化物或氮化物化合物。
6.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PCBN材料,其中基体含有钨碳化物颗粒,钨碳化物颗粒的含量大于PCBN材料的3质量百分比。
7. 权利要求5所述的PCBN材料,其中金属碳化物颗粒包含钨碳化物,钒碳化物,钼碳化物,钽碳化物或铬碳化物。
8.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PCBN材料,其中基体包含多晶材料,该多晶材料具有至少50纳米(nm)且最多1000纳米(nm)的平均颗粒尺寸。
9. 用于切割工具的刀片,其包含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PCBN材料,经构造以使得PCBN材料能够提供使用中的刀刃。
10. 使用权利要求9所述的刀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使用刀片来切割具有至少52HRc的洛氏C硬度的钢。
11. 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钢包含于本体,其经构造以使得切割模式是断续的。
12. 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连续切割与断续切割的比为至少50百分比和最多95百分比。
13.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PCBN材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cBN聚集体,该聚集体包含多个cBN颗粒,该颗粒具有相对于颗粒当量圆直径(ECD)的质量频度分布,该频度分布具有第一模态和第二模态,第一模态产生大于0微米且最多3微米的ECD,第二模态产生大于3微米;其中具有大于0微米至最多3微米的ECD的cBN颗粒占cBN聚集体的至少30百分比,且具有大于3微米的ECD的cBN颗粒占cBN聚集体质量的至少20百分比;
组合cBN聚集体与铝(Al)源和钛(Ti)源,或Al和Ti的源,以提供共混的聚集体;
形成包含共混的聚集体的预烧结体并使预烧结体经历足够高的压力和足够高的温度,以提供由分散于烧结基体的cBN颗粒构成的PCBN 材料,该烧结基体包含至少一种含有铝(Al)的化合物和至少一种含有钛(Ti)的化合物;
其中在共混的聚集体中的cBN颗粒的质量足以使得在PCBN材料中的cBN颗粒的含量为PCBN材料的35至70体积百分比的范围。
14. 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包括将足够的金属碳化物材料引入到共混的聚集体,使得在PCBN材料中的金属碳化物颗粒含量大于3质量百分比。
15. 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二模态在最多20微米的ECD下产生。
16. 权利要求13-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Al的源为粉末形式。
17. 权利要求13-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Ti的源为粉末形式。
18. 权利要求13-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通过磨碎装置共混cBN颗粒与Al源和Ti源、和或Al和Ti的源。
19. 权利要求13-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提供第一cBN聚集体和第二cBN聚集体,第一和第二cBN聚集体各包含各自的多个cBN颗粒;第一cBN聚集体的体积平均ECD(D[4,3])大于0且最多3微米,第二cBN聚集体的体积平均ECD大于3微米。
20. 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二cBN聚集体的平均体积平均ECD为最多15微米。
21. 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cBN聚集体的平均体积平均ECD为最多2微米。
22. 权利要求19-2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cBN颗粒的第一聚集体的平均比表面积为至少5平方米每克(m2/g)。
23. 权利要求19-2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cBN颗粒的第一聚集体的平均比表面积为最多0.5平方米每克(m2/g)。
24. 权利要求14-2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cBN聚集体的平均比表面积为最多约5平方米每克(m2/g)。
25. 权利要求19-2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cBN聚集体的质量与第二cBN聚集体的质量的比为至少1:5和最多1:1。”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922119A,公开日为2007年2月28日)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为低cBN含量的PCBN(为70%以下),对比文件1为高cBN含量的PCBN(通常为70%以上);(2)对比文件1中的cBN颗粒的尺寸分布没有以当量圆面积(ECA)计,且粒度分布不同。对于区别特征(1),cBN的含量高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材料的不同用途可以进行调整的,且对比文件1教导了一种具有双模态cBN颗粒分布的高cBN材料具有提高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调整基体中cBN颗粒的含量,将双模态的粒度分布应用于低cBN含量的材料中以改进其性能。对于区别特征(2),圆当量是基于颗粒粒径的一种表述,而本领域通常所描述的颗粒粒径也是基于颗粒最长截面的边缘上两点之间的截距通过统计计算得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进一步选择粗细颗粒的分布和大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独立权利要求9、10和1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1-12、14-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8、11-12、14-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与低cBN含量的PCBN相比,cBN含量大于70%的PCBN材料在硬部件车削中更容易受到化学磨损的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开发低cBN的PCBN时在对比文件1中寻找启示;由于包含相对小的cBN颗粒的PCBN通常用于硬车削应用,令人吃惊的是尽管存在大体积的相对粗的(>5μm)cBN颗粒,所要求保护的PCBN材料仍具有对于实施硬车削来说足够的硬度;之前认为细cBN存在会降低化学阻抗,少量的粗cBN的存在会降低强度,而本申请包含微细cBN(<>
(2)对比文件1教导了包含细颗粒可以改善耐磨损性,还教导了包含大比例(40-80%)的粗颗粒和相对小比例(20-60%)的细颗粒,但细颗粒的含量直至某个点;对比文件1最重要的需要是大的切削深度,实现优异的表面精整度并不重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中粗、细颗粒的平衡是不同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要求大比例的细颗粒(≥50%)和相对小比例的粗颗粒(≥20%),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接受了对比文件1关于使用双模态分布的技术点,也想不到本申请。
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复。
对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由分散在基体中的cBN颗粒构成的PCBN材料”修改为“一种用于机械加工硬化钢的PCBN材料,其由分散在基体中的cBN颗粒构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机械加工硬化钢的PCBN材料,其由分散在基体中的cBN颗粒构成,cBN颗粒的含量为PCBN材料的35-70体积百分比的范围;该基体包含至少一种含有铝(Al)的化合物和至少一种含有钛(Ti)的化合物;多个cBN颗粒的表面与PCBN材料的基本上平面的表面毗连;其中cBN颗粒的尺寸分布为使得至少50百分比的总当量圆面积(ECA)源自最高5微米的cBN截距长度;且至少20百分比的总ECA源自大于5微米的cBN截距长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 中PBCN材料的cBN体积百分数大于或等于70%,在机加工铸铁方面表现出改进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调节cBN颗粒含量为70体积%以下。本申请涉及用于机械加工硬化钢的PCBN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中寻找启示。
其次,对比文件1只表明使用具有cBN双模态粒度分布的高cBN材料可以改进工具性能进而提高使用寿命,但对比文件1并未证明将双模态分布的cBN颗粒用于低cBN材料会带来任何益处。此外,对比文件1披露了40-80%的cBN粗的部分和20-60%的cBN细的部分,而本申请要求较大的细颗粒和粗颗粒的比例。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2015年10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机械加工硬化钢的PCBN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立方氮化硼(cBN)部分和非cBN部分的复合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4):所述复合件包括:(a)约71到约93体积%之间的cBN;(b)约1到约20体积%之间的铝氧化物;(c)约3到约26体积%之间的一种或更多种难熔金属化合物,所述一种或更多种难熔金属化合物包括至少一种TiC(1-x)Nx,或至少两种选自由TiC,TiN,TiB2,TiN(1-x)和TiC(1-x)Nx所组成的组的材料的混合物,其中x是0.01到0.99之间的数;(d)约3到约20体积%之间的一种或多种非氧化物铝化合物源;其中所述cBN具有颗粒大小分布,所述的颗粒大小分布至少是双模态的,具有包括约40%到约80%的所述cBN的粗的部分和包括约20%到约60%的所述cBN的细的部分;其中所述粗的部分具有约5到约30μm的平均颗粒大小,并且,所述细的部分具有约 0到约10μm的平均颗粒大小。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复合件是一种PCBN材料,其中cBN颗粒分布于基体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多个cBN颗粒的表面与PCBN材料的基体上平面的表面毗邻。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PCBN材料的cBN颗粒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为35-70体积%,对比文件1为71-93体积%; cBN颗粒尺寸分布的计量方式和大小分布不同;且权利要求1中PCBN材料用于机械加工硬化钢。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调整cBN颗粒的分布改善低cBN材料的性能进而提高使用寿命。
然而,首先,本申请cBN颗粒的含量上限为PCBN的70体积%,这与对比文件1中cBN颗粒的含量下限PCBN的约71体积%非常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调整cBN颗粒的含量为70体积%,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可以把PCBN复合件分成两个宽的材料类型。第一类,其以大于或等于70%的相对高的cBN体积百分数为特征,广泛用于铸铁机加工应用。第二类以分散在陶瓷粘结剂相中的较低的cBN体积百分数(少于70%)为特征,广泛用于硬化钢车削。可见cBN的含量高低与PCBN的用途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中材料的不同用途对cBN的含量进行适当调整。
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最后1段,第10页实施例5和第11页实施例8):在cBN烧结复合件的组成和制备方法均相同的情况下,实施例5中cBN平均粒子大小为12μm,来自这种材料的镶嵌件在试验A中每0.001英寸后面磨损机加工了1712线性英寸,在试验B中每0.001英寸后面磨损机加工了1044线性英寸,平均性能得分1378;实施例8中cBN粉末具有双模态的粒子大小分布,60%的cBN具有12μm的平均粒子大小以及40%具有3μm的平均粒子大小,来自这种材料的镶嵌件在试验A中每0.001英寸后面磨损机加工了1938线性英寸,在试验B中每0.001英寸后面磨损机加工了2137线性英寸,平均性能得分2038,其与给出平均性能得分1378的实施例5相比,采用cBN颗粒大小的双模态分布带来性能上的有益效果;工具性能通过测量在机加工大约25,000工件的线性英寸之后工具后面上的磨损来确定,来自试验A和试验B的每0.001英寸后面磨损的线性英寸的平均值作为工具性能的首要度量。由上述内容可知,加工线性英寸越大、平均性能得分越高,表明工具性能越好、使用寿命越长。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双模态cBN颗粒分布的高cBN材料能改善工具性能进而提高使用寿命的技术启示。进一步的,高cBN材料和低cBN材料仅表明PCBN材料中cBN的含量高低,进而可适用于不同的用途,但无论高cBN材料或低cBN材料均存在cBN颗粒,且cBN颗粒大小均影响相应PCBN材料的性能,如细颗粒可提高烧结强度和抗裂纹扩展能力,使材料耐磨性增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改进工具工作寿命,有动机将双模态的cBN粒度分布应用于低cBN材料中,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
此外,由本申请说明书第38段的记载可知,当量圆面积使用与暴露在PCBN材料的抛光表面的cBN颗粒表面相关的各自的截距长度计算,各截距长度是连接与PCBN材料表面毗连的暴露的cBN颗粒表面的边界上的一对点的假想的直线段的长度;而本领域通常所描述的颗粒粒径也是基于颗粒最长截面的边缘上两点之间的截距通过统计计算得到的。由上述内容可知,本申请的当量圆面积和对比文件1的粒径均是基于颗粒表面截距长度的表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双模态cBN颗粒分布的基础上借助常规技术手段确定合适的尺寸大小及分布百分比。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对基体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4):难熔金属化合物包括至少一种TiC(1-x)Nx,或至少两种选自由TiC,TiN,TiB2,TiN(1-x)和TiC(1-x)Nx所组成的组的材料的混合物。即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3对基体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段):在烧结过程中,粘结剂相互之间起化学反应并且与cBN化学反应生成碳化物,氮化物,碳氮化物,氧化物,氧氮化物,和硼化物(例如AlB2,AlN,TiB2)。即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4对基体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段):包含钛碳氮化物和铝氮化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即可确定合适的钛碳氮化物和铝氮化物含量,且附加技术特征中所述含量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基体组成含量范围。
权利要求5-7对基体或金属碳化物颗粒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所述难熔金属化合物选自由如下所组成的组:i.具有通式MZ(1-x)的化合物;ii.具有通式MC(1-x)Nx的化合物;以及iii.两种或更多种化合物的组合或固溶体,所述化合物的每一种都具有通式 MZ或MZ2;其中:Z选自由C,B,N和其组合所组成的组,M是来自周期表的IV-VI族的任何一个的金属,其中x是0.01到0.99之间的数。而权利要求5-7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铌、钨、钽、钒、锆均属于常用的IV-VI族金属,其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
权利要求8对基体包含的材料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该附加技术特征是PCBN材料所具有的常规特征,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常规技术手段即可确定合适的多晶材料颗粒尺寸。
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9-12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切割工具的刀片。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立方氮化硼(cBN)部分和非cBN部分的复合件(参见权利要求1-4)。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二类以分散在陶瓷粘结剂相中的较低的cBN体积百分数(少于70%)为特征,广泛用于硬化钢车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1-8所述的PCBN材料作为车削刀刃使用。参考前述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9所述刀片的方法。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刀片的硬度选择与之对应的硬度的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和12对刀片使用中的切割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钢包含在本体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断续切割模式,并确定连续切割与断续切割的合适比例。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PCBN材料的方法。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立方氮化硼(cBN)部分和非cBN部分的复合件(参见权利要求1-4)。还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2):方法包括(A)准备粉末混合物,(B)使所述混合物经受高温和高压条件以生成烧结复合件。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PCBN材料的cBN颗粒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3为35-70体积%,对比文件1为71-93体积%;(2)cBN颗粒尺寸分布的计量方式和大小分布不同。对于区别特征(1)和(2),参见权利要求1中对区别特征(1)和(2)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14-25
权利要求14对金属碳化物颗粒含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实施例9):原料中包含6.1%的TiC。即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15对第二模态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实施例8):双模态中的粗颗粒的平均粒子大小为12μm。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借助常规技术手段确定合适的第二模态尺寸分布。
权利要求16-18对原料来源和使用装置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最后1段):在烧结之前粉末共混料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来混合,例如超声混合、球磨机混合、碾磨机混合等。即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19-21对两种聚集体的体积平均ECD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实施例8):cBN粉末具有双模态的粒子大小分布,60%的cBN具有12μm的平均粒子大小以及40%具有3μm的平均粒子大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借助常规技术手段确定两种聚集体合适的体积平均ECD。
权利要求22-24对分别对cBN颗粒第一聚集体和cBN聚集体的平均比表面积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上述平均比表面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容易确定的。
权利要求25对第一cBN聚集体与第二cBN聚集体的质量比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最后1段至第8页第1行,第11页实施例8):烧结复合件具有约40%到约80%的cBN的粗的部分,以及约20%到约60%的cBN的细的部分,粗的部分的所述平均颗粒大小与所述细的部分的所述平均颗粒大小的比是约2∶1或更大;实施例8中cBN粉末具有双模态的粒子大小分布,60%的cBN具有12μm的平均粒子大小以及40%具有3μm的平均粒子大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确定两种聚集体合适的质量比。
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低cBN含量的PCBN材料更适合作为硬质部件车削材料用于机械加工硬化钢是本领域技术常识,而这并不表明高cBN含量的PCBN材料不可以作为硬质部件车削材料,进一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从对比文件1中的cBN含量高低寻找教导,而是从使用双模态cBN颗粒分布能改善工具性能进而提高使用寿命中得到技术启示。
其次,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双模态cBN颗粒分布的高cBN材料能改善工具性能进而提高使用寿命的技术启示。进一步的,高cBN材料和低cBN材料仅表明PCBN材料中cBN的含量高低,进而可适用于不同的用途,但无论高cBN材料或低cBN材料均存在cBN颗粒,且cBN颗粒大小均影响相应PCBN材料的性能,这并未因cBN的含量高低而发生改变,如存在细cBN会增强材料强度且工件表面更精整,包含粗cBN比细cBN更利于抵抗化学侵蚀的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改进工具工作寿命,有动机将双模态的cBN粒度分布应用于低cBN材料中,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
此外,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烧结复合件具有40-80%的cBN的粗的部分,20-60%的cBN的细的部分,这只是表明粗cBN和细cBN的含量可以在上述范围内,而并没有公开粗cBN不能比细cBN的含量低,因此并未对本申请的相应含量分布提供相反的技术教导。至于粗、细cBN的含量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如本申请低cBN材料需要的较高的切削精度和表面精整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双模态cBN颗粒分布的基础上借助常规技术手段确定合适的含量配比。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