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消息显示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消息显示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843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677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37362.1
申请日:2015-07-23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良
合议组组长:段小晋
参审员:刘博
国际分类号:G06F21/32,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另外的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同时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将上述对比文件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37362.1,名称为“一种消息显示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8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如下四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238883A,公开日: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1252748A,公开日:2008年08月27日;
对比文件3:CN101674372A,公开日:2010年03月17日;
对比文件4:CN104615920A,公开日:2015年05月13日。
其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若确定接收到的消息为预设隐私类消息,则在锁屏界面上仅显示所述消息的非隐私类信息;(2)本申请是根据消息发送方的优先等级选取一条消息进行显示;(3)若到达设定的显示时长,则关闭当前显示的消息;判断当前是否还有未查看的消息,若是,则从未查看的消息中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直至判断出当前未查看消息为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消息进行隐私处理、按照优先级排序以及让用户在使用最少的人为操作显示所有未读消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6是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当方法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06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2018年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消息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接收解锁信息并对所述解锁信息进行认证;若确定接收到的消息为预设隐私类消息,则在锁屏界面上仅显示所述消息的非隐私类信息;若确定所述解锁信息认证通过,则从接收到的至少两条消息中,根据消息发送方的优先等级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若到达设定的显示时长,则关闭当前显示的消息;判断当前是否还有未查看的消息,若是,则从未查看的消息中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锁信息至少包括以下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指纹解锁信息、按键解锁信息、滑动解锁信息、手势解锁信息、语音解锁信息或人脸识别解锁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将选取的消息标记为已查看状态。
4. 一种消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接收单元,用于接收解锁信息并对所述解锁信息进行认证;并用于在处理单元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之后,若到达设定的显示时长,则关闭当前显示的消息;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解锁信息认证通过之前,若确定接收到的消息为预设隐私类消息,则在锁屏界面上仅显示所述消息的非隐私类信息;处理单元,用于若确定所述解锁信息认证通过,则从接收到的至少两条消息中,根据消息发送方的优先等级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在所述接收单元关闭当前显示的消息之后,判断当前是否还有未查看的消息, 若是,则从未查看的消息中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解锁信息至少包括以下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指纹解锁信息、按键解锁信息、滑动解锁信息、手势解锁信息、语音解锁信息或人脸识别解锁信息。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在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之后,将选取的消息标记为已查看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6项,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了技术特征“直至判断出当前未查看的消息为零”。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若到达设定的显示时长,则关闭当前显示的消息;判断当前是否还有未查看的消息,若是,则从未查看的消息中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直至判断出当前未查看消息为零”作为一个整体来讲,只需要用户认证解锁以后,所有未读消息自动依次打开,减少了用户人工操作的步骤,提高了用户体验,对比文件2-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消息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接收解锁信息并对所述解锁信息进行认证;若确定接收到的消息为预设隐私类消息,则在锁屏界面上仅显示所述消息的非隐私类信息;若确定所述解锁信息认证通过,则从接收到的至少两条消息中,根据消息发送方的优先等级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若到达设定的显示时长,则关闭当前显示的消息;判断当前是否还有未查看的消息,若是,则从未查看的消息中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直至判断出当前未查看的消息为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锁信息至少包括以下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指纹解锁信息、按键解锁信息、滑动解锁信息、手势解锁信息、语音解锁信息或人脸识别解锁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将选取的消息标记为已查看状态。
4. 一种消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接收单元,用于接收解锁信息并对所述解锁信息进行认证;并用于在处理单元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之后,若到达设定的显示时长,则关闭当前显示的消息;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解锁信息认证通过之前,若确定接收到的消息为预设隐私类消息,则在锁屏界面上仅显示所述消息的非隐私类信息; 处理单元,用于若确定所述解锁信息认证通过,则从接收到的至少两条消息中,根据消息发送方的优先等级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在所述接收单元关闭当前显示的消息之后,判断当前是否还有未查看的消息, 若是,则从未查看的消息中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直至判断出当前未查看的消息为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所属技术领域,对消息进行自动依次打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设置未查看的信息进行自动顺序显示,如设置若到达设定的显示时长,则关闭当前显示的消息;判断当前是否还有未查看的消息,若是,则从未查看的消息中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直至判断出当前未查看的消息为零,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仍然存在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为了实现最大程度的减少用户人工操作的步骤,在达到设定的显示时长来关闭当前消息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这时如果还存在其他未读消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对所有未查看的消息依照优先等级依次自动打开未读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直到未读消息全部被查看完毕,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若到达设定的显示时长,则关闭当前显示的消息;判断当前是否还有未查看的消息,若是,则从未查看的消息中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直至判断出当前未查看消息为零”作为一个整体来讲,只需要用户认证解锁以后,所有未读消息自动依次打开,减少了用户人工操作的步骤,提高了用户体验,对比文件2-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针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06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另外的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同时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将上述对比文件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4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4238883A,公开日: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1252748A,公开日:2008年08月27日;
对比文件3:CN101674372A,公开日:2010年03月17日;
对比文件4:CN104615920A,公开日:2015年05月13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消息显示方法。对比文件1(CN104238883A)公开了一种智能终端上的消息读取方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消息显示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85段及图1-4):参见图2,本实施例提供一种智能终端上的消息读取方法,该方法可以由智能终端上的消息读取装置来执行,该智能终端上的消息读取装置可以设置在智能终端中。该方法具体包括如下步骤:步骤201:根据接收到的屏幕点亮请求点亮屏幕;步骤202:检测是否存在未读消息;若存在,则到步骤203,否则,到步骤209;步骤203:判断当前是否处于锁屏状态,若是,则到步骤204,否则,到步骤207;步骤204:判断屏幕的解锁方式是否是密码解锁方式;若是,则到步骤205,否则,到步骤206;步骤205:提示用户进行密码输入并对用户输入的解锁密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解锁信息)进行验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解锁信息并对所述解锁信息进行认证),并在密码验证成功后到步骤207;步骤207:选取一条未读消息并获取选取的未读消息的信息以及选取的未读消息所属应用的信息;步骤208:根据选取的未读消息的信息以及选取的未读消息所属应用的信息,执行进入选取的未读消息所属应用并打开显示选取的未读消息的消息框的操作,本流程结束(第0038-0047段)。如果在状态栏只存在一条未读消息,则选取该条未读消息;如果在状态栏存在多条未读消息,则根据预先设置的每条未读消息所属应用的优先级和/或每条未读消息的接收时间,选取一条未读消息,具体的,从多条未读消息中选取所属应用的优先级最高的未读消息(第0028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若确定所述解锁信息认证通过,则从接收到的至少两条消息中,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或者从多条未读消息中选取接收时间最晚的未读消息。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若确定接收到的消息为预设隐私类消息,则在锁屏界面上仅显示所述消息的非隐私类信息;(2)本申请是根据消息发送方的优先等级选取一条消息进行显示;(3)若到达设定的显示时长,则关闭当前显示的消息;判断当前是否还有未查看的消息,若是,则从未查看的消息中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直至判断出当前未查看消息为零。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消息进行隐私处理、按照优先级排序以及让用户在使用最少的人为操作显示所有未读消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1252748A)公开了一种在移动终端上实现隐私短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行-第8页最后一行及图1-5):本发明提供一种在移动通讯终端上实现隐私短信的方法,请参照图1,包括如下步骤:步骤1:在所述移动终端上预设隐私参数库。现有短消息在到达移动终端时,其包括的信息有:发出短信息的电话号码、接收时间和短信息内容。据此,隐私参数数据库中的隐私参数可以是电 话号码、接收时间和关键字或词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以是其组合,从而建立不同的私密类型。如果以电话号码作为隐私参数,则可以建立私密联系人的信息库,使私密联系人的信息具有保密属性,并可以对私密联系人信息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操作。步骤2:当所述移动终端收到短信息时,从所述短信息中提取相应参数与所述隐私参数库中保存的对应参数进行匹配检查。比如,用户仅将电话号码作为隐私参数,并建立了相应私密联系人信息库,即可通过到达信息的源地址(即发送短信息人的手机号码),与私密联系人信息库中的手机号码进行匹配检查,判断出是否是私密联系人的信息。步骤3:如果参数匹配,则对所述短信息进行隐私化处理,不在系统收件箱显示所述的短信息。步骤4:如果参数不匹配,则到达信息不是隐私短信,作正常处理,直接在系统收件箱中显示(第3页第17行-第4页倒数第3行及图1,即若确定接收到的消息为预设隐私类消息,则对所述消息进行隐私化短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了一种对消息进行隐私处理的方法,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做出改进。
同时,对比文件4(CN104615920A)公开了一种通知信息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146段及图1-5):一种通知信息显示方法,在步骤101中,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在步骤102中,确定将要查看该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在步骤103中,根据用户类型确定该通知信息的显示方法。在步骤104中,根据显示方式显示该通知信息。通常可以将用户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特定用户,另一种是非特定用户。这里的特定用户是指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非特定用户即为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显示方式可以是显示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锁屏界面上仅显示所述消息的非隐私类信息)、不显示通知信息等。这里的隐私信息可以是发送该通知信息的发送方名称以及该通知信息的详细内容等(第0045-0061段及图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了一种隐私化处理的方法。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做出改进。
同时,在所属技术领域,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要对预设隐私类信息进行隐私化处理,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隐私化处理可以通过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来实现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如为了保证隐私类消息的安全,设置若确定接收到的消息为预设隐私类消息,则在锁屏界面上仅显示所述消息的非隐私类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CN101674372A)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消息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行-第10页最后一行及图1-4):根据优先项确定新消息的显示方式显示新消息可以包括:在移动终端接收到的多条新消息的情况下,移动终端可以首先根据优先项确定多条新消息中每一条新消息的优先级,然 后,直接显示优先级最高的一条新消息。例如,在移动终端接收到三条短信,这三条短信的发件人分别是A、B、C,在优先项中设置的发件人A的优先级为5,发件人B的优先级为3,发件人C的优先级为1,此时,移动终端会优先直接显示发件人A的短信(第6页第11-21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从接收到的至少两条消息中,根据消息发送方的优先等级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了一种选取未读信息显示的方法。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做出改进,如若确定所述解锁信息认证通过,则从接收到的至少两条消息中,根据消息发送方的优先等级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所属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消息查看后,如果没有人为的进一步操作,则到达设定的显示时长来关闭当前消息,这时如果还存在其他未读消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对所有未查看的消息依照优先等级依次自动打开未读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直到未读消息全部被查看完毕,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在所属技术领域,将解锁信息设置为至少包括以下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指纹解锁信息、按键解锁信息、滑动解锁信息、手势解锁信 息、语音解锁信息或人脸识别解锁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在所属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将选取的消息标记为已查看状态,这 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当方法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是方法权利要求2-3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方法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所属技术领域,对消息进行自动依次打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我们最常见的手机短信息为例,当收到短消息浏览指令时,按照手机接收的短消息的时间确定短消息显示顺序,即从时间最靠前的一条短消息开始,将提取的短消息按照时间顺序在本端显示屏上显示,根据一条短消息的总字符数,确定该条短消息在本端显示屏上的显示时长,该条短消息的总字符数越多对应的显示时长越长,这都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当本条消息显示完毕,但是还有未读消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按照时间顺序依次打开未读消息,直到全部未读消息都被显示完毕,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设置未查看的信息进行自动顺序显示,如设置若到达设定的显示时长,则关闭当前显示的消息;判断当前是否还有未查看的消息,若是,则从未查看的消息中选取一条消息,并显示所选取的消息的内容;直至判断出当前未查看的消息为零,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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