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阵列床-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阵列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793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772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44819.8
申请日:2016-08-29
复审请求人:孙承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曦
合议组组长:刘慧敏
参审员:陈祥
国际分类号:A47C27/10,A47C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44819.8,名称为“一种阵列床”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申请人为孙承业。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9日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619132U,公告日为2014年06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05877273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5,以及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阵列床,包括在床体框架内水平排列且由驱动装置控制上下移动的多个相互独立的阵列单元,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阵列单元的上表面均设置由不可伸缩材料制成的相互独立的气囊,各所述气囊中均设置用于与中央处理器信息连接的气体压力传感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阵列床,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压力传感器上设有蓝牙模块,所述气体压力传感器通过所述蓝牙模块实现与所述中央处理器的信息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阵列床,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压力传感器上设置连接线,所述气体压力传感器通过所述连接线实现与所述中央处理器的信息连接,所述连接线穿过所述气囊且与所述气囊密封固定。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种阵列床,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囊为铝膜气囊。
5. 一种阵列床,包括在床体框架内水平排列且由驱动装置控制上下移动的多个相互独立的阵列单元,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阵列单元的上表面均设置由不可伸缩材料制成的相互独立的气囊,所述气囊包括囊体和与所述囊体连通的导气管,用于与中央处理器信息连接的气体压力传感器的检测端与所述导气管密封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阵列床,其特征在于:所述阵列单元上表面设置安装孔,所述导气管插入所述安装孔中。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一种阵列床,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压力传感器上设有蓝牙模块,所述气体压力传感器通过所述蓝牙模块实现与所述中央处理器的信息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一种阵列床,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压力传感器上设置连接线,所述气体压力传感器通过所述连接线实现与所述中央处理器的信息连接,所述连接线穿过所述阵列单元。
9.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一种阵列床,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囊为铝膜气囊。”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每个所述阵列单元的上表面均设置由不可伸缩材料制成的相互独立的气囊,各所述气囊中均设置用于与中央处理器信息连接的气体压力传感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舒适度。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每个所述阵列单元的上表面均设置由不可伸缩材料制成的相互独立的气囊,所述气囊包括囊体和与所述囊体连通的导气管,用于与中央处理器信息连接的气体压力传感器的检测端与所述导气管密封连接,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舒适度,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孙承业(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结构上,本申请每个所述阵列单元的上表面均设置由不可伸缩材料制成的相互独立的气囊,而对比文件2每个气囊分为弹性隔层连接的上囊体和下囊体,相邻上囊体通过缓压连通管进行连通,相邻气囊是相互连接在一起的;功能上,本申请为了精准测得压力,采用的是由不可伸缩材料制成的单独的气囊,防止由于气囊在受压后大幅变形而导致无法精准测量压力,而对比文件2,分为上下囊体,上囊体之间通过缓压连通管连接,气压传感器设置在下囊体中,上下囊体通过弹性隔层分隔,也就是说组成含有气体压力传感器的的气囊由弹性分隔层和下囊体组成,因此该气囊的一部分是弹性材料制成的,这种结构的气囊如果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在气囊受压时会产生很大的变形,无法精准测压,也无法解决本申请中精准测压的技术问题,因此,对于舒适地精准测压的问题来说,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的启示,强行结合也得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阵列单元的上表面均设置由不可伸缩材料制成的相互独立的气囊,各所述气囊中均设置有气体压力传感器,而对比文件1的压力传感器是直接贴附在每个阵列单元的上表面的。因此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灵敏感知身体受压大小同时增加人体的睡眠舒适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每个所述阵列单元的上表面均设置由不可伸缩材料制成的相互独立的气囊,所述气囊还包括囊体和与所述囊体连通的导气管,用于气体压力传感器的检测端与所述导气管密封连接,而对比文件1的压力传感器是直接贴附在每个阵列单元的上表面的,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舒适度,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连通结构相当于一个乳胶制成的气球,气压很难反映外界真实压力,在阅读对比文件2后,在面对如何舒适又精确测量外部压力的技术问题时,在没有现有技术指引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想到通过气囊相互独立且采用不可伸缩材料制成来解决其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在结构上、使用原理以及效果上均不相同,对比文件1、2没有结合的启示,权利要求1-9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依据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于申请日2016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5,以及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阵列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阵列床,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段,图1-4):阵列床,包括带有支腿的床板,为实现人体在睡眠状态下抬高上半身和侧翻功能,床板由矩形框架1和水平排列在矩形框架1内由驱动装置控制上下移动的多个相互独立的阵列单元构成,在每个阵列单元的上表面均贴附有压力传感器2;每个阵列单元表面的压力传感器2与中央处理器相连,通过采集每个阵列单元表面的压力传感器2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后可以控制某个或某些个独立的阵列单元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升降,实现睡眠时抬高上半身和定时侧翻的功能。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矩形框架内水平排列由驱动装置控制上下移动的多个相互独立的阵列单元,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矩形框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床体框架。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阵列单元的上表面均设置由不可伸缩材料制成的相互独立的气囊,各所述气囊中均设置有气体压力传感器,而对比文件1的压力传感器是直接贴附在每个阵列单元的上表面的。因此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灵敏感知身体受压大小同时增加人体的睡眠舒适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床,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7段、附图3):床体从下到上依次设置有垫层21、压力感应层、面层20,压力感应层由水平面上均匀排列的气囊15组成,气囊15内部具有水平设置的弹性隔层16,弹性隔层将气囊15分隔成上囊体16和下囊体17。相邻的上囊体之间通过缓压连通管22互相连通,相邻气囊之间设有一体成型的连接部,缓压连通管22设置在连接部上,缓压连通管管径小,气压平衡存在延迟;下囊体内设有气压传感器19(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气体压力传感器),气压传感器19的信号汇集并连接处理器;人在床上睡觉时,每次翻身或者移动时,气囊受压瞬间发生改变,缓压连通管管径小,气流速度低,需要一定反应时间来平衡各气囊的压力,此时上囊体在人体位置移动时候压力发生变化,而弹性隔层的弹性保证下囊体与上囊体压力保持一致,气压传感器能准确反应出上囊体压力变化。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床体压力感应层的水平面上均匀排列多个气囊,气囊内设置气压传感器,用于在气囊瞬间受压的情况下准确测量压力变化,起到了在感知身体受压大小同时增加人体的睡眠舒适性的作用。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气囊的上囊体之间设置有缓压连通管,但是由于缓压连通管管径小,气流速度低,气压平衡存在延迟,需要一定反应时间来平衡各气囊的压力,因此缓压连通管并不会影响到下囊体中的气压传感器测量气囊所受的压力变化,上囊体互通结构只是起到避免局部受压过大导致气囊破损的作用,因此当采用材质比较结实的气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设置缓压连通管而使得各气囊相互独立设置。对于气囊材质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是气囊材质可以是易变形的弹性材质,例如橡胶、乳胶、塑料等,或不易变形的非弹性材质(即不可伸缩材质),例如铝膜、牛津布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气囊具体应用场合来选择使用何种材质制作。因此使用气囊内设置压力传感器测量气囊所受的压力变化时,为了准确测量所受压力,在受力的情况下,气囊的外形不应产生向外的较大变形,以保证气体压力向内作用施加于气体传感器上,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不可伸缩材质制作气囊以达到上述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床体压力感应层的水平面上均匀排列多个气囊,气囊内设置气压传感器,用于在气囊瞬间受压的情况下准确测量压力变化,起到了在感知身体受压大小同时增加人体的睡眠舒适性的作用,给出了将上述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对比文件2中气囊的上囊体之间设置的缓压连通管只是起到避免局部受压过大导致气囊破损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设置缓压连通管而使得各气囊相互独立设置;对于气囊材质而言,常用的可以是易变形的弹性材质,例如橡胶、乳胶、塑料等,或不易变形的非弹性材质(即不可伸缩材质),例如铝膜、牛津布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气囊具体应用场合来选择使用何种材质制作,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需要准确测压的技术问题时,为了准确测量所受压力,使得气囊在受力的情况下,其外形不应产生向外的较大变形,以保证气体压力向内作用施加于气体传感器上,采用不可伸缩材质制作气囊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传感器领域,气体压力传感器通过蓝牙模块将测量的数据以无线通信方式传输至中央处理器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为了减少床垫上的导线,而使气体压力传感器以无线方式传输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传感器领域,气体压力传感器通过连接线将测量的数据以有线通信方式传输至中央处理器,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同时由于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气囊内部,因此连接线穿过气囊且与所述气囊密封固定,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于制作气囊的材质可以根据实际应用场合来选择,而铝膜作为常用的不易变形的非弹性材质(即不可伸缩材质)制作气囊在实际应用中比较常见,例如铝膜浮空器、飞艇、充气手套、铝膜气垫等等,因此采用铝膜气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阵列床。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上文所述,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阵列单元的上表面均设置由不可伸缩材料制成的相互独立的气囊,所述气囊还包括囊体和与所述囊体连通的导气管,用于气体压力传感器的检测端与所述导气管密封连接,而对比文件1的压力传感器是直接贴附在每个阵列单元的上表面的。因此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灵敏感知身体受压大小同时增加人体的睡眠舒适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床,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7段、附图3):床体从下到上依次设置有垫层21、压力感应层、面层20,压力感应层由水平面上均匀排列的气囊15组成,气囊15内部具有水平设置的弹性隔层16,弹性隔层将气囊15分隔成上囊体16和下囊体17。相邻的上囊体之间通过缓压连通管22互相连通,相邻气囊之间设有一体成型的连接部,缓压连通管22设置在连接部上,缓压连通管管径小,气压平衡存在延迟;下囊体内设有气压传感器19(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气体压力传感器),气压传感器19的信号汇集并连接处理器;人在床上睡觉时,每次翻身或者移动时,气囊受压瞬间发生改变,缓压连通管管径小,气流速度低,需要一定反应时间来平衡各气囊的压力,此时上囊体在人体位置移动时候压力发生变化,而弹性隔层的弹性保证下囊体与上囊体压力保持一致,气压传感器能准确反应出上囊体压力变化。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床体压力感应层的水平面上均匀排列多个气囊,气囊内设置气压传感器,用于在气囊瞬间受压的情况下准确测量压力变化,起到了在感知身体受压大小同时增加人体的睡眠舒适性的作用。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气囊的上囊体之间设置有缓压连通管,但是由于缓压连通管管径小,气流速度低,气压平衡存在延迟,需要一定反应时间来平衡各气囊的压力,因此缓压连通管并不会影响到下囊体中的气压传感器测量气囊所受的压力变化,上囊体互通结构只是起到避免局部受压多大导致气囊破损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设置缓压连通管而使得各气囊相互独立设置。对于气囊材质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是气囊材质可以是易变性的弹性材质,例如橡胶、乳胶、塑料等,或不易变形的非弹性材质(即不可伸缩材质),例如铝膜、牛津布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气囊具体应用场合来选择使用何种材质制作。因此使用压力传感器测量气囊所受的压力变化时,为了准确测量所受压力,在受力的情况下,气囊的外形不应产生向外的较大变形,以保证气体压力向内作用施加于气体传感器上,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不可伸缩材质制作气囊以达到上述技术效果。此外,气体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气囊内部或外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选择的,当气体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气囊外部时,为了使气体压力传感器检测到气囊所受的压力变化,设置与气囊囊体连通的导气管,使得气体压力传感器的检测端与导气管密封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当气体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气囊外部时,需要设置与气囊囊体连通的导气管,在阵列表面设置安装孔,将导气管插入所述安装孔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9分别对权利要求5或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或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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