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防爆灯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759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597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8776.9
申请日:2013-08-13
复审请求人:伊顿智能动力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晓亚
合议组组长:朱宇澄
参审员:杨艳
国际分类号:F21V7/00,F21V29/505,F21V15/01,F21V25/12,F21V29/00,F21V7/22,F21V31/00,F21Y115/10,F21Y103/00,F21Y10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8776.9,名称为“防爆灯具”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2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申请人原为伊顿保护系统IP有限两合公司,2019年05月16日变更为伊顿智能动力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032494A, 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7日;
对比文件2:CN201944801U, 公告日为2011年08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2月04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爆灯(1),所述防爆灯包括灯外壳(2)、布置在所述灯外壳(2)中的至少一个光源(3)、与所述光源(3)相关联的反射装置(4)和与所述光源(3)和/或所述灯外壳(2)相关联的冷却装置(6),用于在所述灯外壳(2)的光出口开口(5)的方向偏转由所述光源(3)发射的光,其中反射装置(4)将由所述光源(3)发射的光反射到所述灯外壳(2)的光出口开口(5)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灯外壳(2)的内侧(7)至少在某些位置形成为反射装置(4),和/或所述冷却装置(6)与所述灯外壳(2)一体形成,其中所述光出口表面(5)由半透明或透明盖板(11)覆盖,盖板保持器(25)被分配给所述光出口开口(5),通过使用盖板保持器,所述盖板(11)相对于所述灯外壳(2)被紧固,与防爆等级EX-d相符,所述盖板保持器(25)包括邻接保持器开口(26)的安置凸缘(27),并且所述盖板(11)可以放置在所述安置凸缘上,
插入凸缘(32)从所述安置凸缘(27)的侧端(31)在朝向所述外壳内部(38)的方向突出,并且连接到所述灯外壳(2)的所述内侧(7),其中,所述连接形成为与防爆等级Ex-d相符,
具有LED(12)的印刷电路板环(35)夹持在所述插入凸缘(32)的所述上端(36)和形成在所述灯外壳(29)的所述内侧(7)上的阶梯状肩部(37)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装置(4)被形成为所述内侧(7)的涂层(8)。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3)由设置在印刷电路板(13,14)上的多个LED(12)形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装置(6)形成在所述灯外壳(2)的外侧(15)。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装置包括由所述灯外壳(2)的所述外侧(15)向外突出的多个散热片(16)。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片(16)具有相同的高度(17)和/或长度(18)。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3)设置在所述灯外壳(2)的所述内侧(7)。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11)和所述安置凸缘(27)之间的连接被构成为与防爆等级Ex-d相符。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11)和所述安置凸缘(27)之间的连接通过粘合剂连接而形成。
10.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密封件(30)设置在所述插入凸缘(32)和所述盖板(11)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入凸缘(32)在大致半球形的灯外壳(2)中形成为螺旋环(33),其中所述灯外壳(2)的所述内侧(7)和所述螺旋环(33)的之间外侧螺纹连接通过Ex-d螺线实现。。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电路板环(35)安装在所述螺旋环(33)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电路板环(35)搁置在所述螺旋环(33)的上端(36)。
14. 根据权利要求1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螺旋环(33)被旋拧入所述灯外壳(2)中时,所述印刷电路板环(35)夹持在所述螺旋环(33)的所述上端(36)和形成在所述灯外壳(29)的所述内侧(7)上的阶梯状肩部(37)之间。
15.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装置(6)由所述灯外壳(2)的外侧(15)形成。”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灯具为防爆灯;(2)透明盖板通过盖板保持器与灯外壳固定连接,与防爆等级EX-d相符;盖板保持器的具体结构;(3)具有LED的印刷电路板环夹持在插入凸缘的上端和形成在灯外壳的内侧上的阶梯状肩部之间。然而,上述区别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伊顿智能动力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完全不同的灯源的配置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缓冲密封件400设置在透明盖的凸缘301和用于保持透明构件300的环220之间。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灯圈220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结合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也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5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防爆灯;盖板保持器(25)被分配给所述光出口开口(5),通过使用盖板保持器,所述盖板(11)相对于所述灯外壳(2)被紧固,与防爆等级EX-d相符,所述盖板保持器(25)包括邻接保持器开口(26)的安置凸缘(27),并且所述盖板(11)可以放置在所述安置凸缘上,插入凸缘(32)从所述安置凸缘(27)的侧端(31)在朝向所述外壳内部(38)的方向突出,并且连接到所述灯外壳(2)的所述内侧(7),其中,所述连接形成为与防爆等级Ex-d相符;2)具有LED(12)的印刷电路板环(35)夹持在插入凸缘(32)的上端和形成在灯外壳(29)的内侧(7)上的阶梯状肩部(37)之间。上述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提供了两篇文献(US2005254246 A1,JP2011228117 A)用于说明常见的电路板的安装方式的示例,供复审请求人参考。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防爆灯,其中的灯圈满足防爆灯的要求,当权利要求1的灯具需要提高防爆性能时,将对比文件2的灯圈应用于对比文件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印刷电路板(35)具有形成所述光源(3)的LED(12),并且所述光源(3)朝向所述灯外壳的内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爆灯(1),所述防爆灯包括灯外壳(2)、布置在所述灯外壳(2)中的至少一个光源(3)、与所述光源(3)相关联的反射装置(4)和与所述光源(3)和/或所述灯外壳(2)相关联的冷却装置(6),用于在所述灯外壳(2)的光出口开口(5)的方向偏转由所述光源(3)发射的光,其中反射装置(4)将由所述光源(3)发射的光反射到所述灯外壳(2)的光出口开口(5)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灯外壳(2)的内侧(7)至少在某些位置形成为反射装置(4),和/或所述冷却装置(6)与所述灯外壳(2)一体形成,其中所述光出口表面(5)由半透明或透明盖板(11)覆盖,盖板保持器(25)被分配给所述光出口开口(5),通过使用盖板保持器,所述盖板(11)相对于所述灯外壳(2)被紧固,与防爆等级EX-d相符,所述盖板保持器(25)包括邻接保持器开口(26)的安置凸缘(27),并且所述盖板(11)可以放置在所述安置凸缘上,
插入凸缘(32)从所述安置凸缘(27)的侧端(31)在朝向所述外壳内部(38)的方向突出,并且连接到所述灯外壳(2)的所述内侧(7),其中,所述连接形成为与防爆等级Ex-d相符,
印刷电路板(35)具有形成所述光源(3)的LED(12),并且所述光源(3)朝向所述灯外壳的内部,所述印刷电路板环(35)夹持在所述插入凸缘(32)的所述上端(36)和形成在所述灯外壳(29)的所述内侧(7)上的阶梯状肩部(37)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装置(4)被形成为所述内侧(7)的涂层(8)。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3)由设置在印刷电路板(13,14)上的多个LED(12)形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装置(6)形成在所述灯外壳(2)的外侧(15)。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装置包括由所述灯外壳(2)的所述外侧(15)向外突出的多个散热片(16)。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片(16)具有相同的高度(17)和/或长度(18)。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3)设置在所述灯外壳(2)的所述内侧(7)。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11)和所述安置凸缘(27)之间的连接被构成为与防爆等级Ex-d相符。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11)和所述安置凸缘(27)之间的连接通过粘合剂连接而形成。
10.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密封件(30)设置在所述插入凸缘(32)和所述盖板(11)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入凸缘(32)在大致半球形的灯外壳(2)中形成为螺旋环(33),其中所述灯外壳(2)的所述内侧(7)和所述螺旋环(33)的之间外侧螺纹连接通过Ex-d螺线实现。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电路板环(35)安装在所述螺旋环(33)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电路板环(35)搁置在所述螺旋环(33)的上端(36)。
14. 根据权利要求1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螺旋环(33)被旋拧入所述灯外壳(2)中时,所述印刷电路板环(35)夹持在所述螺旋环(33)的所述上端(36)和形成在所述灯外壳(29)的所述内侧(7)上的阶梯状肩部(37)之间。
15. 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爆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装置(6)由所述灯外壳(2)的外侧(15)形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 a. 对比文件2没有揭示关于防爆灯的技术特征,仅提到抗冲击,没有具备防爆等级EX-d的连接;
b.对比文件2中透明构件不是板状构件,与本申请中盖板不同;
c.权利要求1中限定“插入凸缘32从安置凸缘27的侧端31在朝向外壳内部的方向突出”,而对比文件2中灯圈22的竖直延伸部从安置凸缘的大致中间位置突伸出。
d. 对比文件2有一个突部,设置在壳体的槽开口211内,对比文件2还需要额外的装置来保持透明构件300,如缓冲密封垫400和金属层500。在灯圈220和透明构件300之间没有直接接触,而是被构件400隔开,而本申请限定了盖板放置在放置凸缘之间;因此本申请与连接相关的特征与对比文件2中的手段不同。
e.关于合议组引用的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这两份文献是专利文献,并不能用来证明相关特征是公知常识,其次,对比文件3中有三段螺纹协作调整保持环423和壳体的第一端411之间的距离,不能容易的调整其中的夹持力。对比文件3也没有揭示插入凸缘和阶梯状肩部。而对比文件4不是防爆灯,也没有盖板保持件,对比文件4也没有揭示印刷电路板环。并且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所有光源都是朝着光出口开孔,而本申请的光源是朝向灯壳内部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2月04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为基础做出的。
(二)关于权利要求1-15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爆灯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照明装置,其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2-0060段,第0074-0077段,图1-4,10):照明装置包括反射部110,光源120,安装部130和电连接部150。反射部110反射由光源120照射的光,反射部110可以包括反射板或者涂上一层荧光材料。反射部110的形状像一个钟,上部直径小于下部直径。反射部包括开口112,开口112形成为穿透反射部110的下侧。光源120可以是LED模块,光源120设置在安装部130上,安装部130位于反射部110的开口112的一侧。安装部130从反射部110的下端向开口112延伸。光源120向反射部110的内表面照射光,而且该光从反射部110的内部表面反射到外部。照明装置包括位于开口112处的散射部260(参见图3),散射部260可由透明或半透明的材料制成。在图10所示的第五实施例中,照明装置还包括反射部510,反射部510具有散热部515,散热部515包括形成在反射部510外侧上的多个突起。
其中,反射部110构成灯具的外壳,反射部的内侧构成反射装置,散热部515相当于本申请的冷却装置,散热部515为形成在反射部外侧的突起相当于冷却装置与外壳一体形成,散射部260相当于盖板。光源120向反射部110的内表面照射光,由此可见,光源朝向灯外壳的内部。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1)本申请为防爆灯;盖板保持器(25)被分配给所述光出口开口(5),通过使用盖板保持器,所述盖板(11)相对于所述灯外壳(2)被紧固,与防爆等级EX-d相符,所述盖板保持器(25)包括邻接保持器开口(26)的安置凸缘(27),并且所述盖板(11)可以放置在所述安置凸缘上,插入凸缘(32)从所述安置凸缘(27)的侧端(31)在朝向所述外壳内部(38)的方向突出,并且连接到所述灯外壳(2)的所述内侧(7),其中,所述连接形成为与防爆等级Ex-d相符;
2)印刷电路板(35)具有形成所述光源(3)的LED(12),所述印刷电路板环(35)夹持在插入凸缘(32)的上端和形成在灯外壳(29)的内侧(7)上的阶梯状肩部(37)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灯具的防爆性能和提供另一种简单方便的光源电路板安装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爆照明装置(说明书第0002-0003段,第0020-0021段,0026-0029段,图1-2),包括发光构件100,壳体组件200和透明件300,壳体组件200包括灯壳210和灯圈220;灯壳210与灯圈220之间可拆卸固定连接,透明件300的端面设置凸缘301,凸缘301夹设于灯壳210与灯圈220之间,灯壳210的内侧壁开设有卡槽211,灯圈220 的外侧壁凸设有与卡槽211相匹配的凸起部221,这样可将灯圈220卡接于灯壳210。其中,灯圈220相当于本申请的盖板保持器,从图1和图2中可以看出,灯圈220具有横向凸缘,用于保持透明件300的凸缘301,灯圈220用于保持透明件的横向凸缘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安置凸缘。灯圈220具有竖直的结构,安装后伸入灯壳内部,通过凸起部221与灯壳210内侧的卡槽卡接,该竖直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插入凸缘;密封件400设置在分隔结构与透明件300之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灯具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其防爆性能,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灯圈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开口处以保持散射部260。至于与防爆等级EX-d相符,是指隔爆型电器设备的结构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而隔爆型防爆设备的国家标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限定了印刷电路板具有LED,LED光源的印刷电路板夹持在灯壳和盖板保持器之间。而对比文件1中光源120安装在安装部130上。在灯具中,LED设置在印刷电路板上是公知常识,而对于电路板的常用安装方式,除了通过螺钉等固定于灯壳上的安装部之外,采用直接夹持的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固定于安装部的方式可靠性高,但是需要螺钉等辅助结构,不便于拆卸,而采用直接夹持的方式结构简单,拆装方便,但是可靠性相对来说较低。至于采用哪种安装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灯具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安装方式。而将电路板夹持在插入凸缘的上端和外壳内侧的阶梯状肩部之间,则是常用技术手段。
以下文献用于举例说明灯具领域电路板采用夹持方式安装的示意形式。
专利文献US2005254246 A1(公开日2005年11月17日)中公开了一种照明装置,其发明目的也是为了改进现有技术中电路板需要通过螺钉等固定到固定片上,不便于安装和散热,所以该文献公开了将电路板夹持在壳体本体和盖体之间的技术方案,并提供了不同的实施方式:壳体4具有一本体41和一盖体42,本体41基本上是圆柱形的,具有开口的第一端411和第二端412,第一端411上设有外螺纹415,盖体42也是基本圆柱形的,具有第一端421和第二端422,第一端421内侧设有与本体第一端411的外螺纹415配合的内螺纹426,玻璃片424藉由套环423锁固到盖体42的第二端422内侧。电路板51尺寸大于本体41的第一端411的内径但不大于第一端411的外径,如图4所示,组装时,电路板51的周缘夹置于本体41的第一端411和安装在盖体42中的保持环423之间(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2段和附图3,4);或者壳体4’的本体41’的第一端411’具有内螺纹415’,盖体42’具有外螺纹426’。本体41’的第一端411’包括凸缘414’用于定位电路板51’,电路板51’夹置于本体41’与盖体42’之间(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和附图8)。这种夹持固定的方式能够达到组装省时,省工,省材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
在另一篇专利文献JP2011228117 A(公开日2011年11月10日)中公开了一种LED灯具(参见说明书第16段、图2):其中发光单元板4设置有由铝材料制成的薄板状基座41,并且基座41的一个表面设置有与基座41绝缘的电路板42。盖6上设置有接合部61,接合部61具有在开口12中拧到螺纹槽部15的螺纹槽表面62。同时,接合部61的底部压靠在基座41的一个表面上,以便将基座41稳定地组装到开口12中。
上述两篇文献仅用于说明以夹持方式安装电路板的几种示例,不作为对比文件。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简化安装操作而改进电路板的安装方式时,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常用的直接夹持方式来固定电路板,即,将电路板夹持在壳体与灯圈之间。至于壳体上设置肩部,则是为了提供限位,而作为限位结构的常见形式,在壳体上设置肩部或凸缘,都是常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a.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2段背景技术中说明了:防爆照明装置对透明件耐冲击性能有着很高的要求,现有技术中的防爆照明装置,其上的透明件主要通过进行物理钢化和化学钢化以提高耐冲击性能,没有通过照明装置的整体优化来提高透明件的耐冲击性能,结构可靠性差。在第0003段进一步说明,对比文件2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通过对照明装置的整体优化设计来提高透明件的耐冲击性能,进一步提高照明装置的耐冲击性能,结构可靠性佳。第0026段也说明缓冲密封件和壳体组件之间设置金属衬垫,以满足照明装置的防爆要求,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的改进就是针对防爆照明装置的改进。
至于防爆等级EX-d,是指电气设备的防爆形式为隔爆型,而对于隔爆型灯具,隔爆外壳是关键部件,隔爆外壳在设计时须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选用适当的隔爆接合面参数、透明件与灯体的密封形式、隔爆螺纹的精度等,以有效阻止内部爆炸火焰向外壳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传播。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提高防爆性能,结合对比文件2的灯圈,来改进其防爆性能以满足防爆灯具的要求时,必然需要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说明满足EX-d隔爆型灯具的要求,但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b.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在防爆灯具中,透明件通过灯圈来固定。其中,透明件用于散射光源发出的光,对比文件1中散射部260用于散射光源发出的光,因此,当对比文件1的灯具需要提高防爆性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应用对比文件2的灯圈来固定透明的散射部260。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散射部260相当于本申请的盖板,那么当应用对比文件2中的灯圈来固定对比文件1中的散射部260时,灯圈相当于本申请的盖板保持件,这与本申请的结构是一样的。因此,对比文件2中透明构件是不是板状构件与在对比文件1中应用其灯圈结构没有关系;
c.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插入凸缘32从安置凸缘27的侧端31在朝向外壳内部的方向突出”,该特征限定的是插入凸缘32在安置凸缘27外侧,并且插入凸缘32向外壳内部突出,而从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65-0067段以及附图4可知,插入凸缘32外侧形成边缘凸缘44,插入凸缘32在安置凸缘27和边缘凸缘44之间。而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灯圈22从安置凸缘的大致中间位置突出,是将灯圈220的横向凸缘整体对应于本申请的安置凸缘,显然这种对应是不正确的,从附图2可见,灯圈220的横向凸缘包括保持透明件的横向凸缘部分(对应于本申请安置凸缘)和在竖向延伸部分之外的部分(对应于本申请的边缘凸缘44),因此,灯圈220 的插入凸缘也是从保持透明件的横向凸缘部分的侧端朝向外壳内部突出的,这与本申请没有区别。
d. 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连接相关的特征与对比文件2不同,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提到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盖板放置在安置凸缘上”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参见上文的评述。至于对比文件2通过灯圈的突部与壳体的槽开口211配合进行固定,以及对比文件2中有缓冲密封垫400和金属层500,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并不涉及与这些连接相关的特征。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在灯圈220和透明构件300之间没有直接接触,而是被构件400隔开,而本申请限定了盖板放置在放置凸缘之间。合议组认为,首先,是否设置缓冲密封垫和金属层取决于实际需要,不设置缓冲密封垫和金属层,其相应的功能也会消失。另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盖板放置在安置凸缘上”,实际上这种限定仅说明了盖板与安装凸缘的相对位置关系,该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这种限定也并不表示盖板和安置凸缘之间是直接接触,本申请说明书第0057段和0069段都记载了盖板和安置凸缘之间的连接可以通过粘结剂连接形成。
e.在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已经明确说明引入的两篇文献(US2005254246 A1,JP2011228117 A)仅用于举例说明电路板采用夹持的方式安装时的一些示意形式,并不作为对比文件使用。关于电路板采用夹持的方式安装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在前文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中已经说明,采用安装座固定安装或者采用夹持方式安装都属于常用的安装手段,各有优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 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反射部110可以包括内部反射板用于反射光线,或涂上一层荧光材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源可以为多个LED模块(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以及附图1,10,19),而LED设置在印刷电路板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散热部515包括形成在反射部510外侧上的多个突起(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和附图10);而散热片具有相同的高度和/或长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源设置在灯壳内侧(参见附图1-4)。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0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2段以及附图1,2)透明件300(对应于盖板)的端面设有凸缘301,凸缘301夹设于灯壳210和灯圈220(灯圈延伸以承载凸缘301的部分对应于安置凸缘)之间,而透明件与灯圈结合的面为防爆结合面,在防爆电器设备领域,隔爆型防爆结合面的连接与防爆等级ex-d相符是国家标准的要求,这些具体要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采用粘结剂固定盖板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中灯圈220竖向延伸进入灯壳的部分对应于插入凸缘,竖向延伸部分与透明件300之间被第二缓冲密封件402隔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2-14对权利要求1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上文对于照明领域电路板的常用安装方式进行了分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提高灯具的防爆性能而结合对比文件2时,将灯圈与外壳通过符合隔爆型防爆要求的螺纹连接以符合防爆灯的国家标准要求,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将电路板采用夹持的方式固定时,在外壳上设置限位结构,如台阶(即阶梯状肩部),将电路板环置于灯圈顶端(采用螺纹连接时,即为灯圈上的螺旋环上端),以便将电路板环夹持在灯圈与外壳之间,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散热部515由灯壳的外侧表面形成(参见说明书第0075,0077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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