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无铆钉铆接部连接的复合面板和形成所述铆接部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713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69659
优先权日:2014-01-15
申请(专利)号:201510020908.3
申请日:2015-01-15
复审请求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震
合议组组长:牛文婧
参审员:谭晓倩
国际分类号:B32B15/18;B32B15/20;B32B15/08;B32B27/04;B32B37/10;B32B38/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经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则可以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20908.3,名称为“用无铆钉铆接部连接的复合面板和形成所述铆接部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419367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4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在驳回决定中引入一篇公知常识性证据(《复合材料连接》,谢鸣九等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262-270页)。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8年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组件,所述组件包括:
第一部件,包括利用纤维增强的树脂的第一层以及施加到第一层的一侧的树脂的第二层;以及
第二部件,接触第一部件的第一层并通过无铆钉铆接部连接,所述无铆钉铆接部包括第一部件的压入到第二部件的无铆钉铆接结合部分中的压出部分,其中,在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连接之后,树脂的第二层将纤维包覆于第一部件内而不暴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中,第一部件在压缩模制工艺中形成,在所述压缩模制工艺中,在第一步骤中形成第一层,然后在形成第一层之后,将第二层施加到第一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中,第一部件在压缩模制工艺中形成,在所述压缩模制工艺中,在单个步骤中形成第一层和第二层,其中,相对于压缩模制模具的纹理表面形成第二层,压缩模制模具的所述纹理表面抑制纤维进入第二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中,第二层被设置到第一层的所述一侧上的局部区域,在所述局部区域,无铆钉铆接部将第一部件连接到第二部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中,多个无铆钉铆接部形成为将第一部件连接到第二部件,第二层被设置到第一层的所述一侧上的多个局部区域,在所述多个局部区域,无铆钉铆接部将第一部件连接到第二部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中,树脂的第二层覆盖第一层的所述一侧。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中,纤维从基本上由以下物质组成的组中选择:碳纤维;玻璃纤维;滑石;以及天然纤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中,第二部件由从基本上由以下物质组成的组中选择的材料形成:钢;铝;镁;以及复合树脂。
9. 一种形成用于连接多个面板的无铆钉铆接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模制第一部件,第一部件包括利用纤维增强的树脂的第一层;
将树脂的第二层模制到树脂的第一层的一侧上;
将第二部件组装到第一部件的第一层;以及
通过将第一部件的压出部分压入到第二部件的无铆钉铆接结合部分中来将第一部件连接到第二部件,其中,树脂的第二层抑制第一层中的纤维从第一部件突出而接近无铆钉铆接部。
10. 一种组件,所述组件包括:
第一部件,在除了预期的无铆钉铆接部形成区域之外的整个区域上包括利用纤维增强的树脂;
第二部件,通过无铆钉铆接部连接到第一部件,所述无铆钉铆接部在被压入到第二部件的无铆钉铆接结合部分中的所述预期的无铆钉铆接部形成区域中形成为压出部分,其中,在所述预期的无铆钉铆接部形成区域中纤维的缺失避免了在所述无铆钉铆接部中暴露纤维。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纤维是松散纤维。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纤维是毡状的连续纤维。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组件,其中,在第一部件的与第二部件相反的一侧上形成另一层树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解决的问题是自冲铆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无铆钉铆接的铆接方式并不相同,两种铆接方式的优势以及存在的特定问题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对比文件1之后只会通过选择自冲铆钉连接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可能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改变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为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明显的教导或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用无铆钉铆接代替固定件连接。此外,尽管在《复合材料连接》一书中提到了铆接方式包括无铆钉铆接,但是在审查员提供的第262-270页公开的内容中并没有具体披露如何应用无铆钉铆接连接包括复合材料的两个部件,即《复合材料连接》一书仅笼统公开了铆接的几种方式或类型,但未具体公开无铆钉铆接在复合材料连接上的具体应用,也没有涉及具体在各种应用过程中存在何种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特定的连接方式所存在的特定的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依然认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9并对权利要求10-13重新编号,经过这样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问题。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组件,所述组件包括:
第一部件,在除了预期的无铆钉铆接部形成区域之外的整个区域上包括利用纤维增强的树脂;
第二部件,通过无铆钉铆接部连接到第一部件,所述无铆钉铆接部在被压入到第二部件的无铆钉铆接结合部分中的所述预期的无铆钉铆接部形成区域中形成为压出部分,其中,在所述预期的无铆钉铆接部形成区域中纤维的缺失避免了在所述无铆钉铆接部中暴露纤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纤维是松散纤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纤维是毡状的连续纤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中,在第一部件的与第二部件相反的一侧上形成另一层树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文本为2015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8年1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及说明书摘要,2019年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经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则可以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
就本案而言,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1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删除了权利要求1-9,克服了原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9 月3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及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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