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生物特征验证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709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748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21161.X
申请日:2015-12-3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学元
合议组组长:顾静
参审员:唐宇希
国际分类号:G06F2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对比文件不存在改进的必要和动机,其他对比文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结合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具备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1161.X,名称为“生物特征验证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详细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473215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在获取生物特征信息时获取环境信息,从而基于环境信息确定对应的验证模板,基于该对应的验证模板进行验证;而对比文件1中,获取创建于模板中相同的环境信息下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进行生物特征信息验证时如何选取预存的模板进行验证从而提高比对正确率。对比文件2(CN104504408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公开了一种人脸识别比对方法和实现该方法的系统,其中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获取生物特征信息以及相关信息从多个模板中筛选出相应的验证模板以提高比对正确率。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获取生物特征信息后与库中存有的包含生物特征信息以及相关的环境信息的模板相比对进行验证的技术启示,以实现获取生物特征信息以及相关信息(环境信息)从而从模板中选择与环境信息相应的模板进行验证。进一步的,为了要从多个模板中筛选出与环境信息相关的模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预存多个不同环境信息相应的模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而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在获取生物特征信息时获取环境信息,从而基于环境信息确定对应的验证模板,基于该对应的验证模板进行验证;而对比文件1中,获取创建于模板中相同的环境信息下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进行生物特征信息验证时如何选取预存的模板进行验证从而提高比对正确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人脸识别比对方法和实现该方法的系统,其中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获取生物特征信息以及相关信息从多个模板中筛选出相应的验证模板以提高比对正确率。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获取生物特征信息后与库中存有的包含生物特征信息以及相关的环境信息的模板相比对进行验证的技术启示,以实现获取生物特征信息以及相关信息(环境信息)从而从模板中选择与环境信息相应的模板进行验证。进一步的,为了要从多个模板中筛选出与环境信息相关的模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预存多个不同环境信息相应的模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10,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而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生物特征验证方法,所述生物特征验证方法包括:
在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采集区域获得操作体的生物特征信息;
获得所述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所述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环境信息;
基于所述环境信息确定与所述环境信息对应的验证模板;
基于与所述环境信息对应的验证模板对所述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特征验证方法,其中,
所述获得所述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所述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环境信息的步骤包括:
分析在所述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采集区域获得的所述操作体的所述生物特征信息的采集质量;
根据所述采集质量确定所述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所述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环境信息。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特征验证方法,其中,
所述获得所述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所述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环境信息的步骤包括:
获得所述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所述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所述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环境信息。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特征验证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环境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定条件;
在所述环境信息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情况下,对验证模板进行更新。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生物特征验证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环境信息不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情况下,计算与所述环境信息对应的验证模板的匹配度;
在所述匹配度满足第二预定条件的情况下,对验证模板进行更新。
6.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生物特征采集模块,配置来在采集区域获得操作体的生物特征信息;
存储模块,配置来存储用于验证所述生物特征信息的验证模板;
处理模块,配置来获得所述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所述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环境信息,并且基于所述环境信息确定与所述环境信息对应的验证模板,基于与所述环境信息对应的验证模板对所述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处理模块分析在所述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采集区域获得的所述操作体的所述生物特征信息的采集质量,并且根据所述采集质量确定所述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所述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环境信息。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处理模块获得所述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所述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位置信息,并且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所述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环境信息。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处理模块判断所述环境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定条件,在所述环境信息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在存储模块中存储的验证模板进行更新。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处理模块在所述环境信息不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情况下,计算与所述环境信息对应的验证模板的匹配度,在所述匹配度满足第二预定条件的情况下,对验证模板进行更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角度信息”与“环境信息”差异较大。在对比文件1没有教示基于当前所处的环境信息选择对应的验证模板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基于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角度信息与侧脸照片相关”而想到当在不同的环境中,采用不同的验证模板执行验证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中不可能基于生物特征所处的当前环境来选择与当前环境对应的验证模板,这与对比文件1的设计初衷是完全背离的。即使对比文件2公开可以将角度信息作为与侧脸照片相关的信息,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的不可能变换验证模板的方案的基础上,难以想到分别设置对应于不同的当前环境的验证模板来执行验证。(2)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或教示基于角度信息选择对应的验证模板。比较采集的头像照片的角度与辅助标签的侧脸照片的角度不是选择对应的验证模板的步骤,而是判断是否执行后续验证的步骤。在对比文件2中根本不存在选择模板的处理。数据库中的侧脸照片是固定的。只要采集的头像照片满足数据库中建立的模板要求,那么就逐个地与数据库中的每一个索引模板41中的侧脸照片进行比对。(3)获得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环境信息,基于所述环境信息确定与环境信息对应的验证模板能够选择适当的验证模板,提高利用验证模板对所采集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时的有效性,降低验证次数和验证时间,提高合法的用户的使用体验,获得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环境条件18可以是动态的,在M秒内更改N次环境并从待验证对象眼睛22采集P个图像或测量数据,刺激系统12可以实施任何可再现的环境条件18以在待验证对象眼睛22的虹膜中刺激反应(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可见采集的生物特征信息会随环境信息变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更改的N次环境记录下多个对应的虹膜信息模板,以供用户在验证环节中选择某一特定环境信息的虹膜信息模板以验证。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索引模板41中包含多张已有头像照片,已有头像照片包括作为主标签的正脸照片和多张作为辅助标签的侧脸照片(即为多个验证模板),筛选出角度相同的侧脸照片(即选定一个验证模板),之后进行侧脸相似度的比对。即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从多个生物特征信息模板中选择一个验证模板供用户验证的方法。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对比文件不存在改进的必要和动机,其他对比文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结合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具备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473215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4504408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生物特征验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自反生物测定数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40]段,图1-4):本发明提供基于生理特性(即,至少一个生物测定值)和行为特性(即,获取所述生物测定值时的环境条件集)两者的混合型生物测定。所述混合型生物测定是通过在采集环境中定义和激发刺激来创建的。包括采集到的生理特性和环境条件两者的结果被存储在自反数据模板中。例如,对于虹膜,诸如眼睛的形状、大小和重叠区域之类的生理特性是在诸如光强度、焦距温度等之类的已定义的可控环境条件集下采集的。包括环境条件的结果被存储在自反虹膜模板中。通过再现相同的环境条件并采集新的生理特性集执行验证。然后,匹配过程将当前的生理特性与已存储的生理特性进行比较以对待验证对象进行验证(相当于“一种生物特征验证方法”)。参照图1,自反数据采集系统10一般包括用于实施用于待验证对象眼睛22的已定义环境条件集18的刺激系统12;用于在环境条件18下采集生物测定数据的数据采集系统14;以及用于将所述生物测定数据和环境条件18编码到自反虹膜模板20中的编码系统16中。环境条件18可以包括具有能够刺激虹膜变化的可控环境的任何类型的刺激。可以使用诸如选定的光强度、目标对象类型(例如,大与小,详细与简洁等)、选定的目标对象放置(例如,近或远,左或右等)、温度、时间(例如,曝光时间)、显示的颜色、视野(例如,景深)等之类的任何类型的刺激来实现虹膜形状的改变(相当于“包含环境信息的验证模板”)。数据采集系统14通过采集设备26从眼睛22采集虹膜数据。当待验证对象需要进行身份验证时,所述待验证对象的自反虹膜模板20被提供给自反数据验证系统32内的模板检索系统42。解码系统40提取待验证对象的虹膜数据以及以前采集所述虹膜数据时的环境条件18。环境条件18被输入刺激系统34,该刺激系统重新创建相同的环境(相当于“所述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所述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环境信息”)以从眼睛44采集新的虹膜数据集(相当于“在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采集区域获得操作体的生物特征信息”)。自反数据验证系统32包括以类似于自反数据采集系统10的刺激系统12、刺激设备24、采集设备26和数据采集系统14的方式运行的刺激系统34、刺激设备46、采集设备48和数据采集系统36。一旦数据采集系统36采集到新的虹膜数据,便会将其发送到匹配系统38,该系统将所述新的虹膜数据与从自反虹膜模板20中提取的虹膜数据进行匹配。然后产生验证结果44,例如,匹配或是不匹配。然后可以使用验证结果44实现某些逻辑或物理结果,例如授权对服务器的访问,开启门禁,提供对账户数据的访问等(相当于“对所述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获得环境信息,基于环境信息确定与环境信息对应的验证模板,基于与环境信息对应的验证模板对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进行生物特征信息验证时如何选取预存的模板进行验证以提高验证处理的有效性。
由于对比文件1的方法在验证时,根据模板重新创建在模板设置时使用的环境,即其验证过程中直接对环境进行固定设置,并基于此采集和匹配虹膜数据,从而对比文件1在验证时没有必要获得采集区域的环境信息,也没有必要基于该环境信息选择对应的验证模板,而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根据环境选择模板,两者的依据和实现过程完全相反,因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进一步获取环境信息和确定对应模板以进行改进的动机。
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人脸识别比对方法和实现该方法的系统,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55]段,图1):本发明提供一种人脸识别比对方法,所述比对方法通过第一采集模块1、比对模块2、调取模块3和数据库4实施,所述数据库4内含有多个索引模板41,每个索引模板41内含有多张已有头像照片,所述已有头像照片包括作为主标签的正脸照片和多张作为辅助标签的侧脸照片;所述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所述第一采集模块1实时的获取目标人物的头像照片,所述头像照片为侧脸照片;所述步骤1中还包括采用一角度判断模块6对第一采集模块1所获取头像照片的角度与每个索引模板41内作为辅助标签的侧脸照片的角度进行比较的步骤,若第一采集模块1所获取头像照片的角度与作为辅助标签的侧脸照片的角度相等,则继续步骤2,否则,丢弃该头像照片。也就是说:在实际的采集过程中,第一采集模块1可以采集到任何角度的头像照片,而为了进一步的提高比对的效率和比对的精度,本发明通过角度判断模块6来对采集到的头像照片进行过滤和筛选,以筛选出符合索引模板41中所建立的模板要求的照片,即:第一采集模块1所获取头像照片的角度与作为辅助标签的侧脸照片的角度应相等(相当于“获得采集的生物特征信息的某种相关信息,基于该相关信息确定对应的验证模板,基于该对应的验证模板对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步骤2:所述比对模块2实时的将步骤1中所获取的头像照片与数据库4内任意一个索引模板41中的作为辅助标签的侧脸照片进行相似度比对,判断是否存在预设的第一阀值的头像照片,若存在,即判断该目标人物的头像照片与已有头像照片为同一人,所述调取模块3调取与作为辅助标签的侧脸照片相对应的作为主标签的正脸照片,若不存在,则丢弃该头像照片。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获取生物特征信息以及相关信息以从多个模板中筛选出相应的验证模板。即对比文件2也并未公开“基于环境信息确定与环境信息对应的验证模板,基于与环境信息对应的验证模板对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
同时,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如何选取模板进行验证以提高验证处理有效性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以下有益技术效果:提高利用验证模板对所采集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时的有效性,降低验证次数和验证时间,提高合法的用户的使用体验。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自反生物测定数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40]段,图1-4):本发明提供基于生理特性(即,至少一个生物测定值)和行为特性(即,获取所述生物测定值时的环境条件集)两者的混合型生物测定。所述混合型生物测定是通过在采集环境中定义和激发刺激来创建的。包括采集到的生理特性和环境条件两者的结果被存储在自反数据模板中。例如,对于虹膜,诸如眼睛的形状、大小和重叠区域之类的生理特性是在诸如光强度、焦距温度等之类的已定义的可控环境条件集下采集的。包括环境条件的结果被存储在自反虹膜模板中。通过再现相同的环境条件并采集新的生理特性集执行验证。然后,匹配过程将当前的生理特性与已存储的生理特性进行比较以对待验证对象进行验证。参照图1,自反数据采集系统10一般包括用于实施用于待验证对象眼睛22的已定义环境条件集18的刺激系统12;用于在环境条件18下采集生物测定数据的数据采集系统14;以及用于将所述生物测定数据和环境条件18编码到自反虹膜模板20中的编码系统16中。环境条件18可以包括具有能够刺激虹膜变化的可控环境的任何类型的刺激。可以使用诸如选定的光强度、目标对象类型(例如,大与小,详细与简洁等)、选定的目标对象放置(例如,近或远,左或右等)、温度、时间(例如,曝光时间)、显示的颜色、视野(例如,景深)等之类的任何类型的刺激来实现虹膜形状的改变(相当于“验证模板”)。数据采集系统14通过采集设备26从眼睛22采集虹膜数据。当待验证对象需要进行身份验证时,所述待验证对象的自反虹膜模板20(相当于“存储模块,配置来存储用于验证所述生物特征信息的验证模板”)被提供给自反数据验证系统32(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内的模板检索系统42。解码系统40提取待验证对象的虹膜数据以及以前采集所述虹膜数据时的环境条件18。环境条件18被输入刺激系统34,该刺激系统重新创建相同的环境(该设备中存在相应的模块完成相应功能,相当于“处理模块,以及生物特征采集模块的所述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环境信息”)以从眼睛44采集新的虹膜数据集(该设备中存在相应的模块完成相应功能,相当于“生物特征采集模块,配置来在采集区域获得操作体的生物特征信息”)。自反数据验证系统32包括以类似于自反数据采集系统10的刺激系统12、刺激设备24、采集设备26和数据采集系统14的方式运行的刺激系统34、刺激设备46、采集设备48和数据采集系统36。一旦数据采集系统36采集到新的虹膜数据,便会将其发送到匹配系统38,该系统将所述新的虹膜数据与从自反虹膜模板20中提取的虹膜数据进行匹配。然后产生验证结果44,例如,匹配或是不匹配。然后可以使用验证结果44实现某些逻辑或物理结果,例如授权对服务器的访问,开启门禁,提供对账户数据的访问等(相当于“对所述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
因此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处理模块配置来获得环境信息,并且基于环境信息确定对应的验证模板,基于与环境信息对应的验证模板对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进行生物特征信息验证时如何选取预存的模板进行验证以提高验证处理的有效性。
由于对比文件1的方法在验证时,根据模板重新创建在模板设置时使用的环境,即其验证过程中直接对环境进行固定设置,并基于此采集和匹配虹膜数据,从而对比文件1在验证时没有必要获得采集区域的环境信息,也没有必要基于该环境信息选择对应的验证模板,而权利要求6的方案是根据环境选择模板,两者的依据和实现过程完全相反,因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进一步获取环境信息和确定对应模板以进行改进的动机。
此外,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人脸识别比对方法和实现该方法的系统,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55]段,图1):本发明提供一种人脸识别比对方法,所述比对方法通过第一采集模块1、比对模块2、调取模块3和数据库4实施,所述数据库4内含有多个索引模板41,每个索引模板41内含有多张已有头像照片,所述已有头像照片包括作为主标签的正脸照片和多张作为辅助标签的侧脸照片;所述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所述第一采集模块1实时的获取目标人物的头像照片,所述头像照片为侧脸照片;所述步骤1中还包括采用一角度判断模块6对第一采集模块1所获取头像照片的角度与每个索引模板41内作为辅助标签的侧脸照片的角度进行比较的步骤,若第一采集模块1所获取头像照片的角度与作为辅助标签的侧脸照片的角度相等,则继续步骤2,否则,丢弃该头像照片。也就是说:在实际的采集过程中,第一采集模块1可以采集到任何角度的头像照片,而为了进一步的提高比对的效率和比对的精度,本发明通过角度判断模块6来对采集到的头像照片进行过滤和筛选,以筛选出符合索引模板41中所建立的模板要求的照片,即:第一采集模块1所获取头像照片的角度与作为辅助标签的侧脸照片的角度应相等(相当于“获得采集的生物特征信息的某种相关信息,基于该相关信息确定对应的验证模板,基于该对应的验证模板对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步骤2:所述比对模块2实时的将步骤1中所获取的头像照片与数据库4内任意一个索引模板41中的作为辅助标签的侧脸照片进行相似度比对,判断是否存在预设的第一阀值的头像照片,若存在,即判断该目标人物的头像照片与已有头像照片为同一人,所述调取模块3调取与作为辅助标签的侧脸照片相对应的作为主标签的正脸照片,若不存在,则丢弃该头像照片。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获取生物特征信息以及相关信息以从多个模板中筛选出相应的验证模板。即对比文件2也并未公开“处理模块配置来基于环境信息确定与环境信息对应的验证模板,基于与环境信息对应的验证模板对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
同时,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如何选取模板进行验证以提高验证处理有效性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以下有益技术效果:提高利用验证模板对所采集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时的有效性,降低验证次数和验证时间,提高合法的用户的使用体验。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7-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0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尽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6]段公开了将个人生物测定数据和环境数据结合以提供用于验证个人身份的自反模板的解决方案,但此处所述的个人生物测定数据和环境数据结合是在“设置模式”下为了设置执行的操作,而在“验证模式”下,重新创建与模板设置时相同的环境以从眼睛44采集新的虹膜数据集(说明书[0021]、[0022]、[0031]段,图1)。可见对比文件1的方法在验证时,重新创建在模板设置时使用的环境,其验证过程中直接对环境进行固定设置而无需额外获得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环境信息,即在验证时没有必要获得采集区域的环境信息,也没有必要基于该环境信息选择对应的验证模板,因此其与权利要求1的验证方式不同。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基于某个信息确定对应的验证模板,并基于该模板对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验证;但是并没有公开环境信息及其获取,以及基于环境信息确定对应的验证模板并基于该对应的验证模板进行验证。
再次,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固定设置了环境信息并自动确定了验证模板,所以不存在进一步获取环境信息和确定模板以进行改进的动机;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环境信息、确定对应的验证模板并验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前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另外,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环境条件18可以是动态的,在M秒内更改N次环境并从待验证对象眼睛22采集P个图像或测量数据,但这是模板设置阶段针对环境条件和眼睛图像数据的采集操作,在验证阶段仍然需要根据环境条件重新创建相同的环境;而权利要求1的验证中需要基于环境信息确定对应的验证模板并基于该验证模板进行验证,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必要在验证时获取采集区域所处的采集环境的环境信息。
因此,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