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脱水仓析水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93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3028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79578.1
申请日:2015-09-11
复审请求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磊
合议组组长:常梦媛
参审员:芦秋敏
国际分类号:F23J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79578.1,名称为“一种新型脱水仓析水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9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008332A,公开日为2013年4月3日)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8]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2;2017年4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脱水仓析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脱水仓,所述脱水仓包括A仓和B仓,所述脱水仓上游连接锅炉,所述A仓和所述B仓分别通过脱水溢流管和脱水析水管连接至浓缩池,所述浓缩池上部连接有清水池,下部通过渣浆泵连接至所述脱水仓,所述清水池连接至所述锅炉,所述A仓、所述B仓和所述浓缩池底部分别连通有反冲洗管,所述A仓、所述B仓底部连接有压缩空气罐,所述脱水仓上安装有电子渣位计,所述脱水仓内侧壁间以及所述脱水仓拉筋和中析滤网支架的焊接处分别设有钢带;所述钢带厚度为30mm,宽度为100mm,所述脱水仓内壁增设有8组周析滤网,所述清水池通过清水泵连接所述A仓和所述B仓的反冲洗管,所述锅炉与所述脱水仓之间设有灰渣泵,所述脱水仓和所述锅炉之间设有分配槽,所述分配槽分别连接所述A仓和所述B仓,所述分配槽与所述A仓和所述B仓之间分别设有进渣阀,所述A仓和所述B仓之间连通有排水管道,所述排水管道与所述脱水析水管接通,所述排水管道为DN100排水管道,且向下倾斜10度,所述排水管道分别与所述A仓和所述B仓之间设有排水阀,所述浓缩池与所述渣浆泵之间设有浓缩池排污阀,所述浓缩池的反冲洗管上设有浓缩池反冲洗阀;所述清水池与所述锅炉之间设有清水泵;所述A仓和所述B仓的反冲洗管上分别设有反冲洗阀,所述脱水溢流管和所述脱水析水管上分别设有中析阀和周析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并于2018年6月22日提交了复审请求书的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管道具有析水功能,且脱水析水管上设置有周析阀;(2)本申请中浓缩池的作用为将析出的水进行处理,将溢流出的合格的水进入清水池中循环利用,而对比文件1中的浓缩机的作用为“漂珠颗粒在漂珠收集区中形成混合物并将混合物运送至收集池中”,两者的作用不同;(3)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而脱水仓与管道连接的角度及其作用;(4)对比文件1中是得到空心漂珠,而本申请中的作用是析水。因此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移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由于复审请求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因此合议组于2019年5月6日发出了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的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的方法是将脱水仓中的溢流水自流到浓缩机中,溢流水表面产生漂珠颗粒,以此来连续获得漂珠颗粒,未公开本申请所采用的提高析水效率的技术启示;本申请通过设置周析滤网用于加大析水能力,对反冲洗水接引位置及路由改造、排水管道及阀门倾斜安装、设置钢带,且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应将各个结构当成一个整体对待。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恢复对其的复审审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8]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2;2017年4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不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脱水仓析水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站锅炉尾部受热面粉煤灰及炉底渣中空粒子的回收装置和回收方法,其实质也公开了一种脱水仓析水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38]段,附图1-2):包括脱水仓6和7,脱水仓6、7的上游连接电站煤粉炉1,脱水仓6和7的溢流水(相应于通过脱水溢流管)和底部析水(相应于通过脱水析水管)进入浓缩机9,在机械搅拌的作用下,溢流水的表面产生漂珠颗粒,漂珠颗粒随水进入浓缩机9的漂珠收集区中形成混合物B,位于漂珠收集区中的漂珠颗粒和水形成的混合物B进入收集池10,位于收集池10中的漂珠颗粒和水形成的混合物B经过净化分级提质装置11制得漂珠产品,净化分级提质装置11形成的水输送至冲洗泵房前池13,浓缩机9中剩余的溢流水和析水自流至缓冲水池8中,经过进一步澄清冷却后,缓冲水池8上部的清水再自流至冲洗泵房前池13(相应于清水池),浓缩机9和缓冲水池8底部排出的高浓度渣浆通过泥浆泵19连接至脱水仓6和7,缓冲水池8连接至电站煤粉炉1的冷渣斗2,其中脱水仓6、7和缓冲水池8的底部分别连通有反冲洗管,脱水仓6和7的控制阀采用气动闸板阀17且可以配有沉渣料位计,冲洗泵房前池13听过冲洗泵12连接脱水仓6和7的反冲洗管,脱水仓6和7与电站煤粉炉1之间设置有渣浆泵15和分配箱18,分配箱18分别连接脱水仓6和7,脱水仓和分配箱18之间分别设有控制阀17用于进渣,脱水仓之间设置有排水管道(如图1中脱水仓的外侧中流入缓冲水池的两个管道,且两个管道中的流体混合后通过管道流入缓冲水池)且排水管道上设置阀,冲洗泵房前池13与冷渣斗2之间设有密封冷却水泵16,脱水仓6和7的反冲洗管上设置有阀。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在脱水仓的A、B仓底部连接有压缩空气罐,渣位计为电子的,在脱水仓内侧壁间以及脱水仓拉筋和中析滤网支架的焊接处分别设有钢带, 钢带厚度为30mm,宽度为100mm,本申请采用浓缩池,对比文件1为缓冲水池8、浓缩机9、收集池10和净化分级提质装置11;脱水仓内壁增设有8组周析滤网;排水管道与脱水析水管接通,排水管道为DN100排水管道,且向下倾斜10度,排水管道与脱水析水管接通,浓缩池与渣浆泵之间设有浓缩池排污阀,浓缩池的反冲洗管上设有浓缩池反冲洗阀;脱水溢流管和脱水析水管上分别设有中析阀和周析阀。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脱水仓底部连接设置压缩空气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如为气动阀提供气源,而进行的常规设置,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控制阀为气动闸板阀(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压缩空气罐,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沉渣料位计指示数将剩余残渣定期用自卸汽车运至用户或灰场储存”的基础上,选用电子渣位计指示渣位、将电子渣位计安装在脱水仓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拉筋、中析滤网支架是常见的脱水仓部件,在脱水仓内侧壁间以及脱水仓拉筋和中析滤网支架的焊接处分别设置钢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脱水仓部件的强度、延长脱水仓的使用寿命而做出的常规设置,而钢带的厚度、宽度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其效果可以预期;由于缓冲水池、浓缩机、收集池和净化分级提质装置起到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浓缩池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四装置整合成浓缩池也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脱水仓内壁设置周析滤网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周析滤网增设的个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脱水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其效果可以预期;在将排水管中的液体输送至浓缩机时,直接将排水管与浓缩机连通或将排水管与其他连通浓缩机的输送管道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效果可以预期;而选用DN100的管道、将排水管道向下倾斜设置、在排水管道与两个脱水仓之间设置排水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排水管道时根据实际需要如防止堵塞、控制管道流通等进行的常规设置,其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中将排水直接排入缓冲水池,而缓冲水池和浓缩机的作用均为分离出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现将排水通过析水管排入浓缩机后再排入缓冲水池;在浓缩池与渣浆泵之间管道上设置阀门(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浓缩池排污阀)、在浓缩池的反冲洗管上设置阀门(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浓缩池反冲洗阀)、在脱水溢流管和脱水析水管上分别设置阀门(分别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中析阀和周析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控制各个管道中的流体并实现相应的作用而做出的常规设置,其效果可以预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获得漂珠的技术方案,同时该技术方案中也实现了析水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具有析水效果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脱水仓中使用渣水过滤膜(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过滤膜为过滤网,且将排水管倾斜安装便于排放、设置阀门控制流量、设置钢带加强强度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且各个结构的设置所起的作用如上所述,各个部件也是单独起作用的,所起的作用就是相应的结构在本领域中的常规作用,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各个部件来达到其可预料的技术效果。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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