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温度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41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74121
优先权日:2009-06-08
申请(专利)号:201610320174.5
申请日:2010-06-08
复审请求人:矢崎总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艳兰
合议组组长:宋艳杰
参审员:吕卓凡
国际分类号:G01K1/14,G01K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20174.5,名称为“温度传感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是申请号为2010800252445,名称为“”的PCT申请的分案申请,其母案的申请日为2010年06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6月08日,本申请的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申请人为矢崎总业株式会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7004042 B2,公告日为2006年02月28日;
对比文件2:US2006196954 A1,公开日为2006年09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温度传感器,包括:
卡夹,该卡夹构成为插入到形成在目标物中的开口内,并且具有轴部件;
凸缘部件,该凸缘部件在与将所述卡夹插入到所述开口的插入方向垂直的方向上从所述轴部件延伸;
卡接部件,该卡接部件在与所述插入方向倾斜的方向上从所述轴部件的端部朝着所述凸缘部件延伸;以及
热敏电阻,该热敏电阻设置在所述轴部件中并且布置在所述端部中,并且该热敏电阻埋设在所述卡夹中,
其中,所述卡接部件和所述凸缘部件构造成为:当将所述卡夹插入到所述开口中时,所述目标物卡夹在该卡接部件和该凸缘部件之间,并且
所述凸缘部件、所述卡接部件和所述热敏电阻通过夹物模压方法一体地形成,
所述卡夹和所述热敏电阻通过夹物模压形成,
所述卡接部件的端部形成有凹口,并且该凹口构成为与所述开口的边缘卡接,
所述凸缘部件的周缘部分在所述插入方向上弯曲,并且该周缘部分和所述凹口构成为将所述目标物夹在之间;以及
所述凹口与所述周缘部分的端部之间的间隙对应于所述目标物的厚度,
所述凸缘部件具有弹性,
其中,所述凸缘部件包括:竖立部,该竖立部从所述轴部件与轴向成直角地从所述轴部件的360°的全周竖立;以及弯曲部,该弯曲部在所述竖立部的端部附近的整个周缘上向所述插入方向弯曲,并且
其中,当所述卡夹插入到所述开口内时,在所述凸缘部件的端部处的所述弯曲部抵接在所述目标物上并且由于弹性而略微弯曲以防止所述卡夹的进一步插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传感器,其中:
所述卡接部件具有弹性。
3. 一种用于将空气提供到机动车用电池组的通气道,所述电池组将层叠的电池单元所构成的电池模块容纳在外壳中,所述通气道布置成靠近所述电池组以强行空气冷却该电池组,所述通气道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传感器,
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装接于形成在所述通气道中的开口。”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中卡接部从轴部件的端部延伸,而对比文件1中卡接部从轴部件的中部延伸;(2)所述凸缘部件、所述卡接部件和所述热敏电阻通过夹物模压方法一体地形成;所述卡夹和所述热敏电阻通过夹物模压形成;(3)所述凸缘部件的周缘部分形成弯曲部,该弯曲部在所述竖立部的端部附近的整个周缘上向所述插入方向弯曲,且凸缘部件具有弹性,当所述卡夹插入到所述开口内时,在所述凸缘部件的端部处的所述弯曲部抵接在所述目标物上并且由于弹性而略微弯曲以防止所述卡夹的进一步插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温度传感器为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传感器,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矢崎总业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竖立部,该竖立部从所述轴部件与轴向成直角地从所述轴部件的360°的全周竖立以及弯曲部,该弯曲部在所述竖立部的端部附近的整个周缘上向所述插入方向弯曲,并且其中,当所述卡夹插入到所述开口内时,在所述凸缘部件的端部处的所述弯曲部抵接在所述目标物上并且由于弹性而略微弯曲以防止所述卡夹的进一步插入”,且其并非为为了获得更好的密封和固定的常见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凸缘部件、所述卡接部件和所述热敏电阻通过夹物模压方法一体地形成;所述卡夹和所述热敏电阻通过夹物模压形成;热敏电阻埋设在卡夹中;(2)所述凸缘部件的周缘部分形成弯曲部,该弯曲部在所述竖立部的端部附近的整个周缘上向所述插入方向弯曲,且凸缘部件具有弹性,当所述卡夹插入到所述开口内时,在所述凸缘部件的端部处的所述弯曲部抵接在所述目标物上并且由于弹性而略微弯曲以防止所述卡夹的进一步插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温度传感器为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传感器,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内容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充了特征:“所述凸缘部件是帽部”以及“并且其中,所述目标物以所述开口被所述帽部封闭使得防止空气从所述开口泄露的方式被夹在所述卡接部件的所述凹口与所述帽部的端部处的所述弯曲部之间并且被牢固地固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温度传感器,包括:
卡夹,该卡夹构成为插入到形成在目标物中的开口内,并且具有轴部件;
凸缘部件,该凸缘部件在与将所述卡夹插入到所述开口的插入方向垂直的方向上从所述轴部件延伸;
卡接部件,该卡接部件在与所述插入方向倾斜的方向上从所述轴部件的端部朝着所述凸缘部件延伸;以及
热敏电阻,该热敏电阻设置在所述轴部件中并且布置在所述端部中,并且该热敏电阻埋设在所述卡夹中,
其中,所述卡接部件和所述凸缘部件构造成为:当将所述卡夹插入到所述开口中时,所述目标物卡夹在该卡接部件和该凸缘部件之间,并且
所述凸缘部件、所述卡接部件和所述热敏电阻通过夹物模压方法一体地形成,
所述卡夹和所述热敏电阻通过夹物模压形成,并且
所述卡接部件的端部形成有凹口,并且该凹口构成为与所述开口的边缘卡接,
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缘部件的周缘部分在所述插入方向上弯曲,并且该周缘部分和所述凹口构成为将所述目标物夹在之间;以及
所述凹口与所述周缘部分的端部之间的间隙对应于所述目标物的厚度,
所述凸缘部件具有弹性,
其中,所述凸缘部件是帽部并且包括:竖立部,该竖立部从所述轴部件与轴向成直角地从所述轴部件的360°的全周竖立;以及弯曲部,该弯曲部在所述竖立部的端部附近的整个周缘上向所述插入方向弯曲,
其中,当所述卡夹插入到所述开口内时,在所述凸缘部件的端部 处的所述弯曲部抵接在所述目标物上并且由于弹性而略微弯曲以防止所述卡夹的进一步插入,并且
其中,所述目标物以所述开口被所述帽部封闭使得防止空气从所述开口泄露的方式被夹在所述卡接部件的所述凹口与所述帽部的端部处的所述弯曲部之间并且被牢固地固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传感器,其中:
所述卡接部件具有弹性。
3. 一种用于将空气提供到机动车用电池组的通气道,所述电池组将层叠的电池单元所构成的电池模块容纳在外壳中,所述通气道布置成靠近所述电池组以强行空气冷却该电池组,所述通气道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传感器,
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装接于形成在所述通气道中的开口。”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凸缘不具有弯曲部,不能以将目标物牢固地固定至防止空气从开口泄露的程度这样的方式将目标物夹在凹部和弯曲部之间,这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所述凸缘部件的周缘部分形成弯曲部,该弯曲部在所述竖立部的端部附近的整个周缘上向所述插入方向弯曲,且凸缘部件具有弹性,当所述卡夹插入到所述开口内时,在所述凸缘部件的端部处的所述弯曲部抵接在所述目标物上并且由于弹性而略微弯曲以防止所述卡夹的进一步插入”,且其并非为为了获得更好的密封和固定的常见结构。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
2、有关创造性的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温度传感器。对比文件1(US7004042B2)公开了一种温度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行-第5栏第21行,权利要求1-20,附图1-7):该温度传感器具有传感器主体3,该传感器主体3以塑料例如PVC通过注射成型工艺制造;锁定臂4,9设置在传感器主体3的相对两侧,锁定臂4,9和传感器主体之间具有空间6,这使得锁定臂4,9能够向内弯曲,锁定臂4,9具有外缘10,可以垂直于插入方向7向内朝向传感器主体3移动;从插入方向7看,在锁定臂4,9的背端具有凹口14,其能够容纳图3所示的外壳2的开口1的边缘15,传感器元件16,可以是NTC温度传感器,设置在传感器主体3的空腔26中,法兰18设置在锁定臂4,9和接触装置17之间,其可以在传感器插入外壳2后进一步密封外壳的开口1。
从以上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及附图1,3的内容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温度传感器也具有插入到形成在外壳即目标物2中的开口1内具有传感器主体3的卡夹结构,其中的传感器主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轴部件;法兰1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凸缘部件,其在将卡夹结构插入到开口1的插入方向7垂直的方向上从传感器主体3延伸;锁定臂4,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卡接部件,其在于插入方向7倾斜的方向上从轴部件的端部朝着法兰18延伸;NTC温度传感器16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热敏电阻,其设置在传感器主体3中,并且布置在端部的腔26中,相当于布置在端部中;卡夹结构插入到开口1中时,锁定臂4,9下端的凹口14容纳外壳2开口的边缘15,法兰18设置在锁定臂4,9和接触装置17之间,法兰18进一步密封外壳2开口,这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将卡夹插入到开口中时,目标物卡在卡接部件和凸缘部件之间;从插入方向7看,在锁定臂4,9的背端具有凹口14,其能够容纳图3所示的外壳2的开口1的边缘15,法兰18设置在锁定臂4,9和接触装置17之间,其可以在传感器插入外壳2后进一步密封外壳的开口1,相当于卡接部件的端部形成有凹口,凹口构成为与开口的边缘卡接,周缘部分和凹口构成为将目标物架在之间,凹口与周缘部分的端部之间的间隙对应于目标物的厚度;由图1-3可知,由于开口1为360度的开口,且法兰18可以在传感器插入外壳2后进一步密封外壳的开口,法兰18具有一个竖立部,该竖立部从所述轴部件3与轴向成直角地从所述轴部件的360°的全周竖立,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凸缘部件包括竖立部,该竖立部从轴部件与轴向成直角地从轴部件的360°的全周竖立。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凸缘部件、所述卡接部件和所述热敏电阻通过夹物模压方法一体地形成;所述卡夹和所述热敏电阻通过夹物模压形成;热敏电阻埋设在卡夹中;(2)所述凸缘部件是帽部,所述凸缘部件的周缘部分形成弯曲部,该弯曲部在所述竖立部的端部附近的整个周缘上向所述插入方向弯曲,且凸缘部件具有弹性,当所述卡夹插入到所述开口内时,在所述凸缘部件的端部处的所述弯曲部抵接在所述目标物上并且由于弹性而略微弯曲以防止所述卡夹的进一步插入,所述目标物以所述开口被所述帽部封闭使得防止空气从所述开口泄露的方式被夹在所述卡接部件的所述凹口与所述帽部的端部处的所述弯曲部之间并且被牢固地固定。
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一体成型包括热敏电阻的卡夹结构以及如何更好的密封并和固定的问题。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凸缘不具有弯曲部,不能以将目标物牢固地固定至防止空气从开口泄露的程度这样的方式将目标物夹在凹部和弯曲部之间,这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所述凸缘部件的周缘部分形成弯曲部,该弯曲部在所述竖立部的端部附近的整个周缘上向所述插入方向弯曲,且凸缘部件具有弹性,当所述卡夹插入到所述开口内时,在所述凸缘部件的端部处的所述弯曲部抵接在所述目标物上并且由于弹性而略微弯曲以防止所述卡夹的进一步插入”,且其并非为为了获得更好的密封和固定的常见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
针对区别特征(1),夹物模压方法是使电子器件一体成形的方法,该方法能够将导电的电气元件与绝缘外壳一体成形,电子元件埋设在绝缘外壳当中,在电子器件的制造行业广泛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其能够减少制造工序数量使电子结构更为紧凑。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为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去使用的常用工艺方法,因此,想到利用夹物模压的方式形成所述凸缘部件、所述卡接部件和所述热敏电阻,以及利用夹物模压的方式形成所述卡夹和所述热敏电阻是容易想到的,同时,将热敏电阻埋设在卡夹中是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法兰18设置在锁定臂4,9和接触装置17之间,其可以在传感器插入外壳2后进一步密封外壳的开口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栏第31-36行),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利用法兰进一步密封外壳的开口的内容,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想到利用盖来防止空气从开口泄露是容易的,对于一个起到密封作用的盖而言,如何使其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问题,而要达到密封的效果更好,想到使其与目标物的开口边缘更好地贴合和固定,从而起到更好的密封及固定作用是容易的,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法兰18能够起到密封外壳的开口的作用,将其在竖立部的端部附近的整个周缘上向所述插入方向弯曲从而实现更好的固定和密封效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周缘的向下弯曲是为了起到固定和密封的作用,因此必然要使得整个周缘都向下弯曲,如果部分弯曲就不能更好的盖住目标物,无法取得密封的效果,由此,合议组认为,帽部整个向下弯曲所带来的固定和密封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将其设置成帽部,使得其整个边缘向目标物方向弯曲以形成弯曲部并使其具有一定弹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好的密封和固定于开口的效果而容易想到的一种盖结构(例如生活领域中常见的疏通管道的皮搋子、吸盘以及各种杯盖、壶盖等结构),这种结构本身就具有防止卡夹进一步插入的作用。为了保障密封的更好,采用使得密封部件具备弹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为解决其技术问题常用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去使用的常见结构,并不能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想到“所述凸缘部件是帽部,所述凸缘部件的周缘部分形成弯曲部,该弯曲部在所述竖立部的端部附近的整个周缘上向所述插入方向弯曲,且凸缘部件具有弹性,当所述卡夹插入到所述开口内时,在所述凸缘部件的端部处的所述弯曲部抵接在所述目标物上并且由于弹性而略微弯曲以防止所述卡夹的进一步插入,所述目标物以所述开口被所述帽部封闭使得防止空气从所述开口泄露的方式被夹在所述卡接部件的所述凹口与所述帽部的端部处的所述弯曲部之间并且被牢固地固定”是容易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以上分析,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权利要求2是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摘要,权利要求20),其公开了锁定臂具有弹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空气提供到机动车用电池组的通气道。对比文件2(US2006/0196954A1)公开了一种用于将空气提供到电动车用电池组的通气道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页,附图1-4):所述电池组将层叠的电池单元11所构成的电池模块容纳在外壳12中,所述空气进入道1布置成靠近所述电池组的位置,空气通过空气进入道1冷却该电池组,空气进入道1的开口处设置有温度传感器26。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温度传感器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传感器。
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温度传感器方便安全地安装在空气通道的开口上。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类似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传感器,其也是可以方便安全地安装在空气通道的开口上,并且基于以上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温度传感器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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