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健美裤-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健美裤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37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716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06278.2
申请日:2016-12-06
复审请求人: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晓玲
合议组组长:王秀丽
参审员:杨艳
国际分类号:A41D1/06;A41D31/00;A61N2/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06278.2、名称为“多功能健美裤”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06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申请人为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087538U,公告日期为2013年07月31日;
对比文件2:CN2705027Y,公告日期为2005年06月22日;
对比文件3:CN202026820U,公告日期为2011年11月09日;
对比文件4:CN2086987U,公告日期为1991年10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功能健美裤,包括有裤体,所述裤体的脚部位置设有弹性罗口,且裤体的脚后跟位置设有相应的开口,其特征在于:所述裤体的腰带内侧设置有磁石片;所述裤体贴合人体腹部位置设有阵型排列的点胶,该点胶内参杂有银离子,且点胶内包裹有磁粉;所述裤体的臀部中心区域设有张弛部,该张弛部厚度薄于裤体厚度,且张弛部中间设有对应股沟的束型条,所述裤体的臀部区域还设有可360?拉伸的蜂窝状弹性提臀束紧部,该蜂窝状弹性提臀束紧部分布在张弛部外周,束紧部上端延伸至腰带下缘;所述裤体裆部位置设有护理部,所述护理部为含银离子抗菌纤维制成;所述裤体的膝盖位置设有两条左右对称缝制成型承受膝盖弯曲变形的针织部,针织部缝制在裤体膝盖中部位置的内侧,将裤体膝盖上片区位置的下缘与裤体膝盖下片区位置的上缘内翻边叠合缝制;所述针织部在裤体的膝盖位置处呈倒“八”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健美裤,其特征在于:所述磁石片嵌设在裤体腰带内侧的前部与后部,且分别呈水平间隔排列。”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裤体的腰带内侧设置有磁石片;(2)裤体的臀部中心区域设有张弛部,该张弛部厚度薄于裤体厚度,且张弛部中间设有对应股沟的束型条,裤体的臀部区域还设有在360?拉伸的蜂窝状弹性提臀束紧部,该蜂窝状弹性提臀束紧部分布在张弛部外周,束紧部上端延伸至腰带下缘;(3)裤体裆部位置设有护理部,护理部为含银离子抗菌纤维制成;(4)裤体贴合人体腹部位置设有阵型排列的点胶,该点胶内参杂有银离子,且点胶内包裹有磁粉,健美裤为多功能的;(5)裤体的膝盖位置设有两条左右对称缝制成型承受膝盖弯曲变形的针织部,针织部缝制在裤体膝盖中部位置的内侧,将裤体膝盖上片区位置的下缘与裤体膝盖下片区位置的上缘内翻边叠合缝制;针织部在裤体的膝盖位置处呈倒“八”型。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分别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并给出了将其应用至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和(5)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区别技术特征(4)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中涉及“臀部”的特征,其中蜂窝状弹性提臀束紧部、张弛部以及束型条之间存在配合关系,相辅相成,为一个整体结构,因此不能将其拆分予以披露,而忽略了整体构造所具备的束型、透气的作用;
2)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中涉及“裤腿膝盖”的特征,该针织部使膝盖位置具有更大的形变量,用于适应膝盖弯曲,同时针织部为倒“八”型,对称均匀,适应膝盖弯曲,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期,也非常规技术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2仍然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认为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裤体的腰带内侧设置有磁石片;(2)裤体贴合人体腹部位置设有阵型排列的点胶,该点胶内参杂有银离子,且点胶内包裹有磁粉;(3)裤体的臀部中心区域设有张弛部,该张弛部厚度薄于裤体厚度,且张弛部中间设有对应股沟的束型条,裤体的臀部区域还设有在360?拉伸的蜂窝状弹性提臀束紧部,该蜂窝状弹性提臀束紧部分布在张弛部外周,束紧部上端延伸至腰带下缘;(4)裤体裆部位置设有护理部,护理部为含银离子抗菌纤维制成;(5)裤体的膝盖位置设有两条左右对称缝制成型承受膝盖弯曲变形的针织部,针织部缝制在裤体膝盖中部位置的内侧,将裤体膝盖上片区位置的下缘与裤体膝盖下片区位置的上缘内翻边叠合缝制,所述针织部在裤体的膝盖位置处呈倒“八”型。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中的部分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2和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4)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和(5)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于健美裤来说,在其臀部区域设置互相搭配的张弛部和提臀束紧部为增强臀部特殊形状的美感和性感的常规设计手段;另外,蜂窝状弹性材料本身具有多方向的弹性以及良好的透气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蜂窝状弹性材料形成提臀束紧部以提高穿着舒适度,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2)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为了增加服装与人体的贴合程度,方便穿着者在活动过程中膝盖的灵活弯曲,在裤体的膝盖部位处围绕膝盖点设置左右对称的折叠或省以形成与膝盖对应的凸起形状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而对于是正“八”型还是倒“八”型,则取决于缝合部的具体设置位置,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针对上述复审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一,即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3),其中张弛部符合臀瓣形体,减少对臀瓣的束缚,提高张弛性能和透气性能,使左右臀瓣轮廓分明,增加形体美感,且束紧部以蜂窝状弹性结构为单元可进行全方位拉伸,因此蜂窝状弹性提臀束紧部、张弛部以及束型条之间存在配合关系,相辅相成,为一个整体结构,因此不能将其拆分予以披露,而忽略了整体构造所具备的束型、透气的作用;
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二,即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5),其针对的是具有弹性的健美裤,该针织部使膝盖位置具有更大的形变量,用于适应膝盖弯曲,同时在膝盖不弯曲时,对膝盖束缚力小,且不会发生松垮,同时针织部为倒“八”型,对称均匀,适应膝盖弯曲。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有益效果明显,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功能健美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踩脚连裤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至[0015]段,图1-2):包括裤身,裤身由左右两个裤筒片缝合而成,形成裤腰部11、腹臀部12和腿脚部14,腿脚部14的背面下部设有加固部位17,该加固部位17上设有能供脚后跟踩入的裤腿孔16,腿脚部14的裤腿边15为3D锦纶、包覆纱2030和14D氨纶混合编织的1x1抽条组织;穿着时,脚尖穿过裤腿边15,脚后跟踩入裤腿孔16,将腿脚部14和腹臀部12绷紧,髋部束紧,完美展现女子曲线美。
在对比文件1中,连裤袜穿着后能够完美展现女子曲线美,因此形成健美裤,连裤袜的裤身对应本申请的裤体,裤腿边15由锦纶、氨纶编织并形成抽条组织,因此具有一定弹性,对应本申请的弹性罗口,裤腿孔16对应开口。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裤体的腰带内侧设置有磁石片;(2)裤体贴合人体腹部位置设有阵型排列的点胶,该点胶内参杂有银离子,且点胶内包裹有磁粉;(3)裤体的臀部中心区域设有张弛部,该张弛部厚度薄于裤体厚度,且张弛部中间设有对应股沟的束型条,裤体的臀部区域还设有在360?拉伸的蜂窝状弹性提臀束紧部,该蜂窝状弹性提臀束紧部分布在张弛部外周,束紧部上端延伸至腰带下缘;(4)裤体裆部位置设有护理部,护理部为含银离子抗菌纤维制成;(5)裤体的膝盖位置设有两条左右对称缝制成型承受膝盖弯曲变形的针织部,针织部缝制在裤体膝盖中部位置的内侧,将裤体膝盖上片区位置的下缘与裤体膝盖下片区位置的上缘内翻边叠合缝制,所述针织部在裤体的膝盖位置处呈倒“八”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多功能健美裤,使其对腰部起到磁疗作用,束腰收腹提臀,杀菌除臭,按摩减肥,适合膝盖弯曲运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保健内裤,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行至19行,附图1):内裤主体1设有紧束腰部的环形松紧带2,其对应腰部部位的松紧带内侧分布并通过表层固定5个片状永磁块4,对腰部起到磁疗保健作用。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裤体的腰带内侧设置有磁石”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对于磁石的具体样式,是磁片还是磁块,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按摩健美裤,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附图1):在健美裤1内部腹6、腰7和股8部位的面上有一排排相间隔的柱状按摩凸块2,该按摩凸块2能对人体腹腰股部位进行按摩,分解脂肪,促进血液循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特征“裤体贴合人体腹部位置设有阵型排列的按摩凸块”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为了方便按摩凸块的形成及设置并增强按摩凸块的功能性,将按摩凸块采用点胶的形式设置在裤体腹部内侧并在其中加入功能性材料,诸如中药粉末、银离子、电气石、磁粉等,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专利文献CN101889736A中记载的:将中药粉剂加入液态环保pvc胶体混合制得胶药混合物,采用该混合物在袜子底部相应位置点胶,形成按摩胶点,起到按摩保健的作用;专利文献CN205161902U中记载的:内裤本体内侧的正面腹部位置和背面近腰部位置皆设置电石气/石榴石点胶结构,起到暖宫、瘦腰的作用;专利文献CN202014582U中记载的:保健袜底部表面粘结有若干个按摩片,按摩片采用天然高科技萃取的钛、锗、电气石、负离子、中草药等原料,结合红外线点滴穴位布控技术形成,优选地按摩片为热熔性点胶构成,使袜子具有按摩保健的作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为了对人体臀部起到塑型的作用,在健美裤臀部区域上的中心设置张弛部、张弛部外周以及腰带下缘设置弹性提臀束紧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专利文献CN2465488Y、CN203467685U、CN200990862Y中均记载了此类结构;为了进一步增显臀部造型的美感并提高穿着舒适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张弛部厚度薄于裤体厚度,并在张弛部中间设有对应股沟的束型条,而为了增强提臀束紧部提臀收束的塑型效果,采用360?拉伸的蜂窝状弹性材料制作提臀束紧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产生的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保健连裤袜,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至[0019]段,附图1):包括裤体2和袜体3,在裤体2下方裤裆部设有一加裆层4,加裆层4位于裤体2的内侧,加裆层4采用以银纤维和涤纶纤维编织而成的整股纱线,银纤维具有高效的杀菌除臭作用,形成为含银离子抗菌纤维,而加裆层4构成护理部。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为了使裤子适应人体膝盖部位的弯曲活动而不对其产生束缚作用,在裤子膝盖位置处左右对称的缝制形成折叠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特征“在裤体膝盖中部位置的内侧,将裤体膝盖上片区位置的下缘与裤体膝盖下片区位置的上缘内翻边叠合缝制”是在裤体上形成折叠省的常规缝制方法,并且根据膝盖活动需求,当左右对称的折叠省位于膝盖上方位置时则呈现倒“八”型。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于健美裤来说,如上所述,为了增强臀部特殊形状的美感和性感,在健美裤的臀部区域设置互相搭配的张弛部和提臀束紧部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例如专利文献CN2465488Y中记载了(参见图4):裤头1包括膨鼓部41、42(即张弛部)和位于两者之间的带部40(即束型条),带部40上接平贴部43,下端则延着膨胀部的底部及相对外侧缘环绕(构成提臀束紧部);专利文献CN203467685U中记载了(参见图2):束腹提臀连裤袜的臀部包覆层上设置有提臀凸部,用于容纳臀部肌肉并对其起到提升的作用(形成张弛部),臀部包覆层处提臀凸部外均设置纵向排列的弹性收缩带(构成提臀束紧部和束型条),使提臀包覆层紧贴身体塑造身体曲线,上述各部分整体形成,相互配合,提臀塑型;另外专利文献CN200990862Y中也记载了:裤子的臀部11为褶皱状的横纹弹性面料,具有与人体臀部相一致的立体形状(即张弛部),臀部周围为纵纹弹性面料(构成提臀束紧部和束型条);由此可见,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张弛部与提臀束紧部和束型条通常作为整体结构而应用于塑型裤臀部,以提高臀部塑型效果;另外,蜂窝状弹性材料采用类似蜂巢的编织结构形成,因而具有多方向的弹性以及良好的透气性,因此为了使臀部塑型更为丰满并提高穿着舒适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蜂窝状弹性材料形成提臀束紧部,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2)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为了增加服装与人体的贴合程度,方便穿着者在活动过程中膝盖的灵活弯曲,在裤体的膝盖部位处围绕膝盖点设置左右对称的折叠或省以形成与膝盖对应的凸起形状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例如将折叠或省设置在膝盖上方,形成左右对称的倒“八”字型,而折叠或省设置在膝盖下方则形成左右对称的正“八”字型;对于有弹性的健美裤来说,其本身的弹性对穿着者的活动会产生更大的束缚作用,尤其是膝盖部位,因此为了使健美裤适应穿着者膝盖的弯曲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该位置处设置左右对称的“八”型缝合部,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而对于是正“八”型还是倒“八”型则取决于缝合部的具体设置位置,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磁石片在裤体腰带内的具体设置方式进行了限定,然而为了使磁石片对人体起到均匀的磁疗效果,将磁石片呈水平间隔排列的状态设置于腰带内侧的前部和后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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