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防脱隐形袜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34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687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13439.5
申请日:2016-09-10
复审请求人:浙江鹏飞针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晓玲
合议组组长:王秀丽
参审员:杨艳
国际分类号:A41B11/00;D04B1/14;D04B1/18;D02G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13439.5、名称为“防脱隐形袜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30日,申请人为浙江鹏飞针织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1293A,公开日期为1935年05月1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1-34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脱隐形袜套,其特征在于,包括,袜本体和罗口,所述袜本体包括袜跟、袜体和袜头,其中袜体两侧袜边采用挑嵌针搭配编织结构,所述挑嵌针搭配编织结构为通过挑针不成圈和嵌针锁圈来减少袜边成圈;所述罗口设有杜邦莱卡180/70/70橡筋;所述罗口用于固定橡筋的编织结构为平纹组织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脱隐形袜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袜本体是由表纱及包覆纱经编织而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脱隐形袜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袜本体是由JC325/1精梳棉表纱及40D氨纶/70D尼龙包覆纱经编织而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脱隐形袜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袜跟内侧具有防滑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脱隐形袜套,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结构为聚烯烃胶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脱隐形袜套,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结构通过烫压工艺结合在袜本体上。”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具有罗口,罗口设有杜邦莱卡180/70/70橡筋,罗口用于固定橡筋的编织结构为平纹组织结构,从内到边成圈逐步减少。然而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在袜口设置罗口是常规结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纱线种类、编织结构进行常规设置,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从内到边成圈减少,在此基础上,使袜边从内到边成圈逐步减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 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鹏飞针织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和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及说明书记载的特征“所述挑嵌针搭配编织结构具体为:以3圈为一个循环来实现袜边收边,以穿满第一圈后,第二圈在第一圈每针所对应的穿纱位置上起始处空1针不成圈,第三圈在第一圈每针所对应的穿纱位置上起始处空连续2针不成圈为循环方式穿纱,然后嵌下挑上去的针,穿满第四圈,如此循环”、“所述聚烯烃胶膜厚度为0.2mm”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挑嵌针搭配编织结构为通过挑针不成圈和嵌针锁圈来减少袜边成圈”修改为“所述挑嵌针搭配编织结构为通过挑针不成圈和嵌针锁圈从内到边逐步减少成圈,从而收紧袜子两边”,将其中的特征“所述罗口设有杜邦莱卡180/70/70橡筋”和“所述罗口用于固定橡筋的编织结构为平纹组织结构”删除并分别作为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重新对权利要求进行编号并对其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防脱隐形袜套,其特征在于,包括,袜本体和罗口,所述袜本体包括袜跟、袜体和袜头,其中袜体两侧袜边采用挑嵌针搭配编织结构,所述挑嵌针搭配编织结构为通过挑针不成圈和嵌针锁圈从内到边逐步减少成圈,从而收紧袜子两边;所述挑嵌针搭配编织结构具体为:以3圈为一个循环来实现袜边收边,以穿满第一圈后,第二圈在第一圈每针所对应的穿纱位置上起始处空1针不成圈,第三圈在第一圈每针所对应的穿纱位置上起始处空连续2针不成圈为循环方式穿纱,然后嵌下挑上去的针,穿满第四圈,如此循环;所述袜跟内侧具有防滑结构;所述防滑结构为聚烯烃胶膜,所述聚烯烃胶膜厚度为0.2mm;所述聚烯烃胶膜通过烫压工艺结合在袜本体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脱隐形袜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袜本体是由表纱及包覆纱经编织而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脱隐形袜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袜本体是由JC325/1精梳棉表纱及40D氨纶/70D尼龙包覆纱经编织而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防脱隐形袜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罗口设有杜邦莱卡180/70/70橡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脱隐形袜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罗口用于固定橡筋的编织结构为平纹组织结构。”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的编织结构为“挑一针、嵌一针”的往复循环,本申请的编织结构为“挑第一针、挑第二针、嵌两针”的往复循环,以3圈为一个循环使袜边成圈从内到外逐步减少来实现袜边收边,采用该编织结构能够使得袜边平整、袜体边缘拉伸的应力可以更均匀地传递分布给袜体,降低了袜边施加在脚部的勒压感,具有更紧密的贴合和更好的防脱落效果;
2)本申请采用聚烯烃胶膜为防滑结构,与现有的硅胶防滑结构相比,在生产工艺上无需再经过高温烘干步骤,只经过烫压即可,节省能耗,节能环保;且由于聚烯烃本申机械强度高的特性,可以将厚度设置为0.2mm,穿着舒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并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5仍然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认为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袜套还包括罗口;(2)本申请的挑嵌针搭配编织结构具体为:以3圈为一个循环,完成第一、二圈后,第三圈在第一圈每针所对应的穿纱位置上起始处空连续2针不成圈,然后再嵌下挑上去的针,穿满第四圈,从而从内到外逐步减少成圈;(3)所述防滑结构为聚烯烃胶膜,所述聚烯烃胶膜厚度为0.2mm,所述聚烯烃胶膜通过烫压工艺结合在袜本体上。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和(3)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通过采用挑嵌针搭配的循环编织结构来收紧袜边的技术启示下,为了使袜边结构平整、穿着舒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合适的使袜边成圈逐步减少的编织方法,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 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采用挑嵌针搭配的循环编织结构来收紧袜边以防止滑脱,这也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常见的形成弹性收紧边的编织方法;而本领域公知的是,挑针(空针)的针数和循环圈数影响袜边的收紧和贴合程度,而逐渐增加或减少挑针的针数可以使结构平整,增加穿着的舒适性,为了形成弹性不同(即收紧力不同)的收边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中的挑针数和循环圈数进行常规选择;
2)在所属技术领域中,烯烃聚合物(即聚烯烃)作为本领域中常见的热塑性弹性体聚合物,已作为防滑材料被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作为对比文件1中袜跟内侧的插入物使用以提供良好的触感和防滑效果,并选择合适的厚度和施加工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针对上述复审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的编织结构为“挑一针、嵌一针”的往复循环,袜子边缘的成圈是直接减少的,该设置会造成外边缘变紧,给穿着者带来不适;而本申请的编织结构为“挑第一针、挑第二针、嵌两针”的往复循环,以3圈为一个循环使袜边成圈从内到外逐步减少来实现袜边收边,采用该编织结构能够使得袜边平整、袜体边缘拉伸的应力可以更均匀地传递分布给袜体,降低了袜边施加在脚部的勒压感,提高了穿着舒适度,具有更紧密的贴合和更好的防脱落效果;对比文件1中并未对袜边的编织方法作任何相关的文字记载,仅从附图中,申请人并不能清晰地了解其编织工艺。
2)本申请采用聚烯烃胶膜为防滑结构,与现有的硅胶防滑结构相比,在生产工艺上无需再经过高温烘干步骤,只经过烫压即可,节省能耗,节能环保;且由于聚烯烃本申机械强度高的特性,可以将厚度设置为0.2mm,穿着舒适。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容易想到的,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1-34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脱隐形袜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足部保护针织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左栏第25行至右栏第33行,附图1-3):保护袜包括袜尖10、袜跟11,以及沿脚两侧边向上延伸的脚底部14,袜尖10和袜跟11由毛、丝或棉编织形成。脚底部14的中间部14a由毛、丝或棉纱线Y编织形成,而位于脚底部14边缘处的窄边缘部14b由弹性包覆纱Y′编织形成;从图3可以看出,沿着脚底部14外边缘的边缘线圈1形成特殊编织组织,并且每个由两个编织圈形成;
当穿着保护袜时,边缘部14b如同弹性带一样使保护袜的边缘保持在脚侧边而不会移位;保护袜袜跟11的上边缘17缝设有由毛皮或其他材料制成的插入物16,从而形成一个粗糙表面以防止保护袜的跟部从穿着者的脚跟滑脱。
在对比文件1中,保护袜对应本申请的袜本体,袜底部14对应袜体,边缘部14b对应袜体两侧袜边,袜跟11内侧的插入物16对应本申请的防滑结构;从对比文件1的图2和3看出,边缘部14b采用以2圈为一个循环的编织结构来实现该边缘的弹性收边,具体地,穿满第一圈后,第二圈在第一圈每针所对应的穿纱位置上起始处空1针不成圈,然后嵌下挑上去的针,穿满第三圈,如此循环,使得边缘部14b减少成圈;既在该对比文件中,脚底部14两侧的边缘部14b采用挑嵌针搭配编织结构编织,通过挑针不成圈和嵌针锁圈来减少成圈,使得边缘部14b弹性收紧防止脱落,由此该保护袜形成防脱隐形袜套。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袜套还包括罗口;(2)本申请的挑嵌针搭配编织结构具体为:以3圈为一个循环,完成第一、二圈后,第三圈在第一圈每针所对应的穿纱位置上起始处空连续2针不成圈,然后再嵌下挑上去的针,穿满第四圈,从而从内到外逐步减少成圈;(3)所述防滑结构为聚烯烃胶膜,所述聚烯烃胶膜厚度为0.2mm,所述聚烯烃胶膜通过烫压工艺结合在袜本体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提高防脱性能,使袜侧边应力均匀分布以提高穿着舒适度,选择具体的防滑结构以提高袜跟的舒适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所属技术领域,为了进一步提高袜子的防脱效果,在袜口相应位置设置罗口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采用挑嵌针搭配的循环编织结构来收紧袜边,以使袜边产生伸缩性从而使其包裹脚部防止滑脱,这也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常见的形成弹性收紧边的编织方法;而本领域公知的是,挑针(空针)的针数和循环圈数影响袜边的收紧和贴合程度,而逐渐增加或减少挑针的针数可以使结构平整,增加穿着的舒适性,为了形成弹性不同(即收紧力不同)的收边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中的挑针数和循环圈数进行选择,例如对比文件1中,选择2圈为一个循环,由于循环圈数少,收紧的袜边产生的拉伸应力不大,不会对脚部产生紧勒感,因此采用了“挑一针、嵌一针”的直接减少成圈的编织结构;而当选择3圈或更多的循环圈数时,收紧的袜侧边会产生相对较大的应力,为了分散该应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使袜边成圈逐步减少的编织方法,即在完成第二圈的在起始处空1针不成圈后,第三圈则在起始处空连续2针不成圈,然后再嵌下挑上去的针,穿满第四圈,如此循环,形成“挑第一针、挑第二针、嵌两针”的编织结构,从而使袜体边缘拉伸的应力可以更均匀地传递给袜体,降低袜边施加在脚部的勒压感,这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收边方法;
此外,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对比文件1无文字记载的问题,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对编织方法进行文字描述,但是该对比文件附图3示出的是图2中袜底部长方形点划线Ⅲ区域的线圈图,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图3中的线圈图能够确定编织结构为挑一针嵌一针的往复循环,从而可以确定其编织工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所属技术领域中,烯烃聚合物(即聚烯烃)作为本技术领域中常见的热塑性弹性体聚合物,因其具有良好的触感、环保性、弹性、防滑性、耐磨性,且易于生产,而被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作为防滑材料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常规选择并作为对比文件1中袜跟内侧的插入物使用以提供良好的触感和防滑效果,而对于该聚烯烃胶膜的具体厚度是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防滑需求进行常规选择得到的,压烫工艺是将聚烯烃胶膜施加在纺织品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聚烯烃胶膜为防滑结构的有益效果,合议组认为;聚烯烃为本领域常用的防护材料,其凝固点低,无需经高温烘干,因此成型固定简单;而机械强度高,成膜厚底小,能够获得更好的舒适性能,这些效果都是可以预料到。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分别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对袜本体的具体编织材料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左栏第25行至右栏第33行,附图1-3):袜尖10和袜跟11由毛、丝或棉编织形成,脚底部14的中间部14a由毛、丝或棉纱线Y编织形成,而位于脚底部14边缘的窄边缘部14b由弹性包覆纱Y′编织形成,而为了提高对比文件1中袜体穿着的舒适度和合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编织袜尖、袜跟和中间部时,加入弹性包覆纱并与棉一起编织,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对于棉纱的具体种类和型号、以及包覆纱的具体纱线种类和旦数是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常规选择的,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对罗口所包括的材料和编织结构进行了限定,然而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为了增强罗口的防脱性能,在其中加入橡筋并采用平纹组织固定为常用技术手段,橡筋的具体材质及细度是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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