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内置式永磁电机及转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83
决定日:2019-10-17
委内编号:1F272894
优先权日:2012-09-21
申请(专利)号:201310424370.3
申请日:2013-09-17
复审请求人:山洋电气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新瑞
合议组组长:兰霞
参审员:葛加伍
国际分类号:H02K1/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对比文件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24370.3,名称为“内置式永磁电机及转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洋电气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7页;2017年1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JP2003061283A,公开日为2003年02月28日;
对比文件3:CN101542874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内置式永磁电机的转子,其转子芯的多个磁体收容部嵌入有永久磁体,其中,
所述转子芯具有沿旋转轴的轴方向层叠了多个环状的转子芯片的堆叠结构,在所述转子芯片的每个所述磁体收容部内配置有多个所述永久磁体,连接转子芯外周部和转子芯内周部的肋部每隔多个磁极进行配置,
所述肋部配置于相邻的磁体收容部之间,
其中,所述转子芯是将所述多个转子芯片以一个磁极为单位绕轴旋转层叠而形成的,
所述肋部在轴方向上每隔从配置所述肋部的转子芯片的相邻肋部之间的磁极的数量减1所得数量的转子芯片而存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置式永磁电机的转子,其中,所述肋部在轴方向上每隔一个转子芯片而存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置式永磁电机的转子,其中,所述肋部在轴方向上每隔四个转子芯片而配置。
4. 一种内置式永磁电机,其中,在具有绕组的定子内具备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转子。”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转子芯具有沿旋转轴的轴向方向上层叠了多个转子芯片的堆叠结构,且转子芯是将多个转子芯片以一个磁极为单位绕轴旋转层叠而形成,肋部在轴向上每隔从配置肋部的转子芯片的相邻肋部之间的磁极的数量减1所得数量的转子铁芯而存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转子铁芯的离心力强度。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是包含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转子的内置式永磁电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置式永磁电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图21):在具有绕组8的定子15内具有转子3;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独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所述转子芯具有沿旋转轴的轴方向层叠了多个环状的转子芯片的堆叠结构,其中,所述转子芯是将所述多个转子芯片以一个磁极为单位绕轴旋转层叠而形成的,所述肋部在轴方向上每隔从配置所述肋部的转子芯片的相邻肋部之间的磁极的数量减1所得数量的转子芯片而存在。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不存在结合启示,理由如下:a、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3中旋转和层叠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实现将分离芯板形成为能够维持大致环形的结构(即为了制造环形芯)的基本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为了实现环形芯而旋转和层叠对比文件2中的转子芯片。b、对比文件3中提高离心强度的原理与本申请中提高离心强度的原理不同;对比文件3中转子芯能够承受强离心力是由于“层内的分离芯板相互层叠之处的面积增大”导致的,对比文件3中的旋转和层压的主要目的不是在于提高增强的离心力,而是为了将分离芯板形成为一体的转子芯;而本申请中能够通过两个不共面但相对偏移的肋部在两侧处支撑永久磁体来提高离心力强度并实现更牢固的特有效果。因此,对比文件3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c、即使将对比文件3的旋转和层压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因为对比文件2的芯片是整个的环形片,如果对比文件2中采用旋转和层压,则对比文件2中结合面积会减少,从而违背对比文件3想要增大结合面积的目的。(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或教导“所述肋部在轴方向上每隔从配置所述肋部的转子芯片的相邻肋部之间的磁极的数量减1所得数量的转子芯片而存在”,也没有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转子芯具有沿旋转轴的轴方向上层叠了多个环状的转子芯片的堆叠结构,转子芯是将多个转子芯片以一个磁极为单位绕轴旋转层叠而形成,肋部在轴向上每隔从配置肋部的转子芯片的相邻肋部之间的磁极的数量减1所得数量的转子铁芯而存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转子芯以及如何提高转子铁芯的离心力强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是包含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转子的内置式永磁电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置式永磁电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图21):在具有绕组8的定子15内具有转子3;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独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一)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启示的理由有三个,答复如下:a、对比文件3要实现的技术效果除了“快速、有效且高精度地将多个分离芯板层叠成环形型式而制造环形芯”(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8-19行)外,还包括“分离芯板以环形型式层叠成层,这些层以高结合强度结合在一起”;而为了实现高结合强度的结合,则是通过将每层的环形芯板的端部绕轴旋转一预定角度θ12再进行层叠而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对比文件3中的上述技术方案实现了高结合强度,则必然实现了高离心力强度,因此,对比文件3中将环形芯板进行旋转层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为了提高转子芯的离心力强度,即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b和c,对比文件3中凸部24实际所起的作用是用来形成定位部26供销22穿入,没有任何文字记载通过增加凸部24的数量从而增加叠置面积来实现增强离心强度。复审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25页第4段记载的“层内的分离芯板相互层叠之处的面积(结合面积)显著增大,……因此所述转子芯……受到沿径向的强离心力”说明对比文件3中转子芯受到强离心力是由于增加了凸部24的数量。但是,通过结合上下文理解,对比文件3中要表达的意思是因为第25页第2-3段所提及的旋转层叠方案,才导致层叠之处的面积显著增大,与复审请求人所提及的凸部24无关。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方案是由于旋转层叠才使断层部与相邻的芯板接触,三者配合使接触面积增大,从而提高离心强度,而不是通过增大面积提高离心力,进而也不存在结合对比文件2时,存在反向教导无法结合的问题。(二)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但是将对比文件3的以一个磁极角度旋转层叠的方式结合对比文件2中时,对比文件2中的肋部必然在轴向方向上每隔从配置肋部的转子芯片的相邻肋部之间的磁极的数量减1所得数量的转子芯片而存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4项。所作修改如下: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以增加磁阻和降低短路磁通量”。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和3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肋部在轴方向上每隔从配置所述肋部的转子芯片的相邻肋部之间的磁极的数量减1所得数量的转子芯片而存在以增加磁阻和降低短路磁通量”。对比文件3也未给出有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启示。(2)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除了能够提高转子芯的离心力强度,还能够使肋部的磁阻增加,短路磁通量降低。而对比文件2和3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完全不同,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3)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用于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4)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内置式永磁电机的转子,其转子芯的多个磁体收容部嵌入有永久磁体,其中,
所述转子芯具有沿旋转轴的轴方向层叠了多个环状的转子芯片的堆叠结构,在所述转子芯片的每个所述磁体收容部内配置有多个所述永久磁体,连接转子芯外周部和转子芯内周部的肋部每隔多个磁极进行配置,
所述肋部配置于相邻的磁体收容部之间,
其中,所述转子芯是将所述多个转子芯片以一个磁极为单位绕轴旋转层叠而形成的,
所述肋部在轴方向上每隔从配置所述肋部的转子芯片的相邻肋部之间的磁极的数量减1所得数量的转子芯片而存在以增加磁阻和降低短路磁通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4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7页;2017年1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对比文件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JP2003061283A,公开日为2003年02月28日;
对比文件3:CN101542874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23日。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置式永磁电机的转子,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置式永磁电机的转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54]-[0056]段,图7):结合图7可知,转子芯3的多个嵌入孔18(相当于磁体收容部)嵌入有永久磁体2,转子芯3具有沿旋转轴1的轴向方向上的厚度,转子芯3的嵌入孔18配置有多个永久磁体2,连接转子芯3外周部和转子芯3的内周部的桥11(相当于肋部)每隔三个磁极进行配置,从而能够增加磁阻和降低短路磁通量,桥11存在于相邻的嵌入孔18之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转子芯具有沿旋转轴的轴方向上层叠了多个环状的转子芯片的堆叠结构,转子芯是将多个转子芯片以一个磁极为单位绕轴旋转层叠而形成,肋部在轴向上每隔从配置肋部的转子芯片的相邻肋部之间的磁极的数量减1所得数量的转子铁芯而存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转子芯以及如何提高转子铁芯的离心力强度。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转子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页第5段-第25页第6段,图23-27):结合图23和24可知,转子芯10b沿旋转轴的轴方向上层叠了多个环形的芯板的堆叠结构,每个环形芯板的磁体孔28内配置永久磁体,每个环形芯板由多个分离芯板组成,转子芯10b是将多个环形芯板的端部以预定角度θ12(即一个磁极为单位)绕轴旋转层叠而成。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限定转子芯的层叠方式以及提高转子铁芯的离心力强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当对比文件3中的上述旋转层叠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时,因为对比文件2中的转子芯的桥与桥之间间隔了三个磁极,此时将多个转子芯片以一个磁极为单位绕轴旋转层叠时,设置桥在轴向上每隔从配置桥的转子芯片的相邻桥之间的2个(即磁极的数量3减去1)转子芯片而存在,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和3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想到根据需要设置磁体收容部能够收容永久磁体的数量(即相邻肋部之间的磁极数量)以及相应地设置肋部在轴方向上每隔相邻肋部之间的磁极数量减1的数量的转子芯片而存在,因此,设置肋部在轴方向上每隔一个转子芯片或每隔四个转子芯片而存在均是本领域根据相邻肋部之间的磁极数量而相应设定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转子的内置式永磁电机,其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置式永磁电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54]-[0056]段,图7、21):在具有绕组8的定子15内具有转子3。有关权利要求1-3的评述具体参见上述评述。
由上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于意见(1)、(3)和(4),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页第5段-第25页第6段,图23-27):转子芯10b沿旋转轴的轴方向上层叠了多个环形的芯板的堆叠结构,每个环形芯板的磁体孔28内配置永久磁体,每个环形芯板由多个分离芯板组成,转子芯10b是将多个环形芯板的端部以预定角度θ12(即一个磁极为单位)绕轴旋转层叠而成。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是提高转子芯沿剪切力方向的强度,并同时具有很好的抗离心力强度,上述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部分相同,都给出了限定转子芯的层叠方式以及提高转子铁芯的离心力强度的方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提高离心力强度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此时,将对比文件3中的旋转层叠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因为对比文件2中的转子芯的桥与桥之间间隔了三个磁极,此时将多个转子芯片以一个磁极为单位绕轴旋转层叠时,设置桥在轴向上每隔从配置桥的转子芯片的相邻桥之间的2个(即磁极的数量3减去1)转子芯片而存在,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2)本申请中实现磁阻增加和短路磁通量降低的技术效果实质上是通过“连接转子芯外周部和转子芯内肘部的肋部每隔多个磁极进行配置”来实现的,而上述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能够达到上述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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