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控制器及空调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24
决定日:2019-10-17
委内编号:1F2677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67131.1
申请日:2014-02-2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祥钧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钟德惠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和\/或属于本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67131.1,名称为“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控制器及空调机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2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393046A,公开日为2012年3月28日)、对比文件2(CN101749827A,公开日为2010年6月23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00,在制冷模式下,每间隔预设时间t1检测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回风温度和回风湿度,得到回风温度T2和回风湿度RH2的检测结果;
S200,判断所述回风湿度RH2是否在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若是,则继续判断所述回风温度T2是否在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若否,则调整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中的表冷器水阀或者电加热器;
步骤S200中,所述调整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中的表冷器水阀或者电加热器,包括以下步骤:
S230,当所述回风湿度RH2比所述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的所有值都小时,关闭一档所述电加热器的档位,并在所述电加热档的所有档位都关闭时,将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的表冷器水阀设置到最大开度;
S230”,当所述回风湿度RH2比所述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的所有值都大时,开启一档所述电加热器的档位;
所述步骤S200中,所述继续判断所述回风温度T2是否在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包括以下步骤:
S210,判断所述回风温度T2是否在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得到判断结果;
S220’,当所述回风温度T2比所述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的所有值都小时,以预设值减小所述表冷器水阀的开度;
S230’,间隔预设时间t1后判断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回风湿度是否在所述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若否,则将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的表冷器水阀设置到最大开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10之后还包括:
S220,根据所述判断结果,当所述回风温度T2在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或者所述回风温度T2比所述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的所有值都大时,保持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新风阀、回风阀、表冷器水阀的开度及所述电加热器的档位不变。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 预设值为当前所述表冷器水阀的开度的10%。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回风湿度设定范围为:设定的回风湿度值与预设的回风湿度偏差值的差值,和所述设定的回风湿度值与所述预设的回风湿度偏差值的和构成的闭合区间;
所述回风温度设定范围为:设定的回风温度值与预设的回风温度偏差值的差值,和所述设定的回风温度值与所述预设的回风温度偏差值的和值构成的闭合区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S100之前还包括以下步骤:
S010,开启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将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新风阀和回风阀设置为预设开度,并将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的表冷器水阀设置为最大开度;
S020,所述新风阀,所述回风阀及所述表冷器水阀设置完成后,开启离心风机,并进一步执行步骤S100。
6. 一种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检测模块和判断处理模块,其中:
所述检测模块,用于每间隔预设时间t1检测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回风温度和回风湿度,得到回风温度T2和回风湿度RH2的检测结果;
所述判断处理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回风湿度RH2是否在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若是,则继续判断所述回风温度T2是否在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若否,则调整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中的表冷器水阀或者电加热器;
所述判断处理模块还包括第三处理子模块和第四处理子模块,其中:
所述第三处理子模块,用于当所述回风湿度RH2比所述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的所有值都小时,关闭一档所述电加热器的档位,并在所述电加热档的所有档位都关闭时,将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的表冷器水阀设置到最大开度;
所述第四处理子模块,用于当所述回风湿度RH2比所述回风湿度设定值范 围内的所有值都大时,开启下一档所述电加热器的档位。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处理模块包括第一判断子模块,第一处理子模块,以及第二处理子模块,其中:
所述第一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回风温度T2是否在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得到判断结果;
所述第一处理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判断结果,当所述回风温度T2在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或者所述回风温度T2比所述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的所有值都大时,保持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新风阀、回风阀、表冷器水阀的开度及所述电加热器的档位不变;
所述第二处理子模块,用于当所述回风温度T2比所述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的所有值都小时,以预设值减小所述表冷器水阀的开度。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值为当前所述表冷器水阀的开度的10%。
9. 根据权利要求6至8任一项所述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回风湿度设定范围为:设定的回风湿度值与预设的回风湿度偏差值的差值,和所述设定的回风湿度值与所述预设的回风湿度偏差值的和构成的闭合区间;
所述回风温度设定范围为:设定的回风温度值与预设的回风温度偏差值的差值,和所述设定的回风温度值与所述预设的回风温度偏差值的和值构成的闭合区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开机设置模块和第二开机设置模块,其中:
所述第一开机设置模块,用于开启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将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新风阀和回风阀设置为预设开度,并将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的表冷器水阀设置为最大开度;
所述第二开机设置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开机设置模块将所述新风阀,所述 回风阀及所述表冷器水阀设置完成后,开启离心风机,并转执行检测模块。
11. 一种空调机组,包括混合段、过滤段、蒸汽加热段、表冷段、干蒸汽加湿段、电加热段、均流段、消声段和送风段,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6至10任一项所述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区别技术特征“S200,判断所述回风湿度RH2是否在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若是,则继续判断所述回风温度T2是否在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若否,则调整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中的表冷器水阀或者电加热器;S220’,当所述回风温度T2比所述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的所有值都小时,以预设值减小所述表冷器水阀的开度;S230’,间隔预设时间t1后判断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回风湿度是否在所述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若否,则将所述组合式空调机组的表冷器水阀设置到最大开度”。(2)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具体的回风湿度值和具体的回风温度值进行判断,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湿度低于湿度预设范围的下限(50%)并且温度不在预设范围内时以及湿度高于湿度预设范围的下限(60%)并且温度不在预设范围内时采用何种操作。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在湿度能满足预设范围条件下在对温度范围进行判断,即先判断湿度,在湿度满足的条件下进一步判断温度”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避免了人为主观对空调机组进行控制的不准确性,降低了空调机组整体运行的能源消耗,具有明显的有益效果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温湿度传感器的检测判断湿度是否处于湿度预设值范围,只有当湿度处于预设值范围时才判断温度是否处于温度预设范围,如果此时温度不在预设范围内才需要采取相应的操作对温度进行调节。而对比文件2同样是采用湿度优先控制原则,优先对湿度进行调整,在保证调节区域的湿度在预设范围内的前提下对温度进行调整(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湿度低于湿度预设范围的下限(50%)并且温度不在预设范围内时以及湿度高于湿度预设范围的下限(60%)并且温度不在预设范围内时采取何种操作”的情形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均是先调整湿度,当湿度处于预设值范围时再对温度进行判断和调整,关于对回风湿度值和回风温度值的判断,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是一样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湿度满足预设范围条件下再对温度范围进行判断的技术启示。(2)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判断回风湿度不在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时,当湿度低于预设范围时通过加湿模块调节,当湿度高于预设范围时先通过制冷模块调节,再进一步使用加热模块调节;在判断回风湿度处于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进一步判断回风温度不在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时,当温度低于温度预设范围的下限(例如24℃)时通过加热模块调节,当温度高于温度预设范围的上限(例如26℃)时通过制冷模块调节,同时在加热模块加热或制冷模块制冷的过程中,可能会引起调节区域中湿度的降低或增加,则对调节区域的湿度继续进行调节。而制冷模块、加热模块、表冷器水阀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温湿度调节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进行选择和组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和/或属于本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纺织品实验室专用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1]段),其中该专用空调系统包括加热器、加湿器、翅片蒸发器、翅片冷凝器、干燥过滤器、送风管道、温湿度传感器,因此该专用空调系统也是一种组合式空调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空调系统包括制冷系统和循环风道,室内机上设有对应回风管道的出风口的温湿度传感器10,可检测回风温度和回风湿度。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采用湿度优先模式,当湿度大于设定值时,机组进行除湿工作。此时当温度低于设定值时,开启电加热比例量温度补偿。机组主要由湿度控制,当环境湿度>设定湿度时,压缩机开启,机组制冷除湿,压缩机开启的个数由湿度控制,湿度偏差接近上限值时,开启的压缩机就越多,反之越少。此时电加热由温度控制,温度越高,电加热开启就越少。当检测环境湿度高于设定湿度5分钟,湿度电磁阀打开,机组进入除湿状态,除湿后的温度偏低由无级能量调节的电加热来补充。当环境湿度<>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制冷模式下采用湿度优先控制方法,检测回风湿度与回风温度,将其与回风湿度设定值与回风温度设定值进行比较,当回风湿度偏离设定值时,通过压缩机、电加热进行调整,当湿度达到设定值时,控制逻辑从除湿逻辑转为温度平衡逻辑。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每间隔预设时间t1对回风温度、回风湿度进行检测;设定值为设定值范围;以及限定了当判断回风湿度不在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时通过表冷器水阀或电加热器调整温湿度的具体方式。
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制冷模式下温湿度调节方式的具体设置优化。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环境控制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0052]段):环境控制方法包括检测调节区域的温度参数及湿度参数;根据检测的湿度参数和湿度预设范围对调节区域的湿度进行调节;在对调节区域的湿度进行调节后,控制单元根据检测的温度状况和温度预设范围向执行单元输出控制信号对调节区域的温度进行调节。环境控制方法采用湿度优先控制原则,优先对湿度进行调整。在控制单元中使对调节区域中的湿度控制的优先级大于温度控制的优先级,以在保证调节区域的湿度在预设范围内的前提下对温度进行调整,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湿度满足预设范围条件下再对温度范围进行判断。关于在调节温湿度的控制过程中采集数据信息的时机,采用实时检测或者每隔预设时间t进行检测,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当判断回风湿度不在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时通过控制表冷器水阀或电加热器调节湿度的具体方式,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9]段):控制单元根据接收的湿度参数信号,判断调节区域的湿度是否在湿度预设范围内,若低于湿度预设范围的下限(50%),控制单元20控制执行单元40中的加湿模块401(见图3)进行加湿。若高于湿度预设范围的上限(60%),则控制单元20控制执行单元40中的制冷模块402进行制冷,再调节区域中的温度降低到露点温度,若湿度范围任不在预设范围内,则控制单元20控制执行单元40中的加热模块403进行加热。而表冷器属于常用的制冷模块除湿装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表冷器作为制冷模块并通过其水阀来调节湿度,并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同时采用加热模块和制冷模块调节湿度和设置调节的先后顺序。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当判断回风湿度不在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时表冷器水阀或电加热器的具体调节方式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作出的常规选择,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当判断回风湿度处于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进一步判断回风温度不在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时通过表冷器水阀调节温度的具体方式,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6]段):控制单元20接收检测单元40发送的温度参数信号,控制单元20根据接收的温度参数信号,判断调节区域温度是否在温度预设范围内(例如24℃至26℃)。若低于温度预设范围的下限(例如24℃),则控制加热模块403进行加热。若高于温度预设范围的上限(例如26℃),则控制制冷模块402进行制冷。在加热模块403加热或制冷模块402制冷的过程中,可能会引起调节区域中湿度的降低或增加,则对调节区域的湿度继续进行调节(相当于公开了在间隔预设时间t1后判断回风湿度是否在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若否则进行湿度调节)。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当判断回风湿度处于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进一步判断回风温度不在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时通过表冷器水阀调节温度的具体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作出的常规选择,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得,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当判断温度满足预设范围时,说明系统处于平衡状态,则无需进行调整,即保持系统运行方式不变。此外,系统的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当超出其调节范围(即回风温度T2比所述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的所有值都大时),无法通过对系统进行调节实现相应调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系统相应装置维持不变。由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经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即可以得出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择一引用权利要求1-3。对于预设的表冷器水阀的开度的调节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常规实验手段经过有限的实验进行确定,其具体范围的确定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在设置参数范围时,通过设置预设值与预设值偏差构成的闭区间作为参数范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在空调机组开机时,为满足普遍需求,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将各装置设置为所需开度,并在设置完成后开启离心风机开始运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器。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纺织品实验室专用空调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1]段),其具体公开的技术内容参见上面第1条审查意见。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温湿度传感器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检测模块,控制系统5相当于判断处理模块。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检测模块每间隔预设时间t1对温度、湿度进行检测;设定值为设定值范围;判断处理模块还包括第三处理子模块和第四处理子模块,以及限定了当判断处理模块判断回风湿度不在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时第三处理子模块和第四处理子模块通过表冷器水阀或电加热器调整湿度的具体方式。
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制冷模式下湿度调节方式的具体设置优化。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环境控制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0052]段):环境控制方法包括检测调节区域的温度参数及湿度参数;根据检测的湿度参数和湿度预设范围对调节区域的湿度进行调节;在对调节区域的湿度进行调节后,控制单元根据检测的温度状况和温度预设范围向执行单元输出控制信号对调节区域的温度进行调节。环境控制方法采用湿度优先控制原则,优先对湿度进行调整。在控制单元中使对调节区域中的湿度控制的优先级大于温度控制的优先级,以在保证调节区域的湿度在预设范围内的前提下对温度进行调整,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湿度满足预设范围条件下再对温度范围进行判断。关于在调节温湿度的控制过程中采集数据信息的时机,采用实时检测或者每隔预设时间t进行检测,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当判断回风湿度不在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时第三处理子模块和第四处理子模块通过表冷器水阀或电加热器调节湿度的具体方式,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9]段):控制单元根据接收的湿度参数信号,判断调节区域的湿度是否在湿度预设范围内,若低于湿度预设范围的下限(50%),控制单元20控制执行单元40中的加湿模块401(见图3)进行加湿。若高于湿度预设范围的上限(60%),则控制单元20控制执行单元40中的制冷模块402进行制冷,在调节区域中的温度降低到露点温度,若湿度范围任不在预设范围内,则控制单元20控制执行单元40中的加热模块403进行加热。而表冷器属于常用的制冷模块除湿装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表冷器作为制冷模块并通过其水阀来调节湿度,并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同时采用加热模块和制冷模块调节湿度和设置调节的先后顺序。因此,权利要求6中的当判断回风湿度不在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时表冷器水阀或电加热器的具体调节方式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作出的常规选择,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而通过相应的模块实现上述控制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得,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7-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控制单元中使对调节区域中的湿度控制的优先级大于温度控制的优先级,以在保证调节区域的湿度在预设范围内的前提下对温度进行调整。对于当判断回风湿度处于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内、进一步判断回风温度不在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时调节温度的具体方式,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6]段):控制单元20接收检测单元40发送的温度参数信号,控制单元20根据接收的温度参数信号,判断调节区域温度是否在温度预设范围内(例如24℃至26℃)。若低于温度预设范围的下限(例如24℃),则控制加热模块403进行加热。若高于温度预设范围的上限(例如26℃),则控制制冷模块402进行制冷。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当判断温度满足预设范围时,说明系统处于平衡状态,则无需进行调整,即保持系统运行方式不变。系统的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当超出其调节范围(即回风温度T2比所述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的所有值都大时),无法通过对系统进行调节实现相应调整,在这种情况下系统相应装置维持不变。当回风温度比回风温度设定值范围内的所有值都小时,则说明系统输入冷量过多,通过以预设值减小表冷器水阀开度的方式减小系统输入冷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通过相应模块实现上述控制方法,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9择一引用权利要求6-8。对于预设的表冷器水阀的开度的调节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常规实验手段经过有限的实验进行确定,其具体范围的确定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在设置参数范围时,通过设置预设值与预设值偏差构成的闭区间作为参数范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在空调机组开机时,为满足普遍需求,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将各装置设置为所需开度,并在设置完成后开启离心风机开始运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通过相应的设置模块实现上述控制方法,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机组,具有权利要求6-10任一项所述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纺织品实验室专用空调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1]段):空调系统包括干燥过滤器13(相当于本申请的过滤段)、翅片蒸发器9(相当于本申请的表冷器)、加湿器8(相当于加湿段)、电加热器7(相当于电加热段)、送风管道3(相当于送风段)、进风口、回风管道,由于具有进风、回风,因此必然具有送风与回风混合的混合段。此外,对于组合式空调系统,通过表冷器实现空气与热泵换热,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而蒸汽加热段、干蒸汽加湿段、均流段、消声段均属于组合式空调系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应用需要选择设置,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基于权利要求6-10限定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控制器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检测的湿度状况与湿度预设范围的下限和湿度预设范围的上限的比较以及应该执行加湿或加热的操作,没有结合具体的回风湿度值和具体的回风温度值进行判断,即没有公开湿度低于湿度预设范围的下限(50%)并且温度不在预设范围内时以及湿度高于湿度预设范围的下限(60%)并且温度不在预设范围内时采用何种操作,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在湿度满足预设条件下再对温度范围进行判断”的技术启示;(2)“关于在调节温湿度的控制过程中采集数据信息的时机,采用实时检测或每隔预设时间t进行检测”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能够使测试结果更加清楚明确。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温湿度传感器的检测判断湿度是否处于湿度预设值范围,只有当湿度处于预设值范围时才判断温度是否处于温度预设范围,如果此时温度不在预设范围内才需要采取相应的操作对温度进行调节。而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能将调节区域内的湿度和温度均控制在预定范围内而实现恒温恒湿的方法和系统,同时对比文件2的环境控制方法同样是采用湿度优先控制原则,优先对湿度进行调整,即,在控制单元20中使对调节区域中的湿度控制的优先级大于温度控制的优先级,以在保证调节区域的湿度在预设范围内的前提下对温度进行调整。控制单元20根据接收的温度参数信号,判断调节区域温度是否在温度预设范围内(例如,24℃至26℃)。若低于温度预设范围的下限(例如,24℃),则控制单元20控制执行单元40进行加热,加热调节区域的温度至温度预设范围内,若高于温度预设范围的上限(例如,26℃),则控制单元20控制执行单元40进行制冷,降低调节区域的温度至温度预设范围内(参见说明书第[0003]、[0040]-[0044]、[0047]段)。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湿度低于湿度预设范围的下限(50%)并且温度不在预设范围内时以及湿度高于湿度预设范围的下限(60%)并且温度不在预设范围内时采取何种操作”的情形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均是先调整湿度,当湿度处于预设值范围时再对温度进行判断和调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湿度满足预设条件下再对温度范围进行判断”的技术启示。
(2)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步骤S33的加热的过程中,可能会引起调节区域中湿度的降低,当湿度低于设定的需求湿度下限(例如,50%),则要按上述步骤S23对调节区域的湿度继续进行调节。在步骤S34的制冷过程中,可能会导致调节区域中湿度增加。当湿度高于设定需求湿度的上限时(例如,60%),则可以重复上述过程S24-S27对湿度继续进行调节(参见说明书第[0045]-[0046]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每隔预设时间t判断回风湿度是否处于回风湿度设定值范围,如果否,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来调节湿度。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调节温湿度的控制过程中室内温湿度是不断变化的,在湿度优先控制的原则下为了确保室内湿度处于预设范围内,采用实时检测或者每隔预设时间t检测回风湿度,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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