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机的测试工装和测试风力发电机的被测件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风力发电机的测试工装和测试风力发电机的被测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74
决定日:2019-10-17
委内编号:1F2685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86195.9
申请日:2015-12-04
复审请求人: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杨
合议组组长:李海霞
参审员:李涵
国际分类号:G01M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或是在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86195.9,名称为“风力发电机的测试工装和测试风力发电机的被测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615822 U,公告日为2010年10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力发电机的测试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工装包括多个支撑减振机构,所述支撑减振机构包括:
支座组件(10);
减振机构(20),所述减振机构(20)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支座组件(10)上;
过渡板(30),所述过渡板(30)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减振机构(20)上;
所述过渡板(30)上设置有多个分别与被测件(50)上的法兰孔适配的定位孔(31),所述被测件(50)为定子或转子;其中,所述减振机构(20)包括空气弹簧(21),所述空气弹簧(21)采用双节设计,包括上闷板(22)、气囊(23)和下闷板(24),所述上闷板(22)和下闷板(24)以及气囊(23)形成密闭容腔,所述气囊(23)中部围有腰环(25),在所述上闷板(22)和下闷板(24)之间设置有多个限位柱(26),所述多个限位柱(26)均匀地设置在所述气囊(23)的外周;
所述过渡板(30)包括底板(32)以及固定在其上的衬板(33),其中,所述被测件(50)为所述转子,所述多个过渡板(30)中的衬板(33)为弧形;或者,所述被测件(50)为所述定子,所述衬板(33)的纵向截面与所述底板(32)形成T型,并且所述衬板(33)的两侧设置有至少一组支撑护翼(3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空气弹簧(21)的下闷板(24)上设有多个腰形通孔(27),所述支座组件(10)顶部设置有多个分别与所述腰形通孔(27)对应的螺栓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衬板(33)上设置有所述定位孔(3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支座组件(10)包括基座(12),或者
所述支座组件(10)包括垫座(11)和设置在其上的基座(1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减振机构还包括地托(40),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在所述地托(40)上,所述地托(40)上设置有T型槽结构。
6. 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测试风力发电机的被测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准备步骤:分别将多个过渡板(30)均匀布置并固定在被测件(50)上,分别将相同多个所述减振机构(20)吊放到相同多个所述支座组件(10)上并与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
结合步骤:将所述被测件(50)吊放到所述减振机构(20)上;
固定步骤:将所述被测件(50)与所述多个减振机构(20)固定,以进行模态测试。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减振机构还包括地托(40),所述准备步骤还包括:将所述多个支座组件(10)固定到地托(40)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调节所述多个减振机构(20)的刚度和频率,并且将所述被测件(50)调整到水平位置,以进行模态测试。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减振机构上设有多个腰形通孔,所述支座组件(10)顶部设有多个分别与所述腰形通孔对应的螺栓孔,
所述准备步骤还包括:通过调整所述腰形通孔将其与所述螺栓孔对准,并且使用螺栓将多个所述减振机构(20)与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
10. 根据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被测件(50)是风力发电机的定子,所述支撑减振机构的个数为四个,
所述准备步骤还包括:分别将四个过渡板(30)固定在四个所述减振机构(20)上,分别将所述四个所述减振机构(20)吊放到四个所述支座组件(10)上并与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
所述结合步骤还包括:将所述定子吊放到所述多个支撑减振机构上,其中,使所述四个过渡板(30)上的定位孔(31)与所述定子上的法兰孔对应。
11. 根据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被测件(50)是风力发电机的转子,所述支撑减振机构的个数为六个,
所述准备步骤还包括:将所述转子与风力发电机的连接件拆下,分别将六个过渡板(30)固定在六个所述减振机构(20)上,分别将所述 六个减振机构(20)吊放到六个所述支座组件(10)上并与所述支座组件固定;
所述结合步骤还包括:将所述转子吊放到所述六个支撑减振机构上,其中,使所述过渡板(30)上的定位孔(31)分别与所述转子上的法兰孔对应;
所述固定步骤还包括:将所述连接件与所述转子连接。”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用于风力发电机的测试,被测件(50)为定子或转子;减振机构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支座组件上,还包括过渡板,所述过渡板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减振机构上; 所述过渡板上设置有多个分别与被测件上的法兰孔适配的定位孔;空气弹簧采用双节设计,气囊中部围有腰环,在所述上闷板和下闷板之间设置有多个限位柱,所述多个限位柱均匀地设置在所述气囊的外周。过渡板包括底板以及固定在其上的衬板,所述被测件为所述转子,所述多个过渡板中的衬板为弧形或者被测件为所述定子,所述衬板(33)的纵向截面与所述底板形成T型,并且所述衬板的两侧设置有至少一组支撑护翼。有关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汽车模态试验用支撑装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风力发电机的定子或转子的自由模态测试,另外,为了对风力发电机进行安装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支撑减振机构中进一步设置与被测件连接的过渡板,过渡板上设置有多个分别与被测件上的法兰孔适配的定位孔。进一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弹性支撑件3下端放置在底座上,上端支撑于试件1上”,减振机构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支座组件上,过渡板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减振机构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最后,空气弹簧采用双节设计,中部围有腰环,上闷板和下闷板之间设置有多个限位柱,所述多个限位柱均匀地设置在所述气囊的外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过渡板的具体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被测对象进行的常规设置,即包括底板以及固定在其上的衬板,当被测件为转子,衬板为弧形或是被测件为所述定子,所述衬板的纵向截面与所述底板形成T型,并且所述衬板的两侧设置有至少一组支撑护翼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固定需要所进行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测试风力发电机的被测件的方法,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一种使用汽车模态试验用支撑装置进行试验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0003-0003、0018-0024段,附图1-3):首先根据不同的车型,调节好支撑位置,并将车身安放在橡胶空气弹簧上(相当于结合步骤:将被侧件放到减振机构上);然后通过螺旋升降器4调节试件1的高度并使试件1保持水平;最后调节橡胶空气弹簧的气压,直至试件1的刚体模态频率满足模态试验的材料要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风力发电机的被侧件的测试,进一步,在试验之前还包括准备步骤,对测试设备进行组装以及在结合步骤后进行固定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准备步骤包括分别将多个过渡板均匀布置并固定在被测件上,分别将相同多个所述减振机构吊放到相同多个所述支座组件上并与所述支座组件固定,固定步骤包括将所述被测件与所述多个减振机构固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结合步骤中,被测件被吊放到述减振机构上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得出该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将驳回决定针对的从属权利要求2、5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力发电机的测试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工装包括多个支撑减振机构,所述支撑减振机构包括:
支座组件(10);
减振机构(20),所述减振机构(20)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支座组件(10)上;
过渡板(30),所述过渡板(30)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减振机构(20)上;
所述过渡板(30)上设置有多个分别与被测件(50)上的法兰孔适配的定位孔(31),所述被测件(50)为定子或转子;
其中,所述减振机构(20)包括空气弹簧(21),所述空气弹簧(21)采用双节设计,包括上闷板(22)、气囊(23)和下闷板(24),所述上闷板(22)和下闷板(24)以及气囊(23)形成密闭容腔,所述气囊(23)中部围有腰环(25),在所述上闷板(22)和下闷板(24)之间设置有多个限位柱(26),所述多个限位柱(26)均匀地设置在所述气囊(23)的外周;在所述空气弹簧(21)的下闷板(24)上设有多个腰形通孔(27),所述支座组件(10)顶部设置有多个分别与所述腰形通孔(27)对应的螺栓孔;
所述过渡板(30)包括底板(32)以及固定在其上的衬板(33),其中,所述被测件(50)为所述转子,所述多个过渡板(30)中的衬板(33)为弧形;或者,所述被测件(50)为所述定子,所述衬板(33)的纵向截面与所述底板(32)形成T型,并且所述衬板(33)的两侧设置有至少一组支撑护翼(34);
所述支撑减振机构还包括地托(40),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在所述地托(40)上,所述地托(40)上设置有T型槽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衬板(33)上设置有所述定位孔(3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支座组件(10)包括基座(12),或者
所述支座组件(10)包括垫座(11)和设置在其上的基座(12)。
4. 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测试风力发电机的被测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准备步骤:分别将多个过渡板(30)均匀布置并固定在被测件(50)上,分别将相同多个所述减振机构(20)吊放到相同多个所述支座组件(10)上并与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
结合步骤:将所述被测件(50)吊放到所述减振机构(20)上;
固定步骤:将所述被测件(50)与所述多个减振机构(20)固定,以进行模态测试。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减振机构还包括地托(40),所述准备步骤还包括:将所述多个支座组件(10)固定到地托(40)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调节所述多个减振机构(20)的刚度和频率,并且将所述被测件(50)调整到水平位置,以进行模态测试。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减振机构上设有多个腰形通孔,所述支座组件(10)顶部设有多个分别与所述腰形通孔对应的螺栓孔,
所述准备步骤还包括:通过调整所述腰形通孔将其与所述螺栓孔对准,并且使用螺栓将多个所述减振机构(20)与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
8. 根据权利要求4~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被测件(50)是风力发电机的定子,所述支撑减振机构的个数为四个,
所述准备步骤还包括:分别将四个过渡板(30)固定在四个所述减振机构(20)上,分别将所述四个所述减振机构(20)吊放到四个所述支座组件(10)上并与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
所述结合步骤还包括:将所述定子吊放到所述多个支撑减振机构上,其中,使所述四个过渡板(30)上的定位孔(31)与所述定子上的法兰孔对应。
9. 根据权利要求4~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被测件(50)是风力发电机的转子,所述支撑减振机构的个数为六个,
所述准备步骤还包括:将所述转子与风力发电机的连接件拆下,分别将六个过渡板(30)固定在六个所述减振机构(20)上,分别将所述六个减振机构(20)吊放到六个所述支座组件(10)上并与所述支座组 件(10)固定;
所述结合步骤还包括:将所述转子吊放到所述六个支撑减振机构上,其中,使所述过渡板(30)上的定位孔(31)分别与所述转子上的法兰孔对应;
所述固定步骤还包括:将所述连接件与所述转子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应用领域及测试对象不同,本申请中的测试工装应用在风力发电领域,是针对风力发电机的子部件如定子或转子进行自由模态测试。对比文件1的支撑装置应用在汽车领域,是针对汽车白车身进行模态试验,其结构、重量、尺寸均存在较大差异,对装置的设计要求低,而风力发电机相比白车身的重量、尺寸都大很多,且对于发电机的圆形结构,在实际测试中对测试装置的设计要求较高。(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过渡连接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中直接将空气弹簧支撑汽车的白车身,并未公开其他连接方式,而本申请在被测件与减振结构之间设置过渡板,通过将设置在减振结构中的限位柱与过渡板的结合,间接实现对被测件的刚性支撑。且在过渡板上设置有与被测件适配的定位孔,被测件上的法兰孔与定位孔相互配合,通过固定件将被测件固定在过渡板上,保证了被测件与测试装置接触的稳定性,防止被测件与测试装置之间发生相对滑动。同时,根据被测件结构的不同,设置相应的过渡板结构,被测件为转子,多个过渡板中的衬板为弧形,被测件为定子,衬板的纵向截面与底板形成T型,并且衬板两侧设置至少一组支撑护翼,防止被测件在实际测试过程中与测试装置之间发生碰撞,对被测件造成损坏。由于技术领域及测试对象存在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支撑装置及现有技术直接得到与本申请发电机的定子或转子相匹配的过渡板结构,且过渡板的设计不仅要考虑转子或定子实际安装及测试的稳定性,还须考虑在测试过程中转子或定子不被损坏,这些都是对比文件1不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获得启示。(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高度调节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仅采用螺旋升降器和丝杆调节白车身的支撑高度并使其保持水平,而本申请直接采用支座组件调节被测件的支撑高度,同时还需调节设置在减振结构中的上闷板和下闷板之间的多个限位柱的高度以使被测件处于水平状态,测试要求较高,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采用本申请中支座组件以及限制柱结合的方式实现高度调节,以确保被测件处于水平状态。(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底座固定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基座及固连在其上的高度调节装置,并未对基座进行约束固定,而本申请的被测件是大型部件,重量大,为防止其在测试过程中出现倾覆或滑动等现象,将支座组件固定设置在地托上,且地托上设置有T型槽结构,从而确保测试装置的稳定牢固。(5)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装置连接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将汽车的白车身直接放在橡胶空气弹簧上,无需连接固定,只需橡胶空气弹簧支撑在汽车纵梁上即可,而本申请的支撑装置不仅需要被测件通过过渡板与空气弹簧连接,而且因为被测件为圆形,在实际装配过程中要求不同的装置安装在同一平面圆内,故在空气弹簧的下闷板上设有多个腰型通孔,通过微调测试装置的安装位置,以满足装配要求。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被测件为风力发电机的定子或转子;(2)还包括过渡板,所述过渡板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减振机构上;所述过渡板上设置有多个分别与被测件上的法兰孔适配的定位孔,所述过渡板包括底板以及固定在其上的衬板,其中,所述被测件为所述转子,所述多个过渡板中的衬板为弧形;或者,所述被测件为所述定子,所述衬板的纵向截面与所述底板形成T型,并且所述衬板的两侧设置有至少一组支撑护翼;(3)在所述上闷板和下闷板之间设置有多个限位柱,所述多个限位柱均匀地设置在所述气囊的外周,所述气囊采用双节设计,中部围有腰环;(4)在所述空气弹簧的下闷板上设有多个腰形通孔,所述支座组件顶部设置有多个分别与所述腰形通孔对应的螺栓孔;所述支撑减振机构还包括地托,所述支座组件固定在所述地托上,所述地托上设置有T型槽结构。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4)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进一步的区别在于:准备步骤:分别将多个过渡板(30)均匀布置并固定在被测件(50)上,分别将相同多个所述减振机构(20)吊放到相同多个所述支座组件(10)上并与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固定步骤:将所述被测件(50)与所述多个减振机构(20)固定,以进行模态测试;结合步骤中,被测件是吊放到减振机构上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通过过渡板将待测件和振动装置连接、固定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4个支撑单元均匀的支撑在汽车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多个过渡板均匀的布置固定在被测件上,将多个减振机构吊放固定到支座组件上,以及将被测件与减振机构固定,而将被测件吊放到测试机构上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说明书中第[0038]段记载的特征“所述减振机构(20)包括调节系统,所述调节系统调节向所述空气弹簧(21)内充入气压的大小,将所述被测件(50)的支持刚度或频率调节到预设目标值”补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并将提复审时补入的特征“所述支撑减振机构还包括地托(40),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在所述地托(40)上, 所述地托(40)上设置有T型槽结构”记载在从属权利要求4中,并相应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力发电机的测试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工装包括多个支撑减振机构,所述支撑减振机构包括:
支座组件(10);
减振机构(20),所述减振机构(20)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支座组件(10)上;
过渡板(30),所述过渡板(30)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减振机构(20)上;
所述过渡板(30)上设置有多个分别与被测件(50)上的法兰孔适配的定位孔(31),所述被测件(50)为定子或转子;
其中,所述减振机构(20)包括空气弹簧(21)和调节系统,所述调节系统调节向所述空气弹簧(21)内充入气压的大小,将所述被测件(50)的支持刚度或频率调节到预设目标值,所述空气弹簧(21)采用双节设计,包括上闷板(22)、气囊(23)和下闷板(24),所述上闷板(22)和下闷板(24)以及气囊(23)形成密闭容腔,所述气囊(23)中部围有腰环(25),在所述上闷板(22)和下闷板(24)之间设置有多个限位柱(26),所述多个限位柱(26)均匀地设置在所述气囊(23)的外周;在所述空气弹簧(21)的下闷板(24)上设有多个腰形通孔(27),所述支座组件(10)顶部设置有多个分别与所述腰形通孔(27)对应的螺栓孔;
所述过渡板(30)包括底板(32)以及固定在其上的衬板(33),其中,所述被测件(50)为所述转子,所述多个过渡板(30)中的衬板(33)为弧形;或者,所述被测件(50)为所述定子,所述衬板(33)的纵向截面与所述底板(32)形成T型,并且所述衬板(33)的两侧设置有至少一组支撑护翼(3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衬板(33)上设置有所述定位孔(3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支座组件(10)包括基座(12),或者
所述支座组件(10)包括垫座(11)和设置在其上的基座(1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减振机构还包括地托(40),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在所述地托(40)上, 所述地托(40)上设置有T型槽结构。
5. 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测试风力发电机的被测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准备步骤:分别将多个过渡板(30)均匀布置并固定在被测件(50)上,分别将相同多个所述减振机构(20)吊放到相同多个所述支座组件(10)上并与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
结合步骤:将所述被测件(50)吊放到所述减振机构(20)上;
固定步骤:将所述被测件(50)与所述多个减振机构(20)固定,以进行模态测试。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减振机构还包括地托(40),所述准备步骤还包括:将所述多个支座组件(10)固定到地托(40)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调节所述多个减振机构(20)的刚度和频率,并且将所述被测件(50)调整到水平位置,以进行模态测试。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减振机构上设有多个腰形通孔,所述支座组件(10)顶部设有多个分别与所述腰形通孔对应的螺栓孔,
所述准备步骤还包括:通过调整所述腰形通孔将其与所述螺栓孔对准,并且使用螺栓将多个所述减振机构(20)与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
9. 根据权利要求5~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被测件(50)是风力发电机的定子,所述支撑减振机构的个数为四个,
所述准备步骤还包括:分别将四个过渡板(30)固定在四个所述减振机构(20)上,分别将所述四个所述减振机构(20)吊放到四个所述支座组件(10)上并与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
所述结合步骤还包括:将所述定子吊放到所述多个支撑减振机构上,其中,使所述四个过渡板(30)上的定位孔(31)与所述定子上的法兰孔对应。
10. 根据权利要求5~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被测件(50)是风力发电机的转子,所述支撑减振机构的个数为六个,
所述准备步骤还包括:将所述转子与风力发电机的连接件拆下,分别将六个过渡板(30)固定在六个所述减振机构(20)上,分别将所述六个减振机构(20)吊放到六个所述支座组件(10)上并与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
所述结合步骤还包括:将所述转子吊放到所述六个支撑减振机构上,其中,使所述过渡板(30)上的定位孔(31)分别与所述转子上的法兰孔对应;
所述固定步骤还包括:将所述连接件与所述转子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白车身的自由模态测试工装中获得启示将其转用到发电机的定子或转子的自由模态测试。白车身与发电机的转子或定子重量、尺寸、结构上均具有巨大差异,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记载该支撑装置可用于大型重量级被测件,而针对白车身的支撑装置其支撑能力并不能满足本申请大型被测件的测试要求,即使满足支撑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信息得到如何将定子或转子设置在支撑装置上以实现准确的自由模态测试,风力发电机的定子和转子为大型圆形结构,其结构比白车身复杂,对测试装置的测试要求较高,测试工装与被测件并非简单直接接触,测试工装嵌入定子或转子的空间结构中进行设置并连接,需要结合定子和转子的内部空间结构进一步设计测试工装的具体结构来进行匹配。(2)本申请中过渡件的结构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举证文件1中公开的结构与本申请中定子和转子相对应的过渡板的具体结构并不相同,也不容易想到。被测件为转子时,最终形成与转子的圆形结构相匹配的衬板圆弧,定子对应的过渡件的结构更复杂,同时还需要考虑诸如防止与定子的加强筋干涉、与转子结构匹配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无法直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设计本申请过渡件具体结构的技术启示,并非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3)举证文件2-3的限定气囊横向移动的方式与本申请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不能说明以限位柱的方式实现支撑以及高度调节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申请中的限位柱是均匀分布在气囊的外周,作用在于支撑上闷板和连接在其上的被测件限定气囊的横向移动,同时限位柱的长度可调整,通过调整限位柱的长度来控制被测件处于水平状态,进而方便精确的进行自由模态测试;而举证文件2中防倾倒橡胶块设置在橡胶囊与空气弹簧安装基础之间的止挡间隙中,通过被压缩的方式实现其防倾斜功能,举证文件3公开的设置在列车上的转向架托臂是通过与空气弹簧外侧摩擦实现横向限位,二者与本申请限定气囊横向移动的方式不同;即使将举证文件2或3中的装置用于对比文件1,防倾倒模块容易压缩变形、转向臂托架结构会与气囊摩擦影响气囊的正常功能,同时二者也不能实现对被测件高度的调节使其处于水平位置的功能。(4)本申请的减振系统还包括调节系统,向多个空气弹簧的气囊内部分配气压以实现对被测件的支持刚度或频率的调节以达到预设目标值,通过调节每个气囊内部的气压值来使得限位柱与气囊处于同一高度位置并实现可靠支撑,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调节弹性元件的弹力来适应不同的刚体模态频率;(5)此外本申请中被测件的水平状态调节是在限位柱以及腰形通孔等特征结合的情况下来实现其自由支撑的,不能将腰形通孔作为单独的技术特征剥离区别技术特征(3)整体来举证说明其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6)为了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结合被测件的结构特点以及实际测试要求来设计相应的测试装置,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关联配合,不可分割。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和2019年08月05日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依据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作出。
2、关于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或是在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力发电机的测试工装,对比文件1(CN201615822 U)公开了一种汽车模态试验用支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1、0018-0022段,附图1-3):
一些试件在做模态试验时,要求具有自由边界条件,为此采用的支撑应尽量柔软,即具有较低的支撑刚度和阻尼,这样的支撑称为自由支撑。本汽车模态试验用支撑装置主要用于汽车白车身的模态试验,它由若干个均匀分布在试件1下端的支撑单元2组成,支撑单元2包括底座和设置在底座上端可调节轴向弹力的弹性支撑件3;弹性支撑件3下端放置在底座上,上端支撑于试件1上,针对不同的试件1,其刚体模态频率不同,因而弹性支撑件3的弹力应随之改变以实现试件1的自由支撑状态。
底座包括一基座5和固连在基座5上的高度调节装置,弹性支撑件3设置于高度调节装置上端,针对不同的试件1,其支撑位置不一样,支撑高度也不一样,通过该高度调节装置可实现对支撑单元2高度的调节。
各支撑单元2中的弹性支撑件3为橡胶空气弹簧。橡胶空气弹簧是一种由橡胶、网线贴合成的曲形橡胶气囊,气囊两端部需用两块钢板相连接,形成一个压缩空气室,通过调节气室内的气压,可实现对空气弹簧弹力的调节。根据不同的试件1,可设置多个橡胶空气弹簧叠加使用以达到更好的调节效果。
高度调节装置为螺旋升降器4,包括机架43、支撑板41和与固连在支撑板41下端的丝杆42,橡胶空气弹簧设置在支撑板上,通过调节丝杆42的位置以实现对支撑板高度的调节,从而达到调节支撑单元2高度的目的,从附图3中可见高度调节装置可与弹性支撑件相分离。
针对不同的试件1,其重心位置不同,可承压的支撑点也不同,本汽车模态试验用支撑装置采用4个支撑单元2,均匀分布支撑在汽车纵梁上。首先根据不同的车型,调节好支撑位置,并将车身安放在橡胶空气弹簧上;然后通过螺旋升降器4调节试件1的高度并使试件1保持水平;最后调节橡胶空气弹簧的气压,直至试件1的刚体模态频率满足模态试验的材料要求。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的一种汽车模态试验用支撑装置相当于公开了用于测试待测件自由模态的“测试工装”;对比文件1的若干个均匀分布在试件1下端的支撑单元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多个支撑减振机构”;对比文件1的包括基座5和高度调节装置的底座,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支座组件”;对比文件1的支撑单元2包括底座和设置在底座上端可调节轴向弹力的弹性支撑件3,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述支撑减振机构包括:支座组件(10);减振机构(20),所述减振机构(20)设置在所述支座组件(10)上”;对比文件1的各支撑单元2中的弹性支撑件3为橡胶空气弹簧,橡胶空气弹簧是一种由橡胶、网线贴合成的曲形橡胶气囊,气囊两端部需用两块钢板相连接,形成一个压缩空气室,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述减振机构(20)包括空气弹簧(21),所述空气弹簧(21)包括上闷板(22)、气囊(23)和下闷板(24),所述上闷板(22)和下闷板(24)以及气囊(23)形成密闭容腔”;对比文件1的橡胶空气弹簧设置在高度调节装置的支撑板41上,从附图3中可见高度调节装置可与弹性支撑件相分离,则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述减振机构(20)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支座组件(10)上”。对比文件1的“调节橡胶空气弹簧的气压,直至试件1的刚体模态频率满足模态试验的材料要求”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述减振机构(20)包括调节系统,向所述空气弹簧(21)内充入气压的大小,将所述被测件(50)的支持刚度或频率调节到预设目标值”。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被测件为风力发电机的定子或转子;(2)还包括过渡板,所述过渡板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减振机构上;所述过渡板上设置有多个分别与被测件上的法兰孔适配的定位孔,所述过渡板包括底板以及固定在其上的衬板,其中,所述被测件为所述转子,所述多个过渡板中的衬板为弧形;或者,所述被测件为所述定子,所述衬板的纵向截面与所述底板形成T型,并且所述衬板的两侧设置有至少一组支撑护翼;(3)在所述上闷板和下闷板之间设置有多个限位柱,所述多个限位柱均匀地设置在所述气囊的外周,所述气囊采用双节设计,中部围有腰环;(4)在所述空气弹簧的下闷板上设有多个腰形通孔,所述支座组件顶部设置有多个分别与所述腰形通孔对应的螺栓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对风力发电机定子或转子进行模态测试。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自由模态振动测试是振动测试领域常规的测试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各种结构的自由模态振动测试中去寻找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白车身的自由模态测试工装,可以实现较大型结构的近似自由模态支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获得技术启示,将其应用到风力发电机转子或定子的自由模态测试。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试件1支撑在多个弹性支撑件3上,虽然没有公开弹性支撑件与试件的连接方式,但是在振动试验中,在振动台面上设置可拆卸的具有与被测件适配的定位孔的过渡板(也称振动夹具)进行转接以便于振动台台面与被试件之间的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诸如举证文件1:《力学环境试验技术》,邢天虎等编著,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 , 2003年09月1日第1版,第254-260页,其公开了“振动台面上有很多螺孔,通常用埋头螺钉将振动夹具固定在台面上,试件连接在振动夹具上,试验夹具的用途是为了让试件的孔能与振动台面的螺孔匹配而使用的过渡件”,另外举证文件1中还公开了直角型夹具、T型夹具、开口盒型夹具等都包括底板和衬板,且部分夹具还包括支撑护翼。将对比文件1的自由模态测试工装应用于测试风力发电机转子或定子时,由于待测件形状、体积等的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测试需要和待测件特殊性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工装进行适应性修改。也就是说在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测试装置用于风力发电机的定子和转子的自由模态振动测试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设计与定子和转子相匹配的过渡件以适应被测件的形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不同的试件1,可设置多个橡胶空气弹簧叠加使用以达到更好的调节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气囊采用双节设计,中间围有腰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橡胶空气弹簧主要用于垂向传力,侧向几乎不能承力,横向稳定性很差,而设置限位元件限定气囊的横向移动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诸如举证文件2(CN102352906 A,公开日:2012年02月15日)公开了一种自由膜式防倾斜空气弹簧(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4段,图1):增设防倾倒橡胶块,有效改善空气弹簧的倾倒现象,防倾倒橡胶块7位于橡胶囊4与空气弹簧安装基础之间,举证文件3(CN102588485 A,公开日:2012年07月18日),公开了一种解决空气弹簧横向稳定性问题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图3):利用空气弹簧的外侧摩擦进行限位,如图3所示,6a为磁悬浮列车的转向架托臂,当空气弹簧因横向受力发生倾斜时,所述转向架托臂6a对其提供支撑作用,实现横向限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所述上闷板(22)和下闷板(24)之间均匀设置有多个限位柱以实现气囊的横向限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在两个需要连接的装置上设置腰形通孔以实现水平向的位置微调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诸如举证文件6(CN103032266 A,公开日:2013年04月10日)公开了一种风机联动变桨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2段),各重力杆21通过其上关节轴承22与均布有腰孔的联动盘10联接构成联动机构,各重力杆21通过关节轴承22与联动盘10上腰孔配合,关节轴承22能在联动盘10腰孔内上下及腰孔长度方向移动。利用关节轴承的多自由度旋转及联动盘腰孔与关节轴承的外圏的高精度配合和关节轴承在腰孔槽内的可运动性达到叶轮各叶片间在叶片变桨时达到高度的同步性,举证文件7(CN103954855 A,公开日:2014年07月30日)公开了一种比例电磁阀性能测试装置及应用所述装置进行性能测试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所述的传感器底座2与被测电磁阀11的距离可调,底座8的螺栓孔为腰形孔,激光测距传感器5与被测件11的距离大于或小于规定距离时,松开底座螺栓3,调整传感器阀座2与被测件11的位置,再将螺栓3拧紧即可。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争辩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的测试对象与本申请的测试对象在重量、尺寸、结构上均具有差异,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可用于测试更大重量级的被测件,但是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属于自由模态振动测试领域,分别用于测试风力发电机的定子、转子和汽车白车身,自由模态振动测试属于振动测试中较常规的一种,关键问题是如何提供自由支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自由模态振动测试领域寻找启示,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对体积、重量较大的被测物实现自由支撑的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通过橡胶空气弹簧实现自由支撑的技术启示,并将其用于测试风力发电机的定子和转子;而不论对白车身还是对风力发电机的定子和转子,振动测试都是常规的测试项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于测试对象的形状、体积、重量等的不同,需要结合风力发电机的定子和转子振动测试的经验进行相应的改进,而在振动装置和测试件之间设置形状匹配的过渡件使二者紧密联结配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见举证文件1。(2)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弹性支撑件上端支撑于试件1上,没有明确公开连接方式,但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进行振动测试时,为了保证试验安全,必然要将待测件与振动台进行稳定的连接,并根据待测件的具体形状设计相应结构的过渡件,可参见举证文件1:表3.4.7记载了夹具(即过渡件)设计指南,第256页第3节振动试验夹具的种类记载了振动试验夹具的种类很多,按用途分为专用和通用两种,专用夹具是专门为了某个试件制造的,表3.4.8中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过渡件,虽未穷举,但也表明了针对不同形状的测试件应当设计结构匹配的过渡件、在夹具上可以设置护翼(第15个 开口盒子形夹具)等典型结构,同时转子和定子的结构是公知的,基于举证文件1给出的夹具的功能、常见结构和设计指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针对转子和定子的具体形状设计相匹配的过渡件及其衬板结构。(3)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自由模态振动测试的原理,包括空气弹簧的工作原理,是要保证空气弹簧在垂向上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运动,即在垂向上需要保持弹性支撑,而如果如复审请求人声称的,通过调整限位柱的长度控制被测件处于水平状态,限位柱需要实现对测试件的刚性支撑,则无法实现自由模态的振动测试,基于本申请的事实,限位柱不能实现高度调节的技术效果,而仅能实现限定气囊横向移动的功能,复审请求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气囊外侧设置限位元件限定气囊的横向移动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举证文件2中的防倾倒橡胶块和举证文件3中的托臂即是实现这一功能的,而且都是置于气囊外周侧,在空气弹簧受横向力时避免其发生侧倾,举证文件2-3中限位装置的具体放置方式与本申请不同,仅仅是因为在举证文件2-3中,空气弹簧所处位置与本申请不同,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空气弹簧的具体使用场景设置合适的限位结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弹性支撑件的结构及其与其它组件的连接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气囊外侧设置限位结构时,将其连接在上下衬板之间。(4)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2段,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一样也是通过向多个空气弹簧的气囊内部分配气压以实现对被测件的支持刚度或频率的调节以达到预设目标值,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区别。(5)根据本申请申请文本的记载腰孔的作用是调节减振机构和支座组件之间水平方向的相对位置关系,与其它调节垂直方向位置关系的手段虽然是共同实现了调整待测件位置,但是通过多个方向的调节实现对待测件的精确定位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而且通过腰型通孔实现两个相连结构的相对位置调节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以更精确的调整待测件位置。(6)对于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包括的技术特征不能进行拆分,然而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相互之间并无关联性,且如前面所评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的高度。基于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限定了所述衬板上设置有所述定位孔。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特征,但在过渡板的衬板上设置定位孔以连接过渡板的底板和待测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见举证文件1:其中的直角型夹具、T型夹具、开口盒型夹具等都包括底板和衬板,而且在衬板上都包括定位孔。
权利要求3限定了所述支座组件包括基座,或者所述支座组件包括垫座和设置在其上的基座。对比文件1中相当于支座组件的底座中包括了基座和高度调节装置,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支座组件包括基座”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另一并列技术方案中包括垫座和基座,通过垫座和基座叠加的方式调节支座组件的高度,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高度调节装置调节底座的高度,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需要调节支座组件高度的技术启示,并给出了通过高度调节装置调节高度的具体技术手段,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高度调节装置是测试设备中常用的功能组件,有多种实现方式,通过在基座下增加垫座的方式是本领域最常见最易实现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做出选择。
权利要求4限定了所述支撑减振机构还包括地托(40),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在所述地托(40)上, 所述地托(40)上设置有T型槽结构。通过具有T型槽结构的地托将测试装置可调整地固定在地面上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诸如举证文件4(CN103633792 A,公开日:2014年03月12日)公开了一种用于风力发电机组的磁体自动化装配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图1),磁体自动化装配装置还可包括底座1,该底座1的上表面水平,上述支撑装置5、喂料装置2和推入装置3均可以固定地安装在底座1上,底座1的上表面上还可以形成有T形槽,以便于各个装置的安装,举证文件5(CN102032989 A,公开日:2011年04月27日)公开了一种风电机组液压变桨系统的试验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图1),所述工作台1的台面设有多个口窄底宽的T型槽11,而且在T型槽11中设有与各支座5相对应的螺栓,各支座5经T型槽11中的螺栓固定安装于工作台1的台面上;T型槽11中的螺栓松开后,即可在工作台上移动支座5来调整其安装点,以模拟不同规格尺寸的风机及桨叶,安装点调整完毕后拧紧螺栓即可将支座5再次固定。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测试风力发电机的被测件的方法,其所使用的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工装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所引用的,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使用汽车模态试验用支撑装置进行试验的方法,针对不同的试件1,其重心位置不同,可承压的支撑点也不同,本汽车模态试验用支撑装置采用4个支撑单元2,均匀分布支撑在汽车纵梁上。首先根据不同的车型,调节好支撑位置,并将车身安放在橡胶空气弹簧上;然后通过螺旋升降器4调节试件1的高度并使试件1保持水平;最后调节橡胶空气弹簧的气压,直至试件1的刚体模态频率满足模态试验的材料要求。
本申请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一种使用汽车模态试验用支撑装置进行试验的方法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5“测试被测件的方法”;将车身安放在橡胶空气弹簧上,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结合步骤,将所述被测件(50)放到所述减振机构(20)上”。
独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进一步的区别在于:准备步骤:分别将多个过渡板(30)均匀布置并固定在被测件(50)上,分别将相同多个所述减振机构(20)吊放到相同多个所述支座组件(10)上并与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固定步骤:将所述被测件(50)与所述多个减振机构(20)固定,以进行模态测试;结合步骤中,被测件是吊放到减振机构上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进行自由模态测试前的准备。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通过过渡板将待测件和振动装置连接、固定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4个支撑单元均匀的支撑在汽车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多个过渡板均匀的布置固定在被测件上,将多个减振机构吊放固定到支座组件上,以及将被测件与减振机构固定,而将被测件吊放到测试机构上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限定了支撑减振机构还包括地托,所述准备步骤还包括将多个支座组件固定到地托上,参见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通过将支座组件固定在地托上以保持测试装置的稳定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地在准备步骤增加固定步骤;
权利要求7限定了调节减振机构的刚度和频率,并且将被测件调整到水平位置以进行模态测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最后调节橡胶空气弹簧的气压,直至试件1的刚体模态频率满足模态试验的材料要求”(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首先将车身放置于橡胶空气弹簧上,然后通过调节各螺旋升降器的高度以调节车身的高度和平行度”(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即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8限定了所述减振机构上设有多个腰形通孔,支座组件顶部设有多个分别与腰形通孔对应的螺栓孔,准备步骤还包括通过调整所述腰形通孔将其与所述螺栓孔对准,并且使用螺栓将多个所述减振机构(20)与所述支座组件(10)固定,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相对连接的两个机构部件上分别设置腰形通孔和螺栓孔以实现相对位置的微调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准备步骤增加相应的步骤;
权利要求9-10分别限定了所述被测件(50)是风力发电机的定子,所述支撑减振机构的个数为四个,以及被测件是风力发电机的转子,所述支撑减振机构的个数为六个,及相应的准备、结合和固定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支撑单元的个数为4个,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待测件的尺寸、重量等设计合理的支撑减振机构的个数;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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