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高环刚度UPVC管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高环刚度UPVC管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89
决定日:2019-10-17
委内编号:1F2492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65183.4
申请日:2014-09-15
复审请求人:淄博海能塑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靳艳英
合议组组长:陈秀娟
参审员:刘歆洁
国际分类号:B29C69/02,C08L27/06,C08L33/04,C08L23/28,C08K5/09,B29L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想到对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手段进行调整,从而得到该区别特征,并能够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65183.4,名称为“一种新型高环刚度UPVC管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淄博海能塑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9月15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7日以权利要求第1-3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2017年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第1-3项如下:
“1. 一种新型高环刚度UPVC管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准备好PVC、ACR、CPE、稳定剂、硬脂酸、石蜡等原材料用于配置板带,PVC、ACR、CPE、稳定剂、硬脂酸、石蜡的质量比为100:3:8:4:0.2:0.3;
2)将原材料加入到混料机中混合8分钟,再加到冷混机中继续搅拌;
3)震动,使板带原材料分布更均匀;
4)将冷混机中的材料放入到小型双螺轩模具挤出机中,挤出已设定好厚度的板带,挤出的板带断面带有葫芦扣,矩形内腔,双弧波纹形外壁;
5)成型板带通过缠绕机加工,使其产生变形应力,然后自锁自封;
6)使用胶合剂进行粘接,使PVC管材粘合面浅层被溶解,两粘合面之间通过过盈配合压力使被溶解的PVC分子在两粘合面之间互相渗透,形成与被粘材料强度相同的材料;
7)震动12-16秒,使PVC管材成型且粘合面更紧密;
8)成管后延管线方向形成仿脊椎体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一种新型高环刚度UPVC管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稳定剂选自钙锌稳定剂、钡锌稳定剂或复合铅盐稳定剂中的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一种新型高环刚度UPVC管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粘合剂选自丙烯酸酯类胶粘剂、聚氨酯胶粘剂、改性过氯乙烯胶粘剂、乙烯-醋酸乙烯类胶粘剂、氯丁橡胶胶粘剂或环氧树脂胶粘剂的一种或几种。”
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921432A,公开日为2014年7月16日)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CN202252415U,公告日为2012年5月30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获得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淄博海能塑管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步骤4中的板带厚度为超过36mm,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新型高环刚度UPVC管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准备好PVC、ACR、CPE、稳定剂、硬脂酸、石蜡原材料用于配置板带,PVC、ACR、CPE、稳定剂、硬脂酸、石蜡的质量比为100∶3∶8∶4∶0.2∶0.3;
2)将原材料加入到混料机中混合8分钟,再加到冷混机中继续搅拌;
3)震动,使板带原材料分布更均匀;
4)将冷混机中的材料放入到小型双螺轩模具挤出机中,挤出厚度超过36mm的板带,挤出的板带断面带有葫芦扣,矩形内腔,双弧波纹形外壁;
5)成型板带通过缠绕机加工,使其产生变形应力,然后自锁自封;
6)使用胶合剂进行粘接,使PVC管材粘合面浅层被溶解,两粘合面之间通过过盈配合压力使被溶解的PVC分子在两粘合面之间互相渗透,形成与被粘材料强度相同的材料;
7)震动12~16秒,使PVC管材成型且粘合面更紧密;
8)成管后延管线方向形成仿脊椎体结构。”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添加硬脂酸和石蜡来提高PVC带的弯曲性能,从而解决了厚度超过36mm盘不起来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采用双密封结构、并施以良好的粘合剂粘接来提高缠绕管的抗渗性,对比文件2通过增加钢带槽来提高环刚度,而本申请将PVC管粘合面溶解并通过过盈配合的压力使得被溶解的PVC相互渗透从而提高封闭效果,并结合原料及用量来提高环刚度。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现有的PVC-U板带料的性能满足不了1000mm管径PVC-U缠绕管的制备要求,现有的PVC-U缠绕管在脆性方面存在不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大直径的缠绕管对于板带的弯曲性能要求也较高,因此实现将厚度超过36mm的板带缠绕起来需要克服一定的技术障碍;(2)硬脂酸和石蜡的常规作用是作为润滑剂提高PVC的熔融流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其用于提高PVC材料弯曲性能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1采用双密封结构、并施以良好的粘合剂粘接来提高缠绕管的抗渗性,对比文件2通过增加钢带槽来提高环刚度,而本申请将PVC管粘合面溶解并通过过盈配合的压力使得被溶解的PVC相互渗透从而提高封闭效果,这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的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2018年3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想到对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手段进行调整,从而得到该区别特征,并能够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高环刚度UPVC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VC-U缠绕管的生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0]-[0067]段):将100重量份的PVC树脂、50重量份的轻质活性碳酸钙抽送到混料机中进行混合操作;然后按照顺序加入9重量份的CPE、1重量份的ACR与4重量份的复合稳定剂(即通过PVC、ACR、CPE以及稳定剂配置板材);将上述混合物料在热混机中进行加热操作(即混合),当加热到120℃时停止加热操作;进而将上述混合物料在冷混机中进行冷却操作(即在冷混机中的冷却搅拌),当冷却到45℃时停止冷却操作;进而将上述混合物料在挤出机中进行塑化操作,当加热至190℃时进行挤出操作(即通过挤出机挤出板带);进而将上述混合物料在定型台中进行定型操作,冷却定型后再进行切割、盘卷操作后形成PVC-U缠绕管板带料;进一步将PVC-U缠绕管板带料通过缠绕机在缠绕管托架上进行缠绕操作,完成PVC-U缠绕管的制备(即成型板带通过缠绕机加工,使其产生变形应力);板带基材的几何形状为方孔、双壁封闭式结构(即板带具有矩形内腔);并施以良好的粘合剂粘接,从而使缠绕管具有良好的抗渗性;板材间相互嵌接,使管道的环刚度增强;缠绕结构又使该管材轴线方向形成仿脊椎体结构。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原料中还具有硬脂酸以及石蜡并限定了各物质的质量比,通过震动使得原料分布均匀,挤出机采用的小型双螺杆模具挤出机;(2)权利要求1限定了挤出带材的厚度,还限定了板带外形、扣的形状;(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粘结工序。据此,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缠绕管的刚性。
对于区别(1),硬脂酸和石蜡是硬聚氯乙烯管材制备中常用的润滑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选择添加的。各原料的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的性能需要容易确定的。根据实际混合效果选择混料时间、以及为了使原料混合更加均匀而在混料操作后进一步震动混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小型螺杆挤出机是本领域常见的挤出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选择的;
对于区别(2),缠绕管板带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缠绕管直径以及刚性要求而容易选择的,缠绕管直径越大,则板带缠绕过程中单位长度内的弯曲曲率小,则板带的刚性可以大一些,从而板带的厚度就可以大一些。在此基础上,板带的具体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缠绕管直径及刚性需要而容易选择的,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板带外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缠绕管的外形需要容易选择的。对于扣的形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UPVC钢带缠绕管,并具体公开了如附图1所示带材形状的双葫芦形带扣。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连接锁紧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0]段公开了:并施以良好的粘合剂粘接来提高缠绕管的抗渗性。虽然其施加粘合剂的目的是提高缠绕管的抗渗性,但显然其是通过形成缠绕管的相邻型材之间的连接紧密性来提高其抗渗性。而粘合剂发挥作用的方式有多种,使粘合面表层溶解而粘接是本领域常规的粘合剂作用方式。另外,震动一定时间使相邻界面相互渗透更加充分以使粘合面更紧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过盈配合能够增强相邻界面间的连接紧密性并且使相邻型材之间产生压力,从而有利于界面分子的相互扩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加速溶解的界面材料的相互渗透,容易想到采用过盈配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稳定剂。钙锌稳定剂、钡锌稳定剂或复合铅盐稳定剂都是本领域常规的稳定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粘合剂。丙烯酸酯类胶粘剂、聚氨酯胶粘剂、改性过氯乙烯胶粘剂、乙烯-醋酸乙烯类胶粘剂、氯丁橡胶胶粘剂或环氧树脂胶粘剂都是本领域常规的粘合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提出了大直径的缠绕管对于板带的弯曲性能要求较高,但并未记载板材厚度超过36mm就无法缠绕制备管材,因此不能由此得出将厚度超过36mm的板带缠绕起来存在技术障碍的结论。其次,合议组并未否认缠绕管对于型材的脆性有一定要求,因为缠绕过程中要保证型材在不发生断裂。在实际缠绕过程中,缠绕管直径、型材厚度和材料本身的脆性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缠绕管直径越大,则型材缠绕过程中单位长度内的弯曲曲率小,从而型材整体的刚性大一些也不会导致在缠绕过程中发生断裂。综上,型材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缠绕管直径、和材料本身的脆性而综合考虑容易选择的,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
(2)硬脂酸和石蜡是聚氯乙烯硬管制备中常用的润滑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工业配件用塑料制品与加工》,于红军主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年2月,第505页记载了:“硬聚氯乙烯管主要有挤压法的全壁管、挤压片材迭卷成型的缠绕管。”第507页记载了:“聚氯乙烯硬管配方…润滑剂大多采用硬脂酸和石蜡”)。因此,不管最初的目的是什么,在制备聚氯乙烯硬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入硬脂酸和石蜡,而加入该添加剂对管材或缠绕型材的性能造成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0]段公开了:板带基材的几何形状为方孔、双壁封闭式结构。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本申请所采用板带的结构也是方孔、双壁封闭式结构,这与对比文件1的构思是一样的。另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0]段还公开了:并施以良好的粘合剂粘接来提高缠绕管的抗渗性。虽然其施加粘合剂的目的是提高缠绕管的抗渗性,但显然其是通过形成缠绕管的相邻板带之间的连接紧密性来提高其抗渗性,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粘合剂对相邻板带进行粘接。而粘合剂发挥作用的方式有多种,使粘合面表层溶解而粘接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粘合剂作用方式(参见公知常识证据:《中国鞋业大全(全)》:材料.标准.信息,《中国标准大全》编委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8年1月,第363页记载了:使用胶粘剂时,最好能使被粘接的表面溶解或溶胀,以便使被粘物分子相互扩散,导致界面消失,形成牢固的结合)。并且,过盈配合能够增强相邻界面间的连接紧密性和并且使相邻板带之间产生压力,该压力有利于界面分子的相互扩散,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加速溶解的界面材料的相互渗透,容易想到采用过盈配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对比文件2,增加缠绕管环刚度的方法有多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效果的需要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虽然对比文件2的钢带槽可以增加缠绕管的刚度,但这是从增加加强筋的角度去考虑,并不能因此排除其它的可增强缠绕管环刚度的方法、如增加板带连接的紧密性,对比文件2给出了挤出板带断面带有葫芦口从而进行相邻板带实现锁闭连接的技术启示,并且显然相邻板带连接紧密必然会增加缠绕管的整体环刚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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