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息搜索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08
决定日:2019-10-17
委内编号:1F2740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37638.3
申请日:2014-12-04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晓丽
合议组组长:李燕东
参审员:王楠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37638.3,名称为“信息搜索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44753A,公开日是2012年12月26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搜索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以便将所述场景信息与所述搜索词一起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获取与所述场景信息对应的实况信息,根据不同的场景信息切换不同的实时信息;(2)其中,所述确定场景信息,包括:接收服务端发送的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在所述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中选择一个场景信息;(3)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时,从预先建立的实时数据流库中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实况信息; 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实况信息; 其中,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包括:所述服务端判断所述搜索词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4)调用预设的播放器;采用所述播放器,播放所述实况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更好地切换实时信息;(2)如何更好地确定场景信息;(3)如何更好地判断用户的搜索需求;(4)如何更好地展现信息。但区别(1)-(4)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搜索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以便将所述场景信息与所述搜索词一起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获取与所述场景信息对应的实况信息,根据不同的场景信息切换不同的实时信息;(2)其中,所述确定场景信息,包括:接收服务端发送的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在所述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中选择一个场景信息;(3)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时,从预先建立的实时数据流库中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实况信息;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实况信息;其中,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包括:所述服务端判断所述搜索词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4)第一单元,用于调用预设的播放器;第二单元,用于采用所述播放器,播放所述实况信息。因此,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更好地切换实时信息;(2)如何更好地确定场景信息;(3)如何更好地判断用户的搜索需求。但区别(1)-(4)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搜索词;
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实况信息;
展现所述实况信息;
其中,所述实况信息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场景信息,以便将所述场景信息与所述搜索词一起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获取与所述场景信息对应的实况信息;
根据不同的场景信息切换不同的实况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场景信息,包括:
接收服务端发送的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
在所述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中选择一个场景信息;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实况信息,包括:
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时,从预先建立的实时数据流库中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实况信息;
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实况信息;
其中,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包括:
所述服务端判断所述搜索词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
所述展现所述实况信息,包括:
调用预设的播放器;
采用所述播放器,播放所述实况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用预设的播放器,包括:
如果当前客户端支持HTML5视频技术,则调用采用HTML5视频技术的播放器;或者,
如果当前客户端不支持HTML5视频技术,则调用采用flash视频技术的播放器。
3. 一种信息搜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搜索词;
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实况信息;
展现模块,用于展现所述实况信息;
所述实况信息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所述装置还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场景信息,以便将所述场景信息与所述搜索词一起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获取与所述场景信息对应的实况信息;
切换模块,用于根据不同的场景信息切换不同的实况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
接收服务端发送的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
在所述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中选择一个场景信息;
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
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时,从预先建立的实时数据流库中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实况信息;
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实况信息;
其中,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包括:
所述服务端判断所述搜索词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
所述展现模块包括:
第一单元,用于调用预设的播放器;
第二单元,用于采用所述播放器,播放所述实况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单元具体用于:
如果当前客户端支持HTML5视频技术,则调用采用HTML5视频技术的播放器;或者,
如果当前客户端不支持HTML5视频技术,则调用采用flash视频技术的播放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针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区别1“所述实况信息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其中,所述确定场景信息,包括:接收服务端发送的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在所述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中选择一个场景信息,以便将所述场景信息与所述搜索词一起发送给服务端,以便所述服务端获取与所述场景信息对应的实况信息,根据不同的场景信息、切换不同的实况信息”,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根据建议查询检索词发起实况查询,以获得与查询检索词有关的实况内容,并没有公开实况内容中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内容;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客户端设备210不仅显示在GPS 228确定的位置而且也用于他的或她的‘住所’位置的建议查询检索词(例如天气条件)”,但其是根据查询检索,提供与地点场景有关的建议查询检索词。并且,该建议查询检索词是在搜索引擎获得实况信息之前提供的。而权利要求1则是根据搜索词获取包括不同场景的实况信息后,接收服务器段发送的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进而根据不同场景信息来切换不同的实况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权利要求1基于该区别,可以解决“如何方便用户查看与搜索词对应的不同场景的实况信息”,达到了满足用户个性化查看不同场景的实况信息的需求。2)对于区别2“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以便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时,从预先建立的实时数据流库中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实况信息: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实况信息:其中,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包括:所述服务端判断所述搜索词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对比文件1给出了启示为“生成建议查询检索词,根据建议查询检索词进行实况查询”,但并未公开区别2,也没有给出区别2的技术启示,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区别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3)对于区别3“调用预设的播放器:采用所述播放器,播放所述实况信息”,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区别3,也没有给出区别3的启示,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区别3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4)区别1-区别3是相互配合的,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使得用户可根据不同场景信息切换不同的实况信息,可以方便快捷的了解到当地的实时状态,方便用户获取更多信息。而对比文件1则是根据用户输入的查询检索词准确为用户提供建议查询检索词,发起实况搜索以获得涉及建议查询检索词的实况内容,两者技术构思并不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确实未公开“所述实况信息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但是实况信息可以包含不同的场景,将实况的场景提供给用户,以便用户进行选择来切换不同的场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常用于球赛不同场景实况播放的或景区不同场景的实况的播放中,例如书籍1(“韶山文博 2010”,谭逻松,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98-101页载:我们日常所收看的比赛实况、颁奖礼直播等,其实就是“实时传导”技术在公共层面上的应用,我们习惯称之为“实况转播”,此外,互联网用户通过QQ、MSN和SKYPE等软件进行视频语音聊天,也可以视作“实时传导”技术在个人层面上的应用,而在纪念馆中“实时传导”技术的应用,则是一种被称为“远程信息实时连接传导”的展示项目,具而言之是指通过高科技信息手段将不同地点纪念馆的现实空间连接起来,实现馆际的信息即时传送;进行“实时传导”时,可以在多家纪念地、纪念馆质检开展多向互动的实景传输(多向互动型传导);菜单式(互动式)展示则是进行多向互动型传导时,允许观众通过自行选择,在多个传导对象之间切换场景的展示形式。书籍1记载了纪念馆场馆的实况可以包含不同的场景的实况信息,将各场景提供给用户,用户可以自行选择想观看的场景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服务端以及将所述搜索词发送,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实况信息,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实况信息。本领域所公知的是服务端是为客户端提供服务,例如可以向客户端提供资源,保存客户端数据等,实时数据流数据库常用于存储实时的数据,并且由检索词判断用户是否有搜索实况信息的需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提高用户使用体验时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更为精准地识别用户实时搜索的需求,而利用一定的判断规则,如设置某一类词,来判断用户搜索的意图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书籍2(“中国计算语言学研究前沿进展 2007-2009”,孙茂松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447页载:Kang使用查询词分布,互信息,链接文本使用率和词性信息的方法对查询意图进行自动识别。Baeza-Yates按照信息类、非信息类的分类框架对用户查询意图进行自动的分类,采用监督和非监督方法相结合的办法得到较好的结果。Lee的研究表明,用户点击信息和查询词存链接锚文本中的分布是对查询意图进行识别的有效特征。Fujii使用改进了的查询词在锚文本中的分布的方法对用户意图进行识别。Jansen等总结出20条规则用于对用户意图进行识别。书籍2证明了利用查询语句中的查询词来判断用户的查询意图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3、本领域所公知的是实况信息可以包含各种格式,而视频格式属于常见的实况信息格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展示视频类型的实况信息,容易想到调用预设的播放器;采用所述播放器,播放所述实况信息。因此,申请人的以上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2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搜索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实况信息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并且接收服务端发送的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在所述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中选择一个场景信息,以便将所述场景信息与所述搜索词一起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获取与所述场景信息对应的实况信息;根据不同的场景信息切换不同的实况信息;2)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所述服务端判断所述搜索词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从预先建立的实时数据流库中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实况信息;3)调用预设的播放器;采用所述播放器,播放所述实况信息。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方便用户获取及切换与场景信息对应的实况信息,提高用户体验。但区别1)-3)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搜索装置,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上述权利要求1-2的评述可知,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0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1、3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实时数据流库以地点或景点为粒度保存,且在保存时将地点与实况信息对应保存,所述搜索词为地点或者景点的搜索词”。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区别(1)“实况信息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所述方法还包括:确定场景信息,以便将所述场景信息与所述搜索词一起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获取与所述场景信息对应的实况信息;根据不同的场景信息切换不同的实况信息;其中,所述确定场景信息,包括:接收服务端发送的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在所述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中选择一个场景信息”,对比文件1中的每个实况信息均是与其各自对应的建议查询词对应的,而权利要求1获得的不同场景是与搜索词有关的,是指对应地点或者景点的多个不同场景,每个场景各自对应有实况信息,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个实况信息与本申请的实况信息显示是不同的;其次,对比文件1仅给出了在客户端为用户显示多个建议查询词以及每个建议查询词对应的实况内容的技术启示,并没有公开“根据搜索词获取包含不同场景的实况信息之后,将向用户提供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并根据用户的选择的场景信息切换不同的实况信息”的任何内容;再次,基于区别(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以更便携的方式提供更度与搜索词有关的有效信息”;此外,根据场景进行信息切换与区别(1)中的其他特征是相互配合的,且基于区别(1),可以解决“如何以更便携的方式提供更度与搜索词有关的有效信息”,达到满足了用户个性化查看不同场景的实况信息的需求,方便了用户从各个维度了解与搜索词有关的各种有效信息的技术效果,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于区别(2)“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时,从预先建立的实时数据流库中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实况信息;其中,所述实时数据库以地点或景点为粒度保存,且在保存时将地点与实况信息对应保存,所述搜索词为地点或者景点的搜索词,中,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包括:所述服务端判断所述搜索词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对比文件1仅给出了根据建议查询词来获取实况内容的技术启示,并没有公开如何根据搜索词获取不同场景的实况信息,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结合保存地点和实况信息对应的实时数据流库准确确定出了搜索词对应的不同场景的实况信息。因此,上述区别(2)不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3、整体上看,权利要求1根据搜索词,确定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根据预先建立的实时数据流库,结合搜索词的地点或者景点,获取搜索词对应的包含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并向用户提供可供选择的场景,并获取用户选中的场景,并向用户展示选中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而对比文件1则是接收查询词,为用户结合实时信息生成基于实时的建议查询词,并提供建议查询词,以获取与建议查询词对应的实况内容,以解决相关技术所生成的建议查询词均是基于以往信息生成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对比文件1为起点,容易朝着“如何进一步生成基于实时的建议查询词”的方向进行改进,而不会想到“如何方便用户查看与搜索词对应的不同场景的实况信息”的技术问题。综上,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搜索词;
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实况信息;
展现所述实况信息;
其中,所述实况信息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场景信息,以便将所述场景信息与所述搜索词一起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获取与所述场景信息对应的实况信息;
根据不同的场景信息切换不同的实况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场景信息,包括:
接收服务端发送的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
在所述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中选择一个场景信息;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实况信息,包括:
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时,从预先建立的实时数据流库中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实况信息;其中,所述实时数据流库以地点或景点为粒度保存,且在保存时将地点与实况信息对应保存,所述搜索词为地点或者景点的搜索词;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实况信息;
其中,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包括:
所述服务端判断所述搜索词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
所述展现所述实况信息,包括:
调用预设的播放器;
采用所述播放器,播放所述实况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用预设的播放器,包括:
如果当前客户端支持HTML5视频技术,则调用采用HTML5视频技术的播放器;或者,
如果当前客户端不支持HTML5视频技术,则调用采用flash视频技术的播放器。
3. 一种信息搜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搜索词;
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实况信息;
展现模块,用于展现所述实况信息;
所述实况信息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所述装置还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场景信息,以便将所述场景信息与所述搜索词一起发送给服务端, 以使所述服务端获取与所述场景信息对应的实况信息;
切换模块,用于根据不同的场景信息切换不同的实况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
接收服务端发送的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
在所述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中选择一个场景信息;
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
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时,从预先建立的实时数据流库中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实况信息;其中,所述实时数据流库以地点或景点为粒度保存,且在保存时将地点与实况信息对应保存,所述搜索词为地点或者景点的搜索词;
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实况信息;
其中,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搜索词判断出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包括:
所述服务端判断所述搜索词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
所述展现模块包括:
第一单元,用于调用预设的播放器;
第二单元,用于采用所述播放器,播放所述实况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单元具体用于:
如果当前客户端支持HTML5视频技术,则调用采用HTML5视频技术的播放器;或者,
如果当前客户端不支持HTML5视频技术,则调用采用flash视频技术的播放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了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2844753A,公开日是2012年12月26日。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搜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实时反馈的信息搜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0]-[0104]段):客户端设备获得建议查询检索词;其中,客户端设备和搜索引擎可以用来本身自行或者相互结合使用用户录入查询检索词(相当于接收搜索词)来生成建议查询检索词;
发起查询以获得涉及建议查询检索词的实况内容;响应于获得的建议查询检索词获得实况内容(相当于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实况信息);
以及在客户端设备的用户接口上显示实况内容(相当于展现所述实况信息);
实况内容可以包括文字数据,或者实况内容可以包括其它类型的数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根据录入的查询检索词,获得建议查询检索词,进而获取实况信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实况信息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并且接收服务端发送的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在所述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中选择一个场景信息,以便将所述场景信息与所述搜索词一起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获取与所述场景信息对应的实况信息;根据不同的场景信息切换不同的实况信息;2)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所述服务端判断所述搜索词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从预先建立的实时数据流库中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实况信息,所述实时数据流库以地点或景点为粒度保存,且在保存时将地点与实况信息对应保存,所述搜索词为地点或者景点的搜索词;3)调用预设的播放器;采用所述播放器,播放所述实况信息。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方便用户获取及切换与场景信息对应的实况信息,提高用户体验。
对于区别1),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实况信息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且基于服务器发送的可供选择的场景信息来切换不同的实况信息。但对比文件1从搜索引擎104向客户端设备102发送的数据122中包括或者标识建议查询检索词获得的实况内容,例如,可以在获得用于子集的所有建议查询检索词的实况内容之后在一个消息中发送数据122,或者可以针对每个建议查询检索词或者针对成组建议查询检索词获得实况内容之后在多个消息中发送数据,且用户可以选择下拉列表中的特定建议查询检索词以调用与该特定建议查询检索词关联的功能(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即对比文件1可以针对选择的建议查询检索词的子集来获得实况内容,并将获得的实况内容返回给客户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实况信息中可以包括多种实况信息以及基于用户选择来选定信息的启示。进一步地,基于场景进行信息切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在进行球赛、景区景点的实况播放时,会依据场景/镜头进行实况播放的切换,具体参见书籍(“韶山文博 2010”,谭逻松,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中公开了进行“实时传导”时,菜单式展示则是进行多向互动型传导时,允许观众通过自行选择,在多个传导对象之间切换场景的展示形式,即用户可以基于场景进行实况的切换。从而,为了便于用户了解不同场景下的实况信息及确定场景信息,容易想到在实况信息中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且通过从服务器发送的场景信息中选择一个场景信息进行场景信息的确定。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不必针对每个建议查询检索词获得实况内容或者尝试获得实况内容。如在状态“C”中所示,一旦客户端102已经获得建议查询检索词,就可以选择可以与实况内容关联的建议查询检索词的子集,其中该子集包括客户端设备102和/或搜索引擎104已经生成的建议查询检索词中的所有或者少于所有的建议查询检索词(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即对比文件1并非针对所有的建议查询检索词都获取实况内容,而是仅对与实况内容具有关联性的建议查询检索词获取实况内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仅针对部分检索词来获取实况内容的启示,而基于规则进行信息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判断搜索词是否符合预设规则来确定用户是否有实时搜索需求。进一步地,利用服务器执行处理操作,选择合适的数据库进行信息的存储以及根据用户搜索意图选择搜索词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为了快速获取与景点或地点相关的实况信息,容易想到将景点或地点作为搜索词,且将景点或地点与实况信息对应存储在数据库中。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中“实况内容可以包括文字数据,或者实况内容可以包括其他类型的数据”以及“查询检索词到信息类型映射器260指定将针对各种类型的建议搜索检索词寻求什么类型的实况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83]及[0089]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需求来选择实况内容的类型的启示,而视频格式属于常见的实况信息格式,而为了向用户更好的展示视频实况信息,容易想到设置播放器进行视频实况信息的播放。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调用预设的播放器”作了进一步限定,但不同的客户端支持不同的视频技术,选择适合客户端的播放器进行视频的播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搜索装置,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上述权利要求1-2的评述可知,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使用录入的查询检索词来生成建议查询检索词,并获得涉及建议查询检索词的实况内容;且对比文件1从搜索引擎104向客户端设备102发送的数据122中包括或者标识建议查询检索词获得的实况内容,例如,可以在获得用于子集的所有建议查询检索词的实况内容之后在一个消息中发送数据122,或者可以针对每个建议查询检索词或者针对成组建议查询检索词获得实况内容之后在多个消息中发送数据,且用户可以选择下拉列表中的特定建议查询检索词以调用与该特定建议查询检索词关联的功能。即对比文件1根据录入的查询检索词,获得建议查询检索词,进而获取实况信息,且可以针对选择的建议查询检索词的子集来获得实况内容,并将获得的所有实况内容返回给客户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获得的实况信息是与搜索词相关的,且给出了实况信息中可以包括多种实况信息以及基于用户选择来选定信息的启示。进一步地,基于场景进行信息切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在进行球赛、景区景点的实况播放时,会依据场景/镜头进行实况播放的切换,以便于用户了解不同场景/镜头下的实况信息;具体参见书籍(“韶山文博 2010”,谭逻松,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98-102页)记载的“我们日常所收看的比赛实况、颁奖礼直播等,其实就是‘实时传导’技术在公共层面上的应用,我们习惯称之为‘实况转播’,在纪念馆中‘实时传导’技术的应用,则是一种被称为‘远程信息实时连接传导’的展示项目,即通过高科技信息手段将不同地点纪念馆的现实空间连接起来,实现馆际的信息即时传送;进行‘实时传导’时,可以在多家纪念地、纪念馆质检开展多向互动的实景传输(多向互动型传导);菜单式(互动式)展示则是进行多向互动型传导时,允许观众通过自行选择,在多个传导对象之间切换场景的展示形式。即纪念馆场馆的实况可以包含不同的场景的实况信息,将各场景提供给用户,用户可以自行选择想观看的场景。从而,为了便于用户了解不同场景下的实况信息,容易想到在实况信息中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此外,对比文件1通过给出建议查询检索词来给出有效的查询检索,从而给出与搜索词有关的有效信息。因此,基于该区别(1),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便于用户获取及切换与场景相关的实况信息”。
2、对比文件1针对用户录入查询检索词,生成建议查询检索词,进而提供实况信息。即,对比文件1根据搜索词获取不同的实况内容。而基于场景进行信息切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便于用户了解不同场景下的实况信息,容易想到在实况信息中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进一步地,选择合适的数据库进行信息的存储以及根据用户搜索意图选择搜索词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快速获取与景点或地点相关的实况信息,容易想到将景点或地点作为搜索词,且将景点或地点与实况信息对应存储在数据库中。
3、首先,本申请可以在搜索结果中提供实况信息,从而为用户提供更有效的信息。而对比文件1针对用户录入查询检索词,生成建议查询检索词,进而提供实况信息;即对比文件1也是根据搜索词,确定用户有实时搜索需求时,获取实况信息以为用户提供更有效的信息;两者发明构思相同。其次,根据场景进行信息的切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在进行球赛、景区景点的实况播放时,会依据场景/镜头进行实况播放的切换,以便于用户了解不同场景/镜头下的实况信息;且书籍(“韶山文博 2010”,谭逻松,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98-102页)也记载了用户可以基于场景进行实况的切换。从而,为了便于用户了解不同场景下的实况信息及确定场景信息,容易想到在实况信息中包括不同场景对应的实况信息,且通过从服务器发送的场景信息中选择一个场景信息进行场景信息的确定。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 月0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